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法規
1. 航空法律法規等級有哪些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
第一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規。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
第三層次:
民航規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
目前,中國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業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來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體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各公司選用不同的內容進行規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長以民航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現行規章及規章性文件分類目錄
1、行政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
2、航空器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3)
5、一般運行規則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我公司目前執行CCAR-91運行規范,屬通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CCAR-91FS-II)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6、運行合格審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我公司現正籌備CCAR-135運行合格審定工作,將會迎來一個新的發展起點)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
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
8、機場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9、經濟與市場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衛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
其他規章介紹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CCAR-11LR-R2)
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CCAR-12LR-R1)
三、《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
2. 航空法規體系分為哪些
民用航空法律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為基礎,多項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共同組成。
3. 空運貨物尺寸有什麼規定
部分包裝類型的規定:
1、紙箱。
應能承受同類包裝貨物碼放高3米或4層的總重量。
2、木箱。
厚度及結構要適合貨物安全運輸的需要;盛裝貴重物品、精密儀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蝕蟲蛀、裂縫等缺陷。
3、條筐、竹簍。
編制緊密、整齊、牢固、不斷條、不披條,外型尺寸以不超過50×50×60厘米為宜,單件毛重以不超過40千克為宜,內裝貨物及襯墊材料不得漏出。應能承受同類貨物碼放3層高的總重量。
4、鐵桶。
鐵皮的厚度應與內裝貨物重量相對應。單件毛重25-100千克的中小型鐵桶,應使用0.6-1.0毫米的鐵皮製作,單件毛重在101-180千克的大型鐵桶,應使用1.25-1.5毫米的鐵皮製作。
註:水產品包裝要求:
1、妥善包裝,正確標貼,包裝不應漏水、滴水、滲水和散發不良氣味,確保運輸過程中不會損害行李、郵件、貨物和飛機機體、設備。
2、具有一定的抗壓強度,能承受運輸過程中氣溫和氣壓的變化,不會損壞。
3、每件水產品運輸包裝件的質量不應該超過30公斤。
4、冰塊至少應有兩層聚乙烯塑料袋包裝。凡使用多個聚乙烯塑料袋的,聚乙烯塑料袋應分別封口。
5、過載要求
海鮮包裝箱單件平放應能承受同件包裝箱5件的承重,不出現包裝箱邊角變形、擠壓或滲水現象。
(3)空運法規擴展閱讀:
空運貨物的一般規定 :
1、貨物包裝應堅固、完好,在運輸過程中能防止包裝破裂、內裝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碼放、摩擦、震盪或因氣壓、溫度變化而引起貨物損壞或變質;防止傷害操作人員或污染飛機、地面設備及其他物品。
2、包裝除應適合貨物的性質、狀態和重量外,還要便於搬運、裝卸和碼放;包裝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釘、鉤、刺等;包裝要整潔、乾燥、沒有異味和油漬。
3、收運有限定條件的貨物,如活體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危險物品等,其包裝應符合本手冊的要求和規定。
3、包裝內的墊付材料(如木屑、紙屑)不能外漏。
4、除紙袋包裝的貨物(如文件、資料等),托運貨物都應使用包裝帶捆紮。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紮貨物。F.捆紮貨物所用的包裝帶應能承受該貨物的全部重量,並保證搬運貨物時不致斷開。
5、如果貨物的包裝不符合本手冊中的相關規定,應要求托運人改進或重新包裝後方可收運。
4. 航空安全法律法規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
其他版法律規章權包括: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5. 航空法律法規等級5個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
第一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規。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
第三層次:
民航規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
目前,中國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業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來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體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各公司選用不同的內容進行規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長以民航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現行規章及規章性文件分類目錄
1、行政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
2、航空器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3)
5、一般運行規則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我公司目前執行CCAR-91運行規范,屬通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CCAR-91FS-II)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6、運行合格審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我公司現正籌備CCAR-135運行合格審定工作,將會迎來一個新的發展起點)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
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
8、機場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9、經濟與市場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衛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
其他規章介紹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CCAR-11LR-R2)
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CCAR-12LR-R1)
三、《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
6. 航空貨運的規定有什麼內容
空運貨物的尺寸規定
一、非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不超過回80公斤,體積不超過40x60x100厘米
二答、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不超過250公斤,體積不超過100x100x140厘米
三、體積每件貨物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於40厘米。
7. 中國航空法律法規總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二、適航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2、《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
3、《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試行)》
4、《民用航空油料適航審管理規定》
5、《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則(2007修訂)》
6、《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002修訂)》
7、《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2011修訂)》
8、《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雜訊規定(2007修訂)》
9、《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10、《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11、《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定》
三、民用機場法規
1、《民用機場總體規則管理規定》
2、《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2005)》
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4、《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5、《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6、《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7、《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2修訂)》
8、《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2001修訂)》
9、《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四、民用航空器維修法規
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2005)》
2、《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
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五、飛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2007修訂)》
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
3、《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
4、《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航空攝影飛機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復》
5、《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
六、通用航空法規
1、《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07)》
3、《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4、《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
5、《民航局關於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6、《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7、《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審批管理程序》
8、《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
七、涉外法規
1、《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2、《〈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
3、《<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
4、《<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三)》
5、《<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
6、《<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
7、《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8、《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
八、空域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規則》
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決定(2007)
4、《施放氣球管理辦法(2004)》
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
九、飛機租賃法規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修訂)》
2、《國家稅務局關於飛機租賃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函》
十、航空氣象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
2、《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2010)》
十一、航空人員法規
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2、《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1997修正)》
3、《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5、《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2004修訂)》
6、《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7、《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9、《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0、《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2、《關於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我國飛行運行的意見》
十二、行政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
2、《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3、《國務院第六批取消關於航空的審批項目》
4、《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5、《國務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6、《國務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7、《國務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十三、咨詢通告法規
1、《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超輕型飛機》
2、《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
3、《飛艇適航標准》
4、《飛行模擬設備質量保證系統》
5、《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培訓設施設備要求》
6、《民用航空機場運行最低標准制定與實施准則》
7、《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執照管理辦法》
十四、事故調查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的通知》
3、《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
5、《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的通知》
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
十五、航空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3、《國家稅務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有關稅收的公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007)》
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13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8. 航空貨運有哪些規定
貨物重量按毛重計算。計算單位為公斤。重量不 足1公斤,按1公斤內算,超過1公斤的尾容數四捨五入。
非寬體飛機裝載的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 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40 * 60 * 100 米。 寬體飛機裝載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250公斤。 體積一般不超過250 * 200 * 160厘米. 超過以上重量和體積的貨物,由西北公司依據具體 條件碉定可否收運。
每件貨物的長、寬 、高之和不得少於40厘米.
每公斤的體積超過6000 立方厘米的貨物按輕泡 貨物計重。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摺合1公 斤計量。
9. 航空托運規定
托運行李限額
每件托運行李不得低於2千克。
每件托運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國際運輸的每件托運行李重量一般不超過32千克,如超過32千克,但不超過45千克的行李必須符合達到機場和續程承運人的有關規定。
每件托運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203厘米,不得小於60厘米。
超過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的托運行李在支付逾重行李費後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但超過最大體積或重量的行李,不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應作為貨物運輸。
托運行李包裝
托運行李應進行適當包裝和固定,以保證能承受一定的壓力,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可以安全地被卸載和運輸。托運行李的包裝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袋應鎖好,避免遭竊。
•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李袋不能捆紮成一個。
• 額外物品不得填塞至托運行李包。
• 竹製編織筐、網袋、繩子、草袋、塑料袋不得纏繞於行李四周。
• 乘客姓名、具體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在行李包內側和外側寫明。
不允許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的物品
基於以下原因下列物品不適合運輸:由於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於其重量、尺寸、形狀或者性質,或考慮到包括但不限於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以及鋰電池等物品。
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運輸規定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1-2012版)規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攜帶型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攜帶型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攜帶型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準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三邊之和不超過158厘米(62英寸)、可視作行李的物品包括
• 睡袋或鋪蓋卷
• 帆布背包、背囊等
• 滑雪板/滑雪設施——包含一對滑雪橇/一幅滑雪板和滑雪桿的滑雪背包。包含一雙滑雪靴的足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