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執法
教育行政執法: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所採取的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有關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或對其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教育行政執法的涵義
在日常生活中,法的執行通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上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本節所講的法的執行,是狹義的法的執行。即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並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教育行政執法是教育法實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點:
1.教育行政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首先伴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教育主體愈加廣泛,教育法律關系更趨復雜,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防止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專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從這點上,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
2.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單位,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執法活動區別開來。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均沒有行政執法權。法律授權非義務教育學校,享有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以及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的權利,它們雖不是行政機關,但屬於行政主體。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動,雖然也是執法活動,但它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的「司法活動」,不屬於教育行政執法。另外,由於教育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有些教育法律規范的適用往往需要由多個行政機關協同進行。比如,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相對人給予責令停止營業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它們屬於工商行政執法。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區別開來。
3.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它具有國家的強制性。行政權是一種國家的權力,教育行政權也不例外。它既能改變教育資源的分配、也能影響並制約學校、教師、學生等發展速度和規模,教育行政機關享有的這些權力,是法律授予。同時,享有行政權也是進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活動,才是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任何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不僅自始至終無效,而且違法。
㈡ 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有哪些
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執行,權責統一。
1、依法執行
這是指教育行政機版關必須根據法定權許可權、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准則。
2、權責統一
指在教育行政執法活動中,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對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同時,也要承擔由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法律後果。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知識拓展
教育行政執法是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所採取的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有關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或對其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㈢ 教育行政執法的內容是什麼
教育行政執法: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所採取的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有關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或對其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㈣ 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是指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應遵循的基本准則, 也是各種教育行政執法形式都應遵循的共有原則。一是遵循合法的原則,這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准則。二是遵循合理性原則,這是針對行政執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而提出的。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完全約束行政行為,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就出現了被濫用的事實或出現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後果。本著既能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有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在行政執法上堅持合理性原則。三是遵循權責統一原則,指在教育行政執法活動中,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對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同時,也要承擔由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法律後果。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㈤ 如何向教育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訴。
教育法明確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因此小王可以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訴。
《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㈥ 教育局有沒有行政執法權和立法權
教育局有行政執法權但是沒有立法權
教育局屬於職權性執法主體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㈦ 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的主體有哪些
你好,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
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
一類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