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丟失
㈠ 行政辦公室丟了東西誰負責
對於物業保安人員來說,白天失竊的情況需負的責任相對輕一些,而夜間責任則要大一些。不過,由於失主對私人物品也有保管的責任,因此,一般不會負全責
單位是否也要為員工丟失物品負責呢?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丟失物
的用途、丟失時間,保管義務分擔等來確定。僅就受損員工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而言,大致有幾種情況:
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只有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這里的「安全」應當僅指人身安全。
二、如果抓到盜竊人,由盜竊人承擔。
三、如果丟失物是由單位統一保管的(如進入特定區域不能戴首飾,統一寄放在單位更衣室),不管丟失物是否與工作有關,則由單位負全部責任。
四、如果沒有抓到盜竊人,丟失物也不是由單位統一保管,解決這一法律問題的關鍵在於:該物品在丟失時是否與其工作有關?關系多大?
A、如果丟失物在丟失時完全用於工作(假定不是出借行為),則根據《民法通則》的無因管理條款,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員工(是丟失物的使用者)未盡到適當保管的義務,應當減輕單位的責任。
B、如果丟失物平時用於工作,但在丟失時不能判斷是否用於工作,就需要根據平時的使用狀況推斷誰對丟失物有保管義務,主要由負有保管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承擔保管義務,則單位應當基於平時受益於該丟失物而給予適當的補償。
C、如果丟失物與工作無關,單位不承擔責任。
辦公室里丟東西,除了窩火,還有些窩囊。要是明明白白是外來的「樑上君子」光顧,還有個挨罵的對象。要不然,一屋子人都不痛快。提醒各位:無論身在何處,還是多些防盜意識,注意保管好個人財物。
㈡ 單位弄丟了怎麼辦,單位丟失員工檔案怎麼賠
這很難辦了,須找來到責任單位與源責任人,在他們的配合下補辦相關手續:在職工檔案中最重要的一個表就是勞動合工招收審批表,它比錄用登記表還重要,此表在本人檔案中稱為第一表,這在招用單位審批過程中應存有一套表或花名冊存檔的,一般在審批機關(市、縣)的勞動局存有,找到此表就有了就業的依據了;再一表就是建立社保關系的相應材料,如果之前建立了社保關系,社保局有你的參保信息與交費信息存的,可以補交與接續參保。檔案中的其它表項,比如崗位變更,工資變更,獎罰登記表則不好補辦了,但不會影響你的退休或享受社保待遇。
㈢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丟失帳簿如何追究責任
要看是主觀故意還是一般的保管責任了。
㈣ 行政事業單位票據丟失嚴重嗎
嚴格管理是不會丟失的,也不應該丟失。丟失說明工作人員態度懶散,單位財務管理鬆散
㈤ 行政單位公文丟失了怎麼辦
行政單位公文丟失了,怎麼辦?行政哪位公文重要的話,可以聲明掛失,或者是在補辦或下達一份公文
㈥ 行政單位辦公室工作,因單位機構改革和搬家,近年文件和資料丟失不少,會有什麼後果,應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麻煩,最好是把這個情況寫一個匯報,然後逐級像領導報告。最好是領導們都要在上面簽字,證明這個事情,不然以後說不清楚是在你手裡還是之前弄丟的。最起碼也要說明一下。祝您好運,希望能得到採納,謝謝。
㈦ 遺失行政單位鋼印章怎麼辦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製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准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後,方准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第十二條
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並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並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並於十日內送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後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公告,批准後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㈧ 開給對方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據丟失
收據第三聯應該是開票方的記賬聯,不能給對方,你可以復印存根聯並加蓋財務專用章給對方。如果有發票聯的復印件更好。
㈨ 行政單位要檔案丟了怎麼辦啊
。。。。只能補開證明.到你當初的學校還有教育局等部門一個一個去開證明..當然你有親戚朋友是當地衙內就好辦多了...
㈩ 把事業單位收據弄丟了 怎麼辦
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一式三聯,收據上沒有水印標志,沒有防偽標志,不是自帶復寫版紙的那權種。每一個使用單位的收據來源,都是從當地的財政部門領取的。
單位遺失《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告財政部門。如有必要可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補救措施。
管理不善,致使《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發生丟失或毀損的,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票據管理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