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審批流程太復雜了,一天一夜都講不完。」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詒川在海南「兩會」上「曬」出了他製作的「行政審批長征圖」。長達5頁的A3紙張,詳細記錄著一個投資項目從獲得土地到辦完手續,需經過30多項審批,蓋上百個章,全程最少需歷經272個審批日。
新一屆政府把簡政放權作為深化改革的「當頭炮」,去年國務院共下放和取消了334項行政審批事項。但為何基層的行政審批仍如此拖沓冗長?
個案 辦完1塊地經歷五屆區委書記
前期籌備階段90個工作日,土地獲取階段154個工作日,方案審查階段20個工作日……邢詒川拿著行政審批「長征圖」說:「一塊地的命運太艱難了。」
邢詒川製作的行政審批「長征圖」顯示,一個投資項目從土地獲得到辦理房產證,需經過土地獲取、方案審查、工程許可等8個階段。
「審批涉及的部門太多。」邢詒川說,有的部門對同一個項目的審批要涉及內部的幾個科室,且前後要進行多次審批,有些流程蓋章是章套章,既費時,又費事。「使得企業三天兩頭在這些部門轉悠,卻總有辦不完的手續,蓋不完的章。」
如初步設計方案的審批,其流程為經辦人初審並修改,到科長評審並修改,再到分管局長審核,再到經辦人結果反饋。反復送審修改再送審,流程要重新再走一遍。「這種多環節多層次的重復審批,導致企業的時間和財務成本大大增加。」邢詒川說。
邢詒川說,整個審批流程按政府規定時限是272個工作日,但是實際所花的時間遠遠超過272個工作日,很多項目審批流程少則1年,多則3年。
海南一位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該企業有一塊地從開始征地到落地,政府審批各種流程前後花了五年時間,期間經歷了三屆市長,五屆區委書記。
分析 「變相審批」人為形成「關卡」
實際上早在2008年,海南就設立政務服務中心,通過行政審批「三集中」改革將審批推向窗口。今年的海南省政府工作報告也指出,今年要繼續清理精簡行政審批事項,確保全省行政審批事項減少三分之一以上。
但邢詒川發現,盡管一批審批權力下放,部分審批流程表面簡化,但許多審批的內部程序依然繁瑣冗長。
邢詒川說,比如規劃報建必須經過8個政府部門,每個部門都派人到現場查看。相關部門各自為政,分批分次到現場查看,企業僅僅接待報建和驗收的人員就達10多次。「審批流程多了,廟就多了,燒香的也就多了,不正之風肯定就多了。」
「為什麼這些部門不能協商一個統一時間來現場查看呢?」邢詒川說。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政府部門將部分審批權力下放轉移至中介機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新問題。
企業進行項目審批,少不了行政審批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邢詒川說,這些機構大多為政府指定機構,有些機構將專業服務變成變相審批,與政府部門利益掛鉤,人為形成「關卡」,工作效率和收費情況讓企業感到頭疼。
海南現代科技集團副總裁謝滔舉例說,比如防雷報告每平方米收費2元,一個項目動不動就收費數十萬元,還需要排隊,中介機構高興就出快一點,不高興就拖一陣。「白螞蟻檢測給一包葯撒一下,收幾萬元,否則不給辦預售許可證。」
② 什麼是行政審批有哪些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內他組織提出的申容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2012年10月10日電,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六批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1]
2014年2月15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事項和18個子項。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 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 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③ 什麼是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要件
要件是你在申報時必須要提供的證照、文本等附件。
例如你去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時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公章、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這些就是要件。
④ 如何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接,管,放"工作
為全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擴展政務服務領域,延伸政務服務范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努力營造公開便捷、高效廉潔的發展環境,現就進一步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放、接、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清理、精減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按照要求,市政府確定凡是國務院、自治區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我市一律取消;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特別是對不符合法律規定,利用「紅頭文件」設定的管理項目一律取消;已經過時或者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凡是能轉變為行政服務事項的,一律轉為行政服務事項。凡是自治區下放我市的行政審批事項,如沒有明確由市級部門審批,我市不再保留,一律下放到旗縣市區級管理。對於市本級和各旗縣市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將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標准等內容公開,優化審批流程,全部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對於下放旗縣市區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按照「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全部進駐本級政務中心辦理。
對駐廳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單位實行集中收取,由市財政局委託代理銀行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收費窗口,代收代繳。凡進入中心的收費項目,原部門不得在中心外另行收費。
二、做好行政審批事項下放與接收銜接工作
市直各單位要將本級該下放的行政審批權力切實放下去、放到位。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事項性質、接收主體、下放內容、下放方式、交接時間等,制定本單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方案,主動與接收單位就具體交接工作進行溝通協調。旗縣市及早確定接收單位,制定承接工作方案,落實專門機構,培訓業務人員,確保接收單位與主管部門交接工作「無縫對接」,防止出現審批脫節。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交接工作於2014年3月1日前完成。
三、加快基層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認真落實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旗縣市區政務服務大廳必須於2014年6月完成建設任務,國慶節前投入使用,蘇木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必須於2015年底前建成;嘎查村便民服務代辦點必須於2016年底前建成,形成功能完善、覆蓋全面的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各旗縣市區要按照「五有」標准(即有必要的服務場所、有具體的服務內容、有規范的服務制度、有穩定的工作隊伍、有必需的運行經費),加快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步伐,配齊編制,配強工作人員,增加經費預算,為政務服務中心開展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提供平台和保障。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創新管理制度、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營造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良好環境。
四、加強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監督
各旗縣市區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事項目錄要求,及時向本級法制部門履行備案程序,進一步明確本部門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范圍,加強對審批事項運行的監管、分析,及時做好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項目,擴大審批范圍,並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行政審批流程和標准。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無條件地進駐各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審批業務。接收單位要建立審批事項公示和審批情況報告制度,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要求公開的內容,利用門戶網站、公示欄、查詢機等方式進行公示,定期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許可權執行情況、服務對象滿意度、市場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等,向當地政府及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市級主管單位要加強對下放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實行行政審批管理問責制,切實加強後續監管。定期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和執行情況調研評估,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推廣應用電子政務,逐步實現電子監察全覆蓋
按照政務服務工作「三個100%」(即實現審批單位、人員和項目100%進駐中心,駐廳服務窗口與主管單位100%聯網,政務服務電子監察100%覆蓋)目標要求,依託電子政務服務平台,加快網路建設,廣泛應用電子監察軟體系統,按照「外網受理、內網辦理,外網反饋、全程監督」的目標,依託電子政務服務平台,加快網路建設,開發應用電子監察軟體系統,逐步實現市政務服務中心與各部門、各專業服務大廳,市中心與旗縣市區中心之間網路互聯互通,信息共存,網上監督,「網上往來」。
六、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接、放、管」工作監督檢查
市政府辦公廳、監察局、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組成專項督查組,深入各地各部門進行督查,對執行「放、接、管」工作部署動作遲緩、工作不力;對審批脫節,延誤企業和群眾辦事,造成不良影響;對接收單位不按程序辦事、違規操作、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及時通報,責令整改。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損害人民群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利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⑤ 行政審批事項及變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要求,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29項。
專欄6-1:國土資源部保留的地質礦產類行政審批事項
1.勘查礦產資源審批;2.開采礦產資源審批;3.地質勘查資質審批;4.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5.地質資料保護登記;6.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審批;7.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審批;8.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審批;9.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10.礦產資源規劃審批;1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批准;12.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13.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14.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15.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16.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審批;17.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審核;18.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19.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與儲量登記核准;20.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22.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23.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24.國家地質公園命名審批;25.國家礦山公園審批;26.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發展建設總體規劃審查;27.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28.國土資源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定;29.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2013年以來,國務院取消了17項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1項,主要涉及油氣田開發、煤炭生產經營、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批等。國土資源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了8項(表6-1),取消礦業權評估師許可認證,將煤炭采礦許可證審批由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表6-1 國務院取消涉及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注①:取消國土資源部審批,保留地方政府審批。
與此同時,國務院還下放了國務院其他部門實施的6項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權,主要涉及鉀磷肥、煤礦、稀土等開發項目的核准等。
⑥ 政府行政審批涉及哪些方面
政府行政審批通常包括審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冊、認可、登記、檢驗、年檢等幾十種。但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准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遍許可。如遊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該類許可有二個顯著特徵:一是對相對人行使法定權利附有一定的條件;二是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認可有四個特徵:一是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直接有關,並且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認定;二是一般要通過考試方式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認可;三是資格資質是對人的許可,與人的身份相聯系,但不能繼承、轉讓;四是沒有數量限制。
核准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准、經濟技術規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准、規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准,食用油的檢驗。核准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依據主要是專業性、技術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據實地驗收、檢測來決定;三是沒有數量限制。
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婚姻登記、工商企業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登記有三個顯著特徵:一是未經合法登記的法律關系和權利事項,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沒有數量限制;三是對申請登記材料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可當場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⑦ 國稅部門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有哪些
答: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以下四項:1.指定企業印製發票。2.印製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確認的現行有效的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有以下二十五項:1.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審批;4.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5.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准;6.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7.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8.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核准;9.對納稅申報方式的核准;10.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11.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1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13.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14.出售普通標准住宅增值額未超過20%、國家徵用房產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規劃納稅人自行出售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審批;15.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16.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17.公路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認定;18.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免徵營業稅審批;19.對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20.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21.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退稅的審批;22.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批;23.對企業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審批;24.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過國務院四輪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從100多項減少為20多項。對於這些現行有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還可以繼續精簡,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和稅收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來進一步研究、探討並作出判斷。
⑧ 什麼是行政審批
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⑨ 政府部門在開展行政審批事項工作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一)行政審批權力轉變為政務服務的理念沒有真正樹立。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一些部門從辦理審批事項的基層工作人員到部門領導,仍然把行政審批當成一種權力,死死抓住不放,甚至千方百計增加或變相增加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環節,想方設法擴大自己的審批職權和范圍。如某市文化體制改革後,原市廣播電視局改革為廣播電視台,由過去的行政部門改為全額事業單位,原行政管理職能劃歸新成立的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但是在「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有線電視安裝設計審批」等審批事項上,廣播電視台仍然行使原審批權,而文廣新局說是自己的又無法審批。再如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和許可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燃熱字【2011】18號)文件中,卻擅自增加規定「明確所建立燃氣經營企業預審和登記程序」,否則,「不予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不予注冊登記」。同時還規定:「設區市、縣(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儲罐總容積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裝液化石油經營企業、CNG加氣母站、LNG生產儲備及LNG加氣站等經營企業,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發證。」這既屬於明顯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許可權,擅自剝奪下級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權的行為,但是作為下級的市、縣住建和工商部門還必須遵守省主管部門的文件。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明確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有的地方擅自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或個人建房,必須先經建房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蓋章同意,然後經所在地的城區街道辦事處蓋章同意後,才能向縣、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樣擅自設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不僅增加了建設單位和個人的負擔,影響了審批效率,也是一種嚴重違法設置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行為。再如在城區設置戶外廣告,工商部門說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工商部門;城管部門說在市政設施上設置廣告審批權歸城管部門;公路部門說城區道路是公路部門修建的,在城區道路上設置廣告歸公路部門。特別是一些有審批權的部門,各科室、各分管領導都爭審批職能、爭簽字權。某市國土資源局,為了平衡各科室、各分管領導的審批權,內部10個科室,都規定有行政審批職能,各科科長都有審批簽字權,同時,每名分管領導各分管1—2個科室,並負責簽字審批。許多部門爭審批事項,內部科室爭審批職能,部門領導、分管領導爭審批簽字權,目的不是為了多做工作,多為企業群眾服務,而是為了爭那點審批簽字權力能得到或謀取的好處和私利。
(二)行政審批環節多、辦事效率低。某市為了了解企業反映的行政審批效率低、收費高、辦事難的問題,專門組織了一次調查。發現一些市直主管部門各項審批,從辦事員、到副科長、到科長、到分管局長、再到部門一把手,需逐級逐個匯報,部門的內部審查環節繁多,一個審批事項多的七八個科室、少的三四個科室進行審查,每一個環節都要匯報溝通,花費了申請辦理審批事項的企業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有的審批事項,需要一個部門審批完成後,才能交到下一個審批部門受理,一些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審批事項,經常互為前置條件,互相推諉扯皮。例如,要獲得發改委房地產項目立項審批,必須經規劃局審批,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並提供用地規劃條件」;要經國土資源局審批,出具「建設用地規劃預審意見」;要經環保局審批,出具「環保立項意見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要經水利局審批,出具「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要經消防支隊審批,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審查意見」;要經地震局審批,出具「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報告」和「地震監測環境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報告」;要經人防辦審批,出具「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批准文件」;要經國安局審批,出具「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批意見書」;要經文物局審批,出具「大中型基本建設文物調查報告」等等。再加上一些審批事項必須有中介組織的認證、評估等,可以說審批環節繁雜、審批材料眾多、審批時間冗長。從調查的某房地產開發項目粗略統計,從招拍掛拿到土地到各種證件手續齊全,具備開工和預售條件,要經過20多個部門單位層層審批,加蓋36枚269次公章。不少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辦審批手續,從拿地到開工,至少需要一年半以上的時間。
(三)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組織缺乏有效規范和監管。在辦理行政審批時,有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要提供中介組織作出的「環評、安評、能評、雷評、震評、水評、圖審」等報告、文書,沒有這些中介組織出具的評估、認證結論、報告,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審批。還有一些掛靠職能部門的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公共服務單位,如自來水、供電、燃氣、供暖、通訊及城建系統一些單位,強制要求使用本單位的施工、測繪隊伍,由於獨家壟斷經營,業務繁忙,企業要排隊等待。據統計,許多行政審批部門都有下屬的事業性質或企業性質的中介組織。如:建設局有下屬的新型牆材與建築節能技術咨詢中心、建築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建設職工培訓中心、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築設計研究院;規劃局有下屬的城市建設規劃服務中心、城建檔案技術咨詢服務中心、建設工程勘察院、測繪研究院;房管局有下屬的房產交易中心、房地產勘察測繪中心、房屋拆遷服務中心;國土局有下屬的土地測繪隊、土地登記事務所、土地交易中心;水利局有下屬的水利勘測設計院、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水文水資源勘測公司;質監局有下屬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技術監督情報所、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質量技術服務中心;地震局有下屬的地震工程研究院、地震安評工程研究院;氣象局有下屬的雷電防護有限公司、防雷中心;環保局有下屬的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安監局有下屬的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化學品安全評價中心、安全環境設計咨詢公司;消防支隊有下屬的消防技術服務中心、消防安全評估中心;經信委有下屬的節能服務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等。由於這些中介組織要為行政審批提供必需的評估、評價報告、手續,又與行政審批部門有著密切的聯系,致使在中介組織提供服務方面存在著行政審批部門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變相指定服務對象接受中介服務、行政審批部門將自身工作職能違法轉交中介組織辦理、行政審批部門的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在中介組織兼職或通過其他方式在中介組織領取報酬、行政審批部門將中介組織作為本單位「小金庫」、利用其他資金或借用其賬戶濫發福利以及在中介組織報銷單位或個人費用、行政審批部門故意設置外地中介組織進入當地服務市場的附加條件,干擾阻撓外地中介組織進入當地開展業務等不良現象,從而嚴重影響了行政審批工作公正、公平、規范、有序開展。
⑩ 請問什麼是行政審批事項清理
行政審批事項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項目,他的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
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就是要對照國家法規進行梳理,對已經廢除的法規所規定的事項(特別是各種條例規定的事項)、國務院明文取消的事項、省政府明文取消的事項、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事項、沒有依法設立的事項、實施主體錯誤、其設立不適宜當地實際情況等的項事予以取消;對內容相同的事項進行合並;對沒有依法設置的事項予以設置。
註:不適宜當地實際情況的事項如:全是沙漠的縣市,卻設置《林權證發放》等。
項目清理中,主要是減少審批事項,能放開的放開。對事項的辦理環節、申辦材料、辦理時間盡可能的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