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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定製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9 16:07:51

『壹』 經濟特區的法律由誰制定

經濟特區的法規由全國人大授權,授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及其人大常委回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原則,根據經答濟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1)特區定製法規擴展閱讀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

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貳』 特區的一般性法規需要通過省人大嗎

經濟特區是在國內劃定一定范圍,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較國內其它地區更加開放和靈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區。在我國,是中國政府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並實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經濟特區內,對國外投資者在企業設備、原材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屬隨員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中國經濟特區立法是中國在經濟特區[1]實行特殊的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是隨著經濟特區的建立和發展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間,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當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卻是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完成新舊格局轉換的最為重要的里程碑。在《立法法》頒布和實施之前,我國的經濟特區立法主要表現為授權立法的形式,是基於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門授權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地方立法。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授予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規,在海南省經濟特區實施,揭開了中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序幕。1992年7月和1994年3月以及199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關於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以及《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分別授予深圳、廈門、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至此中國五大經濟特區都擁有了授權立法權。在《立法法》公布實施之前,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已走過了十多年的歷程,在這十多年中,中國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都成為經濟特區法制建設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其立法成果為經濟特區的經濟與法制建設的快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國家授權決定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加之立法監督不力等原因,中國經濟特區立法也存在一些問題,諸如重復立法、越權立法等在一般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在經濟特區立法中也時有存在。理論界與立法部門也多有探討,並力圖解決這些問題,但由於各種原由,這些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這不能不影響經濟特區經濟和法制的建設,甚至影響到我國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解決這些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為統一規范立法活動,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立法法》,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規定了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的新體制,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呈現出新的格局――授權立法與職權立法兩種不同性質立法的並存。在這種新格局下,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制度和立法主體發生了較為顯著的變化。首先,就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制度來說,根據《立法法》第65該條款的規定[2],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制度發生了三大變化:其一,統一了經濟特區立法權的來源,規定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主體的立法權僅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二,減少了授權立法主體,規定享有授權立法權的僅為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其三,減少了授權立法的形式,規定授權立法只採取法規的形式,今後不會再有新的專門適用於經濟特區的規章的出台。此外,就經濟特區立法主體來說,根據《立法法》第63條第2款、第4款及第73條第1款的規定,[3]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作為「較大的市」,其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其人民政府享有規章制定權。這樣,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僅是授權立法的主體同時也是職權立法的主體,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則由原來的授權立法主體變為職權立法主體。中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體制及立法主體的這些變化,至少有兩個方面的意義:第一,中國經濟特區由過去單一的授權立法改為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的並存,授權立法主體和職權立法主體承擔不同的立法任務,這不僅將緩解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主體的繁重的立法任務,而且將改變過去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混同的現象,使經濟特區的立法更加規范化。第二,由於取消了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授權立法權,一方面不僅從立法上理清了中國權力體系的關系,而且還將避免權力交叉而引起的立法的混亂現象;另一方面將避免重復立法所造成的立法資源的浪費,減少立法成本。[4]縱觀中國經濟特區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試驗性。中國經濟特區是中國改革開放的試驗區和發展對對外經貿關系的窗口。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之所以授予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其目的之一是通過授權使經濟特區立法主體在授權范圍內,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尚不宜制定為法律的事項先行立法在特區實施,進而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更成熟、更穩定、適用於全中的法律積累經驗、准備條件。因此,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具有明顯的試驗性。而中國經濟特區自有授權立法權以來,在這方面也已取得了不少的成就。第二,靈活性和自主性。較之職權立法,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具在較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根據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以及《立法法》的規定,經濟特區授權立法主體只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自主地制定法規,甚至可以作出一些變通性的規定。而職權立法的基本原則是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因此相對而言,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性。第三,優越性。經濟特區是中國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為發展對外貿易,特別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而實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區。經濟特區的魅力和生命力在於「特」,「特」在除了經濟特區在全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具有「窗口」的歷史地位和「試驗區」的作用外,還「特」在國家讓特區實行與一般地區有所不同的特殊政策。以國家賦予的優惠政策為啟動機制,並同區位優勢相結合,這是長期以來中國經濟特區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的主要原因,[5]同時也是經濟特區立法的優勢所在。第四,雙重性。授權立法與職權立法並存,這是自《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的首要特徵。職權立法的主體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人民政府,適用范圍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整個行政區域;授權立法的主體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僅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在這種格局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便擁有職權立法和授權立法的雙重立法權,既可致力於經濟特區建設,又可不耽誤整個城市的城市功能建設。第五,多樣性。隨著《立法法》的實施,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以職權立法主體的身份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以授權立法主體的身份制定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這樣,經濟特區的立法形式既有地方性法規,又有規章;既有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又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既有適用於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又有適用於經濟特區的法規,立法形式呈多樣化的特點。

『叄』 經濟特區的法規需上級機關批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你所說經濟特區,其立法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批,同意了才能立法,如果是區下面的地,市,也要向區人大報批。不用向中央報批

『肆』 國務院批準的可制訂地方性法規的市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轄市以外有立法權的城市,包括省會城市、特區城市和國務院特批的設區城市。目前,我國的「較大的市」有49個,其中省會城市27個、經濟特區城市4個、國務院批準的其它城市有18個。這些較大的市,大多為副省級(或市委書記高配為副省級)。可見,地級市人大制定法規說法不準確。
2、《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里自治州是地級市級別,可以制定法規。
自治州名單(30個)
吉林省(1個):
①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延吉市—1952-9-3
湖北省(1個):
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1983-12-1
湖南省(1個):
①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1957-9-20
四川省(3個):
①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縣—1950-11-24
②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1952-10-1
③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馬爾康縣—1953-1-1
貴州省(3個):
①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里市—1956-7-23
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勻市—1956-8-8
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義市—1982-5-1
雲南省(8個):
①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1953-1-24
②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潞西縣—1953-7-24
③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瀘水縣—1954-8-23
④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1956-11-22
⑤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甸縣(香格里拉縣)—1957-9-13
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1957-11-18
⑦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縣—1958-4-1
⑧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1958-4-15
甘肅省(2個):
①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1953-10-1
②臨夏回族自治州—臨夏市—1956-11-19
青海省(6個):
①玉樹藏族自治州—結古鎮—1951-12-25
②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縣—1953-12-6
③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縣—1953-12-22
④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鎮—1953-12-31
⑤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1954-1-1
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1954-1-25
新疆(5個):
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1954-6-23
②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樂市—1954-7-13
③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圖什市—1954-7-14
④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954-7-15
⑤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市—1954-11-27

『伍』 .我國憲法規定,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表明

A.特別行政區獨立行使國家主權
B.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C.特別行政區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D.「一國兩制」的前提是堅持一個中國

『陸』 省級政府和經濟特區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嗎

1.有,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2.《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4.《憲法》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性法規是除憲法、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屬性和國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柒』 經濟特區法規是法律還是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法律這兩個字份量很重的,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才能叫法律,全國通用的那種。地方制定的只能在本地適用的,就叫地方性法規。

『捌』 經濟特區法律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何不同

在法律層面上特區沒有什麼特殊。在地方性法規上,特區人大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版規定,地方政府權制定的規章不應與地方性法規及法律相沖突。具體表現在:
1_其他地區以計劃經濟為主時特區以市場調節為主;
2.對前來投資的客商給予特殊優惠和便利;
3.國家給特區較多經濟自主權。

『玖』 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由省政府省會城市較大的市經濟特區制定,那麼普通的地級小城市可以制定什麼

普通的地級小城市,可以制定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拾』 經濟特區制定本地區的經濟特區法規後 需不需要經過哪裡批准啊

由特區常委會討論通過並發布實施。不需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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