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相關法律法規
㈠ 涉及工會的法律有哪些
1工會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專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屬於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司法部《關於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於深入宣傳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㈡ 工會經費列支范圍的相關法律規定
企業撥付給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應主要用於工會各項活動的開展以及為職內工提供的各種公益性容、救濟性服務項目,具體可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工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建立職工之家,開展法律咨詢,勞動爭議調解,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用於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各種會議,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等費用。
㈢ 關於工會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並工會組織。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 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廢止。(完)
㈣ 公司注冊成立後多久建立工會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一、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注冊成立後多久建立工會,但提到達到一定人數時,回就應當成立工會答。
二、法律規定 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基層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凡符合條件的基層單位都應依法成立工會組織,並根據女職工人數的實際,同時成立女職工委員會。
㈤ 工會的條例,是不是法律法規
工會的條例是對工會組織成員的約束,屬於內部規定,上升不到法律法規的地步。
㈥ 基層工會法律工作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1參與立法活動
工會可以參與立法。這不僅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履行工會社會職能的需要。工會參與立法,可以在法律、法規中更好地體現和維護職工的利益。對此,《工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規、規章,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確認和保障工會參與立「法」活動的權利。基層工會的參與立法活動,主要體現在參與基層工會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的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
工會參與立法的范圍主要是參與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如參與有關職工民主權利、民主管理、社會監督、勞動生活水平、社會保障、文化技術、教育、體育等方面和涉及職工的社會公共利益(如物價、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立法。
工會必須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努力協調與立法部門的關系,疏通渠道,才做更好地參與立法工作。同時,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提高法律業務水平,注重調查研究,發揮工會法律部門的特長,向有關部門提出切合實際的法律意見。
2為工會參政議政提供法律依據
參政議政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行使國家管理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工會代表及組織廣大職工參政議政是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的重要內容,因而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立法只是工會參政議政中廣泛內容其中的一種,此外,還包括參與各級政府制定與實施有關國家和地方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與政府或有關部門研究協商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問題,特別是急需解決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參加國家機關召開的決定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有關會議等。工會做好參政議政工作,是從根本上代表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鍵。要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並使這種關系法律化、制度化。同時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注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為職工和工會組織提供法律服務
工會不僅要代表職工利益,而且當這種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時,要依法加以維護。現階段,還存在社會利益的多樣化,存在著貪污腐化、打擊報復的不正之風,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亂紀行為也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規范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更為嚴重,這就要求工會運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為職工提供法律幫助,使職工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和各項業務的開展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自身建設需要規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如工會章程、工會經費使用辦法、工會幹部的選舉等,制定這些文件,都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一些規定為依據。工會法律工作就需要為這種統一提供法律幫助。工會的各項業務也同樣離不開法律問題,如工會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企業和文化、技術、體育、療養等事業)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經常會碰到法律問題,其中最多的是簽訂和履行合同問題、債權債務糾紛問題等。在強調依法辦事的今天,工會的各項業務也應當納入法制軌道。工會法律工作,就是要從法律上幫助業務部門正常開展業務,並為此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參加訴訟活動等。
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對侵犯職工權益的事件,要敢於堅持原則,把問題解決在最初,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態的擴大。同時,對那些基層不能或很難解決的重大疑難問題,尤其是突發性事件、集體爭議事件等,基層工會要及時向上級工會報行,以得到幫助解決。各級工會領導也要親自去抓,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切實維護職工正當權益,同時加強說服教育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職正群眾。對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和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充分發揮專業特長,使工會活動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4依法調解處理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問題,即權利與義務發生的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勞動爭議能否及時、正確地處理,將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處理好勞動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勞動關系也向多樣化、復雜化方向發展,勞動爭議也復雜化。完全沿用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行政或經濟方法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必須把解決勞動爭議納入法制軌道。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工會有權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直至代理職工參與訴訟活動。新《工會法》對此也作了專門規定:「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等。因此,工會法律部門應當主動參與解決涉及到勞動爭議的案件。
5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向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司法部門和全社會共同的職責。對職工進行法制教育是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職工樹立主人翁意識、遵紀守法、做「四有職工」的重要方面。
要做好這項工作,工會法律工作部門應當主動協同司法宣傳部門,參與制訂並認真貫徹落實法律宣傳規劃,各基層工會要根據地方工會的部署,結合各個單位的實際情況,採取各種形式,有目的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使法律宣傳教育工作長期一貫、深入有效地開展起來,使億萬職工的提高法律意識,增強自我維護的能力。
㈦ 企業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全
企業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全和企業用工有密切聯系的無非三部法律:
1,《勞動法》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2,《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㈧ 中國工會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5/content_20697.htm 這上面應該有你要回的答
㈨ 如何短時間內學好工會相關的法律法規
1、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幾年?
答:三年或者五年。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三條就設立專職工會主席是如何規定的?
答: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
13、我國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麼?
答: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廠務公開條例》是哪年哪月哪日經什麼會議通過?什麼時間施行?
答:2008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15、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什麼?
答:是職工代表大會。
16、廠務公開程序有哪五個環節?
答:提出、審查、公開、議事、整改。
1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是哪年哪月哪日經什麼會議通過的?什麼時間施行?
答:2005年9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8、什麼是職工代表大會?
答: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實行廠務公開的重要載體。
1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六條中就企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在職工代表大會中的角色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2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九條就職工代表中代表構成的比例如何規定的?
答:職工代表中的一線職工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員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少數民族職工代表比例不低於其在本單位職工中所佔的比例,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
21、什麼是集體合同?
答:集體合同是企業與職工一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生產、保險、社會福利等各項管理的書面協議。
22、集體合同內容有哪些?
答:(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
(五)勞動安全衛生;
(六)職業技能培訓;
(七)勞動紀律;
(八)女職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護;
(九)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十)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集體合同的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3、集體合同期限為幾年?
答: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
24、組建工會的程序有哪些?
答:1、成立組建工會籌備組;
2、提出建會申請;
3、發展工會會員;
4、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5、將選舉結果報上級工會審批;
6、刻制印章,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建立工會經費賬戶。
25、企業工會在簽訂集體合同中的地位是什麼?
答: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
26、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機制是什麼?
答:有兩種。即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
27、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什麼大會通過?
答: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憲法》制定《工會法》。
29、工會教育職能目標是建設「四有」職工隊伍,是哪「四有」?
答: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職工隊伍。
30、企業簽訂集體合同須報哪個部門審查登記?
答: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登記。
31、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怎樣撥繳工會經費?
答:按每月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32、我國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是什麼?
答: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是什麼?
答: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工會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哪些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情形,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答:1、剋扣職工工資;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4、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5、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三條中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指的是?
答:是指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個重要的勞動法律制度是什麼?
答:是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關於工會的根本活動准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中就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39、《中國工會章程》第三條就工會會員享有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與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40、《中國工會章程》第四條就工會會員應履行的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五)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41、《中國工會章程》第二十八條就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機制,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4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二十條就職工代表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對本單位涉及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本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落實提案情況的監督檢查,有權參與對本單位領導人員的評議和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4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二十一條就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律、政策,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完成本職工作。
(四)對本選舉單位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4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二十七條就企事業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五十人以下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三十四條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企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徵集職工代表備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建議議題。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和會議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組織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巡視、監督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監督檢查本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組織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定期培訓職工代表,向職工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五)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六)提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七)組織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46、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是什麼?
答:第一,簽訂集體合同之前,工會應收集職工和企業有關部門的意見,單獨或與企業共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第二,工會根據擬定的集體合同草案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
第三,經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工會代表應當就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勞動標准條件的確定依據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
第四,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後,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審議未獲得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
第五,集體合同簽字後,在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企業工會應當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報送上一級工會;
第六,集體合同生效後,應向全體職工公布。
47、《中國工會章程》第二十六條就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就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