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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式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2-16 22:12:43

城管選擇性執法有處罰條例嗎

既然是選擇性執法,一定也是選擇性的選擇自己需要的處罰條例去處罰。

Ⅱ 選擇性執法的執法缺陷

選擇性執法因為其先天性病灶和運行過程中多種對策的缺陷,因而更需要尋找更有效的彌補方法。對人大而言,作為立法機關監督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恰是應盡的責任。
1、匹配執法資源,減少選擇性執法現象。
徒法不足以自行,執行是法律的生命。只有執法資源匹配,法律才能得到更嚴格的執行,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現象才能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才會降低。要推進依法治國,在立法時必須統籌考慮執法問題特別是執法資源匹配問題。但在中國法制實踐中,執法資源的匹配一般由各級人事編制部門掌控而不是由立法機構統籌,客觀上容易讓執法資源始終處在不足或者不適的境地,影響法律的執行效果。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這個責任更多的應由享有立法權和監督權的各級人大承擔,也只有這樣立法和執法才能實現良好對接,依法治國方略才能有效落到實處。
2、減少自由裁量、規范自由裁量,縮小權力尋租空間。
立法機關在立法時要盡可能細化處置規定,減少自由裁量的范圍。人大應該收回讓渡給政府和部門的部分立法權力,盡可能在人大體系內讓法律得到完善,克服立法部門化、權利化、自由裁量化傾向。對於因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而必須差異對待的,可以賦予省、市人大一定許可權,按照本地區的實情進行細化規定。就現行立法體制而言,市級沒有立法權(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實為副省級城市),這需要進一步探索。
3、加強對執法工作的監督,防止執法過程中的權力尋租。
應逐步分離執法機構的選擇權和執法權,建立高效透明的執法指揮中心,提高執法的隨機性和均衡性,削弱執法權力尋租的能力。應增強人大查處執法違法的能力,主張人大對執法個案進行事後剖析,增強人大監督的威懾效應,遏制權力尋租的沖動。應主張人大對整體執法情況進行效能評估,督促執法機關勤於執法,在時間和空間上增加執法密度。
4、減少「破窗現象」,減輕執法需求。
當破窗現象較少出現時,可以減輕執法資源的壓力,使有限的執法資源應用到重要的「易感」部位上,從而逐漸實現社會治理的良性循環。反之,執法會疲於應付,違法不究會逐漸普遍,從而產生惡性循環。當然,減少「破窗現象」是一種策略性選擇,在技術上還有賴於其他各項手段,包括自由裁量、運動執法、重典治亂。但必須把握的是,當治理達到一定水平後,執法就應該回歸常態,通過在時間和空間上增加執法密度來減少「破窗現象」。而督促和支持執法者在時間和空間上增加執法密度永遠是人大監督的重點。

Ⅲ 請問什麼是選擇性執法 國家對選擇性執法有沒有規定 坐標深圳

選擇性執法,即在時間、空間、客體上有選擇的執法,是因為對違法時
選擇性執法
間、空間和個體始終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要確保這些法律有效實施,需要龐大的執法資源。執法主體對不同的管轄客體,刻意採取區別對待、有違執法公正的問題;國家根據情勢變化,試圖獲得靈活性和實效性,而在執法上做出的調整。
正因為選擇性執法在以較小的執法資源推動法律實施的同時,也存在著必然的病灶,與法治目標背道而馳,所以它被賦予褒貶各異的兩種定義也在情理之中,這是公平與效率矛盾的體現。但是必須肯定的是,選擇性執法是必須存在的一種執法策略,其正負兩種作用都有可能衍生,因而對其所有的研究只能是考慮如何去彌補、規范,讓效率與公平並駕齊驅,而不是放棄。

Ⅳ 執法過度、選擇性執法、隨意執法、機械執法、運動式執法

沒辦法,法律規定了執法者有自由裁量權

Ⅳ 「選擇性執法」在法律法規上來講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違反了合理行政原則,是不合法的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不允許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權。

合理行政原則為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

第一,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第二,考慮相關因素原則。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第三,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5)選擇式執法擴展閱讀: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規定真實地反映了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客觀要求。

法律上平等的表現:

1、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

2、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

3、可以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1791年的法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這些原則。法國《人權宣言》和法國憲法所確認的這種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反對封建專制和等級特權,促進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發展上,適應了當時歷史發展的客觀需要,後來被歐美等資本主義國家廣泛採用,成為資本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但是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而私有制是產生一切不平等的社會根源。資產階級法律的核心是確認資本主義的私有制神聖不可侵犯,因而資產階級所謂的法律上平等,掩蓋著實際存在的人們經濟上和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

Ⅵ 什麼是選擇性執法

選擇性執法,是法制實踐中客觀
存在的一種現象,關於它的定義
有褒貶各異的兩種版內本:
其一是指執法容主體對不同的管轄
客體,刻意採取區別對待、有違
執法公正的問題;
其二是指國家根據情勢變化,試
圖獲得靈活性和實效性,而在執
法上做出的調整。

Ⅶ 運動式執法和選擇性執法是否合理

都合理

Ⅷ 選擇性執法的主要作用

因為選擇性執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總會有疏漏,一些違法現象總可能不被處置,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在制度上具有合理性。這是選擇性執法的先天性病灶,容易衍生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給執法腐敗提供操作的空間,執法者可以利用控制執法的疏漏率或者選擇執法與否來威脅利誘管轄客體,從而實現權力尋租的目的。二是隨著執法的疏漏率逐漸增大,容易產生「破窗現象」,「這扇窗戶得不到及時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種暗示,去打爛更多的窗戶玻璃。」向社會、系統傳遞出一個錯誤的信息:對法律、規則不必當真,可以在執法的空間中躲避,而不需主動遵守法律。這對法律的平等性、權威性、正義性和神聖性,構成嚴重挑戰,對法制秩序是一種嚴重損傷。中國雖然加強了煤礦生產、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監管,但重大安全事故仍然不斷發生,就行政管理上的問題而言,選擇性執法是重要的缺陷。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各種復雜的、新生的社會現象以及諸多的違法行為不斷挑戰著法律的盲區,同時,由於很多執法事件具有不可預知性和非均衡性以及執法資源有限性,基層公務員執法過程中存在選擇性執法成為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但隨著依法行政的逐步落實和市場經濟的完善,其否定性的後果逐步出現:執法代理人行為失范、法治權威性流失、執法成本提高;這些否定性後果的改善需要立法者、執法者、司法工作者、民眾協同共治。」

Ⅸ 選擇性執法最權威的定義

選擇性執法是政治問題
王建勛 中國政法大學

首先,你談到選擇性執法,主要是由於政府對靈活性的考慮。我覺得這這種說法不是很全面,因為政府的選擇性執法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有社會穩定的考慮,有利益的考慮等。我們很難假定政府關注的角度就是靈活性,其實很多的時候恰恰不是靈活性。我覺得,在很多時候,政府並不考慮法律是靈活的還是僵化的,而是其他的考慮更占上風。事實上,在中國,法律是否嚴格執行經常取決於它們針對的對象和內容。比如,對於涉及到所謂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政權的法律,執行通常都是非常嚴格的。那些關於宗教、政治性言論方面的法律一般都嚴格執行。對於一些行政法律,尤其那些涉及「民告官」案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共輿論的影響。而對於普通的民事法律,似乎沒有明顯的規律可循,它們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法官或法院本身。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選擇性執法在中國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涉及到社會穩定、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法律的執行,在很多時候都不被當作一個純法律或者技術問題,而是被視為一個政治問題。實際上,「運動式」執法在我們這里很難避免,因為這跟中國當前的政治體制密切相關。

第二點,我想強調的是,中國存在選擇性執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立法本身存在問題,而不僅僅是執法過程的問題。今天,我們一提到法律,總以為它是由一群人在某個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出來的。但在18世紀以前,當人們談到法律的時候,他們意味著,法律是建立在人們長期的習慣、實踐、傳統、經驗基礎之上的,而不是由某些人「杜撰」或者「生造」出來的。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律家常常說,法律不是「制定」出來的,而是「發現」出來的。也就是說,法律本來就是存在的,法律家只不過將他們「發現」出來而已。比如,我國剛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是一幫人打著「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旗號杜撰出來的,背離了市場規律,所以執行起來必然十分困難,難以避免選擇性執法。這個法律執行的後果很可能是,如果一個企業給勞動局一些好處,它就不會被扣上「血汗工廠」的帽子,否則,就會被扣上這樣一個帽子。因此,我覺得,許多情形下的選擇性執法與立法問題密不可分。

第三,談到立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成文法或者法典法的問題。我覺得,選擇性執法與大陸法系的法典化傳統有很大關系。這種傳統,立法時試圖包羅萬象,適用全國。這種做法在很多時候是荒謬的,因為大一統式的立法必然漠視地方的差異和多樣性。比如中國的刑法典中規定的一些罪名,往往跟各地的經濟、文化、宗教等傳統有關系,無法一刀切地適用於全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立法的缺陷必然導致選擇性執法的存在。

當然,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涉及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在我看來,建立一種聯邦政體可能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現在一提到「依法治國」,法學家就講「法制的統一」。我認為,「法制的統一」本身就是反法治的,因為整齊劃一的立法必將抹煞地方的多樣性。從知識和信息的角度來講,用於決策的信息和知識大多是分散在每個人或者地方手裡的,立法者根本無法把分散的信息和知識全部收集起來,所以,大一統體制下的立法必然有專制傾向。

第四,為什麼執政者制定了法律又不執行?我覺得,一方面是執法者本身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公民自身的問題,即普通民眾對待法律的態度和對待法律執行的態度問題。從根本上走出這個困境,我覺得取決於每個人對待法律和法律執行的態度,甚至對待自由的態度。只有當每一個公民都認識到,只有合乎正義的法律才可以被承認為法律,自由比其他的價值更加重要的時候,選擇性執法才會得到緩解。因此,從終極意義上講,我們每個人都對當前的選擇性執法負有一定的責任。

Ⅹ 我要舉報拆違人員選擇性執法

在大部分住戶都不同意的情況下,強拆一般是不被允許的,但要防備拆遷方搗鬼。必須堅持一點,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拆遷必須要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怎麼理解呢,簡單的說,就是拆遷以後,被拆遷人不論是置換產權也好,還是貨幣補償也好,必須要比拆遷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達不到這個標準的,就是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利,就堅決不簽協議。
然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拆遷方與開放商一般不是同一個單位,開放商聘請拆遷方負責拆遷事務,給拆遷方開出一個價格,拆遷方會再給被拆遷戶開出更低一個價格,從中賺取差價,而一般拆遷方主要就是流氓構成,如果打算和他們對抗,那大家就一定要齊心,同時做好取證工作,千萬不要先動手,但如果他們敢亂來,就用燃燒瓶恐嚇,擺出同歸於盡的架勢,你們的命是命、流氓的命更是命,不過,不到萬不得已,不要真的扔出去.....不過這種方法很累,危險性大,收益不保險
在網上寫大字報.告到法院.投訴新聞媒體.耍賴都沒用!這種情緒很正常.但是很可笑!解決不了問題.現在新聞媒體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報出來了.也沒用.因為你被拆遷,是服從政府規劃安排.是服從大局!怎麼可能為你一個人影響整體形勢,都要你這樣鬧了.那國家還怎麼建設!!就算你再硬氣.撐到人家打地基了你還沒搬.也沒用.你有命拿錢,還有命花嗎?你要撐到那一步要經歷多少次打打砸砸啊?要面對多少次的警察+聯防+流氓+農民工的輪番轟炸?你要能堅持下來,人在房在.那你可以上伊拉克阿富汗南聯盟當烈士了.一點都不誇大!!絕對萬里挑一的人才!!!
穩當一點的,當然就是軟磨了,千萬不要搬走!也不要耍橫!裝可憐就好了.越可憐越好!家裡有老人的,就把老人接來看房子,老得不能動的最好,就等著拿錢吧!!!! 不管怎麼威脅利誘,只要協議沒簽就還有救.當然.你人走了房子拆掉了.錢也拿不到那麼多了.只能領個安慰獎.但好歹也是萬把塊啊!
以上是簡單的方法,還有復雜的,就是通過法律途徑搞他們,聽證會很重要,在聽證會上,要尋找拆遷方的法律漏洞,從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是否都完善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不得代替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對拆遷行為的不合法進行了環環入口的剖析。一共有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必須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也是阻擊非法拆遷的合法手段
五項文件為: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作為一個合格釘子戶的步驟:
拆遷組內部人員談判技巧
古人雲:「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動遷工作無疑是和平年代的「戰爭」。戰役的雙方是不對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機械化軍隊。一般情況,動遷人員熟知法律法規,熟知每一戶情況,而對於每一戶該具體如何說,如何做,每一句話都會進行認真安排,如同戰爭前的部署。常規做法先易後難,選擇突破口,突破口的選擇原則是該戶人家位置關鍵,最好能夠起到割斷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該戶在當地有些影響,面積亦不宜過大,便於操作,能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被拆遷戶要想在這場「戰爭」中立於不敗,就要知道什麼是拆遷?對拆遷的程序、動遷人員的手段及戰術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環節,找其漏洞。
首先我們來分析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戶的心理狀態,說實在話,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相信每個人心裡都發毛,不知道怎麼辦好,比較典型的有下列四種心理狀態:
一、如意心理 這是被拆遷戶獲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進行拆遷時表現出一種愉快和興奮的行為特徵。形成這種心理的原因是被拆遷戶對舊居的厭煩和對新居的嚮往。當拆遷實施單位進入現場時,被拆遷戶一般都是態度和藹、熱情主動、積極配合。拆遷工作人員與其相處也比較和諧。
二、恐懼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懷有一種恐懼心理狀態。他們在不同程度上關心自己利益的實現,主要特徵是表現出憂慮和慌張,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戶對拆遷工作人員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員剋扣面積、貶低價格及折舊率等。凡事總是斤斤計較、舉棋不定。
三、消極心理 有些被拆遷戶當遇上房屋拆遷的規定、標准、和原則與自己所要求的條件不一致時,就處於一種消極心理狀態,通常表現出一種不卑不亢、行動遲緩的行為特徵。
四、橫纏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施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認為這是實現個人利益的關鍵時刻,力求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遷為籌碼,表現為橫扯和要挾行為。上述消極心理和橫纏心理就是通常所說的「釘子戶」,前者表現軟拖,後者表現硬抗。但二者對房屋拆遷工作的影響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論述重點。下面從7個方面分別說明如何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
一、釘子戶的分類:
1、漫天要價型:漫不講理,把動拆遷視為撈一票的機會,撒無賴。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自以為老子天下第一,這一類人,一般沒有後台,沒有關系,但有三四個狐群狗黨,給他當狗頭軍師,自己並沒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規,這類人中,地痞、流氓,無業人員、刑滿分子居多。一般武來!
2、後台撐腰型:有一定的社會關系,自持無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歡鑽政策的空子,其背後往往有高人的指點。他們以利潤為目標。當他們的目標沒有達到的時候,高層的電話、條子紛紛涌來。他們會見好就收,只要達到目的。一般文來!
3、自我保護型:他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收入較低。以下崗工人、回城知青、幫困人員為主。他們的生活磨練太多了,以至不信任任何人,他們的信念是堅持到底就是勝利,他們對今後的生活顧慮太多了,對生活沒有多少信心,他們計算補償能不能買套房以後,還節餘一點生活費。他們會耍無賴,會點小聰明,他們懼怕權威,對政府不信任,喜歡聽小道,他們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動遷中,最會漠視他們的利益,因為動遷人員喜歡豆腐挑嫩的吃,柿子撿軟的捏。
二、產生釘子戶的原因:
釘子戶除了主觀原因以外,客觀上,當事人雙方沒有完全體現平等、自願、等價的交易原則。其次,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釘子戶產生的原因。
三、釘子戶的目的:
要知道絕對正確的拆遷之上還有一個絕對正確的人道主義。要給對方壓力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不過見好就收,戲不能演過頭。
四、釘子戶的條件:
其一:吃透各種法律法規。其二、皮要厚、嘴要凶、脾氣要大、會耍賴。其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大風面前不彎腰,天塌下來撐得住,遇事不慌亂,釘子戶的成功與否,在於最後一分鍾。如果家中有見風即倒的老人,則是王牌,因為誰也不敢動。所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當釘子戶的。
五、釘子戶的手段:
要文斗,不要武鬥;要鬥法,不要鬥狠;要智斗,不要力斗!
老百姓和拆遷利益集團的斗爭一直血光不斷。跳樓、自焚、服毒、斗毆、上訪、攔車、示威、靜坐、絕食、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不一而足!自殺壯烈,但代價太大,效果不大。暴力反抗,拆遷集團人多勢眾,且有黑白(所謂「白道」更可惡)協助,明擺著是吃虧。尤其不可以採取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等手段。因為這是卑鄙的利益集團最希望出現的情況。一旦如此,他們即可將簡單的拆遷經濟事件上綱到治安事件,甚至政治事件,順理成章地通過他們掌握的一部分國家機關輕而易舉地將被拆遷戶「名正言順」「合大量的案件證明:
1.掌握證據,抓住拆遷集團違法違紀把柄這實在簡單,一抓一大把),
2.吃透各種法律法規(這最要緊),一定可以打垮利益集團!調查發現:在拆遷官司中,知識分子幾乎沒吃虧的,而吃虧的大多是文化不高的勞苦大眾。只要被拆遷戶掌握以上兩條,在加上緊扣《憲法》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拆遷的言論,就勝券在握…… 記住:要達到目的有時不可以用直接手段,間接手法更有效,這就是有的象36計中的「圍魏救趙」。
六、釘子戶的措施:
1 拖:生病住院,離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在拆遷的每一個環節上盡可能拉長時間,給他反反復復。時間就是勝利。
2撤:面對官府和暴力機關、醫院120-殯儀館,單個被拆遷戶是弱小的無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鬥。和他們去拼是一定吃虧的。拿好所有的房產文件,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當然,寫上他們反對《憲法》,批判他們是法西斯之類的譴責文字還是可以的。),拒絕任何所謂」安排「。收集好一切證據。
3 抓:你的拆遷對手們一定有大量的弱點,抓住它們不放。尤其是他們大量違反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拆遷原則:比如說:給某些有背景的被拆遷戶巨額補償費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法」解決。
4 訪:一去上級機關或者直接北京去上訪。 二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也是一支不可小瞧的力量,要想取得滿意的結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給鄰居每個人分配一項任務,就是找人大代表,並且讓他們在你寫的上訪材料上簽字,這就意味著政府的有關機構必須以某種姿態來回復,這種回復有時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希望大家想辦法能夠說服他們。三找律師咨詢,在接觸過程中,律師有時會陷於矛盾之中,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風采,他如果將案件的全部解決方法都說出來,可能你們就不請他了,如果不說呢你們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個辦法來解決這些矛盾,具體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5 談:告訴他們,你們支持拆遷,但反對違法拆遷,一定要把違法問題理順才可以進行。記住,永遠不談補償問題,決不可以。只談他們的違法亂紀問題,告訴他們,名不正則言不順。一定要他們解決所有違法亂紀(不違法亂紀,怎麼搞拆遷)後才談拆遷。一定要逼他們主動和你談條件,不滿意永遠和違法拆遷做斗爭,絕對自己不先談條件。以上5字訣應當貫穿整個拆遷過程,適時合理利用。
七釘子戶的步驟:(關鍵哦)
要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在拆遷的每一時段要要有不同的對策。 當一個人可以給你一種感動,讓你想和他手牽手走一輩子的路,那就該堅定的抓緊這只手!
第1階段公告階段
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看清楚拆遷公告內容並最好進行拍照加以證據保全。作為拆遷公告它是拆遷的法律依據,出了公告也表明了它已具備拆遷的條件並領出了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一般內容寫著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安置補償標准、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立項和立項文號,規劃和規劃文號,土地定點和土地批准文號。你可去對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這些要素,特別是缺少拆遷許可證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項,規劃,土地批准書。缺的話你就要小心了。拆遷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過了有效期還沒拆的話,他必須去補辦。此階段對策要點是裝聾作啞;背後鼓動。
第2階段 商談、協議階段
房屋拆遷都以土地為中心而進行拆遷,所以必須對拆遷後所建設的項目要了解,是作為公用事業還是以經營性的商業開發,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還是出讓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的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不符合此目錄取得劃撥土地,將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的第四條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未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取得的土地,此項目不合法,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拆遷行為不成立屬違法。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另外還應該了解拆遷實施單位資質情況,是否超資質拆遷,(3級資質為3萬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證上崗,拆遷資金是否到位。
此亦為拆遷雙方互相試探、互相摸底階段。動遷補償彈性也很大,被拆遷戶要忍耐,示弱,採用「拖」字訣,逼迫對方主動抬高補償水準。別急~,你急他們就開心~;要沉住氣~,讓他們急~!!!!!不能隨便簽字,因為一旦你簽了字,就視為認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價位,不到萬不得已不降價;你沒偷沒搶,只是在爭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氣穩……心理素質一定要好噢~,千萬不能怕他們的恐嚇~~。要知道拆遷就是一種心理戰,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 拆遷工作人員手段不外就是以關心騙人、拿文件壓人、以小利哄人、以強制嚇人等等,採用輪翻轟炸,甚至有時間動用流氓、涉黑分子,很多被拆遷戶經不起這樣心理上折磨。投降了!能挺過這一關的人就是基本「合格」的釘子戶。要堅信,大鬧多給;小鬧小給;不鬧不給的方針。團結就是力量!這里要注意鬧事情不能有頭頭,因為最出挑頭的人往往是對方收買的對象,如果被買通了,大家就象散沙一樣團結不起來了。有事情就私下集體討論,單獨去談,談完後再進行集體討論,團結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掛號信的形式最好,因為你跟對方說過的話都可賴的,。寄出去的信對方不理你,你可告知他,不是你不要和他們商量,是你們不跟我談,把皮球踢給對方。掛號寄給哪些地方呢?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騎縫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騎縫章。此階段對策要點是漫天要價;滿足就簽。
第3階段 聽證調解、行政裁決階段
1、了解是否拆管理分離。現在好多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實施單位為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沒有做到政事、政企分開。這個是違規的!
2、對方一發裁決通知就寄掛號信給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並將裁決通知復印留底後一並連掛號信退給裁決機關,要求查看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並且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拿不出就有問題,不能拆!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好,聽證會完了,如果法院沒有吃黑,一般是不會通過強拆協議的,但萬一風向不對,確定地方政府可能會偏袒拆遷方的話,可以釜底抽薪,但一定要在法院下達強拆協議之前才有效,具體方法如下:
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
我們如果是不服拆遷裁決提起訴訟的話,訴訟期間是不能停止拆遷的執行;而在裁決為做出之前,就對拆遷單位提起撤銷拆遷許可證的訴訟,也必須中止拆遷裁決的,這樣,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裁決未作出,是無權執行拆遷的。
第一步,一般拆遷單位解釋上面的條例會說,達不成協議就可以強拆。其實,這只是哄騙老百姓的伎倆,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後還是老老實實簽訂不平等的補償協議,達到不戰而屈人的目的已實現合法拆遷。而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之前,首先應當進行聽證會,而在聽證會上,我們可以就拆遷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提出問題,比如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相關文件、拆遷補償資金證明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斷拆遷行為是否合法,畢竟,法律是保護人民的,雖然有地方保護不到,但千萬不要被拆遷方誤導,從而主動放棄法律的保護。法律並不希望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訴撤銷拆遷許可證中止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步、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就是法律對被拆遷戶的保護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會有人想鑽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
這要針對各種綜合情況來定,拆遷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請資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後才能看見,寫訴狀時只能針對已發生的且看得見的(以證據說話,廣為搜集拆遷人散發的各種拆遷宣傳資料)一樣或兩樣不合法的事實(含實體或程序違法)即可,案件受理後,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再補充撤銷拆遷許可證的理由也不遲(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拆遷人提交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遷許可證一案後,訴訟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遷申請資料全部都不合法,絕大多數法院也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該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我們可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和申訴
七、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合法延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
(一)被拆遷人可在此案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004年後改為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
八、暴力拆遷「強迫交易」的法律後果
筆者曾代理過一件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此證書是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條件),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公安局,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九、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如果被拆遷戶提起訴訟的人數少、經濟比較困難、多跑跑書店(或上網看看拆遷信息)不請律師也行。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並案審理。(我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拆遷許可證,可以大家一起起訴,只交50元訴訟費)
十、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過拆遷許可證,仍然可提起該訴訟,其作用是: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北京最高法。
( 二)如果訴拆遷裁決一案還未結案,建議盡快提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該案,被拆遷人(原告)應持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即告拆遷裁決一案)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
十一、依靠物權法,堅決要求合理公正的補償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如果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拖得很長,久久不能結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釋,告拆遷裁決一案也依法不能結案,這種結果對被拆遷人來說也是很有利的,依據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個人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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