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行政
⑴ 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區別
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區別:
1、定義
行政手段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通過頒布行政命令,制定政策、措施等形式,對商業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或干預的方式或方法。
法律手段是依法治國、行政法治的武器和工具。具體貫徹到行政執行中,是指行政機關以法律為武器,根據法律活動的規律、程序和特點實施行政管理。
2、優點
行政指令方法具有一定長處,不能忽視。能維持行政管理系統的集中統一,便於充分發揮行政組織的管理功能。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運用其他方法的基礎、前提和保障,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它調節各種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使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助於行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3、缺點
行政手段不利於發揮下級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適當地單純運用它,就會形成權力過分集中於上級、下級有職無權,養成對上級的依賴性,執行上級指示的被動習慣和消極意識。
法律手段需完備的立法、健全的機構、精良的隊伍和相應的投入。
(1)法律與行政擴展閱讀:
法律手段的作用: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運用其他方法的基礎、前提和保障,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
它調節各種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使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助於行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法律手段的權威性、強制性使人們自覺抑制、摒棄不合法的思想和行為,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法律手段的規范性、穩定性,使其缺乏處理特殊問題的彈性和靈活性,對管理系統的發展可能起阻礙作用。
在意識形態領域,法律手段常常無能為力,往往產生合理與合法之間的矛盾。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健全立法、有法可依、嚴格執法、違法必究,而且要與其他方法結合使用,以揚長避短,發揮其應有效能。
⑵ 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區別
法律基本定義為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其由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制定,並由國家主席簽發,以主席令的形式發布。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其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由國務院總理簽發,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向外發布。
行政法規較法律的層次低一級。
⑶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3)法律與行政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⑷ 當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沖突時,怎麼解決,來法律專業人才!
你好,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你確定是當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沖突時,怎麼解決?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因此,根據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適用行政法規。
再附贈一個回答
地方性法規與國務院部門行政規章沖突的應當與地方性法規為准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望採納
⑸ 宏觀調控中法律和行政手段有什麼區別
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
行政手段則是政府發布的經濟命令。
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有財產、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個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關系,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行政手段:這是依*行政機構,採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社會主義宏觀經濟調控還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有相對穩定性,不能靈活地調節經濟活動;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滯後性和調節後果的不確定性。當計劃、經濟手段的調節都無效時,就只能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將能更迅速地扭轉失控,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的手段,不可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加以運用。
⑹ 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之間的區別
法律是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是政府制定的。
一、法律。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了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的事項,包括: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還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四、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⑺ 法律與行政法律的關系
法律包含抄行政法。
行政襲法是法律的一個學科分支,也是一個法律部門(以行政法律關系為內容的法律規范的有機組成體系)
同行政法相平行的概念有: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社會法、程序法、憲政法。
可以這樣理解,人是一個大類,以膚色分,人分為白人、黑人、黃種人、棕色人。那麼法律,以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分就可以分為: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等。行政法就是其中一個
⑻ 檔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區別和聯系
行政法規是國家發布的法律檔案是單位內部管理的制度管轄范圍不同
⑼ 法律與行政管理專業哪個好
挑你喜歡的報考,先取得文憑再說,做什麼工作都需要基礎知識。
個人建議,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