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機構法規
⑴ 信託產品中信託公司法律規定的承擔什麼責任
我國信託法上來確定的受託人的義務自有:
按照信託行為的要求執行信託的義務;忠實於受益人的義務(其主要內容是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取利益與不得將信託財產變為其固有財產);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謹慎來執行信託的義務;對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以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的義務;建立信託帳簿的義務;親自執行信託的義務(不能讓他人代理,除非信託行為另有規定或者受託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國《信託法》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為例外。如第22 條規定「違反信託目的,違背信託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第27條「將信託財產轉為固有財產」;第28 條「將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經委託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為信託文件規定的;可以看出,受託人主觀過錯是比較明顯的。無過錯責任的情況是受託人轉代理。依我國信託法,受託人以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為原則,只有在信託文件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委託代理。但在委託代理情況下,即使受託人就委託人的選任和督盡到注意義務、善良和誠實行事,他仍將因為代理人的行為而承擔無過錯責任。
⑵ 關於"信託"的政策法規是從哪裡發布的
信託的直接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去銀監會網站查詢最新政策法規。或者去信託業協會查詢
⑶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專機構監管部屬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⑷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⑸ 關於資金信託相關法規的一個疑問
不足補償時候,由信託財產承擔,是指信託公司以其資金作為賠償,如果回資金賠付不足答以償付相關損失,可以申請信託公司破產清算、拍賣資產等方式,以實現償付。信託公司負責賠償是規定責任人,由信託財產承擔,是規定責任承擔方式的補充。當然你的問題是信託公司是否只承擔其能承擔的賠償部分,信託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意味著公司只能就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如果連破產清算、拍賣完所有資產都不能清償債務,那麼這些不足清償部分的債務將隨著公司破產而終結。
⑹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⑺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⑻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住所;改變組織形式;調整業務范圍;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並或者分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可以投資( )。
【答案抄】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信託公司的投資業務。按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信託公司的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⑽ 信託機構的管理
1、信託機構建立的基本要求中國信託機構設立的基本要求(根據《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信託機構的設立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設立。
2)具有合格的信託業務人員和完備的組織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資本金。
全國性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0萬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萬元。
以上兩級機構從事經營外的業務的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分別為50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
2、信託機構設立的程序
1)申請。
2)報批。
3)認股交款。
4)股款的交納與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
3、信託機構的內部組織設置
現代信託機構內部組織設置的三種類型:按職能分工的內部組織設置;按服務對象分工的組織機構;綜合分類的組織機構。 1、信託機構的業務范圍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信託業務。
3)受託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信託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託。
11)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如同業拆借,融資租賃和投資。
2、信託機構業務經營原則
1)遵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信託一旦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
2)忠誠盡力管理信託財產的原則。
3)受託人應當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4)禁止從業人員向客戶收受禮物,或參與信託帳戶收入的分配。
5)禁止從業人員議論和泄露信託業務及其他有關客戶的情況。 信託機構財務管理是通過信託機構的內部財務核算實現的。
1、財務核算的意義和要求
1)財務核算的意義:全面、准確反應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財務分析,參與信託機構決策;監督財經紀律、法律貫徹,保證信託財產安全;進行財務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託財產。
2)財務核算要求完整、准確、真實、能提供決策依據,能降低成本。
2、財務核算的基本內容 1、人事管理的意義
1)有利於信託機構在競爭中獲勝。
2)有利於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信託隊伍。
2、信託機構業務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
1)具備良好職業道德。
2)具備較高、較全面的知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