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有
Ⅰ 行政法的作用有哪些
行政法的三大作用。 (1)維護行政管理秩序。 這是行政法的首要的作用。為什麼?因為憲法首要的作用是限制國家權力,憲法有兩個功能,一個是限權,二是授權。憲法既然給行政機關權力,立法機關就要制訂相應的法律給行政機關這個權力。連秩序都沒有,限制權力干什麼。 (2)限制行政權。 維護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情況下,限制行政權。限制行政權不能影響行政機關維護行政管理秩序。這樣就不要行政法了只要憲法就行了。限制行政權使行政權有效行使,合法的行使,而不是使行政機關無法行使行政權。防止濫用權力。現在是不作為,有兩種情況。省市的主要領導,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根本不知道。為了不讓外資走了,不支持環保局的執法。另外一種情況,行政機關實行行政行為是要收集證據,但不好收集。如果無證據,就麻煩了。不作為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是一種限制。人要是壞了,法不可能很好。良好要有好人去執行,才會有法治。 (3)保障人權。 行政法是保障人權的,從兩層面講。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是為了保障一般人的人權。行政指導,消防不到位,這種行政指導是對人權的保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人實施行政處罰。但不是行政處罰不都是為了保護一般人的人權的保護,也有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
Ⅱ 行政法有哪些
最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還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Ⅲ 有哪些行政法
行政復法涉及的范圍很廣,制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屬於行政法范疇的法律有很多,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立法法》、《公務員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人民警察法》、《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等等。此外還有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等。
Ⅳ 什麼是行政法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進一步說,行政法是調整行政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等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行政法的有擴展閱讀:
行政法基本含義:
包括兩個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第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是行政關系的客體和行政關系的監督,而不是其他社會關系。
一般行政法:指規定國家行政基本原則、原則和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職責、國家機關的任免、考核、獎懲的法律法規。工作人員、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政機關工作效率的提高等。
特別行政法:是指規范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金融、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各種專門行政部門的行政活動的法律、法規。
Ⅳ 行政法有哪些是基本法,又有哪些是一般法
大抄陸法系基本法(不包括港澳)只有一部,那就是《憲法》。
行政程序法一部:《行政訴訟法》。
行政實體法若干:《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立法法》等等。
還有部分條例性、解釋性的操作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Ⅵ 我國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下列屬於特別行政法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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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法又稱為普通行政法是指適用於所有(或者大多數)行政專機關行政活動領屬域的行政法規范,主要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如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救濟法(如行政復議法)。而特別行政法是指規范某一特定行政領域的行政法,如稅務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關行政法以及上述高等教育法、食品衛生法等,特別行政法只適用於特定領域,在其他領域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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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行政法的淵源有哪些
行政法的淵源很多,我們可以將其分為一般淵源與特殊淵源兩大類。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是 指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各自製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則是指有關行政法 規范和原則的法律解釋,及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共同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這兩種淵源有一定區別,前者是主流,後者則是輔助性的。
我國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按照制定主體、效力層次、制定程序的差別,可分為下述幾種形式 :
1
Ⅷ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屬於一般行政法的是
1.憲法
2.法律: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內委員會容制定的規定性文件。
3.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4.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屬於以上范疇就為一般行政法。
1.法律解釋
2.國際條約、慣例
屬於以上范疇為特殊行政法
這個應該是廣義的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的區分。你按照這個來理解。就能把狹義的具體的行政法是一般的還是特殊的搞清楚了。
Ⅸ 行政法的現有范圍
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列組織都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中國,國務院掌理中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行政機構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中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地方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
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1)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系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
(2)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3) 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中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地方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中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地方職能部門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地方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置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中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出台,為這一爭執劃下了權威性的句點。該解釋第20條第2、3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非行政機關組織
按照組織的性質,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大致有以下幾種:
(1)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企業這類組織有的原為企業,後得到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
而成為具有行政主體地位的經濟實體。例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在現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體的資格。(2)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事業單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1年1月1日起實施)第8條第1款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這就賦予了高校學位授予權。
(3)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社會成員本著自願原則,依團體章程而依法組成的集合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殘疾人基金會、紅十字會、法學會、佛教協會等。社會團體有時也受到來自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進行行政活動。
Ⅹ 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有哪些內容有什麼區別
一般行政法又稱為普通行政法是指適用於所有(或者大多數)行政機關行政活動領域的行政法規范,主要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濟法。而特別行政法是指規范某一特定行政領域的行政法,如稅務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關行政法等,特別行政法只適用於特定領域,在其他領域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