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期限
① 行政許可的期限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准予延期。
②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該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律同時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③ 行政許可檔案的保存期是多久
建築設計衛生審核檔案的保管期限為5年。其他衛生行政許可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定期,以申請單位衛生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准。
一、行政處罰檔案保存年限為永久保存。主要依據為根據《檔案法》及《公安檔案管理規定》第八條四項的規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公安檔案、資料,並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同級公安檔案館移交;同級未設公安檔案館的向上一級公安檔案館移交」。移交後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於60年。
二、行政許可大廳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產生形成並處理完畢的,具有保存查考價值的各類文件、圖表、證照,包括申請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申請材料,路政機構現場勘驗材料、聽證材料,審查上報材料的審核意見,行政許可決定,證照發放登記材料等,均屬歸檔范圍。
三、 行政許可材料實行行政許可大廳整理歸檔責任制。
四、 行政許可事項大廳應明確一名人員具體做好行政許可檔案有關材料的收集、整理、鑒定、編目、裝盒及移交工作。
五、 行政許可大廳立卷歸檔的文件材料應齊全完整,准確真實,字跡材料符合耐久保存要求,應使用墨筆、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純藍墨水、紅墨水和復寫紙。
六、 局路政總隊和辦公室負責對行政許可事項承辦機構的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和協助,並對行政許可檔案進行接收、分類、保管、統計和提供利用。
七、 行政許可檔案實行一事一檔。一個審查決定(包括申請審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組成一個檔案卷盒。
八、 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以「件」為單位編制卷內文件目錄並編件號和頁號。一份完整的審查決定(審核意見)視為一件,一個檢查評估報告為一件,一份證照為一件,一項設計為一件,一張圖紙、照片各為一件。
九、 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排列順序為:申請材料在前,行政許可決定(批復與結論性文件)在後;文字性申請材料在前,申請人所填的表格、圖紙、照片(含文字說明)在後。
十、行政許可檔案整理完畢,應以每個具體行政許可事項為立檔單位裝入檔案盒保存,檔案盒規格採用國家檔案局標准卷盒。
十一、 行政許可大廳將行政許可檔案全部整理完畢後,應即時向檔案機構移交,並造具移交清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檔,一份自留備查。
(3)行政許可期限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檔案保存年限為永久保存。主要依據為根據《檔案法》及《公安檔案管理規定》第八條四項的規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公安檔案、資料,並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同級公安檔案館移交;同級未設公安檔案館的向上一級公安檔案館移交」。移交後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於60年。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④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⑤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見,或者加貼、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⑥ 行政許可期限一般是多久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⑦ 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延長期限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⑧ 《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
您提出三個問題:
第一個是甲申請延續許可;,第二、第三不知是否申請延續。
1甲直到許可證期限屆滿的那一天才向行政許可機關申請延續許可,行政許可機關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的第10天作出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答案、「行政許可機關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的第10天作出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行政機關決定是錯誤的、違法的。
理由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關鍵詞:申請 屆滿前作出。屆滿後的第10天作出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明顯是錯誤的、違法的。
2甲的許可證在許可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天至第九天里的效力處於什麼狀態?為什麼?
答案;處於被注銷許可手續狀態。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理由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行政許可機關是否有權在許可證期間屆滿後第十天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為什麼?
答案:這個與第一個問題一樣的,行政機關決定是錯誤的、違法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決定期限是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過一天也不可以。
⑨ 行政許可的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2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一),規定的是可以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版審查期限
行政許可法權中43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三),是多層級行為,這個期限一般比普通許可期限要長,下級初審是單獨規定的(各地方法規可以做變通規定,各地標准一般是不同的)
上級機關審查期限是要按照許可法42條的規定(也就是20日+10日)
下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查完畢,屬於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