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任免
①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行政領導產生方法」
在我國從中央到鄉鎮(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門長,正副省長,正副回市長,正副縣長答,正副鄉長或正副鎮長)都是由人大選擇產生,產生時,便產生效力。而其它的一般是由政府任免,比如副部長,由國院務任免,副廳長由省人民政府任免。具體來說就是領導領導產生方法用於以上,其他公務員就用任免,就是委任。
② 行政撒職與免職有何區別嗎
免職是指任免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序,免去國家公務員擔任的行政職務。撤職處分是指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違反行政紀律,需要承擔行政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的一種行政處分。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
一是性質不同。
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二是條件不同。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
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三是後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③ 黨內任免用「同志」 行政任免不用「同志」什麼是黨內任免什麼是行政任免請全面解釋下,謝謝!
一、關於「同志」的稱呼
1、黨內外正常任免都可稱**同志;一般升職的都是任命版**同志為**職務,權免去他原來低一級職務。
2、犯錯誤免職的,如果不是刑事犯罪的一般錯誤,也可稱同志,因為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刑事犯罪的一般不稱同志了。
二、黨內和行政任免
1、一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都是黨、政兩條線。一般單位黨的職務是黨組書記、黨組副書記、黨組成員;行政職務是*長、副*長。
2、一個人可以是黨組書記同時兼任行政的*長,也有的單位為了相互制約,黨組書記是一個人他兼任副*長,*長是另外一個人兼任黨組副書記。
3、至於是黨的書記官職高還是行政*長官職高?他們一樣級別。管的事不一樣,黨的領導主要管人事、黨務、監察等;行政主官主要管行政業務。
④ 行政公文的任免通知中,職位的任與免怎麼安排
行政公文職務任免通知中,如果同一文件對同一人任免職務的,行文中順版序是任職在前,免職在後。
公務權員職務任免主要有幾種類型:
1、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2、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任職;
3、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4、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5、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6、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7、非組織選派;
8、轉任;
9、退休的;
10、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掛職鍛煉的;
11、降低職務的;
12、轉任的。
⑤ 行政撤職的免職撤職區別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版戒措施,屬於權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二是條件不同。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三是後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⑥ 免職是一種行政處分嗎
免職不是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免職是職務調任後不再兼任原職而除去職務的管理方式。
⑦ 行政職務的任免制度
按照2004年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規定,.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召開期間,可以選舉專省長、副省長,屬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人大常委會會可以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正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中決定代理的人選;還可以決定撤銷政府個別副職的職務。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正職的提名,決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但這些任免的前提必須經同級黨委研究後,再由政府提請人大予以選舉或者任免。其他部門或者人員的行政職務則有同級黨委予以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