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6
A. 問67: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有哪些不同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不同。行政補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公共利版益的需要,依權法行使公共權力而造成相對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為此依法對受害人實施財產上的彌補的法律責任。
二者的區別在於:
(1)行政補償基於國家行政機關和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而發生,而行政賠償則由於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
(2)行政補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補償精神損失,行政賠償則在一定條件之下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3)行政補償不屬於國家責任,而是國家機關基於「積極義務而實施的補償性行為」,行政賠償則是國家責任的一種形式。
B.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但是,兩者仍然存在許多區別,表現在:
1.原因不同。
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而且,對國家賠償法規定范圍之內的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也並非全部賠償,而是限於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規定「計算標准」的作用之一為了限制賠償的數額。行政補償採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當然,行政補償所針對的損害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遭受特別的損害,而不是普遍的損害。從損害這一點來看,行政賠償著眼於賠償的最高數額,而行政補償著眼於損害的特定性,沒有數額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採取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達成作出的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
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C.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3)行政補償6擴展閱讀: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行政賠償不等於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於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
分別對徵用草原、水面、灘塗、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於稅收,而稅收取之於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於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徵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徵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准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D. 行政違法拆遷如何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並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於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行政賠償時,賠償標准不得低於原告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標准。原告請求賠償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獎勵,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行政補償6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並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網路-《國家賠償法》
E. 行政補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的時效
行政賠償,應該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其在二個月內不賠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1.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1.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二、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存在許多區別,表現在:
1、原因不同。
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而且,對國家賠償法規定范圍之內的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也並非全部賠償,而是限於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規定「計算標准」的作用之一為了限制賠償的數額。行政補償採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當然,行政補償所針對的損害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遭受特別的損害,而不是普遍的損害。從損害這一點來看,行政賠償著眼於賠償的最高數額,而行政補償著眼於損害的特定性,沒有數額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採取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
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以上便是華律網小編為你介紹的「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在哪裡」相關知識,兩者之間根本的區別在於,行政主體行使國家賦予職權時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F. 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的概念】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法由國家給予的補償。
【行政補償的主要特徵】①行政補償是對合法行使行政職權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害給予的補償;②行政補償是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給予的補償;③行政補償主要是一種對財產損失的補償,但有時也對徵用人力等給予補償。
【行政補償責任構成條件】①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損害的行為是合法的或無過錯的行政行為,違法或有故意或過失的行政行為造成損害引起的是行政賠償,而不是行政補償;②國家承擔補償責任要以法律規定為前提;③受到損害的必須是無法定義務而作出特別犧牲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補償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補償責任,進行行政補償時應遵循的基本准則。行政補償的原則,一是相應補償原則,即對合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公正、合理的相應補償;二是補償直接物質損失原則,即行政補償應限於直接的損失,如果沒有直接損失,國家不承擔行政補償責任,同時,合法行使職權從理論上說不會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精神損害,因此國家承擔補償責任應當是物質損失。
【行政補償范圍】是指國家對哪些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行政補償責任。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國家對下列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補償:①土地徵用,即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②軍事征調,即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徵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徵用者因徵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③公用徵收,即國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④緊急征調,即在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為了處理地震、防洪等臨時性、突發性的事件,可以徵用公民或組織的財物或人力,事後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⑤公務合作行為,即公民或組織協助公安等行政機關履行職權而造成的損害,可以獲得補償。
【行政補償方式】一般以金錢補償為主。此外,還可以採取支付實物或恢復原狀等方式予以補償。
【行政補償標准】由於受行政行為損害的權益的內容不同,行政補償的標准也不盡一致,具體由單行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行政補償程序】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對補償程序作出統一的規定,只有少量涉及行政補償的法律、法規作了規定。例如,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徵用的補償程序為:①公告徵用土地方案;②辦理補償登記;③公告補償方案、徵求意見;④組織實施;⑤爭議的解決。
G. 行政機關工勤人員辭職給多少錢補償
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H. 什麼叫行政補償什麼叫行政優益權
1 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形式管理活動中的合法行使職權的版行為及其附隨效權果,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損失,由國家予以補償的行為制度或義務。
2 行政優益權
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賦予行政主體一些在職務上或物質上的優益條件,行政主體享受這些優益條件的資格就是行政優益權。
I. 簡述行政賠償的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9)行政補償6擴展閱讀:
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這類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返還財產;第二,恢復原狀;第三,支付賠償金。
J. 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區別
1. 前提不同 行政賠償是由於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的,具體行政行 為違法是實行行政賠償的基本前提。行政補償是由於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由於 合法行政行為的實施,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了損失,對此,行政主體應予以適當補 償。因此,行政補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的,例如,合法徵用土地、軍事演 習等。
2. 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致的法律責任,屬行政責任范疇。行政補償是一種 例外的、特定的民事責任,屬民事責任范疇。因此,行政相對人不能對此進行責難而提起 行政訴訟。
3. 責任原則不同 行政賠償,強調行為人的過錯責任,它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 或過失。行政補償,強調無過錯責任,只要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損失,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行政主體也應給予適當補償。 正因為行政補償是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因而不產生有關行政人的個人責任問題,它 不要求行政人與行政主體一起就行政補償承擔連帶責任。而行政賠償,由於以過錯責任為 原則,所以,行政主體在賠償相對人損失之後,對那些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行為人,仍依 法保留必要的追償權或求償權,因而行政人與行政主體一起,對具體行政行為所致的行政 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4. 因果關系不同 行政賠償的原因與結果,先後順序相當嚴格,它要求先有損害事實,然後給予賠償。 而行政補償對原因與結果的先後順序,要求並不十分嚴格,它可以是先損害後補償,也可 以是先補償後損害,到底採用哪種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土地使用的補償費,往 往先予給付,而且這一點還常常作為使用被徵用土地的先決條件。
希望盡我所能幫助你!祝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