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大督察總結
①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稅收執法督察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督察工作,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執法督察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收執法督察(以下簡稱執法督察),是指縣以上(含縣)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的行政監督。
第四條 執法督察應當服從和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堅持依法督察,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五條 被督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執法督察。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督察內審部門或者承擔稅收執法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督察內審部門),代表本級稅務機關組織開展執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制定本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
(二)組織實施執法督察,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並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
(三)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牽頭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實施執法疑點信息分析監控;
(四)督辦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監督部門對稅務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向本級和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執法督察工作情況;
(七)通報執法督察工作情況和執法督察結果;
(八)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執法督察實行統籌規劃,歸口管理。督察內審部門負責執法督察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落實。稅務機關內部相關部門應當樹立全局觀念,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執法督察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執法督察與其他具有監督性質的工作協同開展。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統一安排專門的執法督察工作經費,根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和具體執法督察工作的開展情況,做好經費預算,並保障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
第九條 上級稅務機關對執法督察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督察,也可以授權或者指定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察。
第十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執法督察結論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級稅務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復查、抽查等方式,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職責、遵守紀律、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執法督察人才庫,為執法督察儲備人才。根據執法督察工作需要,確定執法督察人才庫人員基數,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人才庫輸送人才。
第十三條 執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內審部門人員獨立完成,也可以抽調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優先抽調執法督察人才庫成員參加。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執法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國務院和上級稅務機關有關稅收工作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文件,以及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制定的涉稅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或者督查、督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五)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六)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
(七)其他需要實施執法督察的稅收執法事項。
第十五條 執法督察可以通過全面執法督察、重點執法督察、專項執法督察和專案執法督察等形式開展。
第十六條 全面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廣泛、系統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重點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些重點方面、重點環節、重點行業的稅收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專項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項特定內容涉及到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案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特定稅收執法事項,以及通過信訪、舉報、媒體等途徑反映的重大稅收執法問題所涉及到的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執法數據進行分析、篩選、監控和提示,為各種形式的執法督察提供線索。 第二十一條 執法督察工作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主要包括准備、實施、處理、整改、總結等階段,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復查。
第二十二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後統一部署實施。
未納入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的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的執法督察,應當在實施前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實施執法督察前,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制定包括組織領導、工作要求和執法督察的時限、重點、方法、步驟等內容的執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成立執法督察組,負責具體實施執法督察。執法督察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執法督察組組長應當對執法督察的總體質量負責。當執法督察組組長對被督察單位有關稅收執法事項的意見與其他組員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在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二十五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對執法督察組人員進行查前培訓,保證執法督察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督察單位下發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告知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需要准備的資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單位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在本單位范圍內予以公布。
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執法督察可以採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聽取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情況匯報;
(二)調閱被督察單位收發文簿、會議紀要、涉稅文件、稅收執法卷宗和文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查閱、調取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電子文檔和數據;
(四)與被督察單位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有關情況;
(五)特殊情況下需要到相關納稅人和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或者取證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進行,並商請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以及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所有數據查詢許可權。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的稅收執法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製作《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底稿》。
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寫明行為的內容、時間、情節、證據的名稱和出處,以及違法、違規的文件依據等,由被督察單位蓋章或者由有關人員簽字。拒不蓋章或者拒不簽字的,應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
收集證據材料時無法取得原件的,應當通過復印、照相、攝像、掃描、錄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復制有關資料,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原件由單位保存的,還應當由該單位蓋章。
第三十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匯總,並向被督察單位反饋情況。
被督察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反饋的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提供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起草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內容包括:
(一)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法、步驟;
(二)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的基本情況;
(三)執法督察發現的具體問題,認定被督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對發現問題的擬處理意見;
(五)加強稅收執法監督管理的建議;
(六)執法督察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工作底稿、證據材料、陳述申辯資料以及與執法督察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進行整理,提交督察內審部門。
第三十三條 督察內審部門收到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和其他證據材料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理:
(一)執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資料是否齊全;
(三)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策等是否正確;
(四)對被督察單位的評價是否准確,擬定的意見、建議等是否適當。
第三十四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應當通知執法督察組對證據予以補正,也可以重新組織人員進行核實、檢查。
第三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對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有疑義的問題,以及涉嫌違規的涉稅文件,應當書面徵求本級稅務機關法規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也可以提交本級稅務機關集體研究,並做好會議記錄;本級稅務機關無法或者無權確定的,應當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請有權機關解釋或者確定。
第三十六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審理結果修訂稅收執法督察報告,送被督察單位徵求意見。被督察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限期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被督察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對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作必要修訂,連同被督察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一並報送本級稅務機關審定。
第三十七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本級稅務機關審定的稅收執法督察報告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經本級稅務機關審批後下達被督察單位。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提出自行糾正的事項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適用於對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被督察單位作出評價。
受本級稅務機關委託,執法督察組組長可以就執法督察結果與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涉稅文件,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決定:
(一)對下級稅務機關制定,或者下級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責令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
(二)對本級稅務機關制定的,應當停止執行並提出修改建議;
(三)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制定的,同級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向發文單位提出修改建議,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九條 除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對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稅收執法行為,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處理決定:
(一)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四)未正確適用法律依據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六)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予以撤銷;
(七)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第四十條 被督察單位收到《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以書面形式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報告下列執行結果:
(一)對違法、違規涉稅文件的清理情況和清理結果;
(二)對違法、違規的稅收執法行為予以變更、撤銷和重新作出執法行為的情況;
(三)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四)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被督察單位對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並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執法督察結果和執法督察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執法督察事項應當保密的,可以不予通報。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督察結果報告制度。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執法督察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等工作建議,向本級稅務機關專題報告,並作為有關業務部門的工作參考。
發現稅收政策或者稅收征管制度存在問題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執法督察工作總結和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執法督察工作資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
執法督察檔案應當做到資料齊全、分類清楚,便於質證和查閱。 第四十六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查詢許可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阻撓執法督察的,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被督察單位未按照《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的要求執行,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執法督察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各級稅務機關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執法規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予以通報,同時將其先進經驗進行推廣。存在重大執法問題的單位、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不得參加先進評選。
第五十一條 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在執法督察工作中業績突出的執法督察人員,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並將其業績作為在優秀公務員等先進評選活動中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相關文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同時廢止。
② 求關於督察(督察警容警紀德)制度的心得體會
你好!! 我修改了
這是我找了很久才找到的 網上的基本都在這了
我是一名監獄人民警察,非常榮幸能夠轉業到市公安局,成為一名光榮的人民警察。要談對公安工作的認識,我的體會應該更深一些,我的父親是一名從警二十餘年的老警察,常年奔波、任勞任怨、盡職盡責,將自己的一生奉獻給了公安事業;我的妻子是一名從警五年的年輕警察,經常起早貪黑、加班加點、不知疲憊;今天,我又義不容辭的成為其中一員,我倍加珍惜此次改變命運的機會,決心以更加飽滿的熱情、昂揚的鬥志、奮發的精神投入到公安工作中。下面我談一談對公安工作的認識。
公安工作是鞏固國家政權的重要工作,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肩負著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懲治犯罪、服務群眾、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使命。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隊伍建設是根本、也是保障。這就要求我們人 …
一直以來,公安系統在我單純的心中充滿著不盡的神秘。是啊,面對國旗,我怎能不庄嚴;面對國徽,我又怎能不肅穆?!我們的公安幹警們年復一年,日復一日地奮戰在治安管理的第一線,為我縣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奉獻著自己的青春甚至畢生的心血,為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優化投資環境、促進和諧東至的發展作出了令人矚目的貢獻!我為我今天能在這樣的崗位上工作而倍感自豪,我為我能在這些可敬可愛的同志們身旁學習而倍感慶幸!……
監獄人民警察是指依法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2.監獄人民警察的組成
根據我國《監獄法》、《人民警察法》的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員組成:(1)各級監獄管理機關的公務員;(2)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務員;(3)各類監獄科研和教育機構的研究人員和教學人員。
二、監獄人民警察的特徵
(一)監獄人民警察具有的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徵
監獄人民警察是國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階級性,掌管社會治安,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紀律部隊,執行武裝性質的任務,配備武器裝備。因此,監獄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國家性、武裝性、治安性特徵。(二)監獄人民警察具有的除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徵之外的特徵1.功能特殊性
監獄人民警察是國家的一支重要刑事執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國家的刑事訴訟活動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大程序。從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目的角度來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根本目的是預防和打擊犯罪、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監獄人民警察擔負的刑罰執行工作任務又尤為重要。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務,是抓捕犯罪人、認定犯罪、判定刑罰,而更重要的是刑罰執行。只有通過刑罰執行,才能將國家的判決落到實處,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的公民,實現刑罰的根本目的。可見,刑罰執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動中最重要的內容。因此,這種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監獄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2.角色多重性
監獄人民警察由於工作需要,雖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國家職權的特種公務員,但在社會角色上卻具有多重性。在執行刑罰的工作中,他們不僅是刑罰執行的具體落實者,也是教育者,擔負著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務,同時還是組織者,擔負著組織罪犯勞動的行刑勞動組織工作。作為監獄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充當好多種角色,才能把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分子,改造轉化成為守法公民,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3.任務艱巨性
監獄人民警察執行刑罰懲罰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為守法公民的轉化過程是非常復雜與艱巨的社會工程,這是由工作對象所決定的
一些高素質的專業人才來激活監獄內部的監獄警察人才資源。因此,要重視做好監獄警察人才引進工作,對將要引進的人才不僅要強調有真才實學,而且這種真才實學確實是為監獄所需,以保證引進人才的質量。
你自己要認真去看 刪除一些不必要的加上一些必要的 才能完善 不能照著一字不漏抄下來
如果不全面 那對不起了
這只能做參考 你必須自己加點東西進去才完整。
我特意上線為你修改 你得選我哦
我可不是在網上照復制下來的哦!
謝謝
③ 如何更好地開展好2014年的稅收執法督察工作
首先,職業是一種謀生手段,通過就業實現生存的需要,保障個人最基本的吃喝拉撒睡的需求。用一份工作來養家糊口,更是每個人不可逃避的責任。這個層次是每個人最原始、最基本的想法,屬於工作的第一重境界。
④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介紹
《稅收抄執法督察規則》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9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執法督察的組織管理、執法督察的內容和形式、執法督察實施程序、責任追究及獎懲、附則6章55條,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予以廢止。
⑤ 督察員的年度工作總結怎麼寫
年終總結、盤點是對一年工作全面梳理和評估的過程,是做好工作的「上篇文章」,為制定謀劃好來年工作的「下篇文章」服務。臨近年末,各類總結紛至沓來。總結既是「回頭看」,又是「晴雨表」,不僅能回顧成績,認清不足,發現問題,汲取經驗教訓,更能感受成長收獲,激發干勁,並以此為據進行客觀考評。
總結正文的結構由前言、主體、結尾組成。
1、前言。即正文的開頭,一般簡明扼要地概述基本情況,交代背景,點明主旨或說明成績,為主體內容的展開做必要的鋪墊。
2、主體。這是總結的核心部分,其內容包括做法和體會,成績和問題,經驗和教訓等。這一部分要求在全面回顧工作情況的基礎上,深刻、透徹地分析取得成績的原因、條件、做法、以及存在問題的根源和教訓,揭示工作中帶有規律性的東西。回顧要全面,分析要透徹。
不同類型的總結,內容有所側重,全面性總結其主體包括兩個層次,即成績和經驗,存在的問題和教訓。對於一般的工作總結,重點放在成績和經驗上。
總結正文的結構,主要採用邏輯結構形式。全面性總結根據過去一段工作中的成績和問題,或者經驗和教訓的內在聯系去組織材料。專題性總結以經驗為軸心去組織材料。
3、結尾。可以概述全文,可以說明好經驗帶來的效果,可以提出今後努力方向或改進意見。
⑥ 稅收執法督察和稅收執法檢查的區別
兩者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都是稅務機關對下屬機構、單位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區別可能是督察偏重於已經完成或現在正在進行的執法行為,重在規范、推動工作;而檢查側重於已經完成的執法工作,重在發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