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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執法建議

發布時間: 2021-02-18 00:07:35

A.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范》有什麼好的建議和意見

本人已經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年,都是在最基層工作,現在就我所在的路政大隊現實情況進行一個簡單的情況調研:
一、 機構簡介
公路路政執法監察大隊屬交通運輸局內設獨立法人股級事業單位。職能配置是負責境內除一級(含一級)以上公路外全部公路的超限運輸治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組織架構分別由大隊長、書記、兩個副大隊長組成,下設7個股室、中隊,分別是財務股、內業股、辦公室、巡查中隊、治超一中隊、治超二中隊、一個固定治超檢測站中隊。現行的架構體系形成的原因是根據工作需要而配置。
二、 人員組成
公路路政執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總數36人(其中取得交通部執法證件33人,自治區執法證件3人)。人員來源分別是由公路段借調18人,養護工區借調18人。人員學歷結構是2人初中,1人高中,22人大專,11人本科。專業結構是法律專業6人,交通專業12人,其它專業18人。年齡結構35歲以下13人,30至50歲的15人,50歲以上8人。
三、 辦公場所
目前租用原養路費征費稽查所辦公樓辦公,並根據交通部「四統一」的標准進行了外觀噴漆。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1.我大隊36名路政執法人員全部是從養護單位借調,目前局與政府正在協調解決將以取得交通運輸部執法證件的路政人員,全部以內部調劑的方式劃轉至旗路政執法監察大隊。
2.我大隊無車輛編制證,執法車輛入戶更新極為困難。
3.我大隊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現辦公場所為與運管所共用租用的原養路費征費稽查所辦公樓。
4.大隊無辦公經費,無固定治超檢測站專項經費,目前經費來源為罰沒款返還。
四、 執法過程中在的問題和矛盾
1.交通執法隊伍內部職能重疊,多個執法隊伍各行其政。
就目前我所在的 為例,有路政執法隊伍兩只。一支隊伍負責一級(含一級)以上的高等級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負責國省縣鄉的路政管理。兩支隊伍職能重疊,造成社會群眾無法區分,交通執法工作混亂,也是執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另外還有運政管理也在路上進行道路客貨運輸的執法工作,各行其政。所執行法律法規也存在交叉管理的問題,對交通執法形象造成了混亂、多頭、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局面。
2.與公安交警部門職能交叉,協調不順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公路法》的法條來看,其中職能交叉最為明顯的就是治超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載、超寬、超高、超長,與《公路法》中所稱超限、超高、超長、超寬,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交警路政都具有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管理與處罰權,《道交法》中規定消除違章後放行,這說明交警部門也要與路政部門一樣卸掉超出部分的貨物才能放行違章車輛,雖然六部委在文件中規定,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共同負責全國的「治超」工作,可現實中,只有路政部門在執行這一規定,公安交警部門並不認為這是他們的事情,而其中也得不到相關利益,兩家隊伍因執行的處罰標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沖突和矛盾也時有發生,所以導致工作上協調困難,相互不配合,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巨大困難。
3.所執行法規偏軟,無強制性手段
《公路法》中針對超限車輛的罰則中,最高處罰為3萬元,可是對違法車輛及車輛證件的扣留方面並沒有給出強制性的條款,而在現實執法過程中,扣車難、扣留證件難,對違法車主又無人身強制權,扣車這一執法過程就成了老大難,車輛作為違法證據都無法保留,又何來3萬元的罰款和卸貨之說。
4.超限運輸是暴利行為,暴力抗法屢見不鮮
同一宗貨物運輸,合法運輸者獲利較小,但違法超限運輸者獲得的將是合法運輸者2到3倍甚至更多的利潤,所以在暴利面前有極大一部分違法超限運輸者不惜鋌而走險,甚至暴力抗法,以謀取利益最大化,在網路上查詢,每年都有路政人員倒在違法者利益的車輪下,致死致殘,為了路政工作獻出寶貴的生命,這種情況目前仍時有發生。
5.體制不順,執法人員得不到崗位保障
好多地方在路政機構的設置上體制都不一樣,有的省市一直條管到省里,有的是下放到縣一級,條塊結合,各不相同,可以隨意調整路政人員的崗位,路政人員的執法身份得不到保障,導致隊伍極不穩定,人員沒有了沖勁、無方向感、前途渺茫,這也是隊伍不硬、人心渙散的具體表現。
6.地方干預,法律法規無法落到實處
地方政府為了本地經濟發展,把交通法律法規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任意開設道口,侵佔公路紅線,干涉路政工作。公路路產路權得不到有效保護,更有甚者,為企業產品外運(超限運輸)和路政部門打招呼、開口子,以犧牲公路的完好為代價發展地區經濟,可誰又想過修一條路何其艱難。
7.交通行政執法主體及交通執法人員身份問題
交通行政執法主體全國各不相同,有委託執法,有地方性法規授權執法等,各不相同。從全國的層面上看,法律授權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法律授權不但解決了目前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尷尬局面,也加大了交通行政執法的力度。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現所在的執法機構均為事業單位,身份為事業工人,事業工人從事執法工作是否合法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8.執法案卷復雜,極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我們在執法過程中要填寫各種案卷達19到21份,沒有半個小時很難完成一份案卷,費時費事,效率根本不存在,再看一下交警部門的處罰案卷,他全部綜合到一個單子上,可謂效率極高,我們是不是也可效仿一下呢?
9.信息化建設滯後
在信息化網路的今天,好多部門已經充分利用網路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為環保更是達到了無紙化辦公,極大節約了辦公資源,而交通執法這一塊卻沒有達到這一點。例如: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網上無法查詢真偽,在信息網路如此發達的今天,不得不說我們交通行政執法信息化以極大的滯後了。
10.對外宣傳方面仍有欠缺
交通是有「鋪路石」精神、「老黃牛」精神,只知埋頭苦幹、默默無聞,可是在這個時代,不知道宣傳,只求一味奉獻是不可取的,典型的例子:南方的冰凍災害,在央視的畫面上,是養護工人和路政人員在鏟雪搶通,可聲音卻是交警人員在搶通道路,這不得不說是一件可笑又可悲的事情,不注重宣傳,交通人的形象怎麼在社會上傳播,怎麼把交通所做的工作讓社會認可,所以本人認為從高層就開始把宣傳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是重中之重,充分調動交通職工向行業外媒體投稿也是不錯的選擇。
11.執法車輛外觀噴漆的問題
目前我們的執法車輛還是老樣子,下黃上白,與社會上的計程車,電力搶修車、其它單位的工程車樣子很相似,極易造成混淆,部里的執法證件、服裝、辦公場所外觀、執法標識標志已達到了「四統一」,唯獨執法車輛還在延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可這一規定是2002年11月部頒的,現在依然在使用,這個管理辦法現在看明顯滯後。
六、關於交通行政執法改革的幾點建議
1.無論體制如何改革,人的問題是最關鍵的,我國現有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身份,應全部為事業工人,而且無執法人員崗位保障制度,建議部里協調國家人事部門,盡快解決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公務員(或參公)身份,並出台保障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的相關部令或辦法,以起到執法身份合法、穩定執法隊伍的效果。
2.為避免交通內部多頭、多部門執法,盡快試點綜合執法機構,對外一支隊伍,整合內部執法資源,以求高效便民,執法力度更大,社會群眾滿意度更高。
3.綜合上述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成立自己的行業公安系統,或直接將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變為行業公安,執行現交通執法機構所行使的權利,避免在工作中與其他單位協調不順,處處掣肘,暴力抗法等諸多問題,可謂一勞永逸,如變更行業公安無法運作,也可考慮將交警部門劃回。
結合上述調研情況和體制改革的建議,希望領導們可參詳制定出適合我們自己的改革方案,把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盡快的納入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上來。
以上觀點均為本人個人觀點,不足之處還望共同探討。

B. 對完善行政執法制度有何意見建議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一)、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一是由於基層部門缺編嚴重,行政和事業人員混崗使用,執法人員調整頻繁,執法隊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執法程序等;二是有的執法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工作方法簡單,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如城管追趕違規擺攤設點人員、強行收繳商品,工商人員面對農民入市賣菜未交管理費採取粗暴方式強行趕出市場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規不斷出台,部門或系統培訓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學習,使執法人員不能准確把握和運用法律法規,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四是個別人員政治素質不高,執法動機不純,主觀上存在以權謀私思想,造成隨意執法,利用職權吃、拿、卡、要時有發生;個別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到小面館吃面不付錢,證照辦理或年檢中不給好處不辦理或拖著不辦等。
(二)、執法隨意性大,處置不規范。一是重罰輕糾。一些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只注重對違法違規人員實施經濟處罰,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及採取有效措施去糾正做的不夠,致使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屢屢存在。如個別工商、質監執法人員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業主只罰不糾,以沒收和罰款了事,而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又如一些執法部門在對超載超高車輛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只注重罰款和卸載了事,而對加高車箱現象背後的安全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不督促進行拆除,不建章立制,採取措施從源頭杜絕。二是隨意簡化辦事程序。有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嚴格按照規定的亮證、告知等程序執法,如縣路政隊對企業違規佔地搭建執法中,在調查核實案件後未告知企業就採取了強制拆除。個別工商、衛生等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三是隨意決定處置方式。本來根據問題應辦理為停產整頓的案件可以辦為邊整邊改的案件,應辦理為罰款的案件可以辦為批評教育。有的政策法規處罰幅度大給執法人員的執法上帶來了更大的隨意性。如環保局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幅度在幾萬至十萬元,計生部門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可以從幾千元到幾萬元,執法人員的處罰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執行制度不嚴,濫用職權。一是個別執法人員以權代法。以行政命令代執法,以個別人的意見代替執法,以不規范的檢查方式代替執法。對經常能為部門提供點贊助或與領導關系「好」的服務對象,全面開展的執法檢查也可依個人感情和關系來決定執法方式和處罰。對關系不熟或不給好處的,則秉公執法甚至重從處理,而對有關系或給了好處的違法對象,則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網開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轉轉看看,走走過場,而對所謂關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違規的行業,如排污企業、煤礦企業等,本來一月搞一次的執法檢查,則採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業不得安寧,不得不為執法部門或相關領導進貢。二是由於監督政策不完善,考核體系不健全。目前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來自群眾和服務對象,而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監督的不夠完善,還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執法監督、考核辦法。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對策與措施監察機關是全面履行監督檢查的機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要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監察法》,著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監督檢查三個環節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進一步規范。
(一)要以素質教育為重點,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好壞,決定著執法的水平和整個執法隊伍的形象。為此抓好執法人員素質,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加強執法幹部的隊伍建設,是促進政執法幹部公平、公正執法的組織保證。一是強化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執法水平。要以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重點,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記宗旨,在執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另一方面要督促業務主管部門定期不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以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政策業務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使其懂業務、善管理,成為依法行政的行家裡手。二是強化執法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執法的公信力。要繼續以機關作風建設為契機,深入開展行風建設,切實糾正吃拿卡要等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要確定國土、建設、公安、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為糾風建設重點部門,督促結合各自行業特點,開展以「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便民、惠民」等為主題開展優秀執法隊伍、提供優質服務等創建活動,面向社會公開承諾、廣泛徵求意見、聘請行風監督員,通過座談、自查整改、嚴格考評獎懲等,在部門中形成處處爭創文明崗位,人人爭創先進典型的良好風尚。
(二)要以完善執法責任制為主題,嚴格監督考核辦法。制度能使壞人無法做壞事,沒有制度約束,好人也無法做好事。行政執法存在隨意性強等問題,關鍵在於對行政執法方面無一套有效完善的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因此,加強執法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制度建設是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一是建立完善執法程序、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完善的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實施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行政執法獎懲辦法,對執法人員改進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起到促進作用。二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將部門工作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促進部門人員改進作風。三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通過向社會聘請軟環境執法監督員、行風監督員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力量開展監督;有效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宣傳正面典型,曝光違法違規行為,震懾違法違紀者。四是有效開展行政執法部門政風行風測評。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面向社會開展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公正、辦事效率、服務質量、清正廉潔等為主要內容的政風行風測評,做好對測評結果的運用,對優秀等次部門給予表揚和宣傳,對等次差的部門給予通報或責令整改等。
(三)要以信訪專項糾風為突破,嚴肅查處違法亂紀行為。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設立投訴舉報中心,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並通過召開服務對象座談會、明查暗訪、糾風執法等渠道收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法線索,對出現的吃、拿、卡、要,亂攤派、亂罰款、亂收費和不按程序辦事等行為將進行嚴肅查處;對在糾風專項治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和部門,對存在問題重視、不糾正的、不及時進行整改,以後又屢屢出現問題的將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C.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徵求哪些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保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有效履行職責,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本規定所稱執法人員是指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海事行政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並持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海事行政執法證》等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的人員。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四條 經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規授權機構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范疇,具有相應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權,並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六條 實施行政執法應當做到: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准確;
(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三)嚴格執行法定執法程序;
(四)規范填制執法文書;
(五)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管 轄
第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或發現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第九條 兩個以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其管轄時,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受移送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 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決定。

第十二條 跨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案件,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相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異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辦理案件。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執法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至其他有關執法部門。

D. 如何防範和處理路政執法中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一、取證難的表現
參加工作兩個月期間來,筆者有幸參加了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森林公園偷倒渣土案件的查處工作。雖在學習期間就了解在目前得法制環境下執法、司法過程中取證的艱難,有些不以為然,卻在辦案的實踐中有了切身的體會。以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為例,在前期的調查工作中,雖然調查人員根據暫扣推土機的編號查找到了推土機司機,還通過對土場周邊居民的走訪鎖定了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渣土的責任人,但當調查人員想對他們進行詢問調查取證時,卻發現他們手機關機,家中大門緊閉。讓調查人員十分尷尬,調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後在相關領導的協調下,在公安廬陽分局的協助下,上述責任人才接受了詢問調查。在詢問調查過程中,有部分被調查人對調查工作不予配合,對違法行為百般抵賴,即使所述漏洞百出,也不予以承認,有的乾脆一問三不知。苦於無錄音攝像設備,調查人員對於態度惡劣的被調查人既氣憤又無奈。
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從案情上分析並不算特別復雜,調查工作卻長達一個多月,這並非調查人員的失職,關鍵是在目前得執法環境、體制下取證太艱難。
在辦案期間,也和許多老隊員交流過,在城管執法工作中,取證難並非僅僅出現渣土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中,自從合肥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五年以來,城管行政執法取證的難題就一直困擾著城管行政執法隊伍。
取證難問題也不僅僅是城管行政執法的難題,工商、質監、水務、勞動、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在取證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可以說,取證難是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共同困擾,其中尤以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取證難問題最為嚴重。
取證難的具體表現是多方面的,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部分違法行為特別是佔道流動攤點違法行為性質比較輕微、違法過程又具有短時性,這就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及時進行取證。而進行及時取證的先行登記保存(暫扣)的難度是極大的,當事人對執法人員進行拉扯,辱罵,甚至進行人身攻擊都時有發生。在渣土案件查處中,暫扣違章渣土車輛的難度也是極大的,。在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其他違法行為方面,取證的最大難點是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特別是在部分案件中,在其他證據無法全面有效的證實違法行為的時候,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和相關證人的詢問調查筆錄成為定案的關鍵證據時。只要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案件調查就要陷入僵局。
取證難的問題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危害很大。取證難的直接問題就是導致城管行政執法機關對部分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查處,放任了部分違法行為人。而且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長期性、重復性、艱巨性,尤其是執法的對象具有群體性特徵,攤販群體、渣土老闆、渣土車司機群體,群體內部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這就會導致個別違法行為人在應付城管行政執法取證上的方法會被群體化,加劇了取證的難度。對某類違法行為在取證上的無力最終就會導致該類違法行為在實質上的失控甚至是「合法化」。這就嚴重損害了城管行政執法的力度和嚴肅性。城管行政執法中的取證難問題必須也亟需思考合理有效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二、 取證難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障的缺失
取證難是目前行政執法的通病,究其原因,乃在於傳統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程序法特別是取證程序保障法的缺失。翻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常用法律法規匯編》,有關程序方面的法條是較少的,在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規定方面的法條也是屈指可數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法局執行公務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依照法律、法規得規定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二)依法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三)依法取得有關證據資料;(四)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不過仔細分析這兩條就會發現,雖比較詳細的規定了取證措施,也規定了相對人、證人的配合義務,但並未規定義務違反之懲戒措施,無有效強制措施的保障。僅可對違法工具和經營物品進行暫扣,尤其是沒有若行為人故意不予配合、故意阻撓先行登記行為的懲戒和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無懲戒既無義務,僅靠相對人、證人的自覺配合是無法保證取證工作、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長效運行的。健全法制是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中取證程序的有序進行的根本保證。
(二)取證工具的匱乏
自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成立五年來,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已取得的很大的進步。但仍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執法形勢需要。在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調查中,一位渣土車司機在接受詢問調查時已先被渣土老闆串供,對於偷倒渣土的違法事實不予承認,對此,調查人員予以耐心詢問,渣土車司機言語不夠縝密,露出了破綻,當調查人員指出其破綻時並予以質問時,被調查的渣土車司機立即否認所述。由於無錄音設備取證,調查人員對被調查渣土車司機的多次翻供行為也無可奈何。最後對該名渣土車司機的調查也不了了之。
在目前的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過程中,照相機、攝像機成為最主要的取證工具。但錄音筆、無線上網電腦等取證設備卻較為匱乏,個別單位的執法取證車輛也無法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取證的效果。
(三)執法隊員取證技能的不過硬
自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成立五年以來,在五年多的城管行政執法實踐中,執法隊員的素質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個別執法隊員特別是新錄用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技能不夠全面。主要表現在對法律、法規、規章尤其是對程序取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了解不夠全面、深入。在取證過程中,不能熟練運用取證的工具和技能技巧,對於被調查人的當事人不夠細致耐心,一味打壓,反而激化了雙方的矛盾,對於涉案證人不能進行有效安撫,消除其作證的心理顧慮,往往會使調查取證工作陷入困境,人為的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四)執法環境的制約
城管行政執法的主要為攤點群體、渣土老闆群體、渣土車司機群體。這些群體的法律意識大多比較淡薄,利益至上,對於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天生就存在較大的抵觸情緒。要求其配合執法取證工作更是一種奢望了。
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在全社會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部分市民對城管工作心存偏見,也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在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相關的配套制度也更無從談起了。例如最主要的證人保護制度,涉案證人往往害怕打擊報復而拒絕作證,目前刑事司法中的證人保護制度尚不健全,行政執法中證人保護制度的缺失就不足為奇了。不過若能確實有效的實施證人保護制度,必將在極大程度上解決取證困境。
三、解決取證難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切實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
立法部門在完善實體法體系的同時,更應注意完善程序法的體系,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過程中,應堅持保障行政執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統一。對於目前缺失的行政取證立法尤其應加強規定,規則應細化,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既保障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又能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作用。
在目前的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所收集的證據要求過高,幾乎可以和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相比,而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中強制措施是無法和司法機關相比的,這對行政機關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或者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調查取證權力,或者降低質證的要求。法院部門在審判實踐中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要求應介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不宜過分嚴格。
應對惡意不配合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行為規定明確具體的懲戒措施。從長遠看,應規定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行使部分警察的強制權,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巡警化。從根本上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執行力度的問題。從目前看,比較可行的是在公安部門成立城管公安支隊,在統一部門的協調下協助城管執法隊伍執法,切實有效的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特別是取證工作。對於惡意抗法、不配合調查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當場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內部分城市也在試點該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議合肥市盡快試點實施。
(二)加強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硬體建設,為取證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建議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盡可能優先考慮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為各執法中隊配備齊全的數碼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保證在執法取證過程中不會因為取證工具的匱乏而造成的取證困難。
從長遠看,城管行政執法隊伍也應充分利用高科技的成果,提高執法的效率,減少執法取證工作中的難度。例如,在運輸渣土的車輛中強制安裝GPS定位儀,對於渣土運輸、傾倒進行全程監控,就可以高效的進行渣土運輸監管,同時對於違法運輸、傾倒的行為進行取證,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全市市容重點監控地區,路段設立攝像頭,對於違規行為進行拍攝取證並在第一時間進行查處。
(三)加強城管隊伍建設,提高依法取證技能
應進一步加強城管隊伍的培訓和學習,讓城管行政執法隊員對城管行政執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執法隊員的法律素養,特別是要培養執法隊員在目前的體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證的技巧。
在完善硬體建設的同時,還應培養一批對取證工具能夠熟練運用的執法隊員。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的發揮取證工具的效果。
在詢問調查當事人、涉案證人時,更應學習積累詢問調查的技巧。掌握一些心理學的知識,能從根本上打消當事人、證人的疑慮,讓其消除心理負擔,對所提出的問題能夠如實回答。對於極不配合的當事人、證人,要善於施壓,促使其配合調查。
對於證明標准,執法隊員應有充分清醒的認識,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不予配合的,只要所收集的其他證據能夠確實有效的證明違法行為並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也可以認定違法事實。把握好證明標准就把握好了取證的方向,可以減少取證過程中的彎路,避免不必要的難度。
(四)改善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的建設是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執法隊員在執法期間應加強對相對人的宣傳教育,加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從抵觸執法轉向配合執法。同時應做到嚴格執法,維護執法的嚴肅性。
面對部分市民的不理解,城管行政執法隊伍還是應加強自身建設,塑造服務人民的新形象,爭取越來越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以便在執法取證過程中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配合。
為解決目前執法、司法中的取證困境,應逐步建立並完善行之
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證人保護制度,切實保障證人作證時自身和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消除證人作證的負擔。根據本國實踐,建立符合國情的污點證人制度,減少取證難度,以有效的打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
四、總結
綜上所述,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取證難問題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
法制建設、硬體建設、隊伍建設、執法環境建設缺一不可。法制建設是根本保障,硬體建設是物質基礎,隊伍建設是基本方法,執法環境建設是依託。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具有根本性,也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目前的國家法治進程息息相關,許多因素並非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能影響的,但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仍應發揮積極能動性,為推動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做出貢獻。相信通過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法治環境的日益優化,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取證難的問題也會在根本上得以解決。
短期而言,加強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是解決執法取證難題的直接有效方法,也更具有可行性。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現有的科技成果,對違法現場,詢問調查過程進行科技取證。還應培養一批執法業務過硬、精通取證技能的執法隊員。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的最終目的還是要達到在現行體制下做好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順利運行。以完成城管行政執法的職責,更好的服務城市管理,服務人民。

E. 兩會公路路政方面有哪些提案

兩會提案:高速免費應該延至節日前後1天

重大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應設置「時間緩沖區」,全國版政協委員、台盟中央權委員、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高美琴在其提案中提出,節假日前後適當延長免費時間一兩天,避免車流過於集中,並建議把客運大巴車納入免費范圍。

F. 路政和運政有什麼區別

運政職能主要是:執行國家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通過版行業管理,保權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利益。

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行業進行行政許可,並對道路運輸管理行業實施行業管理,維護運輸行業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管道路客貨運輸、運輸站場、汽車維修以及運輸服務等。

路政承擔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依法查處各類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檢查監督公路養護作業、道路施工,依法開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檢查監督所轄路段公路標志標線設置情況等職能。

拓展資料

從兩者承擔職能明確都是行政職能,但是兩者處境卻截然不同。請聽我繼續分析: 運政屬於交通局下屬單位,在大部分地區都是參公。路政屬於公路局下屬單位,大部分都是事業單位,也有有的地方是企業人員。

運政部門的職權范圍是對城市、市政道路的往來車輛進行審查,城市各道路都在運政人員的排查范圍中。

因此運政執法人員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往來車輛,一般來說都可以對進行截停以作排查。運政人員需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若在國道和省道上對車輛截停排查,則會有更嚴格的要求。

G. 交警,路政,運政該合並嗎談談你的建議!!

真希望早點合並,不僅優化政府組織機構,提高行政效能,更是便民利民的大好事,哪個駕駛員不希望這樣?!但多半以中國式改革來的話,10年內應該不會有什麼希望!

H. 我同時考上當地區質監稽查大隊和高速公路管理處路政執法大隊,不知道如何選擇,請大家給我出出主意

請問質監系統某縣稽查大隊執法監督職位E這種職位怎麼樣?適合女孩子做嗎? 我們單位就有女孩子做這個職位的,她是公務員。具體干什麼我不知道,但是,

I. 參加路政工作有感

「經濟發展,交通先行」。近年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力度繼續保持高額增長態勢。「十一·五」期間,我省將計劃改建干線公路3600公里,江蘇公路建設成果豐碩,公路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然而與公路建設相比,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則相對滯後。長期以來,人們(包括

領導幹部以及交通、公路系統內部)不同程度的存在著重建輕管的思想,使得路政管理工作社會重視程度不夠,地方政府對路政工作的支持有所欠缺,導致當前基層路政工作尤其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范圍仍然停留在保證公路路面暢通上,管理公路的側重點以國、省干線公路以主,管理方式上以路政巡查為主。這種路政管理方式與黨和人民對路政工作「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要求還有差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出台實施後,公路路政執法從此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之後,相繼出台了《江蘇省公路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的出台既說明了公路事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說明了國家、交通部、江蘇省對公路工作的重視和關心,尤其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為公路路政執法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路政執法人員從而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讓安全、暢通、便捷的公路為國民經濟的騰飛添油加勁。伴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加快,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在實際路政執法工作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以下簡稱省公路條例)不同程度的暴露出立法的不完善,尤其表現在具體路政執法工作中可操作性還有待完善,立法的不完善給路政管理工作帶來的困繞主要表現以下三方面:

1、法律法規本身的缺陷,使得部分路政管理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翻閱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即「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公路』是指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遂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於一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路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不難看出「本條例以下用語的含義」若引用到公路法、省公路條例上難免有張冠李戴之謙,更為關鍵的是公路的定義忽略了路肩,導致在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上對公路及公路用地上的管理尤其是禁止性規定在路肩管理上就變成真空。然而,實際工作中在路肩上埋設管線、建設構造物、設立非標、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擺攤設點等損壞、佔用路肩影響公路行車、安全暢通的行為時常發生,而路政執法人員長期以來對路肩的管理參照對「公路」的管理。也曾遇到「叫真」的當事人在路肩上擺攤設點,當執法人予以取締時,當事人要求執法人員出示法律依據。

公路用地以及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均以「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開始劃定,且公路用地權屬不明,當遇到沒有邊溝且坡腳線不明的路段尤其公路征地不到位時,公路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的范圍很難劃定。如下面三種情形:一是在實際公路建設尤其普通公路建設中邊溝建設往往因公路一側或者兩側距公路油路邊緣或路肩外緣距離不等的自然河、溝、渠或群眾灌溉渠而取代不需要建設的地段;二是高路堤地段(沒有邊溝)坡腳線外緣連接著農田或宅基地的地段;三是穿越村莊、集鎮地段與公路連接的既無邊溝也無坡腳線的地段。這三種情形的公路用地便形同雞肋,且建築控制區的劃定更是讓執法人員很難把握,實際操作中十分棘手。管理得不好,路政人員將面臨被投訴,執法機關面臨當被告,放棄不管,公路路肩以外堆積、擺攤設點、亂建、亂搭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和公路環境,對於公路將來改造、拓寬和可持續發展,將畫上一個沉重的感嘆號。

2、立法中對路政執法的手段設定單一,力度太軟

路政管理機構作為路上執法的主力軍之一,在路政管理中對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人的管理手段,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責令恢復原狀」、「責令限期拆除」,對車輛的管理手段為:「責令其接受檢查」、「責令其暫停行駛」、「可以中止其運行」。以上行政措施的「責令」是以口頭方式還是書面,沒有一部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若書面,至今還沒有與「責令」相配套的文書。如今基層各大隊均採用自製《整改通知書》,這種方式起到了一定效果,但自製文書沒有法律嚴肅性,上了法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而知?上述行政管理手段均為執法人員發出責令信號,由當 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 上一頁 [1] [2] 事人完成實際工作,這種管理方式與當今社會法律的自覺性有很大出入,對於惡意違法、有意逃避的當事人履行起來相當困難,若採取行政處罰(處理)的一般程序,使用《違法行為通知書》,對於一些事件小危害大的違法行為未免小題大作,且對其當事人實施罰款的可行性不大。

當事人出現拒不接受檢查、不履行執法人員對其責令履行義務的,除對非標和違

章建築有「愈期不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的規定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三)、(四)、(五)、(六)項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愈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恢復原狀」的規定之外,沒有其他行政措施。況且這種「採取措施恢復原狀」是否屬強制措施沒有明確,對採取措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由誰負責沒有明確。如對在公路上打穀曬糧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難道是讓路政執法人員將公路上的糧食一袋一袋裝好,堆放公路用地以外嗎?對在公路上擺攤設點最終形成的馬路市場又採取什麼合法的措施呢?筆者對公路環境整治時遇到執法人員採用鏟車對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的違章堆積進行清理時,當對已下達過《整改通知書》,當事人仍堆放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的舊磚頭和瓦進行清理時,當事人隨後要求對其損壞的磚頭和瓦進行賠償。今年「麥莎」台風過境我縣,路面上的斷枝、倒樹嚴重阻礙公路暢通,當路政人員對倒在路上的大樹用油鋸進行切割分段清理後,樹的主人出來要求對其鋸斷的樹木進行賠償,最後,路政人員只得出錢賠償。

3、缺乏統一的公路路政管理實施細則

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附以實施細則與其配套。1988年交通部第十號令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這個27年前的實施細則顯然已跟不上時代的步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7條第四項一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導致全國路政管理模式不統一,全國上下沒有統一的路政執法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為政,自行一套。為了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有的省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公路法的基礎上進行了拓寬、細化,出台了一些路政管理條例,其中有的條款十分有指導意義,值得我們借鑒。

行政執法人員嚴格、公正執法是維持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有序、扎實、健康、高效運轉的保障。路政執法人員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不可替代的隊伍,對於具體執法人員要求應該是令行禁止,執法人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對什麼樣違法行為就應有相應的處置方式或手段,而這種方式或手段必須是有效的、可行的,能夠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最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而現行法律、法規給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有的條款甚至讓執法人員感到困惑。比如,限期改正中的「期」沒有細化,哪些違法行為整改期限是多長沒有明確,當事人在整改期內出現安全問題路政部門是否還承擔連帶責任?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在處罰數額上較大,動輒成千上萬,而實際處罰很難實施,沒有細化的標准。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往往導致社會對路政執法的可信度、權威性產生質疑,最終自乏身價。而對一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行為往往缺少有效的制止和當場消除違法行為的方式。同樣的違法行為不同的執法人員可能出現多種不同處理結果,而這些結果均是不同的執法人員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結果,這種局面顯然與立法存在偏差。如在公路上違法堆積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違法行為,通常會出現至少4種執法行為:一是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事實已停止)、當場予以清理(當事人是否清理不監管);二是對當事人做詢問筆錄,勘驗筆錄,下達處以1000元罰款、限其三天(或多日)改正的違法行為通知書;三是執法人員現場清理;四是當找不到物主,在堆積物上張貼《整改通知書》。因此統一、可行、完善的實施細則對路政工作指導意義可見一斑,不可輕視。

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群眾法律意識增強,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文明執法與人性化執法的呼喚。如何讓執法人員在嚴格執法和人性化執法之間尋求最佳接合點,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相配套。這既是保護執法人員也是提高執法隊伍形象的關鍵。一些野蠻執法、粗暴執法、不文明執法、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執法行為將被投訴,被行政復議,被行政起訴,甚至敗訴。筆者通過學習其他地區有關路政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結合基層工作實踐,針對當前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部分地區尤其我市路政存在的執法難、難執法的境況,提出幾點完善我省法規、規章工作和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的設想和對策思考。

1、正面面對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並進行完善

公路法以及此後制定的一些法規、規章,對公路法中出現的問題、漏洞、甚至矛盾均採取迴避的方式,沒有勇敢的、認真的進行查漏補缺。

漏洞之一:公路的定義中「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表達,註定了路政管理工作只能在公路部門驗收認定之後進行。而一條公路在規劃放樣完畢到驗收結束期間路政管理工作就出現銜接不上的問題,若在此期間出現在建築控制紅線內進行建築以套取國家賠償資金,公路部門不但損失很大,而且事後會同國土、城建、水利以及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時效果往往不大。建議參考《青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追加「已建成但未經驗收或者正在建設,或者批准建設尚未施工的公路,其建築控制區的范圍,按前款規定執行。」

漏洞之二:明確路肩、邊溝范圍內的管理。邊溝作為公路的排水設施,若僅限危及其安全或不得損壞還不夠,一旦出現在邊溝上進行架樓板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擺攤設點、設立非標等行為在管理上便失去法律依據,而這些行為確屬侵犯路權、影響公路暢通和可持發展的問題。建議: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的管理改為「公路至公路用地范圍內」,相應的非標及建築控制區管理條款增加「公路至」字樣,明確范圍。

漏洞之三:完善對公路用地及建築控制區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建設實際情況,對其准確劃定范圍,並會同國土部門埋設公路界樁,尤其確定對公路用地權屬。如《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對公路用地追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公路用地尚未確定權屬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勘察、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或《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公路時,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用地應當同時徵用;改建、擴建公路,需徵用土地的,應當辦理用地手續。

漏洞之四:公路作為國民經濟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公路沿線的地方政府對路政工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公路環境整治、集鎮段管理、平交道口的設立,規劃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築群方面沒有地方政府支持,路政部門難以應對,建議增加相應條款同時完善相應的法律責任。

2、增加路政執法的可行性手段、方式和力度

路政管理點多面廣,管理對象復雜,單純的「責令」顯然顯得有些蒼白,對於那些拒不配合調查處理或對其責令要求自之不理,陰奉陽為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以及嚴重損壞路產或侵犯路權的行為應增加、完善有效的處置手段和力度。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出台後,使得公路部門成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基石,而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禁止性規定如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等違法行為的管理只有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內有具體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對上述公路環境方面的管理規定,這說明維護公路安全、暢通的責任落到路政管理的肩上了,而對這種管理沒有強制措施或不採取有效手段予以及時消除危害,一旦造成安全事故,路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就凸現出來。應此迅速、及時、有效地消除違法行為是路政管理的根本宗旨,也由不得過多限期改正和路政人員只單純的發一些「責令」的指令就完成任務,關鍵是監督執行以及強制執行。而在日常路政執法工作中,路政人員往往不得不採取一些校仿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或其他省市路政同行的執法措施,譬如:沒收擺攤設點的工具,強行清理路障、消除危害行為,對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行為採取變相扣其物品、證件,甚至扣車的方式達到賠償國家路產的目的。這些執法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往往被打上違法執法的烙印,導致執法人員和行政機關被投訴、行政訴訟、行政敗訴、甚至執法人員待崗、下崗。加之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交通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相關監督制度完善,大部份執法人員為明哲保身,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建議:提請省人大增加路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和力度。如參考:《貴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或超限運輸車輛拒不接受檢測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車,接受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調查、處理後應當立即放行車輛」;《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駕駛員行車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產損壞不接受處理或者賠償損失在1000元以上當場又不能處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對其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決定,待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還證。暫扣駕駛證、行駛證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管理機構開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發的暫扣憑證。因暫扣車輛、駕駛證、行駛證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使用的物具」。

以上兩種設想可以通過修改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省公路條例或者制定《江蘇省公路管理實施細則》以及增加司法解釋等方式實現,但就近期而言可行性不大,隨著行政訴訟案件尤其敗訴案件的增加,勢必要被提到議事日程上。

3、制定統一的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

江蘇省交通廳於1997年、2004年分別制定了《關於注意解決當前交通行政處罰工作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交通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這兩份規范性文件為指導基層執法工作尤如點燃了一盞明燈,在行政處罰(處理)主體的認定、證據的收集、處罰依據的適用上很有實踐指導意義,但在行政措施的操作和強制措施的使用上不夠明確。如:對採取「責令」行政措施使用的文書沒有明確,《交通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路政管理條例》第六章上需要使用的《強制措施告誡書》、《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文書至今還未投入使用,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沒有統一的規范和流程,尤其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大型非標、違章建築物、擅自埋設管線、電纜及穿越公路頂管施工這些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運用上若採用一般處罰(處理)流程,一套文書一下,這些工程已經結束,甚至有的投入使用,再強制拆除必然遇到阻力,送至法院執行,各方面的關系、人情以及法院執行力度上的原因,最終導致拆除計劃流產。建議:1、為避免當事人的損失擴大,以及路政工作健康開展,在行政措施的操作、強制措施的使用上,省廳應會同省法制辦、省高院進行近一步探索,在時間上,尤其在違法行為開始初期或發現違法行為的初期能夠果斷採取措施或強制措施中止違法行為或消除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損失擴大化,提高路政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2、建議對《交通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6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經交通執法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愈期仍不改正的,交通執法單位可以採取適當措施,對擺設的攤點、堆放物品、設置的障礙,予以清理」的「期」、「適當措施」予以一定明確,以指導實際執法操作,打消執法人員的顧慮。3、集鎮段、城區段公路管理存在著多頭管理、職責權利不分,部分縣市對集鎮段、城區段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還存在有利則爭、有責便推的現象,導致集鎮段、城區段兩側非標林立、擺攤設點嚴重,車輛一到集鎮段、城區段便出現「腸梗塞」建議省廳提出集鎮段、城區段公路路政管理指導意見。4、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應廣泛聽取一線執法人員和文書製作人員的想法、意見和建議,以便有針對性的解決執法中遇到的問題。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向下傳達或組織學習時應採取省市縣一條線的組織方法,避免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的根本精神或要領經多人多版本的傳達而走形,甚至產生歧義。

4、試行路政、法院結合執法模式

無論是執法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是遇到行政訴訟案件,路政機關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已勢在必行,為此爭取人民法院的配合不容忽視。筆者的路政、法院結合執法設想,也就是針對部分地區遇到的執法難、難執法的實際困難局面,由市交通局牽頭、各單位主動爭取當地法院行政庭的配合,並建立協作機制。即:平時多請法官們指導依法辦案,提高路政人員的業務素質,當遇到執法的難點以及重大路政案件先期與法院溝通、咨詢,對於長期困擾路政管理的執行難問題,由路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先進行行政處罰(處理),結案後對拒絕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交由法院強制執行。從根本保證件件案件有落實、有結果,這對於樹立路政執法的威信和推動法制教育、宣傳都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5、完善獎懲考核制度,提高路政人員的敬業精神

任何工作歸根到底需要人來實施,路政工作好壞取決於路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他們的敬業精神。路政隊伍素質的提高可以通過加強執法人員的學習以提高路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如已經實施的路政人員准入門檻提高到國民教育序列大專文化、崗前進行培訓、平時工作之餘還進行業務學習與考試,路政業務素質正在逐步提高。至於提高路政人員的敬業精神則可從提高路政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上入手。當前路政人員尤其基層路政執法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跟不上,各地參差不齊,省、市的路政領導者是否應該考慮解決路政人員的實際生活困難以人為本呢?尤其支持、監督、推動基層執法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提高,並制定完善的有懲也有獎的考核制度,才不至於挫傷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這些舉措對於加強基層執法人員的愛崗敬業、秉公執法將起到關鍵作用,在此基礎上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監管理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以上見解是筆者對兩年多來的路政工作的體會和心得,同時也凝結了同事們對路政法制工作的心聲,通過此次公路政策法規調研活動將我們對路政法制工作的見解和盤托出,期望得到大家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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