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法規
Ⅰ 2020年8月,有哪一批新規要實施
1.《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8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整合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由代表轄區內醫療水平的醫院牽頭,其他若干醫院共同組成醫聯體。該政策的實行將會給區域內民眾帶來更好的一系列醫療服務,實現醫療服務一體化,連續化。帶給本區域民眾更好的醫療服務體驗,讓區域內百姓病有所醫,可以及時獲取本區內的醫療資源。
4.《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8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對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度做出了更全面的規范,將推動銀行業,保險業的規范化,標准化發展,維護廣大民眾的正當的經濟權益,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促進經濟社會的合理有序發展。
Ⅱ 8月有沒有國家規定的假日
2008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遊、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准,2008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具體安排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為法定節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節:2月6日~12日(即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其中:2月6日(除夕)、2月7日(春節)、2月8日(正月初二)為法定節假日,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將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兩個公休日調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節),為法定節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四、「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5月3日(星期六)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節: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其中:6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月8日(農歷五月初五,端午節)為法定節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6月9日(星期一)。 六、中秋節:9月13日~15日放假3天。其中:9月13日(星期六)為公休日,9月14日(農歷八月十五,中秋節)為法定節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9月15日(星期一)。 七、國慶節: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為法定節假日,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兩個公休日調至9月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上班, 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Ⅲ 8月1日起有哪些法律法規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將施行;鐵路系統全面展開"軍人依法優先"工作;6項銀行手續費取消;北京7類非法一日游最高罰10萬;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明確用水定額管理;河南出台辦法杜絕臨時工執法……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福州建築垃圾處置新規:「滴灑漏」將罰5萬
《福州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日前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將建築垃圾交給無准運證的企業或個人處置,施工單位將被罰款10萬元;運輸過程「滴灑漏」,將被罰款5萬元;若有在學校門口交通違法等情況,1個月內被處罰2次以上,駕駛員將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山東風景名勝條例:刻字立碑最高罰20萬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將於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圈佔攝影位置向遊客收費的最高罰一萬元。未經審核采葯和標本的最高罰5萬元。在風景名勝區刻字立碑情節嚴重的最高罰二十萬元。
河南出台辦法杜絕臨時工執法 8月1日施行
《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3條,對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對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人員范圍均作出了詳細規定,嚴格禁止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杜絕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臨時工執法。《辦法》還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和日常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請相關人員擔任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廣西:禁止跨國界放牧耕種狩獵 出海船舶須有「戶口」
7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邊防治安管理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8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重點在國際執法合作、邊境檢查站設定、邊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如《條例》規定,禁止跨越國界放牧耕種狩獵,違者最高可罰5000元;公安邊防部門檢查監管出海船舶「戶口」,違者最高可罰5000元等。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邊防管理,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維護邊境、沿海地區及口岸安全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
《條例》還結合邊海防管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公安邊防部門職責、許可權,為加強和規范邊防執法執勤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新規出台,大家都要多關注,按照規定執行,會帶給大家很多的方便。
Ⅳ 國家刑法新規定,8月3號實施了什麼規定
《通知》指出,通知所指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銀行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現券的競價交易。銀行參與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賬戶開立、債券登記、存管、託管及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和規則辦理。參與債券競價交易的銀行,應當制定相關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防範有關風險。證監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此前發布的關於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相關規定如與通知不符,以通知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8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8次會議、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了解釋。此次解釋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如何認定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和第一款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做了相關解釋。
法條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內幕信息以外對其他未公開信息」都包含哪些信息?
根據《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信息;(二)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信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難以認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在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認定。
二、「違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哪些規定?
根據《解釋》第三條,「違反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全國性行業規范有關證券、期貨未公開信息保護的規定,以及行為人所在的金融機構有關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輸送等規定。
三、「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解釋》第四條,(一)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二)行為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初始時間與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初始時間具有關聯性;(三)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系、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系;(四)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明顯不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六)行為人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
四、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哪些情形構成「情節嚴重」?
根據《解釋》第五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根據《解釋》第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知情人員利用未公開的信息交易或者泄露時,哪些情形構成「情節嚴重」?根據《解釋》第七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具有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五、 豁免與從輕處罰
對於《解釋》認定的構成情節嚴重的行為人,如果該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了如下解釋。解釋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第三款規定的「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和第四款規定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做了相關解釋。法條原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什麼樣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根據《解釋》第一條,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1. 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2. 通過對證券及其發行人、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3. 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4. 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5.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
6. 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並進行相關期貨交易的;
7. 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Ⅳ 法律上8月出生的是不是要減一歲
不是的,法律上沒有這個規定。義務教育法稱的入學年齡是滿六周歲,是指
公歷八月三十一日(包括當日)前,出生的七虛歲兒童,因為,開學日是九月
一日。個人理解,僅作參考。
Ⅵ 在2002年8月都頒布實施了什麼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內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容(2002年8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29日)
Ⅶ 2011年8月--2012年8月國家新頒布及修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更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請參考相關法律網站,這里推薦一個:法律圖書館--新法規
Ⅷ 最新規定的實施:從8月1日起將實施的新規定有哪些
這個沒有規定,贈送面積都是噱頭,很不嚴謹,甚至是在偷面積變相增加容積率,因此不可能出現的規范上。
Ⅸ 2017年8月1日交通新法規施行是謠言嗎
是謠言。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我國關於機動車駕駛證使用方面的規定,目前只有公安部頒布的部門規章《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23號令),且在2013年1月1日就開始實施,直到現在依然在執行。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新交規」,更不存在8月1日開始實施。
「交規」一詞,即所謂的「交通規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後,「交通規則」一詞已成為歷史。
(9)8月份法規擴展閱讀:
交通新法規施行謠言的內容及其真相:
1、謠言: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真相: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記6分。至於罰款,各省市略有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處罰幅度為20元以上200元以下。
2、謠言:不系安全帶,記3分,罰100元。真相: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記2分;至於罰款額度,各省也略有不同,通常是50-200元不等。
3、謠言:副駕駛不系安全帶,記1分,罰50元。真相:乘坐大巴、轎車副駕、後排等,應該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罰款額度各省不同,在5-50元不等;無扣分處罰。
4、謠言:開車行駛中撥打手機,記3分,罰100元。真相: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包括發信息、微信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記2分;各省罰款額度不同,在20-200元之間不等。
5、謠言:行駛中抽煙,記1分,罰款100元。真相:開車時吸煙屬於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記2分;各省罰款額度不同,在20-200元之間。
Ⅹ 八月一日後有哪些法律法規開始實施
8月1日起,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回業稅改增值稅答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員》等99項農業行業標准等關乎社會民生的政策法規、行業標准也於8月1日起施行。
全國首部保護救助人權益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也於8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