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案件
1. 被徵收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有時間限制嗎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於房屋徵收決定或者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應當自版知道決定做權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另外,本案的當事人王益民混淆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收費方法,行政訴訟是按件收費,且收費很低,房屋徵收的行政案件,每件訴訟費用是50元。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被徵收入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被徵收入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2. 針對房屋被徵收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有時間限制嗎
依據我國來法律的規定,當源事人對於房屋徵收決定或者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應當自知道決定做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另外,本案的當事人王益民混淆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收費方法,行政訴訟是按件收費,且收費很低,房屋徵收的行政案件,每件訴訟費用是50元。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被徵收入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被徵收入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3. 省政府的徵用決定可否提出行政訴訟
可以向所在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2015年5月1日生效的修訂後《行政訴訟法》版第12條第5款:「對徵收權、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4. 拆遷補償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主要區別有什麼
對於拆遷中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適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版條例》第權二十六條規定,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實施後,對房屋徵收案件有哪些
一、強拆案件的起訴期限有所縮短,小心白白喪失維權機會
按照新行訴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這其中重點有二,其一是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訴權,其二是起訴期限為1年。通常來說,強拆發生後,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有時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均可提起訴訟。在強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願意立刻起訴政府,而是選擇信訪、舉報、找領導等方式嘗試解決,一來二去時間拖延很久,問題也不易得到解決,等到真的下定決心起訴時卻錯過了起訴期限,喪失了維權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樣情況下的起訴期限為2年,所以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為疏忽大意而忽視了法律規定的變更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二、多種情況被明確不屬於法院審理范疇,無法立案
一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有的當事人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就據此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希望藉此督促徵收方推進工作。但是在新行訴解釋中將這種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明確列為不可訴行為,這是因為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法院也就無法就此立案。
二是信訪辦理行為。有很多遭遇徵收拆遷的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滿意都會嘗試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如果對信訪過程中的受理、交辦、監督檢查、指導等行為有所不滿,有時會希望直接起訴信訪行為。然而因為這些行為沒有強制力,不對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法院也不會受理。當然如果信訪機關超期不答復,起訴其行政不作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三、交叉管轄制度得到深化,起訴前注意確定法院管轄
干預行政訴訟公正審理的因素中長期存在一個 「老大難」問題,就是所謂「主客場」問題。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在當地擁有很強的行政力量,對本地法院的審判有時會產生不良干預,而原告方作為普通老百姓,「客場」作戰,不易獲得公正的判決。目前全國多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紛紛推行行政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讓「外地」法院審「本地」案子,即所謂交叉管轄,如浙江省金華市將各市轄區法院打亂後審理別的市轄區行政案件,還有的城市甚至會定期輪換管轄范圍避免法院和政府在長期打交道後再次「結對子」。
本次新行訴解釋對交叉管轄制度的規定又有所細化,可以預見將來這種制度在全國將會更大規模的實行,這對於面臨拆遷案件的當事人不失為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在起訴前與法院多溝通,避免想當然而跑錯了法院,耽誤時間和精力。
四、開發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隨著經濟發展,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經濟開發區,並設立了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轄區內的行政事務,因此在徵收拆遷中,企業在面對蓋有管委會公章的各種通知、決定乃至行政處罰時往往感到茫然,一方面不知道管委會是否具有作出相應法律文書的職權,另一方面如果對文書不滿,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訴管委會。本次新行訴解釋對此予以了明確,如下圖所示:
另一方面,村委會和居委會在徵收拆遷中也常常作為類似於行政機關的面孔出現,作出一些行政決定,然而從法律屬性上來說。這二者屬於自治組織,並不是行政機關,這就導致能不能對這兩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問題時常有所爭議。本次新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五、強拆案件中損失數額舉證難有所改善
在強拆案件中,常常出現的一個困境是,強拆發生時當事人被排除在強拆現場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錄像,一旦強拆實施者執法不文明,對房屋內設備或傢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損毀,當事人事後向法院起訴想要賠償也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情況。而本次新行訴解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政府在強拆中存在過錯,導致損失難以確定,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強拆方舉證損失情況。
此外,新行訴解釋還規定,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換句話說,對於住房內一般存在常見傢具等常識,即使無法舉證是否確實存在,法官也會按照生活經驗予以認可。
來源珠海找律師 http://china.findlaw.cn/zhuhai
6. 關於拆遷補償案件是否屬於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個人認為應當分開看,如果是城市規劃,國家計劃,那麼對於土地就是國有徵收,這個賠償是國家定的,屬於行政,如果是開發商拆遷,那麼則屬於民事案件,因為開發商擁有企業法人資格.
7. 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哪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徵收決定、補償決定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還應把以下幾種行政行為納入到行政審判中:
1、對未登記建築的認定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可以看出,這種對未登記建築的認定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直接關繫到未登記建築能否獲得補償,也直接關系被徵收人的相應權益,應納入行政審判的范圍。
2、行政機關違法採取措施的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事實行為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包括行政事實行為,所以,在房屋徵收中行政機關採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違法情形侵犯被徵收人人身權和財產權,被徵收人提出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被徵收人在提出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該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並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被徵收人直接就違法行政事實行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3、房屋徵收補償中的行政不作為行為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為了避免徵收補償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徵收過程中各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做了明確規定,如公布徵收方案,調查登記結果等。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則侵犯了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如被徵收人提起履行職責之訴,應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4、行政補助和行政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可以看出,補助和獎勵行為是直接涉及到被徵收人權益增損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此不服的,被徵收人應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從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上講,此處的補助和獎勵分別屬於行政給付與行政獎勵。最高法院《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明確將行政獎勵和行政給付列為行政案件的案由。
8. 土地徵收的典型案例
金xx與安徽省人民抄政府土地徵收批復案件解析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網,作者:王衛洲
案情簡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關於歙縣2009年第五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09】931號),其批准征地的范圍包含金xx承包的耕地,金xx認為其屬於基本農田,安徽政府超越批准許可權,依法經安徽省人民政府原級行政復議後,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審理結果: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審理認為涉案土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基本農田,雖然歙縣通過製作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圖核減基本農田,但沒有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徵收土地應當屬於基本農田,被申請人人將其作為一般耕地批准徵收明顯不當,故裁決如下:確認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09】931號)批復違法。
律師解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條的規定基本農田應當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安徽省人民政府明顯不具有審批許可權,基本農田屬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一定時期內不得進行建設的耕地,而基本農田的確認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准,如涉及徵收基本農田應當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本單位法律顧問.王衛洲律師
9. 行政一審二審再審徵收案件三審法官同樣對原告作枉法裁決怎麼辦
如果認為是枉法裁判,可以向當地監委紀委舉報,由監委紀委處理。專
從所陳述的情況看,應該屬屬於對案件的認識不同,所產生的誤解,不是法官枉法裁判,建議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抗訴。
如果抗訴仍然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就難以解決這個問題了。至少法律途徑已經不能解決了。
10.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裁決,行政
根據2015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