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法規
Ⅰ 緬甸刑法有死刑罪嗎
有,槍斃就是緬甸刑法的死刑罪。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回掌握政權的答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Ⅱ 去緬甸有必須帶最低5000元人們幣的最新規定嗎
沒有硬性規定,只是一般導游公司會要求,其實也無人檢查,一般免稅商專店可以用銀聯卡支付。屬
中國人去緬甸並沒有限制攜帶人民幣的數量,但如果攜帶2000美元以上現金需要進行申報。
入境緬甸時需向海關提交申報單,如攜帶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或2000美元以上現金,需如實申報。按照緬甸法律規定,訪客入境時可免稅攜帶香煙400支、酒2升。海關通常會檢查來客的行李。
出境時禁止攜帶古董、翡翠原石、木化石等物品。購買翡翠、珠寶等物品,應要求店家開具合法發票,以便海關查驗,否則可能被以非法物品處理。攜帶外匯出關也需附海關申報單。
Ⅲ 緬甸對偷渡的人有何法律規定
一、根據刑法規定法律規定,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的集團的主要成員。
2、多次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的人身自由。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8、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1)為跨境走私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偷渡國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偷渡原因:
1、出國很難獲得簽證。不符合出境條件的,盡量偷渡入境。
2、為了謀取個人或者團體的利益,或者達到一定的目的,逃避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的檢查逮捕,選擇走私。
3、落後沿海地區的人和蛇、豬、農民是主要的。他們認為國外到處都有黃金。
4、這個地區有出國的傳統。福建等沿海地區有數百年的出國工作傳統。
5、地方官僚腐敗。走私猖獗的地區往往是走私和走私猖獗的地區。一些守衛國家大門的部門無法或參與其中。
6、一些國外的流氓同胞(犯罪集團)為了牟取暴利而全面參與這個組織。
7、政府部門的官僚作風很嚴重。正常工作很困難,沒有人知道出入境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些走私者在國外有親戚,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出國。
(3)緬甸法規擴展閱讀:
1、不論安達曼海還是地中海,每一條偷渡船上,擁擠的不是一個個數字,而是一條條生命。偷渡潮愈演愈烈,不容國際社會迴避。應對偷渡潮不可或缺的是地區和國際的協調努力。
2、譴責蛇頭黑心貪婪殘酷容易,批評拒絕偷渡船靠岸的國家狠心也不難,關鍵還是要拿出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不清除貧困、歧視、動盪和戰亂的土壤,僅靠抓捕到幾個蛇頭不是治本之策。
3、偷渡對於國家來說,影響了正常的國家間的人員交往,減少了簽證收入,擾亂了邊境管理與安全,進而對整個國家安全帶來隱患。對個人而言,違反了邊境管理規定,加大了危險系數,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4、出境
1、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出境,憑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2、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3、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1)、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2)、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3)、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偷渡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人民網-應對偷渡潮需強化國際協調
Ⅳ 請幫我查查緬甸那邊的法律情況
鱷魚的大嘴
動物園的管理員站在張開血盆大嘴的鱷魚前面,一個勁地往他嘴裡
看。專屬
過路的遊客問:「鱷魚怎麼了?」管理員道:「還不清楚。醫生到他
嘴裡去了後,已有半小時沒有出來了。」
鱷魚皮鞋
顧客:「我要買一雙鱷魚皮鞋。」
店員:「好的,女士,請問您那條鱷魚要穿多大尺碼的鞋?」
Ⅳ 緬甸的婚姻法 - 百度
緬甸沒有專門的婚姻法。
從1872年開始,依據緬甸皇帝時代使用的「法典」和傳統規章,才有了「佛教法典」.到了1898年,緬甸被英國侵佔和統治後, 在緬甸法令 (The Burma Act) 的第13條款中規定,有關婚姻案應該按照當事人所信仰的宗教來判決。
如果案件的當事人是信仰佛教就按佛教法,信仰伊斯蘭教就照伊斯蘭教法,信仰基督教,就按照基督教法處理。
後來,在婚姻和遺產的問題上,緬甸法庭就以緬甸風俗習慣法為基礎進行處理,至今還是如此。 在緬甸風俗習慣法中:
(一)對男子沒有規定結婚的年齡,不必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二)對於女子卻規定年齡不得小於14歲。如果在14歲至20歲之間 ,就必須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超過20歲就沒有這些規定了,寡婦或離過婚的女人也不必有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三)兩位成親者,不該有親戚朋友不能接受的親戚關系。
(四)女方不可有未離婚的丈夫。
(五)雙方都必須是神經正常的人。
(六)應該給雙方自由表達結為夫婦的願望。
(七)雖然不曾舉行任何結婚儀式,但可以有真正夫婦一樣的生活。
(5)緬甸法規擴展閱讀:
不需有儀式
如果一位男佛教徒到了他成年時與一位女佛教徒結婚,不需有任何儀式。
不需有契約書
合法的婚姻不需有任何契約書。但是,兩位當事人必須前往法庭公開表示同意結婚的意願,並要在結婚證書上簽名表示同意,這成為目前通行的一個習俗。
同居共飲
為了證明結婚的合法性,丈夫和妻子並不是非要有同居共飲的生活不可。 關系
為了表示婚姻確實合法,在結婚後也不是非有性關系不可。
轉換宗教信仰
結婚之後,即使丈夫或妻子轉換了宗教信仰,婚事還是不會失效。
假婚姻
在婚事上雖然有為消災而假離婚的現象,但並沒有假結婚的習俗 。
夫妻倆離婚後又重新和好
兩人重新和好時,必須家喻戶曉。如果只是普通的結合,不能算為重新和好。
原配與小妾
如今,已沒有原配與小妾之分,只有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如果是合法的妻子,只有第一妻子,第二妻子的稱呼。
成為夫妻的同居生活
對於結婚時沒有任何儀式,也沒簽有結婚證書的夫妻,如果發生是否合法的問題時,就要根據他們的相處行為和名聲名望來做決定。換句話說,如果他們是自立門戶,成家立業,盡人皆知地過著以夫妻相處的生活,才算是合法的夫妻。
以宣誓的方式結婚
在現代,有些緬甸佛教徒為了節省經費開銷起見,不採取隆重的結婚儀式,只是到法庭在法官面前簽上結婚證書,表示雙方願意結合為恩愛夫妻。
如果兩人都是已成年的緬甸佛教徒,雙方也願意到法庭去簽字,那他們就是合法的夫妻。雖然他們沒有讓眾人皆知,但他們的夫妻生活是合法的。
Ⅵ 緬甸有法律嗎
緬甸是一個國家,怎能沒有法律呢?肯定有吧。
Ⅶ 中國去緬甸打工遵守什麼明文條例
遵守緬甸當地法律法規,並同時注意保密意識即可(對我國的各種已知情況,有的會涉及到國家安全)。
Ⅷ 緬甸法律規定的稀有動物有哪些
找緬甸律師咨詢,一個小時一千美元,能幫助你。
Ⅸ 緬甸講不講法律
講法律。但是,緬甸境內有好幾個大軍閥,克欽、佤邦、果敢等等,這些軍閥勢力范圍內有自己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