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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決定

發布時間: 2021-02-18 11:02:45

①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復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時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些在處罰決定書中均會載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1)行政訴決定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簡易、高效等特點。但是,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準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應盡量司法化,以保證復議活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網路-復議

② 簡述行政訴訟決定的使用

1、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其含義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按照這一原則的要求,人民法院主要是對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不對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完全恰當作出裁決,更不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在具體審查每一行政案件時,只有在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在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2條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按照法律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而不得推諉;法律規定不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越權受理。 3、不適用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適用調解,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而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或裁定。但是,行政損失賠償訴訟中,因具有解決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性質,可以適用調解。 4、被告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應該提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和規范性文件,以證明具體的行政行為合法和行政行為相對人有過錯。這一原則是由行政機關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作出管理者,處於主動地位,如何作出決定和根據什麼作出決定及決定的整個過程,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應該是最了解情況的,應該能夠說明自己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一般是無從了解的;同時,行政機關作為管理者,在收集證據方面處於優越地位,人民法院了解作出決定的過程,也是調查事實、了解情況、掌握證據的過程。因此,行政訴訟中適用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對人民法院正確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具有決定性作用。 5、辯論原則《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辯論」。這一規定是辯論原則的法律依據。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權就案件事實和有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依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③ 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停止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④ 行政訴訟的裁定和決定一般用於解決哪些問題

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版訟,清除訴訟權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裁定部分用於解決程序問題,部分用於解決實體問題,一個案件可以有若干個生效的裁定。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行政訴訟中的決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處理、解決某些問題的一種方法。其中駁回管轄異議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裁定、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可以上訴,其他裁定作出即生效。
而決定只用於解決程序問題。決定,只能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而不能用於解決實體問題。人民法院的決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法院的決定一經作出和宣布,除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外,均應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或抗訴。

⑤ 行政訴訟 法院 多久 作出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⑥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行政訴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根據事實和法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所作的結論性處理決定。按照審理程序的不同,判決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

【行政訴訟判決的主要特徵】①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行政案件所作的處理決定。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判決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對任何判決都不能隨意撤銷或變更。②判決是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即與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作的結論性處理決定。

【一審判決】即人民法院在一審程序中作出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判決等。

【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宣告予以維持的判決。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這些條件,一是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三是符合法定程序。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部分違法,將其全部或部分撤銷並可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判決有三種具體形式,即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判決撤銷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判決適用於五種情形:一是主要證據不足的;二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職權的;五是濫用職權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在此列。如果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礎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不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

【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行政機關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責成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判決。履行判決實際上是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所作的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之一:①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②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③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以確定期限的除外。

【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決定行為,運用行政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具有法定情形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駁回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①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④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認定具有法定情形,從而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合法或違法、有效或無效的判決。確認判決適用於幾類情況,一類是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另一類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再一類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①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②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④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二審判決】即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作出的判決,分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兩種情形。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從而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內容和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判決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②原判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依法改判】即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依法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錯誤的判決予以改正。改判有兩種情況: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這種改判是對原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糾正。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時,應當撤銷或部分撤銷第一審判決,並依法判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再審判決】是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的判決。再審案件要分別適用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因此,作出的判決也分別適用第一審或第二審的判決形式。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或者在判決的執行過程中,主要就程序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的主要特徵】①裁定主要解決程序問題,訴訟中的實體問題要用判決來解決,但有時裁定也可能涉及訴訟中的實體問題;②裁定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均可能作出,而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③無論是在第一審或者第二審行政訴訟中,法院可能作出多個裁定,而判決只能作出一個;④裁定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而判決只能用書面形式。

【裁定的適用范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終結訴訟;中止訴訟;移送或者指定管轄;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准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行政訴訟中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就判決、裁定適用范圍以外的事項作出的處理。

【決定的適用范圍】根據法律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決定迴避;決定對妨礙訴訟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決定準許或不準許延長起訴期限;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處理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決定再審;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上述決定中的第一種、第二種,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所有決定一經宣布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允許申請復議的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決定的形式】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應加蓋決定作出機關的印鑒,口頭決定應當記入筆錄。

⑦ 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停止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內形之一的,容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⑧ 行政訴訟決定適用於哪些事項

行政訴訟決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活動中遇到的特殊事項所內作的處理判定。容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解釋》的相關規定, 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1)有關迴避事項的決定;(2)對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採取強制決定;(3)有關訴訟期限事項的決定;(4)審判委員會對已生效的行 政案件的裁判認為應當再審的決定。此外,如訴訟費用的減免,強制執行措施的採取等事項,都可適用決定。

⑨ 行政訴訟中什麼情形應當撤銷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主要表現形式有: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不清。即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中,關繫到定性或者處理結果的主要事實或情節不清楚。例如,某市衛生局認定某醫院銷售假葯,決定給予罰款5萬元的處罰,但未認定該醫院銷售了多少假葯,非法獲利主要事實和情節。這一處罰決定即屬事實不清。②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被處理行為或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或被告舉不出證據。如某縣物價局認定某供銷合作社擅自提高化肥價格,但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關擅自提價的任何證據。③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責任主體錯誤或證據不足。即將非責任主體認定為責任主體,未將責任主體作為責任主體認定,或認定的責任主體缺少有關證據加以證明。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G公司的倒賣國家限制自由買賣物資的行為,認定為K公司的行為。④將行為人的身份認定錯誤,責任能力認定錯誤。如衛生防疫站將非食品經營者認定為食品經營者;又如公安機關將未成人認定為成年人。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不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或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①將行為人合法的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並適用有關處理該類違法行為的法律條文進行定性。②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③應適用甲法的某些條款,卻適用了甲法的其他條款。④雖引用法沒有錯,但沒有適用該法條中必須適用的部分。

(3)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方式、形式、手續、步驟、時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對有關行政程序問題未作明確的規定,有權制定規章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行政程序的規定,只要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抵觸的,亦應視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體正確、及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必要保證,是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職權的有效措施。如果違法法定程序,很可以作出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違反法定程序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予判決撤銷。

⑩ 行政決定和行政命令的區別

我覺得有以下區別:
行政決定一般以行政機關的名義發布,而行政命令一般以行政首長的名義發布。
*********
行政決定可以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也可以針對相對人發布。
而行政命令一般是針對相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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