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行政訴訟
1. 行政訴訟
你好復,我修正一下1020664218回答中的錯制誤。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對行政補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釋,公民「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行政補償是國家對合法公權力行使侵害合法權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其補償決定的作出具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應視為行政行為。當事人對之不服,自然可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新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將行政補償排除於受案范圍之外。所以,當受損害人在窮盡了其他救濟手段的情況下,認為行政機關應當機遇自己行政補償而不給予行政補償的,或者行政機關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自己行政補償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此種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什麼東西
中華人民共和國抄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3. 誰知道自90年到05年全國一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多少起
根據《中國環境年鑒》公布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 1997 年全國受理的行政拆訟案件為 90 起,到了 1998 年這個數字變成了 621 起,幾乎為上一年度的 7 倍。而 1999 年全國當年結案的行政訴訟案件就有 427 起; 2000 年結案的是 580 起,比 1999 年上升了 35% ; 2001 年結案的 696 起,又比 2000 年上升了 20% 。環境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加說明全民的環境意識較過去有很大改善,公民已經懂得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並監督國家環境行政機關認真、審慎地履行職責。
4. 行政訴訟法的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在常委會第11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中國封建時代,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
封建時代,中國的皇帝代表統治階級依靠封建法律統治和壓迫老百姓。當時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實體、程序不分的。由於長期以來官貴民賤、官尊民卑的意識形態,人們心目中沒有民可以告官的觀念。不存在提起「民可以告官」的訴訟制度。
二、新中國成立後,始終未形成規范的行政訴訟制度
1989年4月4日《行政訴訟法》的制定與實施,打破了幾千年傳下來的傳統觀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因此,人們普遍地把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
中國行政訴訟法,除《行政訴訟法》中比較集中地規定的一些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外,還包括其他分散規定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
三、行政訴訟法,是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後的產物。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有的國家已制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單行法律,如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德國的《聯邦行政訴訟法》等。有的國家還設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把程序法同實體法逐步分開來形成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成為當代行政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現代國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數國家的許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規定了實體法規范,又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規范。而在刑法領域和民法領域中,實體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開,形成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5. 在中國,行政訴訟的成功率高嗎
要考慮很多因素,最終不了了之是個不錯的結果
6. 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有哪些特點
中國行政訴來訟法的主要源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7.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於行政訴訟范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於行政復議范圍;但屬於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准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5、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制度,是高層級的行政權對低層級行政權的監督。所以監督是全面的,不僅限於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還包括對行政行為合理性的審查。甚至不僅包括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而且在對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還可以審查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且行政訴訟是行使司法權來審查行政行為,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則不屬於審查范圍。
6、處理許可權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解決糾紛的許可權大有區別。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依法可作出維持、責令履行、撤銷、變更、確認、賠償損失等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以變更原處理決定為常見,而行政訴訟則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予以變更。這是因為,在行政復議中,審查機關與被審查機關屬於同一系統主體,而在行政訴訟中,審查機關是司法機關,被審查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是兩個不同系統的主體,它們受到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分工的約束。
7、處理依據不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則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以行政規章為參照。
8、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在法律規定復議裁決為終局裁決的情況下,復議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規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復議能夠有終局裁決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為自己設定終局裁決權。地方法規也無權規定行政復議的終局裁決權。行政訴訟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無論有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一經行政訴訟,訴訟的裁判結果就具有最終效力的結果,當事人必須遵行,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8. 行政訴訟法是哪一年正式實施的
《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4月4日由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內,1990年10月容1日起施行。
法典分為11章,75條,規定了制定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貫穿適用於整個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則;什麼樣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級法院來管轄;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各種參加人和他(它)們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其有關的一些問題;行政案件的起訴程序、受理程序、審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制止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必要措施 ;由國家(政府)名義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行政賠償制度;有關涉外行政訴訟的一些原則;以及訴訟費用和施行日期等問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014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政訴訟法自1989年制定後作出的首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