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法規
Ⅰ 國家有關廣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廣自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於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1)媒介法規擴展閱讀
廣告的特點:
廣告不同於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或經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Ⅱ 如何從政策,法律和法規等方面調整現有的媒介規制體系
首先,要搭建科學合理的分層規制架構。我國現有的傳媒、電信產業規制架構是縱向專分業的,各自有著屬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制內容大不相同,甚至在一定兩者之間實施嚴格的交叉禁入。即便已經在進行的電信和傳媒經營體制改革,也是以縱向推進為主。
其次,行政權力應適當「退位」。在進行媒介規制政策調整和優化的進程中,政府及傳媒相關主管部門應以開放的眼光看待世界媒介產業融合的大趨勢,適當地從規制格局中退位。在放鬆媒介管製成為大勢所趨的情況下,政府應是把握全局發展方向,而不能管得過細過死。
第三,考慮成立統一的媒介管理機構。目前,世界許多國家成立了融合的規制機構,有些國家或地區正在醞釀成立融合的規制機構。反觀我國的情況,現有的媒介規制政策仍是典型的多頭規制。因此,必須盡快改變這一狀況,成立統一的媒介規制機構,使其盡量擺脫行業利益的糾纏。
第四,加強對媒介基礎設施的法律規制。對現行通信法制和廣播電視法制有關傳輸服務的規制條款進行集約化整合,重點放在促進傳輸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保障傳輸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上,構築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制體系。。。。。。。。
Ⅲ 廣告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現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許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就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作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侯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者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要產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
你認真參考下吧
Ⅳ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體采編相關法律法規
在國內新媒體發展的過程中,政策法規的出台以及管理體系的調整可以說是在匆忙之中啟動的。特別是互聯網的跨媒體特徵,給原來按照行業界限劃分的管理體制帶來了挑戰。新媒體面臨的法律環境是比較復雜的,僅僅針對互聯網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有數十個,其中有憲法與法律,有司法解釋,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通知,還有地方法規和行業規范。而面對新媒體不斷涌現的新應用,已有政策法規還將繼續調整、修改,新的法規還會不斷頒布。作為新媒體從業人員,需要對這些政策法規有面上的了解,樹立相應的法律意識,這也是避免觸碰管理和法規紅線,保障媒體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雖然比較繁多,但實踐經驗表明,與日常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主要集中在與信息內容安全、版權保護以及名譽權保護等幾個方面,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本辦法主要是對網路信息服務提出基本規范,其中必須重點掌握: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第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對該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也需要准確理解,這幾條對於網友自主上傳內容涉及的侵權行為及其處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與第五條和第六條一樣,是網站遭遇版權訴訟時需要經常引用到的條款。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業規范中,則需要掌握《網路色情淫穢信息的13條標准》,用於鑒別低俗信息。
目前用於調節網路版權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而在該條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條和第六條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條,其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這兩條主要是針對通過編輯發布到新聞頁面上的內容,因為經過編輯發布以及推薦以後,所轉載信息的使用性質就發生了改變,成為網站主動實施的一種行為。因此編輯在轉載有關內容的時候,應當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鑒別和選用。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
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以上四條,針對的是網民自主上傳的內容。所謂「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指提供論壇、博客、空間、相冊等服務,其要點在於相關內容由網民自主上傳,沒有任何編輯行為。對於這種信息,網站無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以及版權信息進行鑒別,因此該條例設置了一個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的程序,即權利人發現侵權,可以通知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之後通知原上傳者,如原上傳者能夠提供不侵權的證據,網站可以恢復並通知權利申訴人,之後權利申訴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刪除要求。這樣一種程序設置,免除了網站大量的風險,在這個過程之中,只要網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時進行處理,便不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近年來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例
1. 2004年,正東唱片訴世紀悅博案。正東唱片公司訴世紀悅博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擁有版權的35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法庭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所提供的雖是鏈接服務,但該鏈接服務是人工選擇、編排、整理的結果,而非計算機的自動鏈接服務,故應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
2. 2005年,步升訴網路案,國內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費下載MP3被判侵權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被告網路公司未經其許可,通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眾傳播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的46首歌曲,嚴重侵犯了其權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網路立即停止在其網站上提供34首侵權歌曲的訪問鏈接並賠償原告6.8萬元。
3. 2006年,步升訴飛行網,內地首例P2P技術侵權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訴北京飛行網(Kuro)音樂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決結果:飛行網和其服務維護商舶盛舫安信息技術公司連帶賠償步升公司2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狀告雅虎中國案。 華納、環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訴稱,雅虎中文網站向公眾提供涉案的47張專輯共計233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免費下載及相關鏈接服務,且對歌曲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分類、編排,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歌曲所享有的錄音製作者權中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應的獲得報酬
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被告刪除有關搜索鏈接,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余元。
網路侵害名譽侵權的判定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屬於編輯主動發布的內容,則網站是侵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是網路用戶發布的內容,則要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相關條規如下: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民事權益的范圍,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對於網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Ⅳ 廣告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廣告管理條例 3.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通知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審查機關和有關廣告活動當事人責任問題的答復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法》有關條款適用范圍的答復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專利廣告出證管理的通知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答復
Ⅵ 傳播學中,什麼是媒介規范媒介規范包括什麼類型
媒介規范是在抄特定的社會活動襲領域中圍繞著一定目標形成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比較穩定和正式的社會制度對大眾傳播的控制與規范,它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經濟制度和思想文化制度等等。
媒介規范包括:1.媒介的內部控制。2.傳播媒介的自我規范。3.傳播政策與傳播法規。4.新聞倫理。5.客觀性原則與平衡性原則。6.把關人與影響傳播者把關人的因素。
Ⅶ 我國對廣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
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制
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
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
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
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
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
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
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
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
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
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
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
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
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
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
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
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
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
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
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
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
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
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
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
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
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
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
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
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
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
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
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
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
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
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
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
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
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
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
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
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
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
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
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
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
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
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
Ⅷ 媒介管理與政策法規的關系是什麼它們與媒介理論的關系又是什麼
媒介管理也叫做媒介經營管理,講的是報刊,電視,雜志,報紙的版如何經營獲利權。而政策法規則指的是法律,其中設計到新聞方面的法規,是對新聞報道和記者做出法律的規范。
媒介理論講的是一些媒介傳播的理論,像什麼傳播理論,批判學派之類的,研究媒介傳播的效果,對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