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⑴ 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有哪些
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回確、程序答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經濟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⑵ 我國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有哪幾種
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2)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遵守如下原則:
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3、一級復議原則。一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復議實行一級終結復議制。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⑶ 行政復議的決定
【行政復議審查方法】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或方法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並被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審查方法分為兩種:行政復議的書面審查方法和行政復議的其他審查方法。
【行政復議的書面審查】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主要是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並被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時,限於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和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不再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和組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當面辯論等,而直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方式。《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行政復議的其他審查方法】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主要是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並被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除了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和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外,還需要進行調查,收集證據,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甚至當面聽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辯論等工作,然後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方式。行政復議的其他審查方法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提出採用其他審查方法要求時;二是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必要時。
【行政復議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①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②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③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②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對有關規定的審查和處理程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行政復議法》列舉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按規定的職權、期限依法處理的程序。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處理,有以下兩種程序:一是因申請人申請對有關規定的處理程序;二是行政復議機關對有關規定的處理程序。
【因申請人申請對有關規定的處理程序】《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兩種方式:①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②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對有關規定的處理程序】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程序既可以因申請人的申請而引起,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的主動進行而開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即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可以開始對有關規定的處理程序。也有兩種方式:①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②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決定】指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後,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書面認定。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行政復議決定分為維持決定、要求履行職責決定、撤銷決定、變更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幾種形式。
【維持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作為義務,其主要表現一是拒絕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決定主要適用於以下行政復議申請:①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②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③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撤銷、變更或者確認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些情形是: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撤銷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包括以下三種情況:①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②作為例外,如果《行政復議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則適用該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③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決定的形式】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即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其履行。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對這種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又分兩種:一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二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對這種行政復議決定的強制執行也分兩種:一是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二是由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附帶行政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行政復議法》同時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或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對因行政機關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救濟】《行政復議法》分兩種情況作了規定:一是行政復議決定不是最終裁決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有關問題的批復》,對涉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二是行政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即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⑷ 行政復議的決定種類包括(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有維持決定;限制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的決定;責令賠償的決定。故選ABCD。
⑸ 行政復議的證據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從證據的來源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材料主要來源於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認定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由法院審查該證據的真實性,從而最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證據具有雙重性或中間性的特點。而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用來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經被使用過的證據。可以確定,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具有同一性。
(二)從證據的固有屬性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證據。兩者都具有證據的基本屬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事務,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執法。技術性的行政事務只能用技術性的事實材料來證明。同時行政事務不僅具有技術性,而且具有行業性,因為行政部門管理的行業不同,所以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都具有明顯的技術性和行業性。
(三)從證據的表現形式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結合我國行政復議工作的實踐,行政復議證據與行政訴訟證據表現形式基本相同。
(四)從舉證責任、舉證期限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中對舉證責任、舉證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最為重要的特殊證據規則,《行政復議法》對此也有全面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基本相同。
⑹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襲八條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作出以下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
c.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d.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⑺ 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⑻ 行政復議機關種類有哪些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訴,依法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2)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3)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
⑼ 試論述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極其適用條件
行政復議決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依法作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2.履行決定
復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根據規定,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4.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的決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