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體制
❶ 行政組織體制的基本類型有哪些題庫
(抄1)以行政職權大小分類,行政組織可分為統率機關、被統帥機關兩類。
(2)在被統帥機關內部,又可按照業務性質分為業務機關與輔助機關。在業務機關內部又可分為綜合性管理機關、專門管理機關。
(3)以行政活動程序分類,行政組織可分為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咨詢機關、信息機關、監察機關五類。
(4)以組織結構模式分類,可分為傳統領導模式、現代領導模式、集權直線模式、分權扁平模式、多向溝通模式五類。
(5)以行政層級分類,可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兩類。
(6)以設置的久暫分類,可分為常設機關、臨時機關兩種類。
(7)以行政組織的特殊性分類,除普遍性機關外,還有三類特殊性質的機關:派出機關、分支機關、合署辦公機關。
❷ 行政體制什麼意思
行政體制就是行政組織和行政權力的組合,行政體制又稱行政管理體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統內部中行政權利的劃分,機構設置及運行年各種關系和制度的總和。主要指行政機關與立法、司法機關的權力劃分,是政冶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組織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構體系,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這種特定的強制手段一般是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行政職能也叫政府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
行政組織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管理國家行政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體系。狹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廣義包括國家立法、司法等機關中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也包括企業、事業及社會團體中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普遍設置掌握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組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市、地、縣、鄉等各級政府及其辦事機構。中國的行政學所研究的行政組織,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
政府職能也叫行政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它體現著公共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質的反應。
❸ 行政組織體制的行政組織體制類型
根據行政組織中最高決策權所屬人數可分為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1)首長制:又稱為一長制或獨任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歸一個行政首長執掌的組織體制。
優點:權力集中,責任明確,指揮靈敏有力,易於保守秘密,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和損耗,能迅速完成任務。
缺點:①行政決策大權由首長一人獨攬,導致濫用權力,營私舞弊而無人牽制監督。②首長個人在精力、體力、知識、智慧、才能方面的局限,不利於對行政事務的周密考察與恰當處理。
(2)委員會制:又稱合議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由兩個以上的委員通過委員會議集體執掌的組織體制。
優點:能夠集思廣益,容納多方面的意見,處事考察周全,委員互相牽制,有利於權力監督。
缺點:責任不明確,容易造成爭功諉過的弊端,委員間相互協調不易,力量難以集中,決策遲緩,並且容易泄露決策機密。 行政組織構成單位的功能和性質可分為層級制和職能制。
(1)層級制:又稱分級制。指行政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上下層業務性質相同,但有隸屬關系,業務范圍由上至下逐層縮小的組織體制。
優點:①組織系統業務相通,便於溝通領導。②權力集中,從上到下輻射開來,有助於統一指揮。
缺點:①上級任務繁雜,往往顧此失彼。②缺乏專業分工,工作彈性小。③各層級行政首長權力集中,要求下級對上級的絕對服從,容易造成獨斷專行。
(2)職能制:又稱分職制。指行政組織橫向依據不同的業務性質、職能而平等劃分若幹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小基本相同的組織體制。
優點:分工明確,有助於工作專業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首長也有精力進行組織的宏觀管理。
缺點:分工單位無力進行全局統籌,責任不明,過細的分工還促使部門主管過多,政出多門,使下級部門無所適從。 行政組織體制構成哪個單位的權力可分為集權制和分權制。
(1)集權制:指行政決策權由上級掌握,下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指令處理政務的行政領導體制。
優點:有一個總的中心,防止下級錯誤的頻頻發生。
(2)分權制:指行政決策權由上下級機關合理劃分,下級機關在合理范圍內可以自護處理政務的行政領導體制。
優點:分工明確,各盡其職。 行政組織中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揮、控制方式和程度劃分可以分為完整制和分離制。
(1)完整制:又稱集約制或一元統屬制。指同一層次各行政組織或同一行政組織各機構只受同一上級組織或首長的統一指揮和控制的組織體制。它是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
優點:完整制的優點是事權集中,統一計劃和指揮,易於統籌全局,發揮組織的整體作用;統屬關系明確,責任確定,不致相互推諉和扯皮;易於溝通協調,步調一致,避免各組織機構工作重復和權力沖突,利於精簡機構,節省人力和經費,提高效率。
缺點:缺點是建立權力制約機制較難,可能導致領導機關或首長專斷擅權,責重
事繁,易造成指導不力和發生失誤。
行政組織一般實行完整制,因為行政管理重在執行,必須權責確定,統一政策和指揮,發揮整體功能,不宜權力分割,互相掣肘;但實行完整制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監督、適當下放權力。
(2)分離制:又稱獨立制或多元統屬制。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指同一層次各行政組織或同一行政組織各機構分屬兩個以上平行的或雙重的上級組織或首長的指揮或控制,或者其中有些組織或機構具有很大的獨立性,不受或很少受上級組織或首長的指揮和控制的組織體制。
優點:分離制的優點是行政組織各機構權力相互制約,利於防止行政權力膨脹和行政首長個人專斷;事權較為分散,可發揮多方面的積極性;分擔工作重負;獨立分離的行政組織各有自主權,便於相互競爭,便於發揮各自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缺點:缺點是事權分散,容易政出多門,各自為政或統屬不清,責任不明,亦容易出現互相推諉和扯皮現象;各機構橫向溝通困難,可能導致組織意見分歧、利益沖突;機構設置不當還會造成機構重疊,浪費人力和經費。
行政組織實行分離制往往是相對的,大多是以加強行政監督、下放權力為目的,以彌補完整制的不足。 根據城市政府行政首長的產生及職權不同,在美國行政組織體制中還出現了名譽市長制與市經理制這兩種新體制。這種新體制,既涉及行政組織與立法組織的關系,又涉及行政組織內部分權的關系。
❹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現狀與改革
(一)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涵義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指地礦行政管理系統中縱向、橫向機構的職能、領導關系和運行程序的總體配置的組織制度。
(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質部更名為地質礦產部,尤其是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標致著地礦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在地礦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確:地質礦產部是國務院領導的綜合管理全國地質礦產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全國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在地質礦產部的「三定」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地質礦產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保護地質環境,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隨著「三定」方案的落實,地礦部不僅進一步強化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等社會管理職能,並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與此同時,地方地礦行政組織體制也進行了相應改革。經國務院批准,從1983年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行政機構實行部、省雙重領導,以地礦部為主的領導體制。1988年,原國家編委支持、指導地礦部選擇部分省地礦局進行了改變領導體制試點。經部、省商定,河南、浙江兩省地礦局更名為地質礦產廳(簡稱「地礦廳」),作為省政府職能部門進入行政序列,改變了領導體制。海南省組建了環境資源廳。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採取地方政府授權的形式,由地礦局履行地礦行政職能。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以後,根據執法實際需要,地礦部與原勞動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地(市)、縣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機構的通知》,明確指出:「經國務院批准,在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市)、縣應建立健全礦產資源法的執行監督機構,配備精乾的、懂業務的礦管幹部,代表政府行使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經過不懈努力,已經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區、市)、市(地)、縣各級的地方地礦行政管理體系。但管理體制很不規范,多數省(區、市)地礦主管機構仍是事業管理機關,實行以部為主的垂直管理體制,市(地)、縣兩級地礦產管機構管理體制也未理順。原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地礦主管機關為游離於政府機關之外的事業管理機關,在實踐中難以代表政府有效地維護礦產資源國有權益,協調和處理勘查、采礦權屬糾紛。二是影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礦產資源法實施情況視察組綜合報告指出的:「多數地方地礦機構沒有進入政府序列,與法律賦予礦管機構的權力和責任極不相稱」。三是省(區、市)地礦局肩負礦產資源、礦業權、地質環境等社會管理和直屬地勘隊伍生產經營管理雙重職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於秉公執法,也不利於搞活地勘單位及進一步提高地質找礦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反復論證研究後,199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地質礦產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確定,「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地方地礦主管部門機構由以部為主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進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從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組織成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定行政主體。
(三)現行的地礦行政組織體制的類型
1.從事權劃分
現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管理相結合。從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所有權益的需要和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的要求出發,地礦行政必須實行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但是從我國多民族組成、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出發,必須兼顧地方(尤其是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利益,因而,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在實行中央集權的同時,必須輔以分級管理相結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中確定:中央、省(區、市)、市(地)、縣四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上下級之間是業務指導關系。
需要指出:行政組織機構隸屬關系問題,實際上是我國建國以來一直想解決,卻又沒有完全解決好的重大問題之一。在現行的地礦行政組織體制下,地方地礦行政機構納入了同級政府行政序列,無疑是一個重大進展;但是,四級地礦行政機構如僅是「業務指導」關系,還是不夠的,仍需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自治區、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的領導,並且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在我國,現行行政組織機構隸屬關系實際上有三種形式:一是垂直領導;二是雙重領導;三是業務指導。實踐證明:不論採取那種隸屬形式,都必須注意把握具體執行時的程度和分寸,妥善處理好條條與塊塊的關系。
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是比較復雜而又敏感的問題,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中國地礦行政體制仍是一項相當艱巨的戰略任務。可喜的是,從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政府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在省地礦廳的「三定」方案中明確規定:市(地)地礦行政管理機構統一稱「地質礦產局」,實行省地礦廳與市政府、地區行署雙重領導,以省地礦廳為主的領導體制。該省的實踐結果,政令暢通,精幹高效,顯示了其體制的生命力。為適應礦產資源法修改後的新形勢的要求,應總結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建設的經驗教訓,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礦行政組織機構及其管理體制。
2.從決策角度劃分
地礦行政組織內部實行首長負責制。根據國務院及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各級政府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首長擁有決策權和最終決斷權。其特點是:職責明確,職權集中,決策迅速,指揮靈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點符合地礦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級地礦行政組織本身就是同級政府的職能機構。因此,各級地礦行政組織均實行首長負責制。由於地礦行政具有政策性、社會性和專業復雜性的特點,而行政首長的政策水平、專業技能等局限性容易產生主觀片面性、隨意性,造成決策失誤。因此,地礦行政組織實行首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和力量,集思廣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學決策。行政首長一定要聽取和尊重多數同志意見,審慎決策。
(四)地礦行政組織設置的依據和主要職責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保留地質礦產部,為國務院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和地質勘查行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礦法規體系;指導並監督檢查地方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國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2)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負責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建立並推行礦產資源的有償開採制度。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按照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協調處理重大采礦權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4)在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指導下,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參與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有關審查意見。
(5)在國家計委指導下,統一部署、協調全國地質勘查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重要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協調處理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重大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全國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管理國撥地質勘探費和各類地質勘查基金;對重要的骨乾性地質勘查單位國有資產的增值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6)負責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地質勘查工作的標准、規范、規程並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審批下達礦床工業指標;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培育和完善地質市場;承擔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7)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8)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國地質科技、教育工作。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科技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質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地質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地質教育發展規劃;進行地質教育質量評估;指導地質教育學科、專業建設。
(9)組織協調地礦工作的對外交流。參與涉及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問題的國際討論和談判;組織國內有關部門履行對外協議;參與審批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歸口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重大活動。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省(區、市)地質礦產廳(局)
1993年10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地質礦產部聯合發出《關於實施地方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了地方地礦行政機構改革要根據轉變職能、理順關系、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礦產資源法關於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的規定,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宏觀管理,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地方地礦主管部門機構由以部為主垂直管理改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進入地方政府行政序列。
《通知》並就省級地質礦產行政機構的職能配置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1)負責礦產資源法執法監督。參與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礦法規和政府規章;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並監督檢查市(地、州)、縣地礦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授權范圍內礦產資源的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訂本行政區礦產資源規劃;負責授權范圍內的采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協調處理礦產資源采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察員的管理工作。
(4)參與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負責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勘查、監測、統計、分析和儲量審批與管理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地下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5)在國家環境規劃指導下,參與編制本行政區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本行政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實施。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站的管理工作;參與本行政區較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
(6)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地質勘查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並發布地質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負責地質勘查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工作;調處地質勘查糾紛;負責本行政區各類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負責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和管理;根據授權組織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評估及核算;審批並管理礦產儲量;承擔本行政區礦產儲量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礦產資源法第16條根據礦種、礦產儲量規模,進一步明確了省級地礦行政機構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許可權和職責。
3.市(地)及縣地礦行政組織機構
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實施後,原國家編委地方司根據地礦部的建議,就市(地)、縣地礦主管機構的設置發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機構改革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地礦部和省地礦行政機構的「三定」方案,對市(地)、縣地礦行政機構設置提出了原則要求,並對職能配置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市(地)、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本區實際設置了地礦行政機構,並明確了相應職責。
(五)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
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體制近年來雖有所變革,但就總體而言,仍未脫離傳統模式,計劃經濟色彩很濃,難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礦行政組織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全國國土資源(含土地、水、礦產、海洋資源等)行政管理由多個行政部門主管,既不利於精簡機構,也不利於統籌規劃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綜合治理。
(2)資源的所有權管理與資源開發經營權管理尚未完全分離,資源、環境的開發產業部門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職能,政出多門,致使地礦行政管理難於統一和高效。
(3)部、省兩級地礦主管部門肩負地礦行政管理和直屬地勘隊伍的生產經營管理雙重職責。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開,既不利於秉公執法,也不利於隊伍的搞活。
(4)相當數量的市(地)、縣地礦行政組織,未正式進入同級政府行政序列,行政編制和行政經費未落實,不符合行政主體法定條件。
(5)四級地礦行政組織關系尚未完全理順,與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目標尚有較大差距。
解決上述問題,一方面有待於國家行政機構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於地礦經濟改革理論研究的突破和實踐的積極探索。
2.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推進機構改革的任務,強調指出:「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機構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和監督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黨的十五大報告對全國機構改革描繪了藍圖,也為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據此,地礦行政組織體制改革應體現如下原則:
(1)貫徹精簡、統一、效能和加強執法和監督部門的原則。有必要把關系密切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合並成立統一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2)貫徹資源所有權與開發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在對全國專業經濟部門改革的同時,原已分散的行政職能應予收回,交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實行集中管理,強化國家所有權。
(3)貫徹政、企、事分開的原則,深化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及地勘隊伍體制改革,轉換地勘工作運行機制。
(4)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行政管理實行分級管理,明確劃分事權;市(地)、縣級地礦行政組織應該進入同級政府行政序列,四級地礦行政組織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為宜。
(5)組建精乾的事業單位和礦業權評估等中介組織,為各級地礦行政組織提供服務。
❺ 行政組織體制的類型有哪些
行政組織體制是指國家行政組織內部的各層級之間,各部門之間的權責配置關系和結構體系的各種制度規范的總和。
行政組織體制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劃分多種類型。
決策權歸屬劃分
根據行政組織中最高決策權所屬人數可分為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行政組織體制劃分
(1)首長制:又稱為一長制或獨任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歸一個行政首長執掌的組織體制。
優點:權力集中,責任明確,指揮靈敏有力,易於保守秘密,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和損耗,能迅速完成任務。
缺點:①行政決策大權由首長一人獨攬,導致濫用權力,營私舞弊而無人牽制監督。②首長個人在精力、體力、知識、智慧、才能方面的局限,不利於對行政事務的周密考察與恰當處理。
(2)委員會制:又稱合議制。是指行政組織的法定最高決策權由兩個以上的委員通過委員會議集體執掌的組織體制。
優點:能夠集思廣益,容納多方面的意見,處事考察周全,委員互相牽制,有利於權力監督。
缺點:責任不明確,容易造成爭功諉過的弊端,委員間相互協調不易,力量難以集中,決策遲緩,並且容易泄露決策機密。
功能性質劃分
行政組織構成單位的功能和性質可分為層級制和職能制。
(1)層級制:又稱分級制。指行政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上下層業務性質相同,但有隸屬關系,業務范圍由上至下逐層縮小的組織體制。
優點:①組織系統業務相通,便於溝通領導。②權力集中,從上到下輻射開來,有助於統一指揮。
缺點:①上級任務繁雜,往往顧此失彼。②缺乏專業分工,工作彈性小。③各層級行政首長權力集中,要求下級對上級的絕對服從,容易造成獨斷專行。
(2)職能制:又稱分職制。指行政組織橫向依據不同的業務性質、職能而平等劃分若幹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小基本相同的組織體制。
優點:分工明確,有助於工作專業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首長也有精力進行組織的宏觀管理。
缺點:分工單位無力進行全局統籌,責任不明,過細的分工還促使部門主管過多,政出多門,使下級部門無所適從。
權力劃分
行政組織體制構成哪個單位的權力可分為集權制和分權制。
(1)集權制:指行政決策權由上級掌握,下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指令處理政務的行政領導體制。
優點:有一個總的中心,防止下級錯誤的頻頻發生。
(2)分權制:指行政決策權由上下級機關合理劃分,下級機關在合理范圍內可以自護處理政務的行政領導體制。
優點:分工明確,各盡其職。
上下級機關控制方式程度劃分
行政組織中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指揮、控制方式和程度劃分可以分為完整制和分離制。
(1)完整制:又稱集約制或一元統屬制。指同一層次各行政組織或同一行政組織各機構只受同一上級組織或首長的統一指揮和控制的組織體制。它是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1]
優點:完整制的優點是事權集中,統一計劃和指揮,易於統籌全局,發揮組織的整體作用;統屬關系明確,責任確定,不致相互推諉和扯皮;易於溝通協調,步調一致,避免各組織機構工作重復和權力沖突,利於精簡機構,節省人力和經費,提高效率。
缺點:缺點是建立權力制約機制較難,可能導致領導機關或首長專斷擅權,責重
事繁,易造成指導不力和發生失誤。
行政組織一般實行完整制,因為行政管理重在執行,必須權責確定,統一政策和指揮,發揮整體功能,不宜權力分割,互相掣肘;但實行完整制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監督、適當下放權力。
(2)分離制:又稱獨立制或多元統屬制。行政組織的一種類型。指同一層次各行政組織或同一行政組織各機構分屬兩個以上平行的或雙重的上級組織或首長的指揮或控制,或者其中有些組織或機構具有很大的獨立性,不受或很少受上級組織或首長的指揮和控制的組織體制。[2]
優點:分離制的優點是行政組織各機構權力相互制約,利於防止行政權力膨脹和行政首長個人專斷;事權較為分散,可發揮多方面的積極性;分擔工作重負;獨立分離的行政組織各有自主權,便於相互競爭,便於發揮各自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缺點:缺點是事權分散,容易政出多門,各自為政或統屬不清,責任不明,亦容易出現互相推諉和扯皮現象;各機構橫向溝通困難,可能導致組織意見分歧、利益沖突;機構設置不當還會造成機構重疊,浪費人力和經費。
行政組織實行分離制往往是相對的,大多是以加強行政監督、下放權力為目的,以彌補完整制的不足。
❻ 行政組織包括哪些類型
行政組織包括七種類型:
行政組織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組織體系,其組織類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劃分。這里著重講述了不同功能、作用的組織機構類型。
1、領導機構。
2、執行機構。
3、監督機構。
4、咨詢機構。
5、信息機構。
6、輔助機構。
7、派出機構。
行政組織類型、行政組織制度及行政人員的活動等,構成了行政組織體系,並由此確定行政管理的方向和內容,影響著行政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行政組織始終是行政管理學最基本的問題之一,為各國政府及行政研究學者所重視。
(6)行政組織體制擴展閱讀:
行政組織構成要素:
行政組織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組織目標、組織人員、物質基礎、行政職能、機構設置、制度規范、組織文化以及技術信息等。
組織目標:
行政目標要素是行政組織的靈魂,共同目標的存在是行政組織賴以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它規定了行政組織發展方向和前進目標,是行政組織人員努力所要達到的一種期望狀態。
組織人員:
公共行政人員是由各種不同專業、水平、年齡的人按照行政組織目標和職能組合而成的。組織人員是行政組織的核心和公共行政的主體。
物質要素:
物質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經費、物資供應、空間場所、辦公設備等。這是行政組織為實現目標而開展組織活動的物質手段。
行政職能:
職能是組織應有的作用和功能,職能范圍是組織目標的具體化,它決定著行政組織規模、內部職位設置等方面的內容。
機構設置:
機構設置、職位配置、權責劃分等關繫到整個行政組織的有效性程度,尤其是決定行政效率高低的關鍵因素。
制度規范:
制度規范主要是包括活動規章、辦事程序或權力運行規則等,這是行政組織履行行政職能的制度化的保障。
組織文化:
行政組織文化包括行政人員對組織的認同態度、共同信念、共同行為尺度和評價標准等。這是行政組織所必備的文化精神,是長期養成的組織行為,是一種習慣性規范,是實現行政目標的精神動力。
技術信息:
公共行政人員需要用一定技術對信息進行加工運用。信息不靈,技術落後,管理的效率也難以實現。
❼ 1、什麼是行政體制2、什麼是行政組織體制它包括哪些內容3、什麼是行政運行體制
行政來體制又稱行政管理源體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統內部中行政權力的劃分、政府機構的設置以及運行等各種關系和制度的總和。
行政組織體制的概念:它是指國家行政組織內部的各層級之間,各部門之間的權責配置關系和結構體系的各種制度規范的總和.
❽ 我國的行政組織形式是什麼
行政組織體制,指的是一個國家的行政組織系統內有關上下左右各種機構回的地位、許可權、領導關答系和組織程序的法律制度。它側重於對行政組織現象進行宏觀的研究。不同的行政權力的分配形式及其歸屬常與一定的組織體制相聯系。以行政權力的歸屬為核心的行政組織體制,根據不同劃分標准,常有以下劃分方式:① 集權制和分權制。② 首長制和委員會制。③ 層級制與職能制。
我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領導體制實行的是民主制的中央集權制,在各級行政機關和政府工作部門內部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❾ 什麼是行政組織
行政組織是指政府的組織結構和組織活動過程,它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主體。行政組織有三層含義:從靜態考察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權責劃分的組織實體,從動態考察行政組織功能的運行過程,從心態考察行政組織中人員的意志和智能的組合.
行政組織是由職能目標、權責體系、機構設置、人員構成、運行程序和法制規范等六個基本因素構成的,其中職能目標是行政組織存在的基礎;機構設置是行政組織的核心,是決定行政效率的關鍵。
行政組織具有政治性、社會性、服務性、整體性、適應性和法制性等特點。
行政組織就其領導體制而言,有首長制、委員會制和混合制三種類型;就其組織結構而言,有縱向的層級制和橫向的職能制;就其組織權力體系而言,有集權制和分權制;就其組織機構而言,有領導機關、職能機關、輔助機關、咨詢參謀機關和派出機關。
行政組織的指導原則包括職能目標原則、精幹效益原則、完整同一原則、反權管理原則、管理幅度和層次適度原則、職責權一致原則、依法設置原則、民主參與管理原則、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等九條原則。
我國政府機構建設大致經歷了四個時期,機構設置比較完備,有自身鮮明的特點:我國行政組織實行中央集權的單一領導體系,全國行政機構上下對口;實行「條塊結合」的雙層領導體制;機構設置分工過細,部門較多;過去行政組織機構處在「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不斷變動狀態。
❿ 行政組織的制度條件包括哪些內容
(1)以行政職權大小分類,行政組織可分為統率機關、被統帥機關兩內類。
(2)在被統容帥機關內部,又可按照業務性質分為業務機關與輔助機關。在業務機關內部又可分為綜合性管理機關、專門管理機關。
(3)以行政活動程序分類,行政組織可分為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咨詢機關、信息機關、監察機關五類。
(4)以組織結構模式分類,可分為傳統領導模式、現代領導模式、集權直線模式、分權扁平模式、多向溝通模式五類。
(5)以行政層級分類,可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兩類。
(6)以設置的久暫分類,可分為常設機關、臨時機關兩種類。
(7)以行政組織的特殊性分類,除普遍性機關外,還有三類特殊性質的機關:派出機關、分支機關、合署辦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