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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19 06:27:57

1.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前向商務部申請批復和批准證書的步驟有什麼區別

申請批復和批准證書是兩個步驟,但並非都是必要步驟。這要看外資企業的性質來決定的,比如說,要在中國開設生產型企業,那麼在環評、土地、規劃辦完之後,就要先提交商務部批復,然後再申請批准證書。如果企業只是一般的咨詢類企業,就只需要批准證書。

2.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辦理流程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應先到當地縣(區)外經貿部門初審後,報省商務廳審批。需提交材料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外方投資者授權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記及身份證明;
9、公司注冊地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文件前置許可材料。
(摘自商務廳網站)

3. 長春市辦理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要幾天

一、在長春市辦理「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股權並購需提供:安全選址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2.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6.股權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7.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8.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9.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0.股權並購需提供: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1.股權並購需提供: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2.股權並購需提供:董事會成員變更(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3.股權並購需提供: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4.股權並購需提供: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鑒證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5.股權並購需提供:國資部門意見批復(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6.股權並購需提供: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7.股權並購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8.股權並購需提供: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19.股權並購需提供:債權債務承繼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0.股權並購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境內法人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法人投資者提供法人存續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證明;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上述公證或認證文件應為原件。其中: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應先出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的原件。)
21.股權並購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2.股權並購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果是外文需要提供中文版翻譯。)
23.普通新設需提供:安全選址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24.普通新設需提供: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5.普通新設需提供:董事會成員名單(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包括法人身份信息;必須報送中文,可以同時報送各方商定一種外文版。)
26.普通新設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7.普通新設需提供:擬設立企業的預核名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8.普通新設需提供: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29.普通新設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0.普通新設需提供: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1.普通新設需提供:由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2.普通新設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應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護照或港澳台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無須公證及認證。)
33.普通新設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果是外文需要提供中文版翻譯。)
34.資產並購需提供:安全選址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提供原件。)
35.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6.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7.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38.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39.資產並購需提供: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0.資產並購需提供: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1.資產並購需提供:承諾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2.資產並購需提供:董事會成員名單(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包括法人身份信息;必須報送中文,可以同時報送各方商定一種外文版。)
43.資產並購需提供: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鑒證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4.資產並購需提供:國資部門意見批復(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5.資產並購需提供: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權力機構決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6.資產並購需提供: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7.資產並購需提供: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8.資產並購需提供: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49.資產並購需提供:申請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0.資產並購需提供:授權委託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1.資產並購需提供:需要前置審批的相關部門許可(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依照前款的規定購買並運營境內企業的資產,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並報送。)
52.資產並購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境內法人投資者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法人投資者提供法人存續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證明;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上述公證或認證文件應為原件。其中:境內外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應先出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的原件。)
53.資產並購需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無。)
54.資產並購需提供:資信證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如有新投資者參股,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新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章程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4. 設立外資企業需審批哪些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應先到當地縣(區)外經貿部門初審後,報省商務廳審批。需提交材料包括版:
1、外商投資權企業設立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外方投資者授權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記及身份證明;
9、公司注冊地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文件前置許可材料。
(摘自商務廳網站)

5.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事項的審批辦理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內資產業指導目容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門直接辦理。
2、被投資公司屬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商務部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5、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6.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哪些程序

審批外商投資項目需要以下程序:
企業的立項與設立

(一) 合資、合作企業項目立項

項目建議書已不再是必須審批的內容,除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項目、有基本建設內容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單獨審批。如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則提供以下文件。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書(原件)。

2. 項目建議書(原件),主要內容:

(1) 中、外方投資者的基本情況;

(2) 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3) 經營范圍、生產規模和國內外市場分析;

(4) 合資、合作年限;

(5) 擬引進技術的內容、條件;

(6) 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應;

(7) 注冊地址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

(8) 職工人數和來源;

(9) 外匯收支預測;

(10) 經濟效益預測。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附件:

① 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② 中方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③ 外方投資者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或者身份證件以及資信證明(原件);

④ 涉及配額、許可證項目的申請文件(原件);

⑤ 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地形圖和用地落實情況。

3.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 合資、合作企業的設立

1. 中方投資者或有資格的代理機構報送的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三) 外資企業(通常稱外商獨資企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

1. 現階段需委託具有涉外咨詢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申請審批手續。

2. 申請立項和設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資、合作企業。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或改制

1. 股份公司的設立:

(1) 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 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3) 發起人協議(原件);

(4)招股說明書(限於募集方式)(原件);

(5)發起人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限於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發起人資產評估報告及其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8)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及銀行資信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名單及其情況表;

(11)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制的決議(原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

(5)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評估中心確認書;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 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發起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3. 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資:

(1)股份公司增資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書(原件);

(2)董事會決議(原件)、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及公證處有效證明(原件)、報紙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書和修改後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財務年報;

(6)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7)驗資報告;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五)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1.
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原件);

2.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原件)、注冊登記證明和法人代表證明;

3. 外國投資者已在境內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投資方近三年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5. 母公司擔保函(原件);

6. 房屋租賃協議或購房合同、房地產權證;

7.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8. 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9.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

10. 委託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託授權書(原件)。

7.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審批程序是

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論外資比例多少,其改制均需取得回商務部門的批准答。
根據2008年8月《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變更、審批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8]50號),審批許可權如下:
(1)省級商務管理部門
注冊資本(公司轉制按照評估後的凈資產計算)摺合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及摺合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的企業設立(含增資)、變更由省級商務部門審核。
(2)商務部
注冊資本(公司轉制按照評估後的凈資產計算)摺合1億美元以上鼓勵類、允許類及摺合5000萬美元以上限制類的企業設立(含增資)、變更由省級商務部門上報商務部審核。

8.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前向商務部申請批復和批准證書的步驟有什麼區別

申請批復和批准證書是兩個步驟,但並非都是必要步驟。
版這要看外資企業權的性質來決定的,比如說,要在中國開設生產型企業,那麼在環評、土地、規劃辦完之後,就要先提交商務部批復,然後再申請批准證書。如果企業只是一般的咨詢類企業,就只需要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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