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審批
㈠ 民營企業引進外資,報批審批手續是怎樣的謝謝!
外商投資項目申報手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申報
1.立項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申報
(1)簽訂意向書
外商投資者在江門物色投資項目,確定合作夥伴。然後合營各方就項目內容、前景、合作方式、條件和願望商談。如意見接近,可簽訂意向書。
㈡ 外資公司注冊還需要事前審批嗎
以前注冊外資公司很來麻煩的,源需要一份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現在改為「備案制」之後,就不用費盡萬苦千辛搞定「批文」了,只要符合要求,就能按照「內外資企業一致」原則,進行形式審查即可。(但是還是要去窗口提交資料,不能像內資企業那樣全流程網上辦理。)
整體來說,辦理起來還是比較麻煩的
幫到你請採納
㈢ 設立外資企業需審批哪些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應先到當地縣(區)外經貿部門初審後,報省商務廳審批。需提交材料包括版:
1、外商投資權企業設立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外方投資者授權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記及身份證明;
9、公司注冊地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文件前置許可材料。
(摘自商務廳網站)
㈣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頒布時間:2006-4-24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局,各直屬海關,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005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於2006年1月1日實施。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將《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就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和登記管理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提出以下執行意見。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後相應加註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作)」、「(台港澳合資)」、「(台港澳法人獨資)」、「(台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台港澳自然人獨資)」 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後相應加註「(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台港澳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後加註有關分類標識(如 「(外資比例低於25%)」、「(A股並購)」、「(A股並購25%或以上)」等)。
對於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後,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後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並、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准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准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於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後,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准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並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託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後,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後,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並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後,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06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准。
對於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於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認定為「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八、台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設立的公司,其審批登記管理參照適用本意見。
㈤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序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范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匯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託具有涉外咨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於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於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制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後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
10. 委託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原件)。
㈥ 外資企業注冊審批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由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其他必要文件。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申請下一步的審批。項目建議書應 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合營中方基本情況,包括中方合營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營目的,要著重說明出口創匯、引進技術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營外方基本情況,包括外商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范圍和規模,要著重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產品的國內外需求和生產情況,以及產品的主要銷售地區。 5.投資總額,指合營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6.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包括合營各方投資的比例和資金構成的比例。 7.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主要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8.主要原材料、水、電、氣運輸等需要量和來源。 9.人員的數量、構成和來源。 10.經濟效益,並著重說明外匯收支的安排。 合營中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外,還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及特點向審批機 關提交以下文件: 1.項目各方的合作意向書; 2.外商資信情況調查表; 3.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由項目各方在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共同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機關審批。生產性項目的 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概況。 (1)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2)合營各方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包括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4)合營期限和合營各方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比例; 2.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預測,以及國內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3.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 4.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5.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配的安排)。 6.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數、構成、來源及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7.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依據。 8.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9.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原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 10.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 11.技術經濟效益的綜合分析 項目各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述文件: 1.項目建議書及批准文件; 2.項目各方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3.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調研、預測報告; 4.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所需原材料、資金的安排意見; 5.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合同、章程的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合營各方便開始簽訂合同,制定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 (四)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轉讓的規定; 4.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 6.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 8.外匯資金收支的安排; 9.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10.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1.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 12.違反合同的責任; 13.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營企業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2.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3.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劃,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6.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7.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6.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批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境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寫;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後,標志著項目審批 的最後完成。外商投資項目的各方應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㈦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需要經過什麼審批
具體需要咨詢當地商務部門
㈧ 為什麼外商投資企業要進行政府審批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的。
㈨ 注冊外資公司在國內申請難度系數大不大審批通過率取決於哪些方面的因素
1.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②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③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④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⑤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
關於注冊外資公司的申請審批,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許可權事先徵得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3.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如果在辦理過程中遇到了問題,可以向大智若愚法稅服務機構尋求幫助。他們有專業的財稅法團隊,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決策支撐,風險預警,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㈩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事項的審批辦理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內資產業指導目容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門直接辦理。
2、被投資公司屬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商務部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5、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