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廣告法規的

廣告法規的

發布時間: 2021-02-19 03:13:45

A. 廣告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廣告管理條例 3.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通知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審查機關和有關廣告活動當事人責任問題的答復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法》有關條款適用范圍的答復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專利廣告出證管理的通知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答復

B. 廣告發布的法規

廣告發布的一般標准管理包含的主要內容是:
《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管理條例》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這是廣告的最基本原則。
廣告發布標准規范了廣告內容和表現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廣告法》還規定,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表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標明出處。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消、無效的專利做廣告。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廣告。

C.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以下種類:
一、主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 ;《廣告管理條例》 (1987)。
二、特殊行業的: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獸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8月8日發布,1992年10月1日執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3日),《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8日發布);《葯品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6月1日發布施行),《葯品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22日)、《葯品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4月7日);《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9月27日發布);《酒類廣告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7日發布,1999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發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1995年12月8日發布);《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1996年2月29日發布);《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第81號令;《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第84號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的: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

D. 國家有關廣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廣自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於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4)廣告法規的擴展閱讀

廣告的特點:

廣告不同於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或經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E.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以下種類:
一、主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
;《廣告管理條例》
(1987)。
二、特殊行業的: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獸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8月8日發布,1992年10月1日執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3日),《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8日發布);《葯品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6月1日發布施行),《葯品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22日)、《葯品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4月7日);《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9月27日發布);《酒類廣告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7日發布,1999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發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1995年12月8日發布);《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1996年2月29日發布);《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第81號令;《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第84號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的: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

F. 什麼是廣告法規

廣告法規是指用來調整廣告管理、廣告活動的強制性行為規范的總稱。除了《廣告法》以外,還包括了國務院及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和頒布的廣告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等,具體來講包括: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2.國家廣告管理職能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廣告管理規章;3.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廣告法規;4.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廣告管理規章等。另外,與廣告管理、廣告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和其他行政性法規,也是屬於廣告法規的一部分。

G. 廣告法規有幾部

【指導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廣告基本准則
·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自律規則
·廣告活動道德規范
More->
【廣告媒體類】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音像資料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進一步加強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
·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
·電視廣告播放之審查
More->
【醫療葯品類】

·葯品廣告准則
·關於加強處方葯廣告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2003)
·葯品廣告審查管理內部工作提示制度(2003)
·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修訂)
More->
【煙酒食品類】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食品廣告管理辦法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關於限制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通告(1995)
·關於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監督管理的通知
More->
【印刷品類】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印刷業管理條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關於印刷品廣告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
·對執行《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答復
·關於加強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
More->
【其 他】

·廣告物管理辦法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
·中國廣告業企業資質認定暫行辦法
·吉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1998)
·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1998)
·關於實行《廣告業務員證》制度的規定(1991)

H. 廣告法規的特點有哪些

廣告法規的特點有:
A、目的性
B、多層次性
C、規范性
D、強制性
E、穩定性

新廣告法明確,內任何單位或者容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違者將被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廣告法。新法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等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等內容。

I. 與廣告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我們國家也是法治國家,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與你提問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也規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還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詳細規定請閱讀《廣告法》

還有《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得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

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都規定了「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

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這里我只是簡單的舉幾條法律規定為例子,想知道詳細法律規定請繼續查閱相關法律。

J. 廣告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現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許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就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作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侯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者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要產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

你認真參考下吧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