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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內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8 03:44:19

㈠ 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鍋爐崗位責任制
一、 鍋爐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 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於鍋爐使用管理方面的
有關法律法規和鍋爐操作規程。 (二) 全面負責鍋爐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負責制訂和落實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學習。 (四) 負責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驗工作,保證鍋爐安
全經濟運行。
(五) 負責司爐、水質化驗工等人員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
考核工作。
(六) 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
告。
(七) 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八) 完成本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 鍋爐班組長崗位責任制
(一) 在生產管理部門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鍋爐班的管理工作。
(二) 熟悉國家鍋爐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鍋爐房的各項規章制度,確
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三) 負責本班人員技術指導、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四) 組織本班組人員做好供汽(熱水、高溫導熱油)、設備安全運行和鍋
爐房衛生等工作,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做好各種運行記錄。

參考資料:http://wenku..com/link?url=C7Kep5Q0XdkNjPmy_-8T7ZRdL-sR8KfRz3oTAo-ZgEbV65uM7WT5vUCg49k-phLgzWbu_j2dDZJy

㈡ 鍋爐年檢標准多少mpa以上的要檢驗,國家哪條法律有這個要求

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專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屬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鍋爐年檢標準是根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執行的。

鍋爐年檢屬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2)鍋爐內法規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㈢ 鍋爐安全管理的標准規范

1 本標准適用於鍋爐
2 引用標准:SY/T 6461—2000濕蒸汽發生器的安裝與操作推薦做法
3 使用管理規定(SY/T 6461—2000)
3.1 鍋爐操作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局級安全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才能上崗操作。
3.2 鍋爐操作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的運行狀況,搞好安全運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操作工違章作業。
3.3 鍋爐使用前檢查
3.3.1 新安裝、移裝、長期停用的鍋爐在使用前必須做下列檢查:
3.3.1.1 工藝管路上閥門是否處在恰當的位置;
3.3.1.2 安全報警裝置是否整定;
3.3.1.3 電源電壓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統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統有無滲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3.3.1.7 配套設備及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
3.4 啟動
3.4.1 按設計程序操作啟動附屬設備。
3.4.2 新裝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在投運前應烘乾襯里。
3.5 運行
3.5.1 開始運行時,火量應逐級調節,禁止使受壓元件急劇升溫。
3.5.2 調節火焰,處於最佳狀態。
3.6 停止運行
鍋爐由正常工作狀態停止運行時,火量應逐級下降,禁止急劇下降。
3.7 緊急停止運行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止運行:
3.7.1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供水;
3.7.2 超溫、超壓,經處理後,仍無下降;
3.7.3 安全閥全部失效;
3.7.4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危及操作人員安全;
3.7.5 鍋爐構架被燒壞;
3.7.6 其它異常情況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
3.8 鍋爐長期停車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內積水,關閉閥門以隔絕空氣。
3.8.2 對有可能含濕氣的所有系統進行排放和吹掃。
3.8.3 如果鍋爐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統內以輕油置換。
3.8.4 氣動及電動儀表要防風雨。
3.8.5 取下電源保險絲或斷路器,採取措施防止違章操作。
3.8.6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部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進入燃燒室工作前,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並將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時測定含氧量,使含氧量體積比達到18%-23%。
3.8.6.2 燃油、燃氣鍋爐,應加盲板隔斷油、氣的來源,並做出明顯標記。
3.9 在潮濕的燃燒室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乾燥的燃燒室內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採用不超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採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給水質量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11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向局級安全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12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時,應填寫「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表」和設備檔案,並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資料:
3.12.1 鍋爐出廠資料;
3.12.2 安裝質量檢驗報告;
3.12.3 鍋爐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3.12.4 持證操作人員數量。
3.13 登記部門對送審資料審查合格後即應給使用單位簽發「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
3.14 沒有取得「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嚴禁投入使用。
3.15 進口鍋爐到貨後,使用單位應立即進行商檢。其中安全性能檢驗工作,由專業檢驗單位進行。未經商檢的鍋爐,嚴禁安裝。
3.16 外貿經營單位和收用貨單位,應對鍋爐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負責。外貿單位在簽定合約時,應選派熟悉鍋爐安全性能的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在合約中必須註明下列各項。
3.16.1 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依據的規范和標准。
3.16.2 產品的隨機文件,包括產品質量說明書、產品圖樣、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
3.16.3 索賠期限,保證期限。
3.17 合約簽定後,應及時上報局安全部門備案。
3.18 定期檢驗
3.18.1 使用鍋爐的單位,對運行的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定期檢驗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檢驗單位進行。
3.18.2 從事鍋爐檢驗工作的檢驗員,應由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3.18.3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後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檢驗員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後應出具《蒸汽鍋爐定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並經審核加蓋檢驗單位公章後方為有效。
3.18.4 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准備工作。
3.18.4.1 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相連的管道、煙道等必須採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3.18.4.2 清除輻射管束及對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屬表面。
3.18.4.3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
3.18.4.4 檢驗前,必須切斷與鍋爐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並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3.18.4.5 徹底切斷燃料供給系統。
3.18.4.6 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的規定。
3.18.4.7 為了暴露檢查部位,必要時應部分或全部拆除絕熱層和其它附件。
3.18.4.8 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護,並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3.19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4 鍋爐定期檢驗項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檢查:是指專業人員在鍋爐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1次。
4.2 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檢驗人員在鍋爐停機時的檢驗,每3年至少進行1次。
4.3 壓力試驗:是指鍋爐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水壓試驗,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採取以下檢驗方法;
4.4.1 無損探傷檢查;
4.4.2 硬度測定檢查;
4.4.3 金相檢驗;
4.4.4 應力測定;
4.4.5 聲發射檢測;
4.4.6 壓力試驗;
4.4.7 其它
4.5 定期內外部檢驗的重點部位如下。
4.5.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壓元件的表面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4.5.3 受壓元件有無磨損,特別是處於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
4.5.4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4.5.5 對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與管束接觸部位的磨損情況以及連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
4.5.7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4.6 鍋爐壓力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必要時還應做強度核算。但不得用壓力試驗的方法確定工作壓力。
4.7 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25倍,壓力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極限的90%。
4.8 鍋爐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做報廢處理:
4.8.1 經實測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壁厚小於設計壁厚,而又不能降壓使用時;
4.8.2 由於事故造成鍋爐受壓元件嚴重損壞,無修理價值時。
4.8.3 受壓元件材質發生變異時。
4.8.3.1 凡報廢鍋爐,應由使用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做出全面技術鑒定,報使用主管部門批准,安全部門備案。已報廢的鍋爐嚴禁使用。
4.9 鍋爐的檢驗單位,應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業務領導。
5 啟動前檢查和准備
5.1 啟動前檢查
5.1.1 配電系統
5.1.1.1 供電電壓是否正常;
5.1.1.2 動力盤各空氣開關是否處於要求位置。
5.1.2 儀表控制系統
5.1.2.1 各儀表閥門是否處於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盤各操作開關是否處於要求位置;
5.1.2.3 安全報警系統是否靈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驗有效期限內。
5.1.3 給水系統
5.1.3.1 濕汽鍋爐進、出口閥門是否處於開啟位置;
5.1.3.2 水處理運行是否正常、水質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壓力是否正常。
5.1.4 燃燒系統
5.1.4.1 燃油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5.1.5 潤滑系統
5.1.5.1 潤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啟動前准備
5.2.1 合上總電源開關。
5.3 啟動點火
5.3.1 合上控制電源開關,啟動空壓機。
5.3.2 按下啟動按鈕,檢查聯鎖系統,然後合上聯鎖開關,再按啟動按鈕。
5.3.3 柱塞泵啟動後,觀察蒸汽壓力表顯示,待鼓風機啟動進行前吹掃時,檢查各電器及泵運行是否正常。前吹掃時間不應少於5min。
5.3.4 前吹掃結束後,點火程序器運轉點著引燃火,引燃火點著主火焰後,觀察爐膛火焰燃燒情況是否正常。
5.3.5 將調火開關調至大火位置,逐漸調節水量旋鈕和火量旋鈕使蒸汽干度達到要求。
6 運行
6.1 運行中每小時記錄一次運行參數並及時調整,以保證安全運行。
6.2 每小時應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煙氣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員對運行設備每小時巡迴檢查一次,隨時掌握設備的運行狀況。
6.5 通過前後觀火孔每小時觀察一次火焰燃燒情況,並及時調整到最佳狀態。
6.6 每8小時至少排放一次空氣壓縮機儲罐及分離器中的積水和污油。
6.7 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標定一次。
6.8 安全報警裝置應隨設備的大、中、小修進行試驗和標定。運行期間應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進行標定、維修。
7 停爐
7.1 正常停爐
7.1.1 首先將火焰開關切換成小火位置,將聯鎖開關關閉,進行後吹掃,後吹掃時間不應少於20min,並及時關閉燃料閥。不得急劇滅火。
7.1.2 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7.2 長期停爐
7.2.1 長期停爐時,應按SY 5854中第8.8條的規定執行。
7.3 緊急停爐
7.3.1 濕蒸汽鍋爐的緊急停爐應符合SY 5854中第8.7條的規定。
8 事故處理
8.1 緊急停爐處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開放空閥門,然後關閉蒸汽出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1.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2 停電處理
8.2.1 因停電而停爐時,立即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8.2.2 利用備用的照明設備,注意監視壓力和溫度,同時立即查明停電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壓力進行爐膛降溫。
8.3 停水處理
8.3.1 因停水而停爐時,應按本標准第7.1條進行處理。
8.4 爆管處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關閉蒸汽出口閥門、泵入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4.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4.3 打開輻射和對流段排污閥,放掉爐膛積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閥應有鉛封,且齊全、靈敏,每年檢驗一次,應有檢驗台帳。
9.2 防爆門和防爆膜應完好。
9.3 壓力表應完好,每半年檢驗一次,並有校驗標簽。刻度盤應劃紅色標記線。
9.4 液位計應完好,閥門應無滲漏。
9.5 加熱爐宜具備燃燒器滅火和超溫報警等安全保護裝置。

㈣ 鍋爐定檢規中規定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那麼什麼樣的鍋爐不能進行內部檢驗

一般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是指沒有手孔、人孔、頭孔無法了解鍋爐內部情況的。

㈤ 想知道百度文庫里的《鍋爐房的防火設計規范》是引自哪,是國家當年發布的法規規范還是什麼想問文件編號

那些內容出自哪裡我不清楚,有一點可以肯定:不是官方的規范或規程。也許是別人心得或方案。正式規范是:GB 50041-2008 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16-2014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㈥ 關於鍋爐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

關於鍋爐的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一般鍋爐購買時,會有相應的保險公司進行強制投保同時在一定年限內保證鍋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㈦ 國家關於鍋爐房安全的規定嗎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03
【生效日期】198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勞動人事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1噸/時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不適用於電力系統的發電網鍋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 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並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 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 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准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並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並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 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繼續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 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採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罰款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申請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九條 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本規則時,可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

㈧ 燃氣鍋爐房為何要24小時值班(法規依據在哪裡)

燃氣鍋爐房24小時值班法規依據是《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章
鍋爐房

一、
對於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築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的鍋爐房,每台鍋爐的額定額定熱功率應小於或等於7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於或等於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84條相應條件。

二、
對於由於條件限制需要在高層或多層建築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設置鍋爐房時,每台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小於或等於2.8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於或等於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85條相應條件。

第134條
鍋爐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2)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觀眾廳、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3)
鍋爐房若與住宅相連或設在多層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中,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甲)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或等於95℃;
(乙)每台鍋爐須有超溫報警裝置; (丙)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丁)維護和定期試驗每台鍋爐的安全附件、報警裝置、連鎖保護裝置,以保證它們靈敏、准確、可靠;(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築內,但由於條件限制需設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時,除應符合本條第3款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並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准。
(甲)單台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於或等於7MW; (乙)必須是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丙)每台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
(丁)鍋爐間的建築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則其內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的鍋爐,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牆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135條
鍋爐房建築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鍋爐間的外牆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於鍋爐間佔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牆等)。此外不得直接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裝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

第136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於操作、通行和檢修; (2) 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防凍措施; (3)
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 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台階; (5) 鍋爐房承重樑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採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溫損壞。

第137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

第138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條
司爐工人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考試,取得司爐操作證後才能操作鍋爐,且只能操作不高於考試合格類別的鍋爐。
司爐工人應熟悉與運行鍋爐有頭的熱水循環系統,搞好安全運行。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運行狀況,切實解決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司爐違章作業。

第140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掛靠2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鍋爐壓火以後,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第141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
因水循環不良造成鍋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水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於20℃(鑄鐵鍋爐40℃)時; (2) 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3)
循環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時; (4) 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時; (5)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時; (6)
補給水泵不沁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下降時; (7) 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時;(8)
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第142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20℃的鍋爐,為了防止突然停電時產生汽化,應有可靠的定壓裝置或可靠的電源(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等)。

第14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制訂突然停電時的操作方法和程序,並使司爐掌握。

第144條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進入鍋筒內部工作前,必須將與其它運行鍋爐連接的熱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將鍋筒內的水放凈,並且還須使鍋筒內部有良好的通風。在鍋筒內進行工作時,鍋筒外應有人監護。
(2) 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煙道與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並將與總煙道或其它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
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乾燥的煙道內,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採用不高於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條
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泵,待供熱系統循環水循環後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若鍋爐發生汽化後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汽,然後再開動循環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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