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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

發布時間: 2021-02-17 23:18:31

㈠ 新形勢下怎樣做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1)建設管理機制,緩解矛盾

為了應對當前國土資源供需矛盾加劇的局面,進一步理順批地、征地、供地、發證、管地、管礦等工作鏈條,在關鍵崗位、核心業務、重點環節等方面進行重點規范和創新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進一步建立完善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的相關制度,規范出讓、轉讓等各個環節,加大市場配置資源的力度,加強對土地出讓、土地評估、礦產儲量評審和礦業權評估機構的管理,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途徑。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審批辦事制度與政務服務標准化建設,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梳理執法依據,編制依法行政手冊,推進精細化管理是解決這一矛盾的保障。

(2)加強制度建設,提升質量

制度建設是解決矛盾的核心工作。首先,密切關注「兩法」的修改進程,根據實際,全面查找存在的制度空白,本著急用先行的原則,及時制定相應的規范,重點放在地質災害的防治、耕地保護、征地補償安置、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增減掛鉤、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土地綜合整治、地籍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各項管理工作。其次,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清理工作。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審查、集體審議通過和公布生效制度。根據國家立法進程,適時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並予以公布,並對規范性文件定期進行全面清查;其三,健全規范性文件的後評估制度。對其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查找原因,及時解決,探索規范性文件的後評估工作制度。

(3)規范執法行為,落實責任

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標准,規范案卷評查,規范執法資格,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體系,嚴格落實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促進執法人員積極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一是加強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提高執法能力。二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㈡ 國土資源部關於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9]14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

為鞏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成果,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遏制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管

( 一) 建立采礦權標識制度。依法新設立的采礦權( 開采放射性礦產的除外) 在正式開采前,采礦權人必須在開采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采礦權標識牌,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采礦權標識牌的內容應當包括采礦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制牌時間和監制單位,具體式樣和內容由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標識牌的監制。現有采礦權人應當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礦權標識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強礦產督察管理。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礦產督察工作制度》 ( 國土資發[2003] 62 號) 的要求,依據督察工作任務量,聘請地方礦產督察員。設立礦產督察員辦公室,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和地方礦產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礦產督察員任務分工要具體到礦山 ( 礦區) ,現場督察每年不得少於 4 次。完善礦產督察員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稱職和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及時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報送礦產督察年度工作報告。

( 三)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日常監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礦業權人的日常監管,明確監管任務,規范監管程序; 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情況進行重點監管; 建立礦業權人檔案,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礦業權人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度檢查的依據。

探礦權人必須按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勘查項目開工報告和年度報告。采礦權人必須及時編繪採掘工程圖件,每半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

( 四) 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年度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年度檢查,並將采礦權標識、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內容。礦業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批准其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 涉及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將上年度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總結報告、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快報 ( 包括應檢、實地檢查、初審合格礦山數,以及年生產礦石量、銷售收入、實繳補償費等) 和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總結報告分別於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報部。

二、加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

( 一)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認真把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源頭關,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加強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監管。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後,及時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交礦區所在地的市 ( 地) 、縣 ( 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二) 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大、中型礦山企業應當設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地質測量相關專業人員。各類礦山企業要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由符合條件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編制的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對 《礦山儲量年報》的審查,並按規定進行抽查,特別要加強對年度資源儲量變化大、《礦山儲量年報》中存在問題較多和保有資源儲量少的礦山企業的抽查。

( 三) 加強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回收利用指標的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定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嚴格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掛鉤的管理,促進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行為的機制

( 一) 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范》 ( 國土資發 [2009]127 號) 的要求,推進執法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針對礦產資源分布和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特點,合理劃分全面巡查和重點巡查區域,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 二) 建立違法違規線索統一處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舉報電話、舉報信件、舉報電子郵件、領導批辦、下級上報、媒體反映等各類礦產資源違法線索進行整合,建立統一處理的信息平台,按規定進行核查。對舉報屬實的,可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 三) 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聘請監察專員、協管員、信息員、青年志願者等方式,進一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防範違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積極探索並推廣應用衛星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電子設備監控等科技手段,對礦產資源集中的區域以及重要礦區進行適時監測,及時發現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

四、完善案件查處機制,切實提高查處效果

( 一) 嚴格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要及時立案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行為要作為查處的重點。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依法辦理,及時跟蹤、協調有關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 二) 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案件查處負總責,分管的副廳( 局) 長是主要責任人,執法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是案件查處的具體責任人。通過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明確案件查處責任、具體程序、時限要求、考核指標及獎懲標准,確保依法履行職責。

( 三) 加強檢查、督辦。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的檢查。將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是否依法履行查處職責以及處罰決定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對交辦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要跟蹤督辦。對難以落實到位的,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匯報並提出督辦落實的建議。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結上報的案件,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錯案,予以糾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報制度。縣 ( 市) 、市( 地)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立案查處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特別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案件,逐級上報省 ( 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遴選重大典型案件報部。

( 五) 切實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選擇典型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通報或者曝光。

( 六) 加強 「兩率」指標統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 《關於建立無證勘查開采案件增減率和礦業權人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率統計制度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7] 284 號) 的要求,及時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分類登記和統計,將 「兩率」指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別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 「兩率」指標統計表報部。

五、構建共同責任機制,發揮聯動作用

( 一) 推進建立地方政府統籌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的共同參與下,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礦產資源豐富的縣 ( 市)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對群發性非法開採行為和礦產資源開采監管難度大的地區及時進行集中整治,對無證勘查開採行為採取拆除地面設施以及查封設備、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國土公安等聯合執法隊伍。

( 二)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調溝通,落實國土資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強協作配合的有關規定,確保違法案件查處到位。進一步健全並認真落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聯席會議制度。

( 三) 明確內部職能機構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礦業權、資源儲量、執法監察、礦山地質環境、土地復墾管理等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執法監察機構與礦政管理機構的協作配合制度。執法監察機構履行職責需要礦政管理機構予以配合的,要及時予以配合; 礦政管理機構在履行業務監管職責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執法監察機構組織查處。

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管責任體系,按照 「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要求,明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及其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於 2009 年底前將職責分工落實情況報部。

( 四) 強化礦業權人的社會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礦業權人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與教育,開展社會責任的宣傳。積極主動服務,保障合法權益,定期公開礦業權人履行義務情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引導礦業權人自覺守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增強執行力

( 一)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增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編制。進一步理順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的關系,形成統一指揮、配合聯動的工作格局。執法監察機構、隊伍中,應當配備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專業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重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每三年至少輪訓一次,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 二) 加快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管和執法監察信息化建設。在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核查和礦業權核查成果形成的動態更新的資料庫基礎上,與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配號管理、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礦山遙感監測、執法監察、儲量登記統計等系統實行有機銜接,構建礦產資源綜合監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

( 三) 加強報告和通報制度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違法態勢、防範措施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通報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情況,督促下級管理部門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總結報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指標、制定獎懲標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級考核並落實獎懲,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 五) 進一步改善工作條件。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任務重、費用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從中央下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補助經費中,列出專門督察工作經費。要加強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重點加強鄉 ( 鎮) 國土資源所的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配備巡查車、通訊工具、GPS、照相機、攝像機、計算機等專用裝備器材,確保工作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工作津貼或者補助。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繼續按 《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工作制度》 ( 國土資發 [2003]99 號) 執行。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由省 ( 區、市)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㈢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建設還有哪些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

一、黨委領導、政府負責。

近年來,地方黨委、政府依法依規管地用地、管礦用礦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在衛片執法檢查的推動下,通過黨委政府發文、主要領導親自抓、嚴格考核等措施,積極推進形成地方政府主導的執法監管多部門協同配合機制。江蘇、甘肅、福建、河北等省下發了推進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文件。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與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台了《江蘇省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地方黨委、政府的責任,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實施黨政一體化問責。

甘肅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國土資源廳、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台了《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為問責辦法》,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一般責任、重大責任和特別重大責任,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確定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各省將衛片執法檢查上升為政府行為,省、市、縣三級都成立了由政府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進一步推動建立了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

二、部門協同,上下聯動。

一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內設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建設用地包括審批、供應、使用、監管等環節,礦產資源開發包括礦權審批、儲量評審、日常監管等環節,這些環節由國土資源系統不同的內設機構來完成,如果能夠緊密依靠系統內設機構,各盡其職,共同設防,就可以有效地預防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發生。系統內部防範土地、礦產資源違法關鍵在於,執法不只是執法監察機構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內設機構都要嚴格履行職責,把好關口。

二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共同制止和處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合作聯動機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後,一方面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一方面通過抄告制度將違法行為告知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共同制止和處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形成執法合力: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不得登記。

三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國土資源部先後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等部門,就在國土資源領域違法案件的查處、移送等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聯合下發文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緊密配合,初步建立了執法監管協作配合機制。

①聯合出台相關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聯動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處協作配合機制等;

②組建聯合執法機構。河南省洛陽市及所轄縣(市)均成立了國土資源警察隊伍,與國土資源監察隊伍合署辦公。河北省唐山市國土資源局及其所轄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成立了治安辦公室,配備公安人員駐局開展執法工作。江蘇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支隊駐國土資源局公安辦公室;

③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促進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到位。如浙江省對於重大、復雜、社會反響強烈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主動邀請監察部門提前介入,共同辦案,既查事又查處責任人;

④積極探索創新,不斷完善共同責任機制體系、制度和運行方式。上海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積極參與建設「上海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效率的同時,著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與鐵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戶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公路、鐵路、水利建設違法用地問題突出情況,2011年,國土資源部與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等部委,開展「部委聯創 勇破兩難 共建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活動,探索建立黨建交流、信息共享、溝通協調、聯合查處等機制,促進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依法依規用地。2011年3月,國土資源部與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路、鐵路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管的通知》,並聯合召開視頻會議部署工作。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與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分別聯合下發《關於鐵路項目用地未批先用問題整改查處的通知》、《關於高速公路項目用地未批先用問題整改查處的通知》。

三、公眾參與。

建立青年志願者、大學生村官、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參與執法監管的社會監督機制。一是推廣開展青年志願者、大學生村官擔任國土資源協管員(信息員),實現執法監管關口前移,向基層、向社會延伸,加強了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力量,有利於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這項工作增強了青年志願者和大學生村官的國土資源國情國策意識,有利於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氛圍,具有長遠的社會效益。二是發揮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作用。

國土資源部成立後,先後聘任了3屆、87人次監察專員,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開展咨詢研究、建言獻策、民主監督。針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國土資源部及時組織監察專員開展專題調研,調研報告中的有關建議得到國務院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監察專員利用各自專長和社會活動機會,主動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策,關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監督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反映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㈣ 如何加強國土資源執法隊伍建設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只有加強基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才能樹立國土資源執法權威,創優國土資源執法環境,為國土資源事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落實改革措施,夯實嚴肅執法的根基。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文件的要求狠抓落實。全面完成縣市一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人事制度改革,
配優班子,調優人員,強化職能,將執法人員工資和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二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文件的要求狠抓落實。盡早出台加強執法監察專業隊伍建設的具體規定,並按照要求配備車輛、攝像機、電腦等辦案設備,兌現執法人員辦案補貼,穩定執法隊伍。三要多方努力,積極爭取省以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垂直管理,保持隊伍的相對獨立性,將執法監察大隊全體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
(二)強化學習培訓,提高隊伍執法的綜合素質。一要創新學習形式。制定宣傳學習培訓規劃、計劃、方案和制度,通過集中培訓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專家講解與集體討論相結合,採取看、聽、講、談、寫等多種方式激發學習興趣,營造學習氛圍。特別是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採取案件分析研討會的形式,二要拓寬學習內容。不僅要學習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用地用礦報批供應登記發證、規劃計劃、勘測評估等業務知識,還要學習經濟知識和社會學、心理學、交際學、邏輯學、口才學等知識,更新觀念,開闊視野,提升境界,以適應新的執法形勢和任務的需要。三要注重學習效果。既要嚴格執行學習制度,強化學習考核,更要注重在干中學,在學中干,學習時善於聯系實際,工作時善於理性思考,全面提高實際工作能力,使正確的執法理念在實踐中得以升華,讓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成為自覺行動。
(三)協調各方關系,增強執法的合力。一要加強內部聯動。進一步健全違法案件立案、處罰、結案的集體會審制度和案件查處工作職責,明確執法辦案的程序和單位內部各科室、各隊所協作配合的具體責任。對經會審立案查處處罰的案件,處罰未執行到位的一律不結案,一律不完善相關手續,一律不發放用地用礦通知書和證書,防止以查處代補辦,以罰款代執行,隨意降低處罰標准。二要加強橫向聯動。明確界定國土資源違法、違紀、犯罪三類行為及對應移交的部門、標准、程序和處理時限,爭取協調制定紀檢、監察、司法部門工作人員辦案不協作、不作為責任追究辦法,防止出現「移送成功,處理成空」的現象。三要加強縱向聯動。明確界定省、地、縣(市)三級對違法行為查處的許可權、標准和要求,建立動態巡查情況定期上報、違法案件查處報備、結案報核制度,對大案要案公開聯合掛牌督辦,提高國土資源執法的威懾力。同時應借鑒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上級對下級執法監察工作
的指導,定期開展培訓學習,並在各縣市抽調人員異地交流辦案,分別代表市州局行使執法辦案、檢查督查的職責,提高辦案的抗干擾能力。
(四)強化監督,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國土資源執法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要確保依法行政,必須強化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對國土資源執法人員的監督。一是要加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監督。二是要推行查案全程監督制度,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各個環節進行跟蹤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三是要推行辦案跟蹤卡制度,由當事人在結案後,對國土資源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評判,填卡交本系統的紀檢部門處理。四是要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辦錯案的責任人員。五是要建立國土資源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舉報中心,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和舉報接待室,及時處理群眾舉報的國土資源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六是要嚴肅查處國土資源執法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堅決清除腐敗分子,純潔隊伍。七是要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確保國土資源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職權。
(五)創新工作機制,樹立執法的權威。一要明確執法工作責任制。制訂出台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局長負責制的具體規定,確保各地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能真正做到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同時,建立並實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動態巡查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全面強化執法監察工作責任。二要創新事前防範,全程監管工作機制。逐級健全執法監察信息網路和監控體系,定人員、定時間、定區域、定責任開展動態巡查,實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確保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早發現、早防範、早制止、早處理。同時,加強執法監察隊伍與用地報批、供地管理、地籍、地礦等科室的工作配合,對用地用礦行為提前介入,全程監管,確保及時發現隱性違法行為。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也應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督查督辦力度,強化監管。三要落實執法考核獎懲機制。既要在本級國土資源系統內部嚴格考核各單位、各位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支持執法、配合執法的工作情況,又要加強上級對下級執法工作的檢查考核,並嚴格按照考核情況實行獎懲。堅決對違法案件查處不力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暫停該地區用地用礦審核報批,通過硬考核、硬獎罰、硬落實提升國土資源執法權威。
(六)以制度建設為平台,注重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行為。一是要健全崗位責任制度。依法規范國土資源執法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防止濫用權力,堅決糾正各種不規范的做法。二是要建立有關規范國土資源執法人員職務行為的制度。三是要建立規范國土資源執法人員與當事人關系的制度。禁止接受當事人的請吃送禮等。四是要建立執法人員日常行為的約束規范。建立對重大事項和收入申報制度。建立經營性土地出讓計劃制度、信息公開查詢制度、進場操作制度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土地市場監管等四項配套管理制度。對涉及土地利用規劃審批、供地項目審批、規費減免、資產處置、重大違法案件處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實行集體內部會審。內外並重,強化內部監管,對履行職責、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問題的領導幹部和新任職的領導幹部,分別進行誡勉談話和任前談話。同時注重外部約束,在基準地價更新、土地開發整理、土地調查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都主動邀請市紀委、財政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取得較好效果。
(七)以基層建設為抓手,夯實國土資源工作基礎。
基層國土資源所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前沿,是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的基礎。 市局要按照「以人為本、多方籌集、穩步推進」的原則,多方籌集資金用於基層所建設,力爭全市100%國土資源所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場所,80%國土資源所有巡查車輛、配備電腦和列印機,實現了與市局的網路互聯。同時,高度重視軟體建設,形成了一套形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和考核機制,在依法行政、服務群眾中發揮出窗口作用,大多數國土資源所在地方考評中名列前茅。再其次要爭取政府支持,增加鄉鎮所人員編制,同時要著力加強對村級信息員的監督和管理。

㈤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建設方面 還有哪些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

一、黨委領導、政府負責。

近年來,地方黨委、政府依法依規管地用地、管礦用礦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在衛片執法檢查的推動下,通過黨委政府發文、主要領導親自抓、嚴格考核等措施,積極推進形成地方政府主導的執法監管多部門協同配合機制。江蘇、甘肅、福建、河北等省下發了推進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文件。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與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台了《江蘇省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地方黨委、政府的責任,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實施黨政一體化問責。

甘肅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國土資源廳、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台了《甘肅省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為問責辦法》,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一般責任、重大責任和特別重大責任,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確定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各省將衛片執法檢查上升為政府行為,省、市、縣三級都成立了由政府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進一步推動建立了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

二、部門協同,上下聯動。

一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內設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建設用地包括審批、供應、使用、監管等環節,礦產資源開發包括礦權審批、儲量評審、日常監管等環節,這些環節由國土資源系統不同的內設機構來完成,如果能夠緊密依靠系統內設機構,各盡其職,共同設防,就可以有效地預防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發生。系統內部防範土地、礦產資源違法關鍵在於,執法不只是執法監察機構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內設機構都要嚴格履行職責,把好關口。

二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共同制止和處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合作聯動機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後,一方面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一方面通過抄告制度將違法行為告知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共同制止和處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形成執法合力: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不得登記。

三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國土資源部先後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等部門,就在國土資源領域違法案件的查處、移送等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聯合下發文件。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緊密配合,初步建立了執法監管協作配合機制。

包括①聯合出台相關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聯動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處協作配合機制等;

②組建聯合執法機構。河南省洛陽市及所轄縣(市)均成立了國土資源警察隊伍,與國土資源監察隊伍合署辦公。河北省唐山市國土資源局及其所轄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成立了治安辦公室,配備公安人員駐局開展執法工作。江蘇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支隊駐國土資源局公安辦公室;

③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促進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查處到位。如浙江省對於重大、復雜、社會反響強烈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主動邀請監察部門提前介入,共同辦案,既查事又查處責任人;

④積極探索創新,不斷完善共同責任機制體系、制度和運行方式。上海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積極參與建設「上海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效率的同時,著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與鐵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戶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針對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公路、鐵路、水利建設違法用地問題突出情況,2011年,國土資源部與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等部委,開展「部委聯創 勇破兩難 共建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活動,探索建立黨建交流、信息共享、溝通協調、聯合查處等機制,促進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依法依規用地。2011年3月,國土資源部與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路、鐵路項目建設用地服務和監管的通知》,並聯合召開視頻會議部署工作。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與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分別聯合下發《關於鐵路項目用地未批先用問題整改查處的通知》、《關於高速公路項目用地未批先用問題整改查處的通知》。

三、公眾參與。

建立青年志願者、大學生村官、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參與執法監管的社會監督機制。一是推廣開展青年志願者、大學生村官擔任國土資源協管員(信息員),實現執法監管關口前移,向基層、向社會延伸,加強了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力量,有利於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國土資源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這項工作增強了青年志願者和大學生村官的國土資源國情國策意識,有利於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氛圍,具有長遠的社會效益。二是發揮國家特邀國土資源監察專員作用。

國土資源部成立後,先後聘任了3屆、87人次監察專員,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開展咨詢研究、建言獻策、民主監督。針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國土資源部及時組織監察專員開展專題調研,調研報告中的有關建議得到國務院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監察專員利用各自專長和社會活動機會,主動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策,關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監督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反映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㈥ 國土執法監察有哪些職能

1.執法監察職責:

①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

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 執法監察職權:

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

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

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

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

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㈦ 如何在新形勢下加強基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摘要:一、深化普法宣傳,提高全民國土資源法制觀念近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和國土資內源部門的不懈努力容,特別是通過大力加強國土資源法制建設,普及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使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廣大公民的國土資源法制觀念有所增強,依法開發、利用和保護國土資源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正在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雖然通過各方面多年來堅持不懈的努力,國土資源普法宣傳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但是,也絕不能估計過高、盲目樂觀。應該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甚至相當一部分地力一政府在國土資源開發利用上法制觀念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普遍、違規審批、違法用地、非法采礦以及浪費、閑置、破壞國土資源的行為時有發生;

㈧ 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影響有哪些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專遵守國土資屬源法律、法規、規章的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具體包括國土資源的動態巡查,國土資源(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衛片執法檢查等工作。

㈨ 加強國土資源所建設提高執法監察水平

寧陵縣位於河南省商丘市西部,是商丘市的一個內陸縣,總面積787平方千米,80.46萬畝耕地,69.2萬畝基本農田,總人口59.8萬,人均1.34畝耕地,轄15個鄉(鎮),366個村民委員會,1052個自然村。2005年省以下國土資源系統管理體制改革時,按照省、市、縣文件精神,我縣從原鄉(鎮)土地管理所人員中每所選拔3人劃歸縣局管理,屬事業全供。為了保證工作質量,我們又從局機關下派50多人,每個所保證5人以上。同時,我們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擇優選配了正、副所長。2006年2月按原行政區劃,掛牌成立了15個國土資源所。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明顯,農村規劃滯後形成建房向交通要道兩側集聚,亂佔耕地現象比較嚴重。國土資源所執法能力建設面臨的任務十分繁重,怎樣發揮國土資源所的前沿哨所作用,築牢第一道防線,守住第一道關口,使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在第一時間內得到有效制止,違法當事人受到應有打擊,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強有力的耕地保護措施,使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集約開發,是擺在各級國土資源部門面前一個不容迴避、必須面對,而且保證要做好的一個首要任務,也是時代賦予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讓土地協管員融入執法監察隊伍

怎樣保證完成「任務」,落實「責任」?盡管大家花了不少力氣,想了不少辦法,可是土地違法案件仍然頻頻發生,涉土信訪居高不下,國土資源所經常處於被動應付狀態,面對這一嚴峻形勢,局黨組不得不坐下來召開專題會議,集思廣益,共謀良策,通過分析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土地違法點多面廣,國土資源管理人員顧此失彼,等到發現,已形成事實。一個所就那麼四五個人管幾十個行政村,上百個自然村,好幾萬人,每天不停地跑也要三四天時間才能巡查一遍,對農民建房,在耕地上挖土的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制止,以致延誤時機。二是大部分村幹部認為,土地管理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想躲就躲,能推則推,個別人甚至站在一旁「看熱鬧」,嚴重的甚至組織群眾暴力抗法,干擾國土資源所的執法。三是國土資源所的人員不能天天住在農村,時時守著耕地,這給違法人員提供了鑽空子的空間。一些不法農民同國土資源所玩貓膩、打游擊,你白天巡查,他就在夜間違法,你在村東搞宣傳,他到村西去取土。事實表明,要制止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耕地安全,單憑國土資源所的力量還遠遠不夠,最好能在每個行政村物色一至兩名得力幹部,協助國土資源所管好用好土地,給他們定職責、壓任務、名譽上獎勵、待遇上優惠。綜合考慮農村情況,農村黨支部書記或者能力較強的村委會主任兼任比較合適,因為他們在廣大群眾中威信高,說話有人聽,做事有人幫,具有影響力、號召力和凝聚力,能擔當起保護耕地的重任。從待遇上講,他們都享受著政府發給的工資。認識統一後,我們將其當成一件大事,及時向商丘市國土資源局和寧陵縣委、縣政府領導匯報,我們的建議得到了領導們的支持。為了有力地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縣政府專門以寧政辦〔2006〕2號文件發文,要求各鄉鎮從現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中確定土地協管員,選拔程序是群眾推薦、鄉鎮黨委政府領導把關、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並頒發聘任證書的方式,為每個行政村配備一至兩名土地協管員,負責宣傳土地法規政策,協助國土資源所做好執法巡查和耕地保護等項工作。2006年2月,全縣366個行政村498名土地協管員經過集中培訓後,持證上崗,正式成為國土資源執法協管員。讓土地協管員參與國土資源所的執法巡查和土地信訪案件協調工作,起到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信訪案件早發現、早預防、早報告、早制止的作用,提升了國土資源所的執法能力,為國土資源所裝上了「千里眼」,安上了「順風耳」,有效解決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現難、查處難、制止難的問題,在國土資源所與執法對象中架起了一座堅不可摧的橋梁。

二、提升監察效能,確保執法到位

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所的重要職責和中心任務,如何提高效能,我們做了如下探討和嘗試:

一是建立由國土資源所與縣局執法大隊和村級協管員三位一體的執法網路。按照「屬地管理、有案必查」的原則,積極探索「全員執法、全面覆蓋、全程監管」的執法監察新路子。縣執法大隊30多名執法監察人員分為南北兩片與各國土資源所密切配合,明確責任,真正起到了巡查在一線,制止在萌芽。形成「人人都是執法員,個個屬於執法隊」的態勢,凝聚全員執法的合力。國土協管員都是土生土長,天天跟土地打交道,與農民朝夕相處,能起到你動我知。這種三位一體優勢互補的執法監察網路,使土地違法案件的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從而大大降低了執法成本。

二是落實國土資源所執法監察責任制。我們把執法監察當成「一把手工程」,實行一票否決,縣局領導若因行動遲緩,領導不力,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必須引咎辭職。鄉鎮國土資源所不認真履行巡查職責,不能及時發現或發現後避開矛盾、不予及時制止,或制止不了也不上報,實行責任追究。對於不稱職的協管員,按照程序隨時予以解聘。今年6月,有少數已經關閉的粘土磚瓦窯廠死灰復燃,出現了反彈,而主管此項工作的地礦辦主任和劉樓、柳河兩個國土資源所所長,因畏首畏尾,不敢大膽作為。縣局採取果斷措施,予以降級處分,工作很快出現了新局面。

三是不斷探索執法監察的新模式。首先是由事後查處向事前監察轉變。我們下大力氣改變過去重查輕堵的被動局面,加大巡查的密度和力度,堅持做到巡查「無假日、無死角、全天候」,採取喇叭宣傳,口頭警告,下發《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等方式,當面予以制止,對於當事人不聽勸阻或陽奉陰違的,實行暗中監管和蹲守等措施,確保各類土地違法行為在第一時間發現、制止、報告並處理。其次是平面執法監察向平面與立體執法並重轉變,查處的重點不僅放在農田取土和違法佔地以及土地用途改變和超占面積上,同時兼顧建設用地閑置、建築系數、容積率是否達標等方面。再次是從單一執法向聯合執法轉變。為了解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單獨執法、孤軍奮戰形成的執法監察缺位、空位和不到位等問題,我們同公安、紀檢、法院、電力、交通、建設等單位,建立聯合協同執法機制,使執法難、執行難得到了有效化解。

三、優化鄉所配置,營造工作環境

無論一個單位,一個團隊還是一個部門,一把手始終處於主導地位。俗話說: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所以選優配強國土資源所所長是提高執法監察能力的先決條件。選擇能力強、作風正、堅持原則的所長,執法監察能力就能提高,耕地保護目標就能實現。因此,我們首先從全局200多名人員中,採取個人演講,大家評議,黨組審定等程序選聘國土資源所所長。由於所長選得准、配得強、素質高,國土資源所各項工作比學趕超,勇爭一流,使國土資源所活力大增,執法能力大大增強;其次是實行全員培訓,把學習當任務,以學習促工作,以考試促學習,我們除堅持年初歲尾對國土資源所人員進行為期兩周的封閉培訓學習外,還採取定向幫扶,結對幫扶,為國土資源所人員編印《執法實務和行為規范手冊》,堅持每周二、五學習。同時,每周舉辦案例分析會,每季度都要進行文化考試,評比最佳執法卷和最差執法卷,國土資源所的人員的學習積極性、工作能力不斷提高,因此有效提升了國土資源所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效果;三是營造鄉所執法環境。截至去年,全縣15個國土資源所的辦公環境全部進行了改造和重建,縣局統一為國土資源所配置了桌椅、檔案櫃,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安裝了電腦、電話,配備了監察執法車輛,縣局將財政返還的罰沒收入中的30%返還鄉所,作為執法巡查經費。目前,15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全部達到了五有標准:即有電腦、電話、執法車、照相機、二百平方米以上的辦公用房。

三年多來,由於我們重視並積極探索執法監察的新路子,不斷提高國土資源所的執法監察能力,使我縣的土地違法案件大幅減少。據統計,全縣2005年發生各類土地違法案件852起,2006年降為356起,2007年降為234起,2008年降為37起,截至2009年9月,僅出現8起,而且這些案件都得到了及時處理,沒有一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發生,赴省進京的土地信訪案件連續兩年都是零。

四、存在問題及建議

一是土地違法案件執行難。由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職責限制,對違法建築,沒有拆除權,所以對不聽制止的違法用地戶,只能通過程序移交法院強制執行,等到執法的程序走完,違法建築已經建成,特別是農民建房表現尤為突出。移交法院後,法院的執行力度有限,案件執行率極低。對土地違法案件對象戶難以形成震懾,使土地違法案件屢禁不止。因此,建議擴大國土資源執法許可權,把國土資源初始違法的拆除權交由縣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關執行,既可消除違法苗頭和及時制止違法案件的發生,減少違法者的經濟損失,又可有效解決違法案件移交法院後的執行難和執行率低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

二是提高國土資源管理執法的威力,建議成立國土資源公安派出機構或自上而下建立與公、檢、法、司的聯動機制,以確保執法監察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對違法案件的及時制止。

三是由於縣、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耕地保護負總責的認識不到位,違法佔地面積超過15%的責任追究難以落實,導致縣、鄉政府的違法沖動依然存在,給國土資源執法工作帶來困難。因此,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縣、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嚴厲的問責制度。

四是管理體制不利於執法。現在是系統管「帽子」,地方管「票子」,無形的給執法帶來困難。建議自上而下統一政策和要求,解決經費問題。

(2009年9月22日在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工作座談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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