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執法權
Ⅰ 無線電管委會有執法權嗎
有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權是無線電管理工作重要職能之一。其政策性、社會性都很強,涉及到較為廣泛的領域。因此其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繫到無線電通信業能否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關繫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多年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與之配的有關法規、規章,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行政執法,開展了多次專項執法檢查 ,查處了一批案件,總的情況是好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是政府管理社會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它是通過法律、行政、技術和經濟等手段管理國家寶貴而有限的無線電頻率資源和維護空中無線電波秩序的,最終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各項通信業務的正常進行。執法機關,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機關是與立法機關相對應的執行法律的機關,一般包括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狹義專指行政執法機關。凡是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事業單位或組織)均可稱為行政執法機關,比如公安機關,稅務機關,質檢機關等。狹義的執法機關,不包括司法機關,比如法院、檢察院不包括在內。通常講的執法機關,是從狹義上說的。
與立法機關、執法機關相對應,執法權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權是與立法權相對應的,包括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而狹義上就是指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權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為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包括: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強制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給付權等等。
Ⅱ 無限防衛權到底是什麼界限
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要求以外的就不屬於正當防衛。一方面,行使無限防衛權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對之不實行防衛,自身安全則會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防衛人主觀上具有制止「行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具體分析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
3、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徵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
(2)無限執法權擴展閱讀:
無限防衛權構成要件: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採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由於無限防衛權是法律在某種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特殊的防衛權,因而必須嚴格掌握,以防濫用。無限防衛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
應該包括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與防衛過當的主體相比,它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如果無限防衛的主體僅限於受害人,將會極大縮小無限防衛的主體范圍,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也有悖於立法精神。
第二、對象條件
必須是針對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能夠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場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嚴重侵犯或威脅的緊急時刻,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防衛人在防衛前必須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無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謬的。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防衛人當然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如果防衛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應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允許行使一般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第三、范圍條件
必須是針對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說:
(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
(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
(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於該款所列舉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犯罪。
第四、時機條件
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里的正在進行,是指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後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
第五、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看,正當防衛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
Ⅲ 無限防衛權的定義!
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無度的防衛」、「無限度的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 特殊防衛權」、「特別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衛的范疇.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國法院網》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沈陽一村民刺死行凶鄰居被判正當防衛」案例:
沈陽市棋盤山開發區的兩位村民因生意競爭,產生矛盾。激憤的村民張忠興操起斧子沖入孫余和家將女主人砍傷,孫余和在與其搏鬥中將張忠興刺死。孫余和被指控涉嫌故意傷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孫余和屬正常防衛,被判無罪。此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死者家屬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維持原判。
孫余和與張忠興同住在沈陽市棋盤山開發區滿堂鄉蓮花池村,各自經營著「農家院」的生意。2004年6月1日19時許,孫余和妻子與張妻因搶客一事發生爭吵。張忠興聞知後,便從自家院內操起斧子趕到孫家。孫余和見狀,回屋找到一把改制的匕首。張忠興將孫妻砍倒後,又與剛出屋的孫余和廝打。廝打中,張忠興的斧子砍中孫余和後腦部一下,孫余和用匕首刺張忠興頸部一刀。
被人拉開後,三人被送往醫院。孫余和夫婦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而張忠興卻因左頸部被刺,導致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
孫余和認為,自己用改制匕首扎張忠興是本能反應,在廝打的過程中沒想那麼多。張忠興的斧子砍過來時,就沒有目標的扎了一下,畢竟張忠興用斧子砍他,他不能等著被砍,這屬於正當防衛。而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孫余和主觀上並沒有準備打架的故意。張忠興將孫妻砍倒,並不能代表整個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且孫余和被砍傷在先,張忠興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孫余和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孫余和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權採取防衛行為,孫余和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據此,法院於2005年6月判決孫余和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受害人家屬提起上訴。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於是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這個案例遵循了「有罪則判,無罪放人」的原則,刑事審判存在打擊與保障的雙重職能,在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本案體現了人權保障理念。
Ⅳ 什麼是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的無限是相對於正當防衛中的必要限度而言的,它是版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權情況,無是沒有,限是指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中,防衛行為實施人實施防衛行為的時候,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的,所謂的限度是以能制止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為准。超過了必要限度的,是要負相應責任的,但是可以從輕處理。 但是在實際中,有些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搶劫、殺人等,是很有可能危險自身的人身安全,即自己的生命權有可能被侵害,這種極端的時候,通俗地說「不是你死傷就是他死傷」的程度,所以法律對於這些情況,寧願舍棄掉司法程序而直接讓違法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也不能讓好人因為法律本身的規定而受到傷亡。由此對於此類特殊情況下,防衛人只有對違法人造成傷亡的情況下,才能制止其違法行為。所以法律規定,這種情況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Ⅳ 什麼叫執法機關,什麼是執法權
1.執法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縣級以上各內級人民政府所容屬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
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主體的主流,包涵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行政執法。
2.行政執法權: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基礎上,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為了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權。
(5)無限執法權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權包括: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強制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給付權等等。
Ⅵ 公安部門有執法權嗎
公安部門就是執法機構,所以公安部門有執法權。
Ⅶ 綜合執法有什麼執法權
綜合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很繁瑣:
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幾大管理職責,這是城市管理很全面的一個單位。除此之外,還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也就是說,市裡有什麼指令下達,都是綜合執法的工作,而城管執法直接執法單位。
Ⅷ 公民有沒有執法權
百姓沒有執法權。很簡單,比如警察抓盜竊嫌疑人時,嫌犯拒捕,警察能擊傷擊斃嫌犯。而百姓被偷時,打傷打死盜竊嫌疑人,就是故意傷害、過失殺人罪。你說公民有執法權不?
Ⅸ 有行政執法權嗎
行政機關里的事業編制人員具有依法行政執法的權力。
1、政府機關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能,具有行政權利如: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一般為公務員編制。
2、事業單位是法律授權的組織,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是一個行政主體。就是幹些法律授權的事情,事情比較具體。一般為事業編制的。
Ⅹ 無線電管理處有行政執法權嗎
您好,行政執法權是分行政機關法定執法權和委託執法權,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進行委託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