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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物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7 06:02:33

㈠ 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有哪些

汽油,柴油,管制刀具,雷管,硫酸,

㈡ 關於違禁物品的相關規定

一般指國家各行業法規和法律規定的限制生產、購買、運輸和持有的槍支彈葯、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迷葯等。
編輯本段類別
禁止和限制寄遞的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鹼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葯等所有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 「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化工產品;如你交寄的化工產品未列入「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你必須提供地市以上一級化工產品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證實相關物品屬非危險化工產品方可交寄,相關鑒定部門必須對鑒定結果負責。 2、麻醉葯物和精神物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等;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貨幣等。 3、容易腐爛的物品、各種活的動物(如鮮魚、鮮肉等)。 4、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已焚化的屍骨)、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葯制的獸骨等。 5、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等。
違禁入境
1、新鮮、脫水或罐裝的肉類、肉製品。 2、植物種子、蔬菜、水果及土壤。 3、昆蟲及其它對植物有害之蟲類。 4、非罐裝或腌熏之魚類及魚子。 5、野生動物及標本。 6、毒品及危險葯品。 7、盜印(無版權)書籍及錄音、錄影帶。 8、彩券。 9、軍火彈葯。 隱形眼鏡,隱形眼鏡葯水、洗發水、沐浴露可以放在行李箱里托運。 入境海關行李是抽查,不必緊張。 赴美旅客的免費行李額為兩件,每件不超過23公斤,一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超158厘米,兩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超過273厘米。行李內禁止托運打火機、火柴、液態物品以及紙質資料、貨幣、有價證券、電子器材等。行李上應拴掛小卡片,記錄旅客姓名、聯系電話以及往返城市。不能上鎖。
鐵路違禁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有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部件)及其仿製品;爆炸物品類及其仿製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強磁化、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等危害安全的物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有生活用刀、專業刀具、酒類、表演用具以及各種可能用來危害安全的銳器、鈍器等。有關特殊行李(如小動物、危險品等)的運輸,應與鐵路部門聯系。旅客可以限量隨身攜帶飲料兩瓶(合共不超過1000毫升)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航空違禁品
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 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槍支和警械:各種類型的軍用、民用槍支、運動槍、獵槍、信號槍、麻醉注射槍、樣品槍和逼真的玩具槍等。 二、彈葯和爆炸物品:炸彈、手榴彈、子彈、照明彈、教練彈、煙幕彈、炸葯、引信、雷管、導火索、導雷索及其他爆炸物品和縱火器材。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屬於管制刀具類的單刃、雙刃、三棱刀)。 四、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大餐刀、工藝品刀、劍、文藝體育單位表演用刀、矛、釵、戟、少數民族生活用的佩刀、佩劍、斧子、短棍、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以及其他被認為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各種器械。 五、易燃易爆物品:酒精、煤油、汽油、硝化甘油、硝銨、松香油、橡膠水、油漆、白酒(限一公斤)、丁烷液化氣罐及其他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硫化磷,閃光粉、黃磷、硝化纖維膠片,金屬鈉,金屬鉀、煙花、鞭炮等。 六、毒害品:氰化鉀、砷 、有毒農葯,氯氣、有毒化學試劑,滅鼠葯劑等各種有機、無機毒品。 七、氧化劑、煙霧劑、發光劑、過氧化鈉、過氧化鉀、硝酸銨 、過氧化鉛、過氧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八、腐蝕物品: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鉀、氫氧化鈉、有液蓄電池等具有腐蝕作用的物品。 九、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十、易傳播病毒的物品:傳染性細菌、病毒和帶有活病原體的物質等。 十一、其他危害民用飛機飛行安全的危險物品,包括有特殊刺激性氣味的物品和強磁性物品。 十二、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磁鋼等含強磁的製品。
編輯本段物流運輸違禁品范圍
禁止和限制寄遞的物品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鹼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葯等所有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化工產品; 2、麻醉葯物和精神物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等;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本國或外國貨幣等; 3、容易腐爛的物品、各種活的動物(如鮮魚、鮮肉等); 4、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包括已焚化的屍骨)、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葯制的獸骨等; 5、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等; 6、如你交寄的化工產品未列入「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你必須提供地市面上一級化工產品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證實相關物品屬非危險化工產品方可交寄,相關鑒定部門必須對鑒定結果負責。
國家禁止進、出口(境)物品
1、禁止進境的物品: (1)、各種武器、彈葯、模擬武器及爆炸物品; (2)、仿造的貨幣及仿造的有價證券等; (4)、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4)、各種烈性毒葯;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葯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它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的所有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臨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對分公司違規的處理(罰)規定
1、汽運線:嚴禁一切水劑(液態)之類和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上網路車的處理規定: (1)、通過偽裝,混上網路車的,不管有無引起後果,一經發現,處以100元/次罰款,送件方在徵得網管核實同意後,作就地消毀處理; (2)、通過偽裝,混上網路車,產生後果並將其它快件損壞的,按網管遺失件相關條例賠償,並處以1000—5000元/次的罰款,導致人身傷害和致殘的,承擔一切醫療費和誤工費,並處以5000—10000元/次罰款,後果嚴重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2、航空線:按航空部門有關規定的禁運物品為標准: (1)、在各轉部內發現的,處以200元/票罰款,不是水劑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件予以考慮退回; (2)、在航空公司安檢時被發現的,未引起後果的,處以500元/票的罰款,件按航空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3)、有航空公司安檢時被發現的,或引起後果的,除承擔航空部門所有罰款及其它法律責任外,網管對其另處1000—5000元/次的罰款。
編輯本段法規:
保護動植物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2、《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章 野生動物獵捕管理,第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五章 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編輯本段常見危品標識
第一類:爆炸物質和物品 第二類:氣體 第2.1類 易燃氣體 符號(火焰):黑色或白色;底色:紅色 第2.2類 非易燃,無毒氣體 符號(氣瓶):黑色或白色;底色:綠色 第2.3類 有毒氣體 符號(骷髏和交叉的骨頭棒):黑色;底色:白色 第三類:易燃液體 第四類:易燃固體 第4.1類 易燃固體 第4.2類 易自燃物質 第4.3類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五類:氧化劑 第5.1類 氧化劑(物質) 第5.2類 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第6.1類 有毒物質 第6.2類 感染性物質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I級----白色 II級----黃色 III級----黃色 第7類裂變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第九類: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㈢ 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的有關刑法條文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區分的法律意義

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種范圍流通為標准而進行的劃分。

(1)概念

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

B.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范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幣、黃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運動槍支等。

C.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礦藏、淫穢書刊等。

(2)區分的法律意義

A.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無法律限制,故能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B.對限制流通物作何種限制,是由行政法規定的,如金銀管理條例對黃金、白銀的專營規定,文物保護法對文物買賣的限制,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經營和交易的限制,就屬於對物流通的限制性規定。由於行政法規范屬強制性規范,其對限制流通物的規定,民事主體必須遵循,否則,交易行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

C.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絕對不允許流通的物。法律對禁止流通物的規定,既見於民法通則,如國有土地所有權、礦藏、水流等,也見於行政法的規定,如食品衛生法對未經獸醫衛生檢驗的肉類的禁止銷售。違反法律對禁止流通物規定的行為,不僅流通行為無效,還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㈣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出售或限制的商品

違禁葯品。
槍·支#彈·葯等都是

㈤ 五種禁限寄遞物品是什麼

一)各類武器、彈葯。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葯、火葯、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葯、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鈈等。
(六)各類烈性毒葯。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葯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八)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葯用廢棄物等。
(九)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葯制的獸骨等。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模擬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㈥ 限制物品與禁止物品

以下七類物品為奧運會禁止物品:

  1. 槍.支、彈.葯、爆炸物品;

  2. 煙花爆竹專、汽油、酒精等易燃屬、易爆危險物品;

  3. 劇毒、腐蝕性等危險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

  4. 模擬槍及弩、匕首等管.制器具;

  5. 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各類毒品;

  6. 有害生物制劑、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7. 中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

以下十二類物品為奧運會限制物品:

  1. 自帶的各類軟硬包裝飲料,特別是含酒精飲料;

  2. 易碎品與各類容器,例如玻璃瓶/杯、保溫杯、冰盒、奶瓶等;

  3. 樂器,包括但不限於演奏樂器,口哨等;

  4. 緊急表帶,不方便帶入走坐席區的箱包、手機帶等隨身物品;

  5. 非奧運會、殘奧會參賽國家的旗幟長度超過2米或寬度超過1米的旗幟以及旗桿;

  6. 帶有政治、種族、宗教、商業和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中國法律的橫幅、標語以及其它用於宣傳的物品;

  7. 任何未經授權的專業攝像設備;

  8. 刀具、球棒、長棍、長柄傘、照相機與攝像機支架等尖銳物或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

  9. 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

  10. 導盲犬除外的動物;

  11. 除嬰兒車與輪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動自行車、小型摩托車、自行車、踏板車、滑板、旱冰鞋等;

  12. 未經授權的對講機、擴音機、收音機、激光裝置、無線電設備等干擾奧運會電子信號的物品。

㈦ 國家法規限制的排放污染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㈧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有哪些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寄遞服務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物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

第五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條 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並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第七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範意識、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於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九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 寄遞企業應當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 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後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現各類槍支(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彈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五)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製品等宣傳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一)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寄遞企業發現禁寄物品的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並視情況聯合公安、國家安全、衛生防疫、海關、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相互配合、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對及時發現、報告禁寄物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依法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 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用戶違反本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07年11月6日發布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07〕152號)同時廢止。

(四)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應及時通知公安、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

(五)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毀。

(六)企業對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設備的,收寄環節發現後,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應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

㈨ 我們國家有沒有關於規定違禁品的法律法規

國家關於違禁品的規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野生動物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9)禁限物法規擴展閱讀

案例:

近日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3部門聯合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將指導目錄從原有的14項增加到「18+1」項,象牙、虎骨、偽造的公章、假證件等都禁止寄遞。

《規定》對2007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進行了修訂,將指導目錄從原有的14項增到「18+1(18類物品及其他)」項,載明物品從58種增加到188種,並將《危險化學品目錄》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上萬種物品均納入其中。在新增的項目中,非法偽造的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的物品和氧化劑、固體易燃物等都被列入其中。

《規定》首次明確了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將禁寄物品劃分為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等三個類別,對禁寄物品涵蓋范圍作出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寄遞企業主體責任,要求寄遞企業在其營業場所廣泛宣傳告知《規定》內容及相關指導目錄;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範意識和處置能力;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對於寄遞用戶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定》明確,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規定》中提到,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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