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滿足需求
㈠ 廣大居民對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丶平安建設知曉率,執法工作滿意率的建設意見
安全感是指員工個體關於自己現在或未來工作地位及工作狀態的一種穩定回性認知.安全的需要處於馬答斯洛需要層次理論的低層,是一種相對應該被優先滿足的需求
這樣,我們就可將安全感定義為:在沒有任何外界安全條件下,知道自己如何應付各種局面.要改變一種習慣,首先必須對其有所意識
安全感是指在教學過程中首先要消除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緊張、困惑情緒使學生產生一種集體學習安全感的氣氛並感到學習是一種輕松愉快的活動從而能更積極地投入言語交際活動
㈡ 執法記錄儀的內存需要多大能滿足使用需求
前幾年執法記錄儀的內存一般在10g,錄制時間大約為五六個小時。現在常用的執法記錄回儀在30-50個g。 連續答不間斷錄制時間為三十個小時左右。這個因機器不同也不能一概而論。當然錄制時間的長短還有其他因素,比如機器的電池電量、機器工作時耗電的大小、還有在比較暗的地方拍攝還要開啟紅外燈等,都是制約因素。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㈢ 那個交通執法的對身體有什麼要求嘛比如身高什麼的,符合公安類錄用標准什麼的。
沒有那麼嚴格的要求,主要看錄用單位的標准,當然,高標準的更好。
㈣ 執法的合理性原則和要求
法律在規定行政權力是不可超確定性,而往往呈現適當的彈力性,以供執法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做出公正的裁判,這便是自由載量權。
行政執法的合理性原則是指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自由裁量的行為,必須依法恰當、公正地處理。所謂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法律規范不對執法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圍內給予執法者選擇的餘地。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或人員根據違法者的情節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圍內具體確定時,應當恰當、公正。所謂恰當就是使所受的處理與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的情節相適應,輕重有度。所謂公正就是處理具有同一違法行為、同樣或類似情節的不同對象時,應當公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㈤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遵循哪些基本要求
概括而言有兩個基本原則,合法性和合理性,合理性也叫適當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 行政執法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或者符合法律,不能與法律相違背。這里所說的法律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同時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則是行政執法的最重要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執法中的具體體現。
適當性原則 指行政執法的內容要客觀、公正、適度、符合情理。
按照合法性原則的要求,行政執法必須做到依法執法。但是由於行政事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事務都規定得那樣全面、細致、周到、具體,因而法律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某種行為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一定的選擇權,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對自由載量權不得隨意亂用,必須遵守適當性原則
㈥ 什麼樣的人是不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要求的人
我認為,兩種人不適合行政執法:
一種是窮人,謹慎到無膽。
另一種是富人,自信到無畏。
行政執法人員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中堅力量,必須敢於直面矛盾,但又必須對人民群眾保持足夠的敬畏。
㈦ 社會發展需要怎樣的執法觀念才能真正促進經濟增長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維護穩定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著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構築和諧的重要職責。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牢記經濟建設這個大局,為經濟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這既是黨委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要求,又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公安機關應緊緊圍繞黨委、的工作目標,主動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經濟建設發展大潮中,不斷創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模式、增進服務意識,拓寬服務領域,努力形成執法公正、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機制,全力以赴推助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創新社會管理理念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管理實踐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管理的地位逐漸提高,管理主體逐漸多元,管理方式逐漸科學,管理體制逐漸完善。但在實踐過程中,還存在著社會自主性不足、戶籍制度凝固、管理部門分割和社會管理專業人才缺乏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管理理念嚴重滯後於時代的發展。人民是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者之一,是社會管理的主力軍。因此,公安機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適應新形勢、回應新期待、應對新變化、滿足新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發揮廣大民警的創造力,進一步創新社會管理理念。更好地實現警務工作的整體跨越提高。
(一)轉變觀念,改變公安民警傳統的思維定勢。公安機關應把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作為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大局思考問題,研究工作,教育引導廣大民警,轉變思想觀念,切實增強大局意識、中心意識和服務意識,正確認識和處理發展與穩定、執法與服務的關系。走出單純抓業務的誤區,樹立「公安工作與項目建設一體化」的理念,變被動工作為主動服務,自覺革除公安工作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條條框框,自覺當好振興經濟服務的模範。公安機關要全程跟進轄區的大項目服務工作,確保大型和重點項目建設服務無延誤、無投訴,切實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開拓創新,打破公安機關固有的工作模式。在現今的社會發展趨勢下,公安機關要從傳統管理型向現代服務型轉變,強化「經濟發展我發展」、「經濟發展我先行」的觀念,拓寬服務項目建設的職能,將服務的觸角延伸到各個領域。同時,教育民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執法原則,平等對待對各類,依法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使各項公安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快捷和高效。推行陽光警務,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窗口警種和社區民警要實行彈性工作制、錯時工作制,實行延時服務、預約服務 、上門服務,方便群眾辦事。
(三)規范執法,打造廉潔高效的執法環境。執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也是人民履行"三大歷史使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執法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繫到公安機關能否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能否有 效維護社會穩定。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的關系,嚴格執法是要求公安機關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堅持露頭就打,絕不手軟。而文明執法則是執法的方式方法問題,這其中包涵了嚴格執法的內容,嚴格按程序辦案,切實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強制措施等,把打擊違法犯罪和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執法范圍上,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則"法無明文不為罪";在執法方式上,要堅決摒棄特權意識和以執法者、管人者自居思想,多服務、多指導、多溝通。以期達到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的目的,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大力加強隊伍建設、規范公安執法活動,為經濟社會發展打造廉潔高效的執法環境。
(四)營造氛圍,保障服務經濟工作取得實效。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網上公安機關等宣傳媒介,大張旗鼓地宣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用樹立典型、開現場會、掛標語口號等方式,全力宣傳造勢,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推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深入、持續、良好的開展下去。要通過深入開展「公安民警大走訪」和「警民一家親」等愛民實踐活動,掌握社情民意,為民排憂解難,增進警民、警企的感情,築牢群眾基礎,切實做到「基礎牢、管控嚴、防得住」。
二、以創新管理體制為突破,進一步改進社會管理方式
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既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又是一個棘手的課題任務。因此,公安機關應結合自身實際開動腦筋想辦法,不斷適應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順應各族人民過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健全黨委領導、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以「管理單元最小化、管理服務最優化」為原則,把社區作為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積極推行「網格化」長效管理模式,實現基層黨政組織、政法綜治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全覆蓋。
(一)建立網格模式,實現管理服務全覆蓋。要依據社區所轄范圍、居住人口、治安狀況、工作難易、任務輕重、基礎好壞等情況,將社區劃分為若干個網格單元,形成覆蓋全區、條塊結合的區縣、街道、社區、網格四級工作網路,確保把社會管理服務職能覆蓋到社區、延伸至千家萬戶。把各種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納入屬地管理和網格化管理范疇,不斷擴大社會管理服務的覆蓋面。
(二)有效整合資源,構建管理服務新體系。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級綜治組織的統籌協調作用,有效整合公安、、勞動、民政、行政執法、民宗、統戰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的資源和力量,建立健全街道、社區等各級綜治工作,充分發揮其在維護基層和諧穩定中的基礎作用。完善治保、調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歸正人員幫教、社區矯正、禁毒等協作制度,並落實相應工作力量。積極探索綜治工作向末端延伸,完善「網格化管理」載體,健全綜治協管員、安全管理員、樓道長等隊伍,真正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路。
㈧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8)執法滿足需求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決定書
㈨ 授權執法需符合哪些要求
(1)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2)接受授權的組織要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經過授權,接受授權的組織取得了行政處罰權,具有與行政機關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
(3)授權組織要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實施處罰。法律、法規在授權組織實施處罰時,一般都應規定實施處罰的許可權范圍,經授權的組織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實施處罰,不得超越授權的實施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