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規范與標准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1)公安執法規范與標准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⑵ 作為一名警察如何提高規範文明執法
民警 "嚴肅紀律,規范行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執法"的心得體會
一要鞏固宗旨,堅定信念,守護清正廉潔的決心。身為一名公安幹警,肩負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的重任。更應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時刻不忘把廉潔從政作為主線,提升自己身為人民警察的核心價值觀,切實把廉潔為民融入到公安工作全過程。要不斷地深入學習各類警示教育活動,以先進典型事跡鼓舞士氣、弘揚正氣,不斷堅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激發自己不竭的工作熱情;以反腐警示錄里的典型案例築牢防線、守住底線,堅決消除不良思想,約束自己的行為,積極營造風清氣正、廉榮貪恥的濃厚氛圍。不斷增強自身理論素養和勤政廉政意識,使拒絕腐敗的決心成為一種本能。
二要減少應酬,堅定廉潔奉公的信心。身為執法人員,自身形象不再是個人形象,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關乎整個公安隊伍的公信力。我們務必要嚴以律己,慎用手中的權利。明白權為民所賦、利為民而謀。身為公安幹警,要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在減少交際、應酬上帶頭做表率,自覺凈化「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積極倡導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同時,加強對親屬的監管,申明底線和劃清界線,在家庭會議上強調中央八項規定和各大項禁令,堅決不把個人群帶關系和私利摻和到工作中去,防止後院起火。
三要摒除貪念,修身務實,維護一心為民的恆心。當今社會,物慾橫流,我們手中的權利成為居心叵測者眼中發財致富的鑰匙。金錢、美色,時刻誘惑著我們。我們務必要嚴以修身,剔除心中的貪念,始終保持頭腦清醒,清廉自守,弘揚正氣,抵制歪風,坦坦盪盪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為官,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日常工作要經常深入群眾、融入社會,了解群眾疾苦,體會百姓不易,消除不滿足、攀比、從眾、僥幸等偏拗心理,求真務實,堅持執政為民、執法為民不動搖。
⑶ 人民警察執法准則(或內部考核標准)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來自:公安部 時間:2005-12-14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和執勤執法裝備。
執勤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的執法用語:
(一)對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查時: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責令交通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糾正違法行為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三)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
(四)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或者機動車。
(五)告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六)聽取交通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或交通違法行為人表示不再陳述和申辯後,要求交通違法行為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請你在(指出具體位置)簽名,並於十五日內到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載明的罰款代收機構繳納罰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如有異議,請於六十日內到XX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到XX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後,或者經檢查未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時:請注意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八)對於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時:對不起。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
(九)對於交通違法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拒絕簽字,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視為送達。並在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七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下列裝備:
(一)交通警察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警用文書包、手持台、警務通等裝備,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二)執勤警車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破胎器等必備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三)執勤摩托車應當配備統一制式頭盔、發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
(四)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於職守,嚴格執法。
(二)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
(三)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
(四)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反光背心,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應當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
(三)在公路上執勤時,不得少於二人。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四)保持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通警察在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閉的高等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不得少於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20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點執勤的,應當將執勤點設在出入口、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上路執勤執法前應當明確執勤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執勤執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 交通警察遇到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現場調查、調解工作和相關記錄,製作事故認定書,需要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應當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應當責成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將無關人員疏散至道路以外,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發新的交通事故。
(三)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做好先期處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結束後,協助勘查人員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上級報告。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施救工作。
(五)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接到上級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積極指揮疏導車輛。
交通堵塞時,交通警察以指揮疏導交通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為主,一般不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妨礙通行的,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堵塞的,應當在距現場最近的出口提前實施分流;造成單向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應當在對向道路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犯罪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扣留,並控制嫌疑人員,向上級報告,做好向有關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二)維護交通秩序,嚴密控制路面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遇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特殊情況或者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三)警衛車隊到來時,應當按照任務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況,及時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四)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告知群眾,設置警示標志,提供車輛、行人繞行線路,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條 遇有突發事件或者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性事故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機關根據工作預案決定採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等《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所列舉受理的群眾求助,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提供幫助,積極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求助。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查驗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合法證件以及交通違法信息。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做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立即發還駕駛證、行駛證等有關證件,放行車輛。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使用酒精檢測儀、約束帶、警繩等裝備。
第三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發現有酒後駕駛嫌疑的車輛,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
(二)對確認沒有酒後駕駛行為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放行。
對確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要求其下車接受酒精檢測。
(三)使用酒精測試儀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後,應當告知檢測結果;受測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重新測試。
(四)測試結果確認為酒後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測試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處理結束後,禁止飲酒後的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
(五)測試結果顯示為醉酒後駕駛或者受測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受測人帶至醫院做血液檢測,並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第三十八條 對醉酒的駕駛人應當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有超載嫌疑的車輛,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
第四十條 經檢查,確認為超長、超寬、超高的,當場製作簡易處罰程序決定書。
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對交通安全影響輕微的,依法處罰後放行;對交通安全有嚴重影響的,依法扣留車輛。
第四十一條 對於有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
檢測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待違法狀態消除後放行車輛;駕駛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
對於跨地區長途運輸車輛超載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應當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採取扣留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於客運機動車超載的,在依法處罰之後,應當責令駕駛人或者車主消除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選擇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點進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M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固定電子監控設備或者裝有測速設備的機動車進行流動測速。
第四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交通警察在測速點通過測速儀發現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查處點交通警察做好攔車准備。
(二)查處點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車輛信息後,應當提前做好攔車准備,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攔車。
(三)對超速低於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採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四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應當使用攝錄設備、清障車等裝備。
第四十八條 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
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攝錄取證,在機動車擋風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
第四十九條 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應當攝錄取證,依法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的,應當責令駕駛人立即駛離;車輛發生故障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無法拖移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故障車輛可以在短時間內修復,且不佔用行車道或者騎壓車道分隔線停車的,可以不拖移車輛,但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第五十一條 拖移違法停車機動車,應當保障交通安全,保證車輛不受損壞。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五十二條 發現無牌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並查驗車輛合法證明和駕駛證。
駕駛人有駕駛證,且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後放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應當依法扣留車輛,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三條 發現有拼裝或報廢嫌疑的機動車,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生產廠家、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確認為拼裝或報廢機動車的,扣留車輛和駕駛證,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四條 發現有被盜搶嫌疑的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運用查緝戰術、分工協作進行檢查,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進行核對。
當場能夠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
當場不能確認有無違法行為的,應當將人、車分離,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進一步核實。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駕駛車輛與准駕車型不符,可以扣留機動車,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進一步處理。
第五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無駕駛證或者持假駕駛證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對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 發現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除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外,還應當要求出示其他相關證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於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並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條 對於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應當禁止其繼續行駛,並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及時調查取證,並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通行證的證明,依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於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扣留運輸車輛,調查取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未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註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運輸路線、時間等事項運輸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調查取證,責令其消除違法行為,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發現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基本事實,填寫「軍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記錄單」,並要求駕駛人當場簽名;當事人當場拒絕簽名的,利用聲像設備取證後,在「軍(警)人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上註明。
對正在執行緊急公務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條 發現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並記錄車牌號抄告相關單位;非執行任務的,應當依法處罰。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糾正軍隊、武警部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特種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時,要做到事實清楚,嚴格按程序辦事,快速處理,避免與駕駛人發生沖突,盡量減少群眾圍觀。
第六十六條 發現機動車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強制拆除,並收繳其非法裝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⑷ 關於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幾個問題
認真實行,
⑸ 警察文明執法的標准
正常行為,因系駕駛人未攜帶證件,交警可對當事人作出相關處罰。
將鑰匙從車上拔下,暫時代為保管,是防止當事人抗拒執法,制止當事人繼續無證駕駛。
但當事人配合執法,將證件出示後,交警無權扣押,因及時歸還。將被查駕駛人放行。
至於投訴問題,及時投訴該行為也是合法行為。
⑹ 明確多項公安執法規范細則是什麼時候公布的
公安部20145月23京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員管理工作座談總結交流公安機關經驗做深入析前存問題原研究探討規范警務輔助員管理思路措施公安部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夏崇源席議並講 議指警務輔助員公安機關支或缺重要力量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現實選擇協助民警維護社治安、打擊違犯罪、展行政管理服務民群眾面發揮重要作用目前警務輔助員律位、職責許可權、教育培訓、待遇保障缺乏統規范律規定政策依據;些警務輔助員管理夠規范警務輔助員素質待提高述問題必須統思想認識採取力措施痛決予解決 議強調要充運用治思維、藉助治式、依靠律手段深入總結基層實踐經驗、借鑒(境)外相關做基礎立足我情公安工作實際加強調查研究制度設計進步明確律位、釐清崗位職責、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職業保障逐步推警務輔助員管理工作走制度化、規范化、治化軌道
⑺ 江蘇省公安廳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具體內容
省公安廳制定下發16個警種《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
覆蓋全警260多個執法崗位2010-08-12 09:59:26【字型大小大中 小】【列印】【關閉】</TD>本網訊 通訊員 趙家新 同樣的執法行為,基層民警的執法過程卻差異很大,這樣的「故事」將成為歷史。8月10日,江蘇警方統一制定的執法辦案標准出爐。省公安廳將涵蓋16個警種260多個執法崗位的執法標准,印製成《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自即日起下發基層公安機關執行。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柳玉祥表示,這標志著江蘇公安機關執法標准化管理又上新台階。據了解,多年來,各地公安機關雖然在執法標准體系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總的來看,現有的執法標准還比較零散,有的是市縣公安機關制定的,層級較低;有的在內容上重復、交叉、不系統,不便於公安民警查找、掌握和執行;有的標准不明確,有的則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導致基層民警在執法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程序規定和操作性強的標准規范,確保民警在各項執法活動中、在每個執法環節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杜絕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發生。省公安廳有關業務部門對南通市公安局制定的執法標准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全省公安機關統一的執法標准,並按警種分印成《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手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一步細化、明確公安機關每項執法活動應當達到的具體標准,包括統一的立案和裁量標准,規范的語言、動作標准,窗口單位服務群眾的標准,以及民警的崗位職責標准和裝備保障標准等,確保執法工作統一、規范,公平、公正,不因人而異。《手冊》涵蓋了指揮中心、督察、治安、交巡警、刑偵、經偵、禁毒、出入境、監管、網監 、審計、信訪、後勤、消防、邊防等16個部門警種,覆蓋了全警260多個執法崗位,明確了不同崗位承擔的職責、任務和工作規程,讓每個民警都懂得「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柳玉祥副廳長介紹說,省公安廳在制定完善執法標准時,貫徹了「從法條中來、從實踐中來、從群眾中來」的原則,不僅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認真梳理,對其中涉及執法行為、執法程序和執法裁量的原則要求進行了細化,而且對基層民警日常巡邏盤查、接警處警、糾紛調解、治安檢查等執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了提煉總結,將其固化為執法標准,充分體現了實戰要求。柳玉祥副廳長同時介紹說,為適應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工作的新期待,對過去存在制度空白的警務活動,設定了執法標准。比如,在處置非正常死亡屍體和未知名屍體工作方面,過去缺乏統一規范,在制定標准過程中,從接報警、相關部門警種的職責分工、勘驗調查、信息採集錄入到應急處置等環節都制定了明確的操作標准和處置流程。另據了解,省公安廳及各地公安機關將同時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強配套機制建設,強化監督管理,真正把民警的執法行為納入標准化、規范化的軌道。
⑻ 公安機關是紀律部隊,在工作規范上必須有更高的標准
是這樣的。執法單位對自己要求比別的單位要嚴格一些。
⑼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定義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定義:「公安執法主體為了實現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的執法目標,在法律的框架內,對公安執法活動進行程序化與標准化建設的一項系統工程」。(注:詳見《公安學刊》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