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訴訟
⑴ 行政處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行政復許可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制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
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仲裁
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訴訟
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
⑵ 如何起訴行政執法局
也是到法院起訴,不過是行政訴訟,不用清律師,法院門口有人寫訴訟書的,二三百元。
⑶ 什麼樣的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謝謝
行政行為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定授權的社會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利而實施的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不服行政主體的下列行政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強制措施。
具體指強制扣留、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人身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強制措施,及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災害等情況下,為社會安全採取的強制措施。
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企業經營自主權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並權,勞動用工權,內部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
如申請工商、技術監督、交通、規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修理器具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衛生許可證。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撫恤金主要有兩種:一是傷殘撫恤金;二是遺屬撫恤金。這里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對規定由企事業單位發放的,不屬行政訴訟范圍。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的。
如各種攤派、多收費等。
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即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起訴。
⑷ 能否對行政執法監督行為提起訴訟
行政執法監督是抄個范圍挺襲廣的概念,似乎並沒有專門法來明確執法監督的具體內容,也不是一個法定的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像問題中提到的情況,監督機關其實已經履行了監督的職責,但並沒有所謂「強制執行」的程序。通常這種監督更直接對應的是問責,即追究被監督機關責任的問題。事實上,如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可直接以該機關為對象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個人認為就監督機關的監督不力提起訴訟似乎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式。
⑸ 行政處罰的訴訟期限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訴訟期限一般為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回問題的解釋》答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⑹ 行政官司怎麼打,執法不作為則么辦
根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執法不作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被行政處罰的人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當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訴訟問題的批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經他字(82)第25號請示報告收悉。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當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訴訟問題,經我們研究,現答復如下:
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我們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而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你院來文請示的問題,應按照上述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辦理。
此復
附一: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工商部門罰沒處分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能否受理的請示報告 法經他字(82)第25號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六安地區、淮南市法院系統,去年以來先後分別受理了3起當事人(均系法人)對工商部門罰沒處分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工商部門意見很大,反映極為強烈,以法院侵犯了他們的職權為理由,拒不應訴,並多次向當地黨委和我院書面報告,抗議法院受理,現將這3個案件的概況、工商部門抗議受理的理由及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六安地區金寨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是,河南省潢川縣土產公司1980年10月中旬委託我省六安地區金寨縣百貨公司城關零售商店和知青門市部代銷八位數電子計算器170隻,訂價每隻80元。1981年5月26日金寨縣工商局以販賣走私商品為由,將代銷已出售103隻的價額8千餘元及還未售出的計算器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潢川縣土產公司以電子計算器被指定為廢舊回收公司經營而土產公司包括廢舊回收業務;在國家指定收購單位進貨、報過海關稅、並有正式發票;而且是在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80)184號文件下達前進的貨等理由,多次要求工商局及其上級處理,均未獲答復。為此,才向金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淮南市受理的2件,是謝家集貿易貨棧於1981年3月從內蒙購進葵花籽7萬斤,經主管部門批准以批發價每市斤0.74元,零售價每市斤0.84元出售。謝家集區工商局經淮南市工商局批准,以該棧擅自提價支持職工搞投機倒把為由,對該棧罰款3119.74元,該棧及市供銷社不服,以葵花籽是三類農副產品,可以議購議銷;且銷售價並未超過物價部門規定的每市斤不高於0.88元的限制,曾四次向市有關主管部門及市財辦報告,要求處理,均未獲結果,才向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是大通貿易貨棧於1980年底81年初從河南省沈邱縣購進各類香煙1810件,價值28.4萬余元,大通區工商局以該棧倒賣香煙為由,罰、沒款2.2萬余元,該棧及其主管部門不服,多次向市財辦及有關單位反映,一直未獲解決,遂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市中院曾將起訴書轉請市財辦處理,被市財辦退回,法院又將起訴書退回原起訴單位,今年2月,他們再次向法院起訴,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好再推,才立案受理。
他們立案受理的主要依據,是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1981年7月編印的《經濟審判工作參考資料》第七期刊載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妥善處理經濟罰款糾紛案件》一文。在立案受理後,這兩個地方的工商部門拒不應訴,他們的主要理由是:「1981年第三期《民主與法制》雜志『法律顧問』刊登該刊編輯部法律顧問組答司法工作者翟寶成同志問,明確解答當事人因對市場管理部門給予的沒收罰款處分不服而向法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法院不宜受理」。「人民法院不宜採用判決或裁定的方式撤銷或變更市場管理部門所作的處分決定。因此,法院直接干預工商部門查處投機倒把案件和受理申訴的行徑是毫無根據的。工商部門成為被告是不應該的。」
我們認為,這類案件應該由國家行政部門處理。根據工商部門的規定,也沒有明確如果對其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由於行政部門不管不問,當事單位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在推無可推的情況下,根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驗予以立案受理也不是絕對不可以。最近,王戰平副院長講話中提到「行政案件」,是否包括這類案件?行政案件到底是指哪些案件?還不明確。特別是考慮到這類案件有一定的數量,有的主管部門確實採取不管不問的態度,法院受理他們又不願意。我們又陸續接到一批這類案件,因為立案受理後,案件難辦,工商部門堅決不願當被告,甚至到處反映法院干涉他們的工作,而且我們也找不到受理立案的法律依據,所以要各地暫不立案,告知起訴單位向工商部門的上級單位去申請復議,這樣也往往久拖不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這類案件的受理許可權應及早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於經濟審判業務的開展。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等有關單位,對這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聯合下文,以便執行。
以上報告,妥否,請復示!
1982年11月5日
附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廣東省信宜縣商業信託貿易公司對工商部門罰沒不服引起的一件經濟合同糾紛案法院能否受理的請示報告 法經他字(83)第7號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關於廣東省信宜縣商業信託貿易公司向我院訴我省阜南縣地城供銷社為兔毛質量等問題引起的購銷合同糾紛一案,因為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罰沒是否正確的問題,這類案件我省有的法院根據你庭1981年7月編印的《經濟審判工作參考資料》第七期所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介紹的經驗,曾受理立案處理過3件,引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滿,向黨委和上級法院多次控告當地法院,由於找不到足夠的法律依據,使這類案件無法審理,為此,我院曾在1982年11月5日以法經他字(82)第25號函向你院請示:關於當事人對工商部門罰沒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能否受理?迄今未見復示。現在信宜縣商業信託貿易公司委託信宜縣法律顧問處再次向我院催辦,要求立案處理。我院對是否能立案處理沒有把握,特再向你庭請示,請早日給予復示,以便答復原訴單位。
⑻ 如何對執法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請將問題完善,便於解答。
⑼ 關於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專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屬,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⒈主要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職權的;
⒌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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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新《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要求如下:
1、抽象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2、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制度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本條規定主要注意對聘請律師數量的影響,因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這意味著:負責人出庭的,可以委託最多兩名律師,不出庭的最多隻能是一名,因為必須要有一名工作人員出庭,不允許單位不派人,只找兩名律師。
3、行政處罰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六)明顯不當的。」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4、關於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5、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可能面臨追責
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