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與特別行政區
❶ 自治區與特別行政區的區別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內.
區別:
相同點:他們都是省一容級的行政區,地位是平級關系。
不同點: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❷ 特別行政區與自治區的異同
特別行政區的含義是什麼?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有哪些特點?
特別行政區相對於我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自治區)來說具有以下特點: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文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什麼關系?
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可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入,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特別行政區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特別行政區留出名額。
自治區是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各少數民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制度。他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根據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的構成一級國家行政單位的自治單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單位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組成大體有三種類型:或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或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並包括一些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或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有些少數民族,可團聚居地區的不同,建立幾個自治地方。由於中國少數民族分布特點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個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漢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稱組成。
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行使自治權。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的權利;培養民族幹部的權利;進行貿易的權利;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等。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特點:
l、一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脫離祖國大家庭的「獨立自治」,也不是半獨立狀態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府。
2、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自治;自治權利是中央統一領導,根據憲法和法律,遵循黨的方針政策的「民族主權」。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須遵循憲法所規定的總原則,堅決、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3、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實行的區域自治,而不是脫離一定地域的所謂「民族自治」。任何一個民族都不能脫離整個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國的經濟建設而奢談什麼「獨立自主」的「民族經濟體系」。
4、我國民族狀況的特點是,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很散,絕大多數與漢族交錯聚居,少數民族之間也多半是交錯雜居或聚居。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以人口比例為依據。人口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個少數民族佔多數的地方才能實行自治。
5、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幾個少數民族和漢族。搞好民族區域自治,不僅要處理好上下關系,也必須適當處理自治地方內部的民族關系;既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同漢族的關系,又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以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繁榮。
❸ 自治區與行政特區有哪些區別
自治區與行政特區區別:
(1)目的不同:「一國兩制」下設立特別行政區是為了解決內港澳台問題容,使中國的統一大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向世界提供了一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範例。民族自治區的設置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從而捍衛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2)地域不同:特別行政區是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澳門以及將來回歸祖國的台灣等特定地區。民族自治區是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區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3)社會制度不同:我國的民族自治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付諸實施後相當長時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主權的國家裡,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4)特點不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還可以自行處理某些有關的涉外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權。
❹ 中國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有什麼區別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內區.
區別:
相同點:他們容都是省一級的行政區,地位是平級關系。
不同點: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❺ 直轄市、經濟特區、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的區別
直轄市(Zhíxiáshì)是許多國家的最重要省級行政區,此名稱主要被中國、朝鮮、韓國、越南等漢字文化圈國家所採用。字面意義,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直轄市往往需要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由於直轄市的定位特殊,中國直轄市的市委書記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
自治區(Zìzhìqū)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Tèbié xíngzhèngqū)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經濟特區:經濟特區是中國特有的稱謂,是經濟性特區的一類,主要是指國家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或國際跨國企業入駐而設立法律比本國更為寬松或具有優惠條件經濟發展的區域,除有省級經濟決策權外,還可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更為開放的政策。
主要特點:①在國內劃出一定地區,一般選擇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於貨物流轉,節省費用,降低成本;
②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推行開放政策,並採用減免關稅辦法,吸引外資;
③為外商創造方便安全的投資環境(見國際投資法),訂立優惠條例和保障制度;
④產品以外銷為主;
⑤集中管理,特區行政管理機構有權制定因地因時制宜的特區管理條例;
⑥區內企業享有相當的自主權。
❻ 特區與自治區的區別
自治區與行政特區區來別:
(自1)目的不同:「一國兩制」下設立特別行政區是為了解決港澳台問題,使中國的統一大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向世界提供了一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範例。民族自治區的設置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從而捍衛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2)地域不同:特別行政區是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澳門以及將來回歸祖國的台灣等特定地區。民族自治區是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區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3)社會制度不同:我國的民族自治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付諸實施後相當長時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主權的國家裡,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4)特點不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還可以自行處理某些有關的涉外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權。
❼ 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分別是什麼意思
直轄市(íxiáshì)是許多國家的最重要省級行政區,此名稱主要被中國、朝鮮、韓國、越南等漢字文化圈國家所採用。字面意義,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直轄市往往需要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由於直轄市的定位特殊,中國直轄市的市委書記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
自治區(Zìzhìqū)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Tèbié xíngzhèngqū)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❽ 民族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經濟特區有什麼異同
民族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和經濟特區的區別如下:
1、設立目的不同。
民族自治區是為了聚居的少數民族依法行使自治權,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而設立的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
經濟特區是為了更好地實施對外開放和更好的吸引、利用外資而設立的。
2、實行的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同。
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除基本法以及基本法附件所列出的全國性法律,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基本保留;
民族自治區和經濟特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實施的法律是憲法和全國統一的法律、統一的司法制度。
3、許可權范圍的不同。
經濟特區在經濟上實行特殊的政策和管理體制;
民族自治區除行使一般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的職權外,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根據當地民族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除國防、外交由中央統一管理外,享有立法權、行政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民族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和經濟特區的相同點:
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地方行政區域,都是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領導的一級地方政權,都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設立。
(8)自治區與特別行政區擴展閱讀:
特別行政區是中國行政區域劃分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除了香港、澳門和台灣,中國內地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卧龍特別行政區。
❾ 民族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的差別
(1)目的不同。民族區域自治是為解決民族問題而實行的區域自治與民族自治相結合的制度;特別版行政區自權治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而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賦予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制度。
(2)適用區域不同。民族區域自治的適用區域是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自治的適用區域是港、澳等地區。
(3)自治程度不同。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程度要高於民族區域自治。
(4)法律依據不同。民族區域自治的依據是《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自治的依據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❿ 「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分別是什麼意思
直轄市屬於省級行政單位,是直屬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級行政單位。
自治區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所以自治區其實也可以理解為有自治權的省。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