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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

發布時間: 2020-11-22 12:58:41

行政法治的我國的行政法治原則

目前,我國行政法治原則主要是:
(一)依法行政
政府應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這是任何時代、任何國度法治原則對政府行為的要求,要求行政活動要有合法性,即使其活動具有正當性令人信服、服從。不得違憲,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根本特點。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規章;法規、規章的原則、內容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法律、法規、規章發生沖突,應以法律為准。依法的內容包括依法定許可權、法定實體規則和法定程序。未遵循法定要求的,均構成對法治原則的違反。
依法行政首先是對政府執法行為的要求,同時也是對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談得上依法行政。立法包括權力機關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機關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基準性規范。行政機關的立法主要制定從屬性、執行性規范。法治原則要求政府機關加強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使大量的政府行為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行為的任意性及其導致的不公正和腐敗。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規章,不僅是政府的一項權力,更是政府的職責
(二)職權法定
職權法定,指政府、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從內部而言,超越職權就是橫向超越了另一個機關的職權:對外而言,超越職權就會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職權法定,越權無效,是法律保留的一個重要原則。相對於公民權利的法無禁止即自由來說,行政機關不僅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不得為之,在一定的范圍內,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形下也不得作為,否則,就是超越職權。職權法定是由我國人民主權的國家性質所決定的。對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要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因為行政機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不能給自己授權,人民授權形式即是法律規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行為,都不是行政機關的當然許可權,都需要法定。即使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並不意味著其有權採取任何手段達成自己行政管理的目的。職權法定的核心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非法的權力;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其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法定職權之外的事務由私人通過自治方式解決。職權法定要求行政主體不得越權,如果越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效力必須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行政職權法定的法理意義在於,它明示了行政權是有限的、可數的,並為行政機關劃定了行使行政權的外圍邊界。
(三)控制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即依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目的、精神、范圍和幅度,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執法主體基於客觀實際情況,通過主觀的合理判斷做出靈活選擇的權力。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規和規章是由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穩定性、現實的復雜性、立法者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條文表述的概括性決定了行政權力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然性。現代法治國家權力的授予與控制總是相伴而行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權力本質具有自我腐蝕和自我擴張的特性,因此對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就成為權力健康運行的一條規律。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行政權力的一種,同樣必須加以控制。人類幾千年的歷史經驗表明,「每個被授予權力的人都易於濫用權力,並且易於將他的權力用到極限」(孟德斯鳩)。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願,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自由裁量權必須加以控制。
(四)權責一致
作為一個法治政府,應該帶頭守法,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其行為違法越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其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則應依法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對其違法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區別法治政府和專制政府的一個重要標志。人治政府自身不受法律約束,用法治理老百姓,本身不守法,違法侵權不賠償,不承擔法律責任。法治政府則應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因此,作為人民的政府,必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切實負起責任。

㈡ 法制行政和行政法制是一樣的嗎!如果有區別,其區別在哪裡

當然不一樣。文字順序不同含義完全不一樣。法治行政,一般是指依法行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行使公共權利;行政法治,一般是指行政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指行政違法應該承擔的後果。僅供參考。

㈢ 社會主義道路的行政法治

從某種意義上說,改革開放30年,對市場和社會而言,是一個不斷擴大效能、不斷發揮作用的過程;對政府和行政權力而言,則是一個不斷放權、不斷自我約束的過程。兩者的交互作用,使權利與權力逐漸達到最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平衡點。
大概誰都想不到,改革開放30年,中國以權利對抗權力的第一個實踐者是一位已經六十多歲,來自浙江溫州農村的老人。他叫包鄭照,1988年,他因自家房子被強拆而向法院起訴蒼南縣政府,被媒體譽為「民告官第一人」。當歲月的浮華散盡,我們再次反觀這段歷史,黃土壟中,那位業已安息的老人是否曾經想過實踐者的勇氣永遠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最大動力。
1989年,包鄭照敗訴後的第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獲全國人大通過,「民告官」終於有法可依。
社會生活中行政權力永遠是最難馴服的一匹「野馬」,惟其如此,我國改革開放30年來,作為約束行政權力的行政法治建設最為活躍,推進也最為強勢。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一系列對於規范行政權力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律相繼出台。特別是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發布以來,法治政府已進入全面大提速階段。而行政法律研究也從開始無人問津的「冷學」變成了如今大熱的「顯學」。有人指出,中國的行政法律規范之多、之細,在某些地方已經超過了一度「師從」的很多西方國家。
行政法治的飛速發展讓中國進入了一個權力自我革命的時代。

㈣ 什麼是實質行政法治

監管執法的法律。

㈤ 有人認為行政法治就是以法行政正確嗎

不正確。二者范疇不同。

行政法治是行政組織結構法治、行政職權法治和行政行為法治的總稱。

目前,我國行政法治原則主要是:

(一)依法行政

政府應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這是任何時代、任何國度法治原則對政府行為的要求,要求行政活動要有合法性,即使其活動具有正當性令人信服、服從。不得違憲,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根本特點。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規章;法規、規章的原則、內容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法律、法規、規章發生沖突,應以法律為准。依法的內容包括依法定許可權、法定實體規則和法定程序。未遵循法定要求的,均構成對法治原則的違反。

依法行政首先是對政府執法行為的要求,同時也是對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談得上依法行政。立法包括權力機關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立法。權力機關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基準性規范。行政機關的立法主要制定從屬性、執行性規范。法治原則要求政府機關加強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使大量的政府行為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行為的任意性及其導致的不公正和腐敗。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規章,不僅是政府的一項權力,更是政府的職責。

(二)職權法定

職權法定,指政府、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從內部而言,超越職權就是橫向超越了另一個機關的職權:對外而言,超越職權就會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職權法定,越權無效,是法律保留的一個重要原則。相對於公民權利的法無禁止即自由來說,行政機關不僅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不得為之,在一定的范圍內,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形下也不得作為,否則,就是超越職權。職權法定是由我國人民主權的國家性質所決定的。對行政機關而言,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要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因為行政機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不能給自己授權,人民授權形式即是法律規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行為,都不是行政機關的當然許可權,都需要法定。即使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並不意味著其有權採取任何手段達成自己行政管理的目的。職權法定的核心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非法的權力;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其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法定職權之外的事務由私人通過自治方式解決。職權法定要求行政主體不得越權,如果越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效力必須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行政職權法定的法理意義在於,它明示了行政權是有限的、可數的,並為行政機關劃定了行使行政權的外圍邊界。

(三)控制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即依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目的、精神、范圍和幅度,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執法主體基於客觀實際情況,通過主觀的合理判斷做出靈活選擇的權力。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規和規章是由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的穩定性、現實的復雜性、立法者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條文表述的概括性決定了行政權力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然性。現代法治國家權力的授予與控制總是相伴而行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權力本質具有自我腐蝕和自我擴張的特性,因此對權力的規范和約束就成為權力健康運行的一條規律。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行政權力的一種,同樣必須加以控制。人類幾千年的歷史經驗表明,「每個被授予權力的人都易於濫用權力,並且易於將他的權力用到極限」(孟德斯鳩)。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違背了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願,干擾和破壞了法制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自由裁量權必須加以控制。

(四)權責一致

作為一個法治政府,應該帶頭守法,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其行為違法越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其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則應依法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對其違法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是區別法治政府和專制政府的一個重要標志。人治政府自身不受法律約束,用法治理老百姓,本身不守法,違法侵權不賠償,不承擔法律責任。法治政府則應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因此,作為人民的政府,必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切實負起責任。

㈥ 行政職權法治

公務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地位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在實現國家行政職能過程中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是行政主體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其它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行政法規范對一定社會關系(行政管理關系)調整後形成的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總稱。[2]按不同的標准,行政法律關系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如果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隸屬關系為標准,可以將其分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內部行政法律關系。

1.公務員在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因外部行政活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務員在外部行政行為中,既不是行政主體,更不是行政相對人,因而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而僅是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一的國家行政機關的代理人。因為:

第一,公務員不能成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要成為行政主體,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政主體必須是社會組織,而不能是個人,公務員本身是分散的個人,所以公務員就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二是該社會組織擁有國家行政職權,其行政職權可以是依憲法、組織法或其它法律、法規的授權。三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即能在法律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發布命令,並以自己的職責保障這些決定和命令的實施,獨立採取行政行為等,能否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它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主要標准。四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行政機關及其它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一個關鍵性條件。公務員是從事公共行政活動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因此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第二,公務員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主體,相對於在行政活動中具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而言,行政相對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一方,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所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是其為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自身的權利或義務,這些權利、義務與行政主體權利義務即行政或職責相對應。且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的外部行政行為所直接約束的對象,當其認為行政主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時,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以得到救濟。而公務員則不具有這些特徵,不能成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

但是公務員在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和行政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因而擁有特殊的地位。第三,行政機關的職權、許可權和優先權涉及到公務員,即行政機關的職權由公務員履行,同時行政機關的優先權成為公務員當然的權利,行政機關的職權和許可權同樣約束著公務員。

第四,公務員在分享行政機關的職權、優先權和分擔行政機關的職責、許可權時,行政機關有權對分享和分擔物進行再分配。如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職責許可權進行進一步劃分,公務員不僅不能超越其所屬行政機關的許可權,而且同樣不能超越本機關內部公務員之間的許可權。

第五,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必須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按行政機關的意志進行,在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前提條件下,公務員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都歸屬於行政機關,而公務員對外不承擔責任。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支付行政賠償費用後再根據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程度,決定是否行使追償權,是否追究公務員的個人責任。所以公務員在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中,以行政主體名義,根據行政機關意志在行政機關的委託范圍之內,代錶行政機關對外行使政權,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其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行政機關承擔,而在整個上部行政法律關系中,不享有屬於自己的權利,對外部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實質上構成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公務員成為行政機關的代理人。

2.公務員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主體之間或者行政主體與所屬的公務員之間因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具有許多內部管理的特徵,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員具有絕對的命令權,下級機關或公務員則有服從的義務等。公務員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具有主體地位,這是因為:

第一,公務員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特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即這些權利和義務是公務員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才能享有或履行的。當公務員作為普通公民或以公務員的身份進行對外行政管理活動時不能享有這些權利,也無須履行這些義務。

第二,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有無自己的權利義務,是判斷有無主體資格的根本性標准。如我國《公務員暫行條例》第7條第7項規定公務員有權「依照本條例規定辭職」,即有辭職的權利,即當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公職,可要求重新選擇職業。這種權利,普通公民是無法享有的,他們並未在國家行政機關中擔任公職,連辭職的前提條件都不具備,又何來辭職權?而作為公務員,要辭職也只能向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提出,而不能向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提出。由此可見,公務員的辭職權是公務員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項特有權利。以其義務而言,暫行條例規定了公務員有公正廉潔、克已奉公的義務。公正廉潔、克已奉公作為道德要求,對任何公民都適用,但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卻僅是對於特定身份的人提出的,公務員就是其中一類。進一步規定了不得「經商辦企業及參與其它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這一些義務都體現了公務員與普通公民的差異。由此可見,公務員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公務員是內部行政法律關系的實際參加者,並受內部行政行為的約束,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務員是以個人名義與行政機關之間各享權利,互相承擔義務,如行政機關要保障公務員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的權利和參加培訓的權利,相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公務員須要對國家行政機關履行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的義務,而這些義務需要由公務員自己去實際履行,不可放棄。

第四,當公務員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時候,可以向有權機關尋求救濟。當行政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如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或扣除其薪金等,而公務員認為行政機關的這些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公務員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向主管行政機關或專門的行政監察機關申訴解決。

二、 公務員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監督行政,即對行政的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群眾組織、民主黨派、公民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及其公職人員遵守法律、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活動。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則是指在對行政的監督過程中,監督主體與被監督者之間受行政法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行政監督中,監督者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其中有公民、政黨、社會組織、國家機關等,然而,公民、政黨及社會組織等主體的監督卻不會必然地產生法律效力,而國家專門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為的監督卻會產生法律效力,這類監督被稱為行政法制監督。在這一類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公務員處於當事人的地位。

監督者監督的是行政機關行為和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作為專門監督機關實施的行政監察,其監督范圍甚為廣泛,要監督一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政紀、法紀的情況,而不受行政管理部門的限制,且不僅僅限於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公務活動。根據我國《行政監察法》第18條的規定,監察機關的以下許可權將會直接涉及到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形式的控告檢舉。

第二,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三,受理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這三方面的規定對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帶來直接影響,使公務員在行政監督法律關系中具有自己的特定權利與義務。

三、 公務員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行政訴訟法律關系,是由行政訴訟法確定和調整的,法院因解決行政爭議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公務員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能夠成為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但與訴訟主體的主體地位有極大差異。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行政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人。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凡是參加行政訴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都是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但主體之間存在著極大差異。法院是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不可缺少的當事人一方,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後,還必須有法院的受理、審理、執行等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法律關系方能發生。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中,訴訟主體是參加行政訴訟活動的主體,他們的訴訟行為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化和發展。其它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不能夠直接引起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化和發展。訴訟主體包括法院、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公務員不能成為訴訟主體,這是因為: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雙方當事人和一切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制度和活動,以及這些訴訟活動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原告只能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公務員在外部行政管理活動中,是作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而不可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第二,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權力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雖然是以其所在的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但由於公務員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委託代理關系,其活動的後果最終歸所屬行政機關承擔,而公務員並不對外承擔行政責任。由於公務員失去了對外承擔行政責任的基礎,所以不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第三,共同訴訟人只能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則是與被訴具體行為有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公務員亦不能成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當公務員加入到行政訴訟中來時,不具有訴訟主體身份,而只能以其它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加入進來,具體而言,可以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證人或(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㈦ 行政法治的意義與作用是什麼

行政法治就是政府的行為應當與法有據,應當依法執政。只有按照法律規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辦事,並且政策公開透明,政府才能有資格代表公民行使權力,才能避免人治行政,行政法治才能實現。對行政法治的理解,關鍵在於對行政「權力」的理解。行政「權力」實質是「職責」,是一種依法執政的法定責任,因此,其權力來源於法律,而不是領導的主觀言行。這樣一來,行政法治的實現意味著政府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無法律,無職責,即無權力。唯有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的行為只要合理、合法,就無需當心受政府權力欺壓,社會才會安全,因為法律對事不對人。

「權力濫用」這個提法是不準確的。權力法定,無法律則無權力。「權力濫用」是超越了權力的法定范圍行使權力,而這時應稱為「無權力」,就像「自由權濫用」稱謂一樣。譬如,你有說話自由,濫用這種自由權一般是指不顧別人的感受亂說話,傷及別人時還大聲辯護說:「我有說話的自由,你不能不讓我說話。」這是自由權嗎?顯然不是,這只能是一種侵權行為。同樣「權力濫用」是政府的侵權行為,談不上「權力」。因此衡量「權力」的存在與否,要看法律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的官員們在執政時,多想一想其是否「有權」,公民權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而惟有行政法治才能勝此重任。

㈧ 行政法治的對行政法治原則的分析

對於行政法治原則的分析,不僅是一種理論上的闡釋,而是關繫到怎樣正確理解依法行政、如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對於樹立科學的法律意識、正確的指導法治實踐都有重要的意義。
(一)行政法治原則的內涵
1、行政權力的從屬性。行政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予,並受到法律的制約,行政機關沒有自己固有的權力。行政權力的從屬性是對行政權力根本性質的描述,是對行政權力的基本定位。行政權力從屬性要求行政機關和公民的關系回歸現代憲政的體制之下,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而是提供公共產品的服務者。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民對於行政過程有積極的參與權。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即政府應該對其違法行政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不只是政治上的責任。
2、行政權力的有限性。行政權力的有限性來源於其從屬性,行政權力的范圍局限於法律所賦予的范圍,超越這個范圍就是違法的。行政權力的有限性表現為行政權力可以涉及的領域的有限、行政權力內容的有限、行政機關可以採用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有限。越權無效是各國行政法一個普遍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它成為司法審查的主要標准。行政行為的有限性劃分了公益和私益的關系,公益不能成為任意剝奪私益的理由,公共利益機關歸根到底是為廣大個人服務的,這是現代法治的重要觀點。
3、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表現是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行政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是由行政權力的從屬性、有限性和單方性、主動性的矛盾決定的。行政訴訟法界定了公民權利和行政權力在行政管理領域的界限。司法審查背後所蘊涵的是一種國家權力對另一種國家權力的干預和制約,是通過司法權力劃定行政權力的界限。司法審查的界限是有限的、審查的深度和廣度都有法律規定,司法權力不能無限干預行政權力。
(二)行政法治原則的外延
1、行政實體法治
(1)授權與限權相統一。授權與限權是對於行政權力法治的要求。行政權力來自於法律的授予,授權本身就意味著一種限權,因為權力只能在授予的范圍內行使,超過范圍的權力是不存在的。重要的是,權力自身有擴張性,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權力會擴張到法律所賦予的范圍以外。所以,在授權的同時必須限權,即明確規定行政權力授予的目的、行政權力行使的原則、行政權力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等。
(2)依據法定許可權。行政主體只能對法定的事項、運用法律授予的權力、採取法律認可的措施,來實現管理的目的。超越法定許可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撤消或者歸於無效。行政權力是一種執行權力。行政主體不能自創權力類型,不能超越自己的權利范圍對社會權利進行干預。
(3)無審查無行政。任何行政權力、行政措施都必須接受審查,不能允許無審查的行政權力存在。審查的形式有多種,司法審查是其中最有效的一種形式,它具有當事人啟動程序、在案件中結合具體公民權利進行審查以及獨立性、公正性特點。我國的審查還包括立法機關審查和行政機關內部審查。
2、行政程序法治
行政程序法治是指行政行為在實體上必須符合法律許可權、目的,在其程序上必須具有正當性。主要要求每一個程序步驟都具有法律的意義,即:不經過程序步驟的行為是違法的;每一個步驟都要和實體結論有必然的、實質的聯系,不能拋開程序得出結論或者把程序當形式,實體的結論與程序相脫離。一些英美法系國家有案卷制度,就是要求行政實體結論只能依據行政程序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做出,案卷材料中沒有記載的不能作為最後行政實體結論考慮的因素。案卷表面錯誤是行政行為越權的一種重要形式。我國行政程序制度中存在著程序與實體結論脫節的問題,要充分體現程序的獨立價值和法律意義。

㈨ 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法治行政的核心來含義是法律源高於行政。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1、職權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優先。

4、依據法律。

5、職權與職責統一。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行政受制於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並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則行事。

(9)行政法治擴展閱讀:

政府運用這種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權、治官,依法規范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規范和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錯位與缺位,避免行政機關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從權力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事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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