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規
Ⅰ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國務院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條例》內規定的基礎上提高容2倍,即大城市由0.5~10元提高到1.5~30元;中等城市由0.4~8元提高到1.2~24元;小城市由0.3~6元提高到0.9~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由0.2~4元提高到0.6~12元。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Ⅱ 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收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回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答產稅。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Ⅲ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答: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即稅務版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占權用的土地面積,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向納稅人徵收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准;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准;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Ⅳ 國家規定土地稅收是多少
營業稅按營業收復入制5%繳納;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土地增值稅按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規定項目金額的增值額繳納(按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的50%、100%、200%和超過200%的,分別適用30%,40%,50%,60%等不同稅率);
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購房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五貼花;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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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在城市、來縣城、建制鎮、工源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單位是指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Ⅵ 土地使用稅減免有什麼規定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專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屬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Ⅶ 土地使用稅的相關法律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需求逐漸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攀升,1988年規定的稅額標准就明顯偏低。此外,僅對內資納稅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也不符合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原則。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征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征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乾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Ⅷ 土地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有相關土地稅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物權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