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建議書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目錄
1.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3.產品樣品確認告知內書
4.檢驗結果告知書
5.衛生監督容意見書
6.衛生行政執法事項審批表
7.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
8.解除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
9.查封、扣押決定書
10.查封、扣押處理決定書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
12.物品清單
13.公告
14.封條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案件移送書
18.現場筆錄
19.詢問筆錄
20.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1.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2.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23.合議記錄
2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5.陳述和申辯筆錄
26.陳述和申辯復核意見書
27.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28.聽證筆錄
29.聽證意見書
30.行政處罰決定書
3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32.送達回執
33.催告書
34.強制執行申請書
35.結案報告
36.續頁
37.衛生行政執法建議書
最新的2012年9月
② 山西省建設廳148號文件,誰知道這個文件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檢查范圍及內容
(一)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詳見附表)
1、國發[2010]23號、晉政發[2010]24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文件貫徹落實情況。
2、本地區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開展情況。
3、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等制度落實情況。
4、轄區內每個建築施工企業的監管責任「三落實」情況。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市縣(市、區)檢查抽查發現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
(二)建築工程項目(詳見附表)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開發區),其中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築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辦理情況。
2、按照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大檢查的總體要求,本項目質量安全大檢查安排部署情況。
3、質量方面
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情況;
⑵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主要是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及強制性條文情況;
⑶工程實體質量情況,重點檢查建築結構及抗震設防的勘察設計質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
4、安全方面
⑴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安全責任情況;
⑵腳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制定、專家論證審查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⑶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制度落實情況;
⑷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⑸建築工地食堂的衛生狀況和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建築市場監督執法(詳見附表)
1、各地貫徹落實《建築法》、《招投標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文件的情況,規范和整頓建築市場秩序的情況。
2、法定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招投標、辦理施工許可、工程合同備案等情況。
3、工程各方主體履行責任情況,重點檢查施工、監理等企業是否具有相應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為,是否存在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企業自查和縣級檢查(2011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企業對省內承攬的在建建築工程進行質量安全自查,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轄區內所有在建工程進行拉網式、無縫隙、全覆蓋的質量安全檢查,對建築市場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各縣(市、區)要區分符合法定建設程序、手續齊全,部分建設手續不全和沒有任何建設手續三種情況,對所有在建建築工程項目逐項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帳(詳見附表7)。
第二階段:市級抽查(2011年5月11至5月25日)
各市抽調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責任心強的監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檢查組,對本地區開展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在建項目抽查比例不少於工程總數的50%,抽查范圍要覆蓋轄區內的所有縣(市、區),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對各縣(市、區)上報的在建工程登記情況進行匯總。
第三階段:省級督查(2011年5月20日至6月5日)
省廳組成11個督查組,對11個市的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督查。督查范圍覆蓋受檢市的所有縣(市、區),抽檢項目數量不低於所檢市在建工程數量的20%,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檢查。
第四階段:總結通報(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
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匯總後,上報廳安委會,對存在問題的項目和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對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和嚴重違法違規市場行為,向省政府安委會等上級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同時,對各市、縣的檢查開展情況進行梳理、總結,並向全省進行通報。
五、督查分組
在廳安委會的領導下,省廳分11個組對各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督查。每個組由質量、安全、結構專家、施工技術人員、建築市場、稽查人員組成。各組人員數量根據所檢市在建項目數量多少確定,具體分組另行下達。
六、保障措施
(一)人員及車輛
省廳督查組由省廳抽調各市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稽查人員和相關專家組成,現場實體質量檢測人員由各市負責安排。督查組所需車輛由各組負責解決。
(二)新聞報道
1、信息中心負責在廳網站開辟專欄,對督查情況進行同步報道。新聞素材由各督查組安排專人提供,每組簡訊不少於4期。
2、督查中,由各市負責配備相關人員跟蹤照像、錄像,每天定期提交檢查組。
(三)檢查器材保障
現場實體質量檢測所需回彈儀、鋼筋掃描儀由受檢市提供。
七、督查處罰決定下達
為保證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及建築市場執法檢查和打擊非法違法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取得實效,確保檢查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到位,省廳督查組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歸類梳理,填寫《工程項目存在問題登記表》。同時,視情下達《執法建議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陳述申辯、聽證告知書》等行政執法文書。 詳細情況可以到住建廳網站這里查http://www.sxjs.gov.cn/NewsRead.aspx?CatalogId=111&refId=16642
③ 如何回復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
1、司法建議回復函沒抄有具體的格式,只需要將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落實並回復即可。
2、以下給出一個司法建議回復函範文,根據實際修改:
關於對XXXXXXX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的復函
XXXXXXXXX衛人民法院:
貴院武法建[2013]2號司法建議書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謝貴院對我局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對於貴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我局十分重視,及時召開會議進行研究,並組織全體衛生監督員認真討論學習,要求在今後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中舉一反三,提高辦案質量,現回復如下:
1、注重違法行為的調查過程。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對查獲的違法當事人的名片、門診登記本等可以作為證據的,進行現場拍照或錄像,並由相關人員簽字。對醫療機構人員資質的調查中,將調查的過程記入案卷如衛生部網站查閱的情況等。
2、進一步規范事先告知書(聽證書)的填寫。在填寫法律條款的同時,填寫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強制使用的格式化文書除外)。事先告知書(聽證書)上載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與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所載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表述一致。
3、注重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的把握。違法主體為個體工商戶的,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經營者系X字型大小業主,並載明其身份信息。
④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檢查內容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備案。
(二)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後,應對本機關的有關文件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之相抵觸的文件。
(三)將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書面報告政府備案。
(四)各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與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3、是否越權設置強制措施、許可制度或處罰、收費、集資等項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
(五)對監督 檢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發現的問題應視情況通知改正、責令自行廢止或予以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是: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是否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3、適用實體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4、是否依法進行行政復議;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授權、委託不當的,責令停止行政執法或逐級上報有權機關處理;
2、對違反法規程序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糾正;
4、對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執行或責令限期執行;
5、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督促履行或責令限期履行。
(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請有關機關處理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建議書》;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
被建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建議,並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機關。被通知機關必須在限期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通知機關。
⑤ 機關發文質量及其保障因素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作為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5年,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效地防止和糾正了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但各地區工作進展很不平衡,規范性文件制而不備、備而不審、錯而不糾的現象普遍存在,規范性文件制發隨意、內容違法現象不容忽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2005年,各盟市、自治區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134件,未在法定期限內報送備案的71件,占備案件總數的53%;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2件,占備案件總數的24%。其中,盟市報送88件,未在法定期限內報送備案的34件,占備案件的39%,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5件,占備案件的28%;自治區政府部門報送46件,未在法定期限內報送備案的37件,占備案件的80%,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7件,占備案件的15%。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內容違法的規范性文件8件,其中5件制定機關已自行修正,通遼市人民政府正在按要求修正,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未按照《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要求修正違法規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未按照《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的要求糾正呼和浩特市物價局無法律法規依據制發的《關於確定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費標準的通知》(呼價費字[2001]第12號)。
從備案的情況看,報備數量2005年與2004年相比減少了11.8%;從對報備件的審查情況看,規范性文件報備不及時、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問題比較嚴重,內容違法現象不容忽視,違法規范性文件占備案文件總數的6%,比2004年上升了4個百分點,質量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通過審查發現,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以下違法問題:
(一)擅自設定行政處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等作了具體的規定,但仍有部分行政機關在規范性文件中擅自設定行政處罰權。具體表現形式有兩種:
一是設定罰則無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如《烏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烏海政辦發[2005]41號)第27條對15種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均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屬於擅自設定行政處罰權。又如《通遼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通政發[2005]14號)第三十條第(二)項,對「擅自改變建築物立面造型、裝飾門面、扒窗改門的;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未經放線、驗線擅自開工的」行為處工程總造價3%以下罰款的規定,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樣屬於擅自設定行政處罰權。
二是規定行政處罰的依據本身已經不合法或者已過時。如烏蘭察布市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內政辦發[1996]32號),在《烏蘭察布市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實施辦法》(烏政發[2005]135號)中規定了"擅自從事社會市面蒙文翻譯、書寫、製作、刻字、印字的,當地蒙古語言工作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內容,由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96年6月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內政發〔1996〕82號)中已明確 "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處罰,自今年10月1日起一律無效",因此,內政辦發[1996]32號文件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已經無效,烏蘭察布市依據其制定的處罰條款也自然無效。
(二)隨意改變行政處罰標准
有些規范性文件突破了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同類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幅度,從而改變了法定的行政處罰標准。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呼政發[2005]20號)第六條,關於「對未取得《機動車排氣合格證》的車輛或路檢路查中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與《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機動車監督抽測時,對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按每輛機動車處以50元的罰款」規定相違背,屬於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標准。
(三)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和國務院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實際工作中,仍有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的現象,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設定行政許可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如《烏蘭察布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烏政發[2005]151號)中關於「建設工程開工後,因特殊原因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繼續施工的,須持原批准機關文件和已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其年度計劃,辦理續建手續」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屬於擅自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不合法。如自治區交通廳依據交通部《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暫行規定》(交公路發[2003]89號)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內交發[2005]748號),由於交通部的文件違反行政許可法,自治區交通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因依據違法而被撤銷。
(四)超越法定許可權
行政機關的職權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否則即為超越法定許可權。如《岱海旅遊區管委會管理暫行辦法》(烏政發[2005]59號)第七條第(六)項中關於「執法部門進入旅遊區執法、檢查時應當提前告知管委會」的規定,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反了行政機關職權法定的原則,超越了法定許可權。
二、備案審查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有的地方和部門領導重視不夠。
規范性文件作為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可以反復適用,規范性文件內容合法且科學合理,為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起到保障和促進作用,但如果違法,不僅影響法制統一,而且會給行政管理造成混亂,損害人民的合法權益。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法律意識不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制發和備案工作,在堅持地方和部門利益的同時,忽視了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還有一些地區和部門領導,雖然很重視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但在注重自身嚴格審核把關的同時,忽視了上級行政機關的審查監督作用。有些領導認為備案是多此一舉,是給經濟發展設置障礙,甚至哪些文件應該備案由領導說了算,對那些明顯違法的文件故意不備案,以規避監督。領導重視不夠是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
(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管理不嚴謹。
一是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計劃性、科學性不強,許多規范性文件不是站在全局的角度衡量各種利益關系,而是過於看重地方和部門的局部權力和利益。二是沒有全部做到法制工作機構統一審核把關。《辦法》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統一審核。但一些行政機關在規范性文件發布前,不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或者對其提出的合理意見不予採納,將不必要的權力要求和不正當的利益要求寫進規范性文件。三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規范。許多規范性文件未經政府常務會議或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而是由分管領導直接簽發。四是規范性文件發布形式不統一。根據《辦法》的規定,規范性文件要使用統一的文號,並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當地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目前,規范性文件文號不統一、不向社會公布的問題還比較普遍,同一個機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有多種文號,就政府而言,有政發也有政辦發,而部門往往是一項業務一種文號。
(三)備案審查機制不完善,主要是:
1.備案審查啟動方式單一。根據《辦法》的規定,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既可以通過發文單位主動報送而啟動,也可以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而啟動,但目前備案審查主要還是靠發文單位備案啟動。備案審查啟動方式的單一,減弱了備案監督的作用。
2.審查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程序是:發文單位將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在法定期限內報送審查機關,由審查機關對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由於備案審查不是規范性文件生效的必然要件,因此,審查機關難以掌握發文單位的實際發文情況,只能對發文單位報送備案的文件進行審查,對發文單位漏報或故意隱瞞不報的文件難以監督。這種被動審查的方式大大制約了備案審查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備案審查制度沒有得到切實地執行。
一是應備不備和報備不及時的現象仍很普遍。根據《辦法》的規定,規范性文件制發機關應當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但實際工作中,規范性文件制而不備和備案不及時的現象仍很普遍,每年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只是應備案文件中的一部分。2005年,各盟市和自治區政府部門共制發規范性文件204件,但備案的只有134件,占制發文件總數的66%。其中,盟市制發91件,備案88件,占制發總數的96.7%;自治區政府部門制發113件,備案46件,占制發總數的41%。報備的規范性文件中,80%未按規定時間備案。2005年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部門有18個,包括自治區公安廳、國土資源廳、司法廳、教育廳、水利廳、交通廳、建設廳、科學技術廳、財政廳、林業廳、審計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體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稅務局、糧食局、檔案局和公安消防總隊等;未報送備案的有自治區民政廳、商務廳、人事廳、文化廳、衛生廳、質量技術監督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環境保護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地震局、煙草專賣局、通信管理局等13個部門和單位。此外,《辦法》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一式兩份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但實際工作中,制定機關能按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極少。2005年,除呼倫貝爾市、興安盟等少數盟市按要求及時報送目錄外,其它盟市和自治區政府部門均未按要求主動報送。
二是備案形式不符合要求。《辦法》要求,制發機關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時,要報送備案報告1份,規范性文件文本2份,制定說明2份,此外,還需報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和制定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但目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中有近1/4不符合要求,如通遼市、自治區公安廳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全部不符合報備要求。備案形式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現在:第一,沒有按要求的份數備案;第二,只有規范性文件文本,沒有備案報告,或備案報告不符合格式要求,未註明公布情況;第三,未報送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或只報送依據目錄而未報送依據文本;第四,未報送起草說明,或起草說明不規范,未按要求的內容說明;第五,沒有法制工作機構審查意見。備案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在自治區政府部門比較嚴重,有些部門經備案審查機關多次催報仍不予理睬,甚至收到要求其補正相關材料的通知書也沒有補正,如自治區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此外,有些制定機關報送的是規范性文件復印件,也不符合要求。
三是只備不審,流於形式。備案的目的是審查,如果只是"下級報,上級存",只備不審,就起不到監督的作用,失去了備案的意義。
(五)現有力量難以承擔日益繁重的備案工作需要。
有些盟市政府法制辦只有兩個人,大多數旗縣政府沒有法制機構,即使有也只配備了一到兩名工作人員,甚至還是兼職。法制機構不健全、工作人員少,嚴重影響了法制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規范性文件制而不備、備而不審,制約了備案審查工作的開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領導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是切實維護廣大人民合法權益,實現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是關繫到我國實現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兌現入世承諾的重要一環,對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領導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帶頭嚴格執行《辦法》和有關文件要求。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要站在黨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不單純考慮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維護法制統一,積極推行事前審查和事後備案相結合的制度。同時,要嚴格遵守備案工作程序,及時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上報備案,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轉變觀念,加大備案審查工作宣傳力度
宣傳工作不到位是影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行政機關對備案審查工作不了解,管理相對人也不清楚通過備案審查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藉助各種新聞媒體,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和我國政府的入世承諾等進行大力宣傳。對於不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影響法制統一和我國政府對外承諾,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法律意識和規則意識。
(三)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一個地方、一個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但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存在著 "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現象。從實踐情況看,文件制定機關受利益驅動,背離依法行政目標,造成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的規定和精神不一致,政出多門、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行政機關為了爭奪收費權、處罰權、許可權,推卸責任和義務,不顧法定許可權和分工,隨意通過抽象行政行為擴張本地區、本部門許可權,導致規范性文件打架、重復和管理失控。因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多管齊下,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逐步實現制度化、法制化。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樹立"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活動有機延伸"的觀點,依法約束行政權的行使,推動行政機關把職能真正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二是要用制度規范行政機關內部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使規范性文件定位在政府層次而非部門立場上,減少或避免部門之間的許可權爭執和利益角逐。要繼續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中,加強日常檢查和年終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每年定期通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認真履行備案審查職責,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對於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方面存在問題的,要切實採取措施,督促發文機關及時糾正,必要時應建議本級政府予以撤銷;報送程序上存在問題的,要採取通報批評等方式,責令發文機關改正。
(四)加強隊伍建設,積極發揮法制工作機構的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領導要高度重視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的法律審查和發布後的備案工作,積極發揮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作用。由於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專業性較強,必須配備責任心強、業務過硬的同志擔任此項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大力加強法制工作機構隊伍建設,使各級法制機構工作人員不斷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積極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各級法制工作機構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不斷探索備案審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備案審查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水平,充分發揮備案監督的作用。同時,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開展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呼倫貝爾市、赤峰市及阿拉善左旗、伊金霍洛旗4個試點地區的指導,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及時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使其切實發揮示範作用,推動我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再上新台階。
(五)完善制度,切實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
目前,大多數行政機關都制定了本單位的公文處理辦法,但大部分是對公文的起草、審核和簽發程序作了詳細規定,而對如何備案並沒有要求,這就出現負責發文的機構不負責備案,而負責備案的機構又不掌握文件的發布情況,導致規范性文件發布後未能及時按要求備案。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執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必要的文件審核程序和發文備案程序等內部工作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位。要健全和落實備案工作制度,加大備案審查力度,突出備案審查重點,切實提高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質量。
附件:2005年度各盟市、自治區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統計表
⑥ 衛生監督行政執法建議書怎麼寫
衛監督意見書 針 現場監督筆錄 提問題進行提具體監督意見 比:針某某月某我衛監督局監督員單位檢查存問題提監督意見: 1、業員取效健康合格證崗; 2、 3、 現場監督筆錄所寫問題提整改意
⑦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組卷
卷宗材料的收集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案件立案以後,應當按照誰承辦誰立卷的原則,確定一名案件承辦人員負責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行政執法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
一個案件從立案、結案到歸檔保管以及所有的執法文書和公文、函電,都應使用立案時編定的案號。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文書,都必須用毛筆或鋼筆書寫、簽發或者列印,由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負責整理立卷歸檔,歸檔前由案件主要承辦人負責立卷質量的檢查。在案件辦結以後,要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內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同志指示的除外),重份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
多餘的決定書等執法文書,為備日後查考,可另留三份夾在已裝訂好的卷內。
立卷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文書,要根據土地、礦產等類別,按年度、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
材料的排列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按照執法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的自然時間順序)進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順序為:
(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理卷宗》封面和目錄;
(二)立案呈報表,包括舉報、投訴材料或現場檢查記錄及案件承辦人迴避申請呈批表;
(三)當事人身份證明,包括單位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有關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有委託書的,委託書裝訂在當事人身份證明後一頁,單一事項委託的,也可附在委託事項的前一頁,個人身份證的復印件或者有關證明;
(四)證據類(根據案情收集資料),包括調查筆錄,勘驗筆錄、勘驗圖及現場照片,鑒定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向其他有關方面提取的證據材料,證據登記保存材料(證據登記保存請示及批復,證據登記保存材料清單)。以上文書材料按照時間順序歸類。
(五)行政措施類,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未採取該行政措施的除外),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封決定書(未採取該行政措施的除外),停止辦理用地審批和土地權屬手續通知書(未採取該行政措施的除外),停止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函(未採取該行政措施的除外);
(六)國土資源行政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討論筆錄);
(七)撤銷立案決定書(撤銷立案審批表);
(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九)請求聽證書及聽證通知書;
(十)陳述與申辯或者聽證會材料;
(十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十二)行政處罰罰沒款催繳通知書;
(十三)行政處分建議書;
(十四)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移送書;
(十五)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土地權屬手續通知書;
(十六)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函;
(十七)申請強制執行(未採取該行政措施的除外)及有關材料;
(十八)結案報告(罰款收據及有關資料);
(十九)其他材料。
編目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個項目,都要用毛筆、鋼筆逐項填寫齊全,書寫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寫行政執法機關的全稱;「自 _年 _月至 _年 _月」欄,填寫立案日期和結案日期;「歸檔號」欄,填寫執法機構給本卷宗歸檔時的保管序號。
一個案件的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後,要逐張編頁號,兩面有文字的都要編號。一本卷宗編一個流水頁號。卷宗封面、卷內文件目錄、卷內備考表、卷底不編頁碼。頁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用鉛筆書寫在右上角。
要認真登記好卷內文件目錄。卷宗內每份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登記一個順序號,重份的文書只編一個順序號。卷內文件目錄應按卷宗內行政執法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份登記,標明所在頁號。「頁號」一欄,每一份文件都要標明起止號。
卷宗裝訂裝訂前要做好行政執法文書材料的檢查。對破損或褪色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和復制。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要加貼襯紙。紙張大於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疊整齊。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當譯成中文附在後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屬物都要剔除干凈。
歸檔與管理
(一)歸檔。要在案件結案以後的一個季度內歸檔。案卷要提出保管期限意見,向檔案室移交,並辦好交接手續。凡立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有關執法人員負責重新整理。卷宗檢查合格後,由執法機構指定專人臨時保管。臨時保管期間,要按辦案人上交卷宗的順序編歸檔號,進行登記造冊。年末由保管人員統一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與本機關文書檔案統一排列,集中保管。任何個人和機構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移交時要辦理交接手續。執法機構也可以不設臨時保管,由辦案人隨時立卷,直接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上註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並按形成順序,逐一登記造冊歸檔。
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或裝入證物袋,在證物袋上寫明名稱、數量、特徵、來源。不便附卷保存的,應當另行包裝,註明所屬案件的年度、審級、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徵等,隨同本案卷宗歸檔。不適於保存的證物,可拍照附卷,經領導批准銷毀或處理。
(二)管理。已歸檔的執法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書材料時,必須徵得檔案人員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以保證卷宗的質量。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法辦理銷案的,沒有立案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文書材料的,可以短期保存,保存期限為五年。適用聽證程序或通過招標、拍賣程序作出的行政許可,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保管期限為三十年;重大行政執法卷宗保管期限為永久。
對超過保存期限、確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案卷應登記造冊,經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銷毀,監銷人、經辦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報告及銷毀清冊應歸入全卷宗。借閱、調閱行政執法卷宗,應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履行借閱登記手續。此外,行政執法檔案應隨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其他檔案一起,按有關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⑧ 浙江省人民防空條例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06-1-18 15:52:25 來源:浙江人防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人結合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進行行政執法監督的,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本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具體工作由法制機構或者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人員負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行政執法機構應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依法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揭發檢舉違法行政的人員,要予以保密和保護。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各執法機構貫徹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各執法機構擬制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是否一致,是否合法;
(三)各執法機構制定的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行政處罰的情況: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出.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4.證據是否確鑿;5.適用法律是否正確;6.處理是否得當;7.手續是否完備;8.文書製作是否規范。
(五)行政許可、行政確權的情況;
(六)罰沒款的收繳情況;
(七)執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規的不作為情況;
(八)行政復議案件情況;
(九)行政賠償案件情況;
(十)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形式:
(一)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和法律實施工作報告制度,執法機構應提供有關行政執法等情況;
(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採用組織現場檢查、全面檢查、重點調查或專項調查等方法;
(三)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年度行政執法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四)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證件;
(五)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行政執法文書;
(六)承辦有關對行政行為的來信來訪;
(七)依法審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
(八)其他可以採用的監督形式。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執法監督中代表本級機關履行下列職權:
(一)對各行政執法機構代人大常委會或政府草擬的地方性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規、規章草案和以本級機關名義制發的或會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負責組織有關處室清理本級機關制定的和立法機關授權清理的有關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機關做好呈報與備案工作;
(三)調查了解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向制定機關反饋;
(四)對本級機關內的行政執法機構和下級機關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的不當行為和違法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報領導批准後,負責監督執行;
(五)依法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核審;
(六)承辦或參與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
(七)其它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行政執法機構說明情況,要求其改正。如行政執法機構不改正的,經領導批准,可向行政執法機構發出《行政執法改正建議書》:
(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規定有抵觸的;
(二)罰款、責令限期改正等行政處罰不當的;
(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構在接到《行政執法改正建議書》後,應在15日內將處理意見反饋給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各行政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的下列爭議,由法制機構進行協調:
(一)對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理解或執行不一致的;
(二)法條符合時,適用意見不一致的;
(三)對同一違法行為有關行政執法機構處理意見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協調的行政執法事宜。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在協調行政執法爭議時,有關的行政執法機構應提供其掌握的有關情況和依據。
第十五條 對法制機構的協調意見有異議的,執法機構或法制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請領導或上級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中如確定為行政執法過錯的,應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