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發行
① 股票發行的審批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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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制就是核准制。對應的是注冊制。
我們A股一直實行核准制,但有意向注冊制改進。
② 世界上哪個國家用審批制,注冊制,核准制
除了中國還有韓國也是IPO是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ipo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③ 什麼是ipo審批制
現在已經取消了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根據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目前,中國的證券發行工作,也正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渡。所以,中國現行的核准制度其實是有中國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質上還是審批制。
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證券主管機關則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先不做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須的重要信息和材料做出充分的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
IPO審核制存在著種種弊端: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
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
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
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
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IPO注冊制的優點: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審批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④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
核准制與審批制的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准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備案一個環節。
4、比如一些嚴重過剩的行業,像鋼鐵、水泥,還有一些比較高端的行業,像高鐵、民航,一些比較敏感的行業,像電信。這些都是實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業都是實行備案制。
5、審批制主要是針對政府投資項目、政策性貸款項目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這類項目使用財政資金或政策性資金,且項目主體一般是政府部門,所以要求比較嚴格。核准制主要針對企業自主投資的,已經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外國企業投資項目或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這類項目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需要認真審查研究,要求也比較嚴格。
(4)審批制發行擴展閱讀: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
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實質審查具有兩層含義: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另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3在界定股票發行中的核准制時,一般取實質審查的第二種含義,即判斷公司證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
參考資料:網路-核准制
⑤ 如何區別核准制、備案制和審批制
公開發行的這些制從前往後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遞減,核心區別在於:
審批制:不設法定的條件,純靠政府判斷誰能公開發行誰不能公開發行,沒有一個固定的判斷標准。企業價值由政府判斷。
核准制:設置公開發行條件,滿足條件的可以公開發行,但在操作中具體條件的解釋和適用上,政府有一定的裁量權。企業價值由法定條件衡量。
備案制:和注冊制是一個制度的兩個名字,公開發行不設條件,只要進行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政府只要求發行人將問題說清楚即可。企業價值由市場判斷。
審批制與其他制度安排的核心區別:
就是是否使用財政資金,這里的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政府舉債資金、土地整治收益等。
使用財政資金的適用於審批制。
未使用財政資金的適用於核准制和備案制。
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區別在於國家相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比如一些嚴重過剩的行業,像鋼鐵、水泥,還有一些比較高端的行業,像高鐵、民航,一些比較敏感的行業,像電信。這些都是實行核准制。而一般的行業都是實行備案制。
⑥ 什麼是審批制
所謂「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實行「額度控制」,即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回股票時,要經過徵得答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經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額度後,公司可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復審,由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文件,方可發行。
⑦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二章、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逐步成長起來的。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由於法規不夠健全,市場各方參與者不夠成熟,要求上市的企業過多且質量參差不齊,各行業、各地區發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觀調控和嚴格審查,因而對股票發行申請採用了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這主要表現在: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進行審查。
實施這一制度,對於當時協調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辦法無法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事項高度集中管理,減少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育;一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發行額度計劃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發行審批中出現「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一定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不斷規范發展,實行股票發行核准制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我國《證券法》在借鑒國際證券市場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股票發行審批制改為核准制。股票發行核准制改變了由政府部門預先制定計劃額度、選擇和推薦企業、審批企業股票發行的行政本位,確立了由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要推薦企業,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審核表決的規范化市場原則。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機構健全股票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規和標准,審查發行申請是否符合這樣的法規和標准,即發行人對投資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通知》,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體制開始由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2001年3月17日,我國股票發行核准制正式啟動。這是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⑧ 審核制、核准制、注冊制的區別
第一,硬條件上有所放鬆。無論是注冊制還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發行上市的硬條件。這些條件在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下有所放寬,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業要連續幾年盈利,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要實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核心內容。
第二,實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發行人符合最基本發行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符合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切實發揮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作用。發行人、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審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審核人員對相關的報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懷疑,要充分問詢,而且要問很專業的問題,嚴格把關。用通俗的話說,審核是要審核出一家真公司來。
第三,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注冊制試點過程中,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發的股票市值多少,發行節奏都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這和現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區別。新股發行定價中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定價能力,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
第四,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強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試點注冊制更加強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把關責任,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強有力追責,實行依法治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信息披露造假、欺詐發行等行為要出重拳,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場和誠信環境,特別是完善法治建設,試點注冊制將更強調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增強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採取更加豐富的手段提高持續監管能力,加強司法與執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並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