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❶ 如何處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中遇到的
具體內容如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里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准交納保證金的。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近親屬,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並出具擔保書,保證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期間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自然人。根據本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必須是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人。保證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為了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而交納的保證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根據本條規定,保證金必須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這里所說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尚未執行的行政拘留的時間,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時間。如某人被決定行政拘留10天,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其已被執行了3天,則其應當交納1400元保證金而不是2000元保證金。
根據本條規定,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方可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已經暫緩執行,一般沒有發生以上的情況相違的情況,不恢復執行。
❷ 暫緩執行的行政拘留可以不執行呢
暫緩執行的行政拘留如果沒有違反條件就不執行。
行 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
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2)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擴展閱讀: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❸ 治安拘留暫緩執行是什麼意思有沒有暫緩期限
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行為人採取拘留、罰款等處罰措施。在行政拘留中,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的,被拘留人可以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是沒有時效限制的。至於多久結案,看公安機關的具體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3)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❹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如何申請
應當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同時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❺ 什麼情況可以暫緩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條件是什
行政拘留,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治安管理等行政法,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制度,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執行,但如果行政相對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准交納保證金的。
(5)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擴展閱讀: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拘留-網路
❻ 如何申請行政拘留暫緩
申請暫緩行政拘留,需要說出確切的理由,把實際需求理由,寫清楚就版好。如果是治安權拘留,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暫緩行政拘留,每天交保證金200元,也可由保人擔保,理由不充分不能暫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❼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所以暫緩執行的前提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有結果了,才可以決定行政拘留是否執行。行政復議的期限為六十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也就是說,「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換言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條件是只能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其他任何事由均不能適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准交納保證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