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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新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8 00:56:22

A. 貸款的法律知識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 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 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 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 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 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 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 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 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 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 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 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 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 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 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 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 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 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 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 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 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 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 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 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同時,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 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 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用途、金額、利率、期限、 還款方式、 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 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不能用於非法目的。
明確此項條款, 對借款人而言, 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 對貸款人而言, 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 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 在借貸雙方對此都知情的情況下, 根據一些國家法律如美國法, 這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 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 以免構成默許該非法用途而喪失要求強制收回貸款的權利。其次, 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 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 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 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 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 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3.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 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 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 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 期限短, 流動性強, 周轉快, 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作法看, 主要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類型。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 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 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在實踐中,根據貸款資金的用途,還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 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積極意義, 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 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 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 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 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 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 確定每筆貸款利率,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6.提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 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 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7.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 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 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 按時還本付息。
8.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規定的較為詳盡, 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自願提前還款;
(2)強制提前還款;
(3)自願取消額度;
(4)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 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9.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 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 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 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貸款合同的先決條件。只有當這些先決條件成熟時,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貸款的權利, 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涉及借貸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 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 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 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包括:
(1)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權書的副本, 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等;
(3)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師意見書(如需要);
(5)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 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 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8)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10.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業務活動等是銀行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 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 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為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 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加速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11.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一般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 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 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 即從某件事件的徵兆看來, 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已, 其終歸是要違約的。這類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償付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違約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 銀行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 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 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出現違約, 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 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 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 它頗有「先下手為強, 後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 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遭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 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 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 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 以使銀行能夠及時全面的測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 或以書面文件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 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 如果無法擺脫窘境,就不可避免的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
由於違約事件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 既然從銀行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銀行方面來將,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
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 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 也不問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 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 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 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貸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向貸款人申請提款時,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審查:
1.貸款合同是否生效。貸款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否已經成就; 簽署人是否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簽署, 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貸款合同加蓋的公章是否真實;
2.如果是額度貸款, 審查借款人提款申請書的真實性: 提款依據是否明確(載明額度貸款合同的合同號); 提款的金額、利率、期限是否明確; 提款申請是否已被貸款人的有權審批人審核同意;
3.借款人填寫借據項目是否完整(借款種類、幣種、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備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
(二)還款
1.貸款到期後, 律師應提示貸款人及時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書應由借款人書面簽收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2.在貸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其未按時還款的前提下從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主動扣除的約定, 應提示貸款人按照約定行使直接從借款人帳戶劃扣應還本息的權利。
3.對借款人提前還款, 合同可以約定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金額支付借款的利息, 並償還借款本金。否則, 借款人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貸款合同履行中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權

一、貸款的概念和種類

(一)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處於債權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隨時應償還本息的條件下,將貨幣資金( 現金或現金請求權 )貸給他人的一種資產業務。另外,貸款一詞也常指貸款人向借款人貸放的貸幣資金。

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以存款等負債業務集中起來的貨幣資金,絕大多數都通過貸款用於社會再生產。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對於支持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自身經濟效益,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信貸管理體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其間,許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先後對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作了規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我國關於貸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 ,主要有 :(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3)1985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 《借款合同條例》;(4)1995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二)貸款的種類

根據常用的幾種標准,可以將貸款作如下分類:

1.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貸款人(受託人)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 含一年 )的貸款;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貸款 ;長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3.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是指憑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 ,按約定承擔 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4.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發放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貸款人為滿足借款人固定資產的維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擴建對資金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包括專用基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5.單獨貸款和銀團貸款。單獨貸款是獨家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貸款是數家金融機構聯合,在一個貸款協議下按各自承擔的 份額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採取銀團貸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滿足借款人對巨額資金的需要,二是在貸款人之間分散貸款風險。

6.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人民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幣種為人民幣的貸款;外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外幣幣種的貸款。

二、金融機構的貸款經營原則

為了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建立和健全貸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對金融機構經營貸 款業務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

(一)守法原則

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 。具體包括 :其一,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如不得對借款人的違法用途發放貸款;其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包括貸款的種類、對象和范圍;其三,遵守國家關於貸款利率 、期限的管理規定 ;其四,遵守國家的信貸計劃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其五,不得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二)自主經營原則

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自身信貸資金的營運狀況、貸款項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等,依法自主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除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外 ,金融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即使是由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也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努力追求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充分考慮貸款的社會效益,保證貸款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能夠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嚴格審查,加強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貸款債權的安全,預防和控制貸款風險,避免發生貸款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控制中長期貸款的比重,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

(四)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

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借款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關系的基本准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因借貸、擔保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民法基本原則。

(五)公平競爭原則

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同業之間的關系的基本准則。金融機構之間,應當公平競爭,相互協作,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上的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

(六)有擔保原則

根據《 商業銀行法 》和《貸款通則》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委託貸款外,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可見,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以有擔保為原則,以無擔保為例外。堅持有擔保原則,對於保障貸款債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貸款的一般程序

金融機構一筆正常的貸款,從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到收回貸款,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辦

B. 貸款人的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202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 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3、《借款合同條例》第10條規定:「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4、《貸款通則》第19條規定:「借款人的義務: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採取保全措施。」第22條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C. 民間借貸新出台的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將其作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內容,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當事人就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時要認真進行審查,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範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三、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審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於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於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四、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法寶聯想: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3篇 )

五、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對於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以及判決後難以執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要充分藉助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程序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六、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法寶聯想: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38篇 )

七、注意防範、制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於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寶聯想: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4篇 法學期刊約1篇 )

八、妥善適用有關司法措施。對於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該借款人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對於出借人舉報的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視情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因民間借貸債務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有挽救價值和希望的負債中小企業,要積極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再生;對沒有挽救希望,必須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要制定綜合預案,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切實將企業退市引發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九、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工作中,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積極採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聯動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審判執行統一協調機制,避免因裁判標准不一致或者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要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有效措施提供參考。要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對典型案件的宣傳,引導各類民間借貸主體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社會風尚。

十、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要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密切關注各類敏感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件,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成因,盡早提出對策,必要時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D. 《關於國家全面整治網貸法律規定》最新消息

1、保護學生免遭網貸詐騙亟須特殊政策

2、8月網貸政策暖風頻吹,真融寶等頭部平台成交額反彈。合規、風控才是頭部平台贏得先機的關鍵。

3、這就要求網貸機構,進一步落實監管對於備案的要求,加快內部合規整改節奏;提升反欺詐能力和要求,提高風險定價能力和要求,理性對待能力要求較高、流動性要求過強的現金貸類等業務;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於超限額資產減存量停增量,堅決清理,降低余額資產的集中度;合理引導投資資金,堅決杜絕資金錯配,堅決不提供違規的流動性過強的活期類業務;強化機構自身運營能力,優化團隊,縮減成本(特別是可變成本),提高現金流管理能力;加快建立網路仲裁等高效貸後管理能力,提高違約成本;加快建立行業流動性風險對沖機制,充分發揮產登/存管/信披等即有基礎設施的流動性風險預警的能力;理性面對行業發展,做好同業並購等退出工作,避免並購過程中的欺詐等風險。

(4)貸款新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正由於政策及時出手,讓行業的亂狀迅速得以肅清,行業的整體情況逐漸出現好轉,彩虹漸現。政策利好,給網貸行業帶來了新的生機,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投資人投資信心逐漸回升

雷潮過後,政策出台利好行業,重建網貸投資人信心,這讓很多投資人不再恐慌,重新對網貸行業燃起了希望。近日,權威數據就顯示,網貸行業投資人逐漸曾多,重新對優質的平台表現出非常看好的態度。

2.優質平台留下

經過這場雷潮,劣質的平台基本已經被清理出市場,且網貸平台數量下降,留下的都是些在暴雷潮中仍堅挺的平台。而這些平台經過洗牌期的沖擊仍硬挺,更增加了平台的用戶粘性,投資人對這些平台的信賴程度也大大提高。

3.行業發展規范化

去粗存精,去偽存真,這是一個行業必經的階段。每一種事物前進的過程都是充滿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政策的出台旨在為行業創造更加健康的發展空間,所以整個行業曲折過後,發展更規范化。

P2P網貸作為一種投資理財,有風險是當然的,但是選擇平台得當能輕松投資。比如在投資時選擇錢盆網,該平台合規性高,優質,也是在此次雷潮中依舊堅挺的平台,信息披露十分透明,在銀行存管、項目限額、小額分散、ICP證件等方面有著比較大的優勢。

E. 20I6年新法律規定欠銀行貸款不還,有哪些法律條文

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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