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房法規
⑴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有什麼規定
商品房交房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3、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1)房產交房法規擴展閱讀:
商品房交付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
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於房屋的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⑵ 請問國家規定的商品房交房標準是什麼
你買房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里邊都有約定的。「精裝修房裝修設施設備標准」。電器傢具附屬物全部齊全才算達到商品房交房標標準的。所謂的拎包就入住,就是指這種類型的。
⑶ 商品房交房標准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的有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專法》第二十六條屬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⑷ 商品房交付條件及相關法律責任
2、《城市來房地產開發經營自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⑸ 開發商交房的標準是什麼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的有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版法》第二權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⑹ 法律規定交房後多長時間拿到房產證,有沒有這方面的政策規定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之內。
一、買房後多久可以拿到房產證,具體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於貸款買房,很多人都有這樣的誤解,認為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房產證需要抵押給銀行,等到貸款全部還清後才能取回。實際上,確實曾經有銀行要求借款人用房產證作為抵押,但是目前,這種情況已經極為少見。
1、購房人在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房時,要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及《貸款合同》。在產權等相關證書辦理完畢後,房管部門再對該房屋進行登記備案,設定抵押權。
2、因此,購房者需要到房管局辦理標明抵押事項的《房屋他項權證》,然後把《房屋他項權證》放在銀行,就可以拿到房產證了,但是房產證上會備注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
3、當貸款全部還清之後,購房者需要帶著銀行所開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去房管局做變更登記,同時解除房屋抵押,撤銷《他項權利證》。
⑺ 商品房國家規定的交房標准有哪些房子達到什麼標准才能交房
商品房國家規定的標准其中包括了層高標准、容積率標准以及面積誤差標准等。那麼商品房規定交房的具體標准都有哪些?今天就跟大家一起看看商品房國家規定的交房標准細則。
商品房應滿足下列條件才可以交付用戶使用:
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和施工以及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合格;並且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1.商品房國家交房標准之樓層空間高度標准。
住宅層高不應高於2.80m;卧室、起居室的凈高不應低於2.40m,其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m;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時,其一半面積的凈高不應低於2.10m,其餘部分最低處高度不宜低於1.5m。廚房的凈高不應低於2.20m,衛生間、廁所、貯藏室的凈高不應低於2m。衛生間、廁所內採用蹲式大便器時,其蹲位處地面距上部存水彎的凈高不應低於1.90m。
以上談到的層高的國家標准只是層高的最低標准,如果購房合同中買賣雙方對層高另有約定(該約定必須高於國家標准,否則無效),則開發商交房時應當達到約定的標准。
2.商品房國家交房標准之容積率、綠化率標准
一個良好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容積率應不超過5,多層住宅應不超過3,綠化率應不低於30%。
3.商品房國家交房標准之房屋公攤面積標准
關於商品房的公攤面積,國家沒有相關規定,但按照《房產測量規范》規定:應當列入共有面積進行分攤的有: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因此,凡是上述設施齊全的,其分攤面積相應較大。
4.商品房國家交房標准之室內空氣質量標准
國家規定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空氣質量主要控制指標如下:氡每立方米小於或等於200貝克;游離甲醛每立方米小於或等於0.08毫克;苯每立方米小於或等於0.09毫克;氨每立方米小於或等於0.2毫克;總揮發性有機物每立方米小於或等於0.5毫克。
5.商品房國家交房標准之商品房面積誤差標准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只有各項指標都達到商品房國家交房標准之後,商品房才可以交付使用,所以業主在辦理交房手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檢查。
⑻ 商品房交房條件有哪些,商品房交房標准法律規定如何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的有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版法》第二十六權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