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
⑴ 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包含哪些程序和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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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包含的程版序和環節:
(1)本人對權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2)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3)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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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2018國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包含哪些程序和環節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回績、廉情答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⑶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是制式的嗎
是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是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⑷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於綜合管理類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前,其他類別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發布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同時廢止。
⑸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規范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中文名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
對象
公務員
條數
10
性質
法規
快速
導航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規范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應及時予以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第三條
予以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能夠較好完成工作任務,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第四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范圍、職數限額和職務對應的級別內進行。
第五條
對錄用時已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報考職位和德才表現任命職務,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確定級別。
對錄用時未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一般按以下規定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一)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人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可任命為辦事員,定為十五級。
大學專科畢業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四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三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十二級。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十一級。
(二)新錄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學歷、工作經歷和原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市(地)級以下行政機關錄用的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任命職務,可以在第(一)、(二)項規定的基礎上低一級任命職務,並比照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確定其級別。
第六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情況作出總結。
(二)所在單位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評鑒意見和擬任職、定級意見。
(三)任免機關人呈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
第七條
按國家規定下基層鍛煉和由於組織原因未能按期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其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時算起。
第八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職定級,按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
第九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包含哪些程序和環節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回德、能、勤、績、答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⑺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轉正定級為幹部是國企和事業單位內的容稱呼。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後就具備了國家幹部身份,如果變動工作調入國有單位,轉正定級將作為享受有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轉正定級在檔案管理的意義上用處很大,不作轉正定級,檔案中就沒有轉正定級表,按檔案不全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和規范的大企業不收此檔案,也就不能錄用。大城市辦理引進人才解決當地戶口時也不收此檔案,也就無法辦理。
(7)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入職前,需要打電話向錄取單位所在的人社局詢問具體報到時間。了解清楚後,打電話給錄取單位詢問是否可以安排住宿。如果沒有安排住宿,要提前去到當地找好房子,買齊生活必需品。
因為越到報到日期,房子越難找。一部分原因是心裡著急,沒有太多時間去逛、去找,到最後會得過且過。另一部分原因是同時錄取的其他公務員已經找到了房子,只剩下自行去找房,很孤單。
⑻ 國家公務員考試新錄用公務員如何進行任職定級呢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版績、廉情況進行總結權。
(2)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3)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⑼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如何定級
目前各級機關對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辦法,是根據《新錄用公務專員任職定級規定屬》中組發[2008]20號來執行的,應屆畢業生是按學歷來定級,而原先具有工作經歷的新錄用公務員,一般按其資歷和工齡來定級。具體定級的依據和辦法如下: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1,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2,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3,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4,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5,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
⑽ 國家公務員考試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包含哪些程序和環節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專況進行總結屬。
(2)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3)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