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
A. 什麼是安全工程師
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並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
考試介紹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從2004年開始,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1]
編輯本段報名條件
2013年安全工程師報名工作已陸續開展,以下信息為2013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報考條件。請各地考生以官方公布信息為准。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二)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兩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核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業務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當年年底。
因各地安全工程師報考條件有所不同,以上信息信息僅供參考。例如,吉林-取得其他專業學歷,本科以下學歷其相對應的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第二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其相對應的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年限延長1年。
免考條件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編輯本段報名事項
考試報名工作一般在4月至5月進行,具體報名時間請查閱各省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布的報考文件。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站在線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繳費手續,考生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具體報名安排詳見各省的報考文件)
申請參加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下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還須提供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上述證件均為原件)。安全工程師考務費(報名費)各省略有不同,一般每科在45元-110元之間。
編輯本段報名時間
安全工程師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考試時間為每年9月的第一個星期六和星期日。
編輯本段考試時間
2013年度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確定為9月7、8日。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3年9月7日
9:00—11:30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14:00—16:30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2013年9月8日
9:00—11:30
安全生產技術
14:00—16:30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註:特殊情況請參看各省市考試通知。
編輯本段報名辦法
須由本人先在當地的人事考試中心網站上提交報名,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然後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在規定時間內在網站上交報名費。在考試之前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核發准考證。考生憑准考證和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管理的單位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編輯本段職業定位
關於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定位,有據可查的只有國家局的有關辦法,具體是安全管理、咨詢、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驗收等。關於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待遇,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據對國家政策的理解、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幾點:
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的目的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多發。在此多事之秋,如何穩定現有的安全管理、技術人員隊伍,就成了知識經濟時代安全生產工作的首要問題。國家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給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前景
非常樂觀。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在未來五、六年內,將達到不低於注冊會計師、注冊律師的水平,但是國家局沒有明說。為什麼國家局不明說?因為如果國家局明確規定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和待遇,那麼將有很多不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那樣就違背了國家局的初衷——要讓絕大多數為安全生產事業作出貢獻的老安全員在三年內成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另外,只有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人數達到一定數量後,國家才可能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國家局在等,通過考試的人也要耐心地等。
待遇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待遇將來會提高到非常高的水平。第一種人,是有能力、有作為的人,這些人的待遇將達到安全副總的水平,准確的說法叫「安全總監」。具體說來,這些人具備全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確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水平。這些人原先的待遇基本上已經達到了副廠級或正科(處)級,只不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辦法實施後,要求他們必須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第二種人,是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員,他們的待遇將提高到安全科(處)長的水平。這些人的待遇,提高到了原來頂頭上司的水平,必然努力工作,想方設法保證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這樣就實現了穩定現有的安全管理、技術人員隊伍的目的。第三種人,屬於安全生產領域的知名專家、博士或海歸派,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相關的技術服務。這些人的生活最滋潤,實現了名利雙收。第四種人,從原來的單位跳槽到中介機構工作。這些人的收入隨政策、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可能比一般的安全管理人員提高了,但相對來講不夠穩定。社會地位也不如第一、第三種人。
執行時間
還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可以預期。
2006年,國家局發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2007-2008年,國務院發布《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條例》,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不要求參加考試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工作經歷,但考試會非常地難,沒從事過安全工作的人幾乎不可能通過考試;
2010年,全國人大頒布《注冊安全工程師法》,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全面走上正軌,實現國際互認,注冊安全工程師成為受人尊敬的行業。
存在問題和困難
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的人員,能否承擔與其權力、待遇相應的責任?這也就是國家局在注冊時,要求通過考試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的原因。因為國家局不可能了解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只能依據他所在單位對他能力和作為(工作業績)的評價,決定是否准予注冊。
編輯本段考試方式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方式為閉卷考試,在答題卡或試卷上作答。
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科目分為四科,分別是:《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全部通過方可注冊。前三個科目的考試題型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的題型為主觀題,即根據所給出的案例內容,回答所提出的問題,答案寫在試卷上。
2011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已經過修訂,修訂內容請點擊《2011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情況說明》。中國安全生產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委員會、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根據修訂後的考試大綱,組織專家重新修訂完成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2011版),應考人員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考試的科目中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其中後三科安排的比較合理,但是安全生產技術這一科目比較雜,沒有系統化。由於安全工程師是按礦山、危化、建築施工、交通、電力、通用幾個專業注冊的,所以建議將安全生產技術這一門分解為礦山、危化、建築施工、交通、電力、通用安全技術,考生可以從這幾個專業中選擇一個。而且分解後的安全生產技術可以深化、系統化、專業化,真真正正成為一門技術,而不像之前的只是一個大雜燴且沒有深化。
另外,由於人事部和勞動部合並了,勞動部之前推行的國家職業資格「安全評價師」(即採用安全系統工程的方法與手段,對建設項目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存在的風險進行安全評價的人員),和人事部、安監局推行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有異曲同工之處,為了加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含金量和權威度、實用性。
前三個科目的考試題型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單項選擇題」要求從備選項中選擇一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作為答案。「多項選擇題」的每題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選項,錯選、漏選均不得分。在全部選擇題中,有70個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15個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
第三科目《安全生產技術》試卷由1組必答題和4組選答題組成,必答題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4組選答題分別為
「礦山安全技術」(第七章)、「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第八章)、「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第九章)和綜合安全技術(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考生須完成必答題(佔分值的90%)的內容和任意一組選答題(佔分值的10%)的內容。
第四科目《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的題型為主觀題,即根據所給出的案例內容,回答所提出的問題,答案寫在試卷上。考試內容包含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應急預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等內容,本科目考試內容覆蓋前三科的所有知識,綜合性較強,旨在考查考生對前三科所有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
四個科目每科試卷總分均為100分。
科目名稱
考試時間
題型題量
滿分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5小時
單選題:70道多選題:15道
100分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5小時
單選題:70道多選題:15道
100分
安全生產技術
5小時
必作:單選題多選題:選作
100分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5小時
案例題:5道
100分
考試科目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成績管理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編輯本段合格標准
2012年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准:
科目名稱
試卷滿分
合格標准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
100
60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100
60
安全生產技術
100
60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100
60
編輯本段考試大綱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
考查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安全生產法》
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所構建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和要求、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和安全生產義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礦山建設安全保障的規定,礦山開采安全保障的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規定;《消防法》中關於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規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規及相關行政法規中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法律責任;《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部門規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法律責任;新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主要內容。
安全知識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考查安全生產管理理論和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發展理念;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安全生產投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方式和內容,煤礦安全生產監察體制.方式和內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體制、方式和內容;安全評價的內容、程序及方法,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寫,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及辨識;重大危險源知識、辨識標准和方法,重大危險源的評價與監控措施;職業危害因素與職業病的分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評價,職業危害申報;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演練與評審;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立的方法、步驟;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安全生產統計分析方法。
安全生產技術
安全生產技術
考查機械製造和使用過程中主要設備、場所危險因素的類型和機械本質安全要求,機械通用安全技術
要求和機械傷害主要類型及預防對策,電氣事故類型、事故原因及危害後果等;電氣安全,電氣安全系統技術要求,機械製造生產過程中工作場所的安全要求、安全防護技術;火災防治,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的主要危險因素,各類火災發生的特點、發展規律及危害性,不同種類火災的防治方法和技術關鍵,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企業防爆工程和建築結構等相關技術;特種設備安全,特種設備安全性能評價的各類檢測技術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檢驗.各類特種設備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特種設備使用安全技術。特種設備檢修過程安全措施及檢修安全,特種設備常見事故的產生原因及控制措施;安全人機工程的主要內容、人機系統的類型、機械傷害類型,機械設計本質安全要求,機械設備故障診斷技術,人機功能分配,人機系統常見的事故及其原因、人機系統可靠性設計基本原則;職業危害控制與治理措施;交通運輸危險有害因素和事故防治技術,交通運輸安全技術措施;礦山主要災害及防治技術,鑽井作業主要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石油修井作業過程中主要危險控制;建築施工傷亡事故類別,施工現場及建築施工安全.建築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危險化學品的基本特點、主要危害、事故預防,危險化學品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化學灼傷、防污染擴散措施,作業環境氣體檢測;各專業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准。
案例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一、考試目的
考查專業技術人員綜合運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安全生產管理理論和方法、主要安全生產技術,分析和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1.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評價。、職業病危害評價和安全技術措施制定的案例分析。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修訂、安全教育培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相關方安全管理的案例分析。
3.安全生產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和安全文化建設的案例分析。
4.應急體系建設、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應急准備與響應、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的案例分析。
5.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安全生產統計分析的案例分析。
編輯本段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11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
編輯本段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准和本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方針目標,並督導實施。
3、掌握安全動態,制定或修改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制度,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協助領導組織推動安全生產活動,宣傳安全生產法規,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5、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遇有重大險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並責令有關單位處理。
6、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會審,並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參加施工生產例會,掌握施工生產信息,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提出防範建議。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8、組織開展《安全標准工地》創建活動,負責《安全標准工地》的考評工作。
9、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和評比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10、制定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溫及勞動護膚用品的管理辦法和發放標准,並組織實施。
11、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事故統計、分析、定性、定責和上報,對各單位執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負責職業健康安全相關信息的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和要求。
13、接受和配合職業健康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落實和監督檢查事故處置方案的實施情況。
1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1995年及以後,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B. 2012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分幾章
教材應該不變,還是俺11年的來
C. 跪求2019年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的練習題
可以到大立教育官網的安全工程師版塊免費下載歷年真題!!!!!!!
D. 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的相關法律都有哪些啊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四、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時間的截止日期為2004年底。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 五、免試條件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E. 安全工程師報考條件是什麼
安全工程師考試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F. 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中的判多少年怎麼記
建議用表格法進行記憶,找出不同時間與相同時間對比記憶。
湖南新世紀職業培訓學校有專門做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的,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G. 注冊安全工程師關於法律法規的修訂有哪些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為便於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第18號、第13號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第81號、第47號修正)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第52號、第48號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18號修正)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73號修正)
6.《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7.《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
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正)
9.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第638號、第653號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正)
1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2.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63號修正)
1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第42號、第77號修正)
14.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5.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17.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
18.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第119號修正)
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3.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78號修正)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第79號修正)
5.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6.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79號修正)
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正)
9.《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
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公布)
1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
1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第63號修正)
13.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
14.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
15.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6.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第78號修正)
17.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第80號修正)
18.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89號修正)
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
20.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
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
一、原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印發<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於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危險品儲運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安全工程技術研究,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安全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二)勞動衛生工程
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控制技術;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衛生工程技術研究,勞動衛生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衛生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衛生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三)特種設備安全工程
承壓設備安全工程或起重設備安全工程中的科學技術或信息系統的研究、開發與推廣、規劃設計與實施;安全生產運行控制;檢測檢驗、監控、監督監察與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四)安全檢測檢驗技術
1.生產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和評價方法、技術研究;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研製開發、標定校準、安裝調試、運行控制和維護維修;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2.綜合性專職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五)安全系統工程
安全工程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安全工程監督與綜合性技術標准、技術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預測預防與咨詢建議、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術人員職業詳細信息
職業名稱: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職業編碼:2-02-28(GBM 20228)
所在分類: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
(1)2-02-28-01 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安全防範系統工程規劃、設計、安全防範風險和系統防護效能評估並指導實施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識別、分析和評價被防護對象的安全防範風險、編制系統建設規劃;
2.研究、設計被防護對象、系統自身的防護方案和系統工程施工技術方案;
3.制定系統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計劃,並指導工程施工;
4.編制系統操作手冊和報警處置預案;
5.分析、評價系統防護效能,並出具評價報告;
6.進行安全防範技術咨詢。
(2)2-02-28-03 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制定安全生產工作思路、落實安全生產事項;
2.制定安全生產計劃、目標、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指導實施;
3.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應用和安全培訓方案。
4.制定安全檢查計劃,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事故危害預防預測,分析、評估、處理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報告;
5.制定、評估重大隱患的整改方案;
6.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預案,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7.進行職業衛生預防預測。
(3)2-02-28-04 安全評價工程技術人員
從事生產安全風險度分析、事故影響范圍預測、損害程度估算並制訂防範措施的工程技術人員。
主要工作任務:
1.收集案例資料,編制生產安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方案。
2.實地勘查、測量、辨識、定性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危險源;
3.量化計算風險度,預測可能發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響范圍、損害程度;
4.制定防範生產安全風險的技術、管理措施並指導實施;
5.提供生產安全風險評價咨詢服務,編制評價報告。
H. 安全工程師執業基本素質要求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託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並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I.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考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3、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後,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5、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6、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第十一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9)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名時間:
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有關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注冊安全工程師報名材料:
申請參加咨詢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下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還須提供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上述證件均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