城管無執法
有行政執法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所以,在本案中,城管是有權對於社區的商鋪不合法經營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許可權。但同時,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 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 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⑵ 城管有執法權嗎
城管當然是有執來法源權的。現在各地區都通過城市管理條例之類的地方法規賦予了城管有執法權。
城管的執法權,實際上是將政府各部門的執法權部分分離,並集中到城管手裡。
例如,城市衛生,原來是由衛生局管的,現在交給城管。城市違章建築,原來是規劃局管的,現在交給城管。這種方式,避免了多頭管理,由原來的分散式變成集中式管理。
⑶ 怎麼才能確認城管有沒有執法權
城管的話,你看看有沒有執法證啊?沒有執法證的話,看他是不是有工作資源?要麼是協管管,要不就是沒有正好正的話,就是不合格的,而且要兩個人一起執法才算。
⑷ 城管不作為該如何處理
可以撥打當地的城管投訴熱線,也可以登錄當地的城管舉報網站。
一、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界定
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主要表現為時間上的不為和內容上的不為,有形式上的「為」和實質上的「不為」,城管執法人員缺乏主觀能動性和強烈的責任感,在一般情況下雖然沒有明顯的違法表現,但其本質就是一種瀆職;而行政亂作為卻具有明顯違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規未予授權」,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工作職責,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目前,城管執法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體賦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職責,對違法、違章行為視而不見、放任不管的行為即屬城管人員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簡而言之,就是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甚至以權謀私。
二、解決城管執法「不作為」與「亂作為」問題的意義
一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作為一名城管執法人員,法律賦予了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和工作的職責,為人民管好城市,為市民營造一個宜居環境,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二是市民所需,領導期盼。廣大市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個干凈整潔的城市家園,一個好的環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一個城市有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的城管執法隊伍,又能認真履行職責,解決影響市容和市民生活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市民提供一個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招商引資創造條件,這是市民的需求和領導的期盼。
三是隊伍建設發展需要。隊伍建設主要指思想、作風、紀律方面的建設,是指隊員在工作、學習、法律等方面的一種外在表現。作為一支肩負城市管理重任的執法隊伍,就要有所作為,認真履行職責。如不注意及時糾正隊員事業心、責任感不強問題,隊員在崗不作為,工作失職,影響執法效果,影響隊伍形象。
四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如不注意糾正城管人員「不作為」現象,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多,使市民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久拖不決,就管理不好城市,這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也給政府形象帶來一定影響。
三、城管執法人員「不作為」與「亂作為」的主要表現
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是一種行政腐敗行為,行政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行政亂作為其實質就是目無法紀,就是自由主義、利己主義的膨脹。具體到城管執法部門,有一個具體的案例很有典型意義。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區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政府部門拆遷而自焚。根據央視報道,違章建築是1996年建起,直到2005年才被告知是違法建築。顯然,當地執法部門並沒有及時履行其職責,當對方要補辦相關手續時也沒有及時給予答復,這明顯是一種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如果沒有當時的行政不作為,就不會逐漸演變成日後付出生命代價的後果。金牛區將此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但在此事件中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既是拆遷行為的實施者,又是事件的最終定性者。金牛區政府超越行政職權,不遵守法定程序即作出有關行政結論的行為,又是一種行政亂作為。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對於比較普遍的違法違章行為制止不力,導致違法違章事實長期存在;二是對巡查中發現違法、違章現象熟視無睹,聽之任之,巡線制度落實不到位,形同虛設;三是對難點頑症不去調查和思考解決的辦法,使問題久拖不決;四是上崗時兩手空空,不帶執法文書和執法證件,沒有處理違章的准備;五是經常遲到、坐崗、溜崗。在休息點的時間過長,休息時沒有分時分批,更有甚者打牌、喝茶、聊天;六是隨大流,出勤不出力,怕惹麻煩,有一天混一天,工作不求上進;七是工作缺乏主動性,有利則做,無利則推;八是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吃拿卡要等行為。
四、形成城管執法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原因
隨著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將有更多的社會事務納入行政管理范圍,在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的同時,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層面的原因。首先,我國大量的法律、法規未對行政行為的方式、時效等作出明確規定,加之我國《國家賠償法》未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帶來的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行政執法不作為與亂作為產生的一個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規或規章之間出現規范沖突或職權交叉,令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2、利益趨動的原因。一是執行政策不力或是變通執行,敷衍塞責,形式主義嚴重,對自身有利的就管、亂管,對自身無利的就不管,導致出現無人管地帶或是爭權奪利現象。二是行政部門在制定規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時,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缺乏全局意識,為了地方或部門的一點眼前利益而嚴重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乃至黨和國家的整體利益。三是部分執法人員由於個人利益的驅動和人情世事的驅使,對於違法行為難免出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現象。
3、思想觀念和素質方面的原因。每個執法隊員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思想素質都有差異。多數城管執法人員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強化自身修養和素質的提高,積極主動地履行職責;而有的人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主觀上表現為無所事事,或是以權謀私,有利上,無利讓,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客觀上表現為業務素質不高,對職權的理解出現偏差,對法定職責,或是對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了解,不能及時正確地履行。
4、監督缺失的原因。權力失去制約就會產生腐敗,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是一種對社會危害極大的腐敗。在執法權不斷集中的趨勢下,缺少相應的監督措施,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難以實施有效的管理,致使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聯系最密切的行政權也成為最缺乏監督和制約的特權,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憑其好惡任意行使權力,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現象也由此大量產生。
⑸ 縣級城管沒有編制,有執法權嗎
按規定來說是沒有的。城管執法時必須有正式隊員帶隊。但現實中這種情況是很普遍的,原因是人員不足。希望能幫助到你!
⑹ 城管執法過程中沒有執法證強行執法和處罰一千元以下對個人處罰算是違法嗎
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 每句條文後面都有其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當場的就是200元 交通安全法是特別法 行處法只適用特別法的空白區域,特別法是優先的
⑺ 城管有沒有執法權
城管有執法權,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進行城市管理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六個方面,分別是: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7)城管無執法擴展閱讀:
城管執法,事實上是將過去中國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動執法的事宜。
執法范圍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國政府法制網
⑻ 城管到底有沒有執法權如果有,執法范圍有哪些
關於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
執法主體有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⑼ 城管為什麼沒有處罰權
《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將於近日頒布實施。辦法首次明確了城管執法機關的14類行政處罰權
執法許可權主要查處的違法行為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處罰權查處擅自擺攤設點、堆物堆料,散發、張貼、噴塗小廣告等違法行為
市政管理方面的處罰權查處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占壓排水設施等違法行為
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處罰權查處城市供水、城市燃氣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處罰權查處擅自從公共供水設施取水,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等違法行為
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查處未按規定砍伐、移植樹木、損毀樹木等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處罰權查處露天焚燒易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等違法行為
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查處非法捕魚、游泳等違法行為
施工現場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查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周圍不進行圍擋,隨意拋撒施工垃圾等違法行為
城市停車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查處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未按規定備案、將已建成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等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查處非法從事出租汽車、人力三輪車業務等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流動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權查處集貿市場范圍以外的無照流動經營等違法行為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違法建設的有關處罰權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違法建設行為
旅遊管理方面對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行為的處罰權查處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違法行為
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其他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