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稅收執法督察工作

稅收執法督察工作

發布時間: 2021-02-16 21:03:57

① 什麼是稅務執法監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依法治稅和廉政建設,推動全省國稅系統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效能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健全稅務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意見》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執法監察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執法監察,是指稅務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紀檢監察職能,依法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方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稅務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執法中的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進行查處和糾正執法偏差的活動。
第三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堅持依法公開、依靠群眾的原則,堅持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的原則,堅持教育懲處與整改建制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范圍與內容
第四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范圍:
(一)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政策的行為;
(二)執行財經制度的行為;
(三)執行廉政制度的行為;
(四)執行人事制度的行為;
(五)與稅收工作有關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稅務執法監察的內容:
稅務執法監察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針對問題多發的環節和部位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重點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運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一)圍繞稅收執法權的運行,對基層徵收單位及其稅務人員工作職責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注銷;
2、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貨運發票、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進項抵扣的管理和審核比對;
3、稅款徵收入庫情況;
4、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政策的執行情況;
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
6、稅務稽查行為;
7、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
8、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
9、執行代征代扣手續費各項管理制度情況;
10、其他與稅收執法權有關的情況。
(二)圍繞行政管理權的運行開展執法監察,主要包括: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2、結合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貫徹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監督檢查;
3、深化財務管理改革,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財務管理機制;
4、對基建項目建設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5、深入貫徹《政府采購法》,規范政府采購程序,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相互協作、運轉協調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6、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執法監察;
7、其他與行政管理權有關的情況。
第三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方式與方法
第六條 稅務執法監察分為綜合執法監察、專項執法監察、日常執法監察:
(一)綜合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專項執法監察。是指對所屬單位(部門)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日常執法監察。是指有計劃地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群眾反映的問題及領導交辦的事項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監察機構根據下列情況確定稅務執法監察事項:
(一)根據上級監察機構、本局和當地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本局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稅務執法問題確定檢查事項;
(五)根據受理的稅務執法方面的舉報和信訪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六)根據領導交辦的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第八條 監察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獨立開展工作,也可以抽調人員或與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執法監察,必要時還可以聘請有關部門或者專門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在執法監察中可採取問卷調查、進行座談、實地檢查、查閱資料、數據分析、組織評議、明查暗訪等多種方法。
第四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組織和實施
第九條 稅務執法監察工作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稅務監察機構的領導下進行,由省、市、縣稅務執法監察機構組織實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稅務機關其他職能機構及個人的干預。
第十條 開展稅務執法監察要嚴格依照《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步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在開展工作要做到三級互動、各有側重、上下配合、整體推進。
(一)各縣(市、區)局是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主體,採取規定與自選項目相結合的方法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除完成上級規定的執法監察項目外,要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上級機關每年明確的執法監察重點內容,按照不少於20%的比例確定本級年度執法監察項目,5年內對所涉及到的執法監察項目檢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發揮在稅務執法監察工作中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圍繞稅收中心工作開展2--3項專項執法監察工作外,還要按照檢查面不少於1/3的比例,加強對各縣(市、區)局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
(三)省局要重點加大指導檢查力度,加強對各級工作開展情況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各類報表和材料的上報工作,要求做到及時、准確、全面。
(一)各縣(市、區)稅務監察機構要根據上級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計劃、立項項目,每半年報送一次執法監察報表,及時反饋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每年11月底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二)各市局要在匯總梳理的基礎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並上報本單位執法監察工作方案、立項項目和下級立項項目匯總表,分別於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報送上、下半年的《稅務執法監察情況統計表》,11月30日前報送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總結。
第五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職權
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機構應在本級局黨組和上級監察機構的領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稅務執法監察,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監察機構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必要時,執法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六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記錄、照相、錄像或復制。
第十七條 監察機構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八條 監察機構在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或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紀律的行政行為,有權責令被監察單位或人員停止該行為。對拒不執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經批准後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九條 監察機構有權對執法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執法監察建議的採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有創新或取得顯著成績的,監察機構有權提出提請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對不配合或阻撓監察機構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監察機構有權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一經查實,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稅務執法監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稅務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從年底開始,對各市局稅務執法監察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組織檢查考核。考核採取聽取匯報、查閱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查看檔案和實地抽查縣(市、區)局相結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個縣(市、區)局。考核實行百分制,採取市局成績x40%+縣局平均成績x60%=市局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確定考核成績(考核表見附件)。各市局可參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應的考核方案和辦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② 稅收執法監督的形式

稅收執法監督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系統外部監督,主要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所進行的監控、檢查和調整,也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一、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撤消稅務機關的違規「立法」行為。工作監督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一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匯報,或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質詢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稅務機關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紀規定予以處理。
3.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活動、遵守財經法紀情況所進行的審核和檢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審計方法、審計方式和審計報告,徹底糾正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檢察機關的監督。這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並制裁各類稅務職務犯罪行為。稅務機關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預防並打擊貪污、受賄等以稅謀私之類的犯罪行為外,更應該注重對失職、瀆職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5.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從稅務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中吸取教訓,改進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提高稅收執法質量。
6.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監督。主要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政法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對稅務機關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防止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7.各種社會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級稅務機關應該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運用各種社會監督,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對內部執法監督日益重視,實行了諸如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完善。
1.監督主體。即由誰來實施同級稅收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機構應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看,由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但是,許多地市級稅務機關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機構,縣級稅務機關一律不設法制機構,由其他職能機構代行執法監督等職責,這樣難免被代行機構的「正業」所淹沒。縣級稅務機關不設稅收法制機構,違背了執法規范、執法監督、執法救濟的主要任務就在縣級稅務機關的事實。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稅收法制機構設置,充實骨幹人才,是適應稅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監督權力。這是涉及執法監督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一定的執法監督權,對於有效開展執法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執法監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權,執法監督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立稅收法制機構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3.監督內容。監督內容是監督客體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執法監督的首要內容是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應主要從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六個方面去審核。其次是審查執法行為的恰當性,主要是針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無畸輕畸重現象,有無執法惡意,有無故意放縱,有無隨意放棄執法權力。
4.監督程序。即執法監督按照什麼時間、步驟、順序和形式進行。這實際是執法監督如何啟動的問題。執法監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執法檢查、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等。其中,行政聽證、行政復議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稅務系統制度性規定。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制度應在報送時間、報送步驟、報送責任、會簽形式和簽署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應從提高審理效率和質量的角度出發,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堅持日常化、隨時化,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的積累。
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外部監督是促進內部監督的強化劑,是促進稅收規范執法不可或缺的條件。加強日常化的內部監督,是積極配合外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規范執法行為的有效方法。

③ 淺談地稅機關如何開展好執法監察工作

執法監察工作是根據《黨章》和《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黨的組織、黨員個人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糾處、懲戒的一項工作。其目的是維護中央權威,保證政令暢通,同時,促進監督對象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廉潔奉公,勤政高效地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進一步做好地稅執法監察工作,分析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執法監察工作的內涵和意義
執法監察不僅是地稅機關紀檢監察幹部身上肩負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的一個重要手段。
(一)認清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四要素
1、執法監察工作的客體。從宏觀意義上講,執法監察的客體,是監察對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情況。在地稅機關開展執法監察工作的客體要具體落實到《公務員法》、《刑法》、《行政許可法》、《征管法》、各稅收法律法規等地稅幹部工作、操守所能涉及到的國家法律,以及上級黨組以及本級黨組制定的工作路線、方針、決議、決定等情況。
2、執法監察工作的對象。稅務機關開展的執法監察主要是依據和《稅務監察暫行規定》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因此執法監察的工作對象是機關工作人員。
3、執法監察的依據。主要依據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黨規、黨紀等。
4、執法監察的手段。在調查中可以採取查閱、復制、暫予扣留、封存文件和資料、查核有關銀行存款、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建議暫停公務或職務等強制措施。既有檢查,也有糾舉,還有查處案件,懲處違法違紀人員。
(二)把握開展執法監察工作自身的特點一是執法監察不受有無群眾舉報的限制。可以根據政治、經濟形勢發展需要,根據社會動態,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在檢查的內容、時間、規模等方面都有較大的主動性;二是執法監察屬於事前、事中監督,實現監督關口前移,可以防止或及時糾舉違法違紀行為;三是在執法監察的內容上,既包含勤政監察、效能監察,又包含廉政監察;四是從職能上看,執法監察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處分權,同時具有黨紀、行政約束力。
(三)充分肯定在地稅機關開展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性
1、執法監察不僅包括為發現問題而開展的監督檢查,也包括根據檢查結果而進行的糾正、處理,以及針對管理、體制、制度方面的薄弱環節進行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是一種從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到預防問題的綜合性監督檢查。既可以下通知定期檢查,也可以無聲息的不定期檢查;既可以由紀檢監察幹部獨立開展,也可以聯合有關科室共同檢查。
2、就地稅機關反腐敗任務來說,通過執法監察,可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地稅幹部為稅不廉的行為,促進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貫徹執行;可以及時發現並提供一些重要的線索,推動反腐糾風取得新突破;可以及時解決一些納稅人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超前化解征納糾風,推動糾風治亂工作取得新成效;通過執法監察,可以發現管理機制等方面的漏洞,促進內控工作更有針對性。
二、要結合實際延伸執法監察的覆蓋面
(一)要與細化執法標准、幅度相結合要認真梳理各類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行使依據,標准,最大限度得壓縮權力自由空間,提高規范執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並以此為依據作為執法監察的標准和依據。重點圍繞以下環節:稅負核定環節、稅收政策執行環節、稅款入庫環節、稅務檢查環節、稅務處罰環節、稅務行政許可環節、稅務發票管理環節、財務管理環節、人事管理環節。
(二)要與各類稅收專項檢查相結合
這里指的稅收專項檢查包括執法檢查、征管質量考核、督查督辦以及發票專項檢查等各類檢查工作,要通過這些工作對地稅機關內部機制運轉、管理操作形成更加清醒的認識,准確掌握容易發生問題的領域和環節,有針對性得採取一些措施,開展一些專項執法監察,確保各項政策、決議等的貫徹落實。
(三)要做到動態檢查和靜態檢查相結合
動態檢查即要深入納稅人中開展明察暗訪,通過實地調查、檢查、座談或個別了解情況、列席會議、聽取匯報等方式進行了解的方法。靜態檢查是指常規的通過調閱文件、會議記錄、檔案資料、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表報、規章等文書材料,檢查帳目等方式進行了解的方法。動靜結合,促進執法監察更加科學真實。
(四)要與健全機制保障相結合
要制定符合稅務機關實際的執法監察實施辦法,明確執法監察的內容、各項內容的責任主體、結果的應用等,同時完善配套的談話、警示提醒、誡勉督導等制度,提高監察工作的可操作性、公開性和權威性。
三、要統籌安排執法監察的立項、認定及評估
(一)在監察立項方面
一要結合實際確定監察立項的范圍,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篩選,從中選擇上級要求、社會關注、群眾關心、查有依據的項目。如營業額核定、稅收政策執行及優惠政策落實、稅務處罰、減免稅審批、稅務檢查等。二要從實際出發制定開展執法監察的工作方案。要注意可行性和針對性,並形成正式通知下發。三要根據計劃開展執法監察的規模、內容的特點和要求,確定組織形式,合理確定檢查人員,明確人員分工和組織領導。四要組織參加執法監察幹部學習工作內容,分析被監察單位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有關法律、政策界限等。並根據監察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採取正式文書通知、口頭通知還是採取臨時抽查的方式。
(二)在問題認定方面
對監察發現的問題要深入調查核實,在掌握面上初步情況的基礎上,把需要繼續深入調查和重點問題梳理出來,把問題搞准搞細,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性質、危害及造成的後果、責任、原因、處理方法等,進行認真分析研究,逐個作出恰當結論,分別拿出處理意見(如口頭教育、通報批評、經濟懲戒、立案調查等),再進一步提交執法監察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三)在總結評估方面
要對幹部執法執紀的總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意見。指出問題要准確客觀,提出建議要具體誠懇,交代事項要明確肯定。要注重對模範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先進科室及個人進行肯定或建議給予表彰;好的經驗及時推廣和宣傳;帶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及上報或通報。對需下達執法監察決定和監察決議,要求限期整改和糾正的問題,要採取督促、跟蹤、協調的辦法,協助執行到位。

④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稅收執法督察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執法督察工作,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執法督察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收執法督察(以下簡稱執法督察),是指縣以上(含縣)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的行政監督。
第四條 執法督察應當服從和服務於稅收中心工作,堅持依法督察,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五條 被督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執法督察。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督察內審部門或者承擔稅收執法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督察內審部門),代表本級稅務機關組織開展執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制定本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
(二)組織實施執法督察,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並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
(三)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牽頭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實施執法疑點信息分析監控;
(四)督辦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監督部門對稅務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向本級和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執法督察工作情況;
(七)通報執法督察工作情況和執法督察結果;
(八)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執法督察實行統籌規劃,歸口管理。督察內審部門負責執法督察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落實。稅務機關內部相關部門應當樹立全局觀念,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執法督察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執法督察與其他具有監督性質的工作協同開展。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統一安排專門的執法督察工作經費,根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和具體執法督察工作的開展情況,做好經費預算,並保障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
第九條 上級稅務機關對執法督察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督察,也可以授權或者指定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察。
第十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執法督察結論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級稅務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復查、抽查等方式,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職責、遵守紀律、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執法督察人才庫,為執法督察儲備人才。根據執法督察工作需要,確定執法督察人才庫人員基數,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人才庫輸送人才。
第十三條 執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內審部門人員獨立完成,也可以抽調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優先抽調執法督察人才庫成員參加。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執法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國務院和上級稅務機關有關稅收工作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文件,以及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制定的涉稅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或者督查、督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五)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六)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
(七)其他需要實施執法督察的稅收執法事項。
第十五條 執法督察可以通過全面執法督察、重點執法督察、專項執法督察和專案執法督察等形式開展。
第十六條 全面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廣泛、系統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重點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些重點方面、重點環節、重點行業的稅收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專項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項特定內容涉及到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案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特定稅收執法事項,以及通過信訪、舉報、媒體等途徑反映的重大稅收執法問題所涉及到的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執法數據進行分析、篩選、監控和提示,為各種形式的執法督察提供線索。 第二十一條 執法督察工作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主要包括准備、實施、處理、整改、總結等階段,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復查。
第二十二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後統一部署實施。
未納入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的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的執法督察,應當在實施前報本級稅務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實施執法督察前,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制定包括組織領導、工作要求和執法督察的時限、重點、方法、步驟等內容的執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成立執法督察組,負責具體實施執法督察。執法督察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執法督察組組長應當對執法督察的總體質量負責。當執法督察組組長對被督察單位有關稅收執法事項的意見與其他組員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在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二十五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執法督察的對象和內容對執法督察組人員進行查前培訓,保證執法督察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督察單位下發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告知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需要准備的資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單位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在本單位范圍內予以公布。
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執法督察可以採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聽取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情況匯報;
(二)調閱被督察單位收發文簿、會議紀要、涉稅文件、稅收執法卷宗和文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查閱、調取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電子文檔和數據;
(四)與被督察單位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有關情況;
(五)特殊情況下需要到相關納稅人和有關單位了解情況或者取證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進行,並商請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以及與稅收執法活動有關的各類信息系統所有數據查詢許可權。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的稅收執法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實施執法督察應當製作《稅收執法督察工作底稿》。
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寫明行為的內容、時間、情節、證據的名稱和出處,以及違法、違規的文件依據等,由被督察單位蓋章或者由有關人員簽字。拒不蓋章或者拒不簽字的,應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
收集證據材料時無法取得原件的,應當通過復印、照相、攝像、掃描、錄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復制有關資料,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原件由單位保存的,還應當由該單位蓋章。
第三十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匯總,並向被督察單位反饋情況。
被督察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反饋的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提供陳述申辯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起草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內容包括:
(一)執法督察的時間、內容、方法、步驟;
(二)被督察單位稅收執法的基本情況;
(三)執法督察發現的具體問題,認定被督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對發現問題的擬處理意見;
(五)加強稅收執法監督管理的建議;
(六)執法督察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執法督察組實施執法督察後,應當將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工作底稿、證據材料、陳述申辯資料以及與執法督察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進行整理,提交督察內審部門。
第三十三條 督察內審部門收到稅收執法督察報告和其他證據材料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理:
(一)執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資料是否齊全;
(三)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策等是否正確;
(四)對被督察單位的評價是否准確,擬定的意見、建議等是否適當。
第三十四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資料不全的,應當通知執法督察組對證據予以補正,也可以重新組織人員進行核實、檢查。
第三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在審理中對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有疑義的問題,以及涉嫌違規的涉稅文件,應當書面徵求本級稅務機關法規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意見,也可以提交本級稅務機關集體研究,並做好會議記錄;本級稅務機關無法或者無權確定的,應當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請有權機關解釋或者確定。
第三十六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審理結果修訂稅收執法督察報告,送被督察單位徵求意見。被督察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在限期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被督察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對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作必要修訂,連同被督察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一並報送本級稅務機關審定。
第三十七條 督察內審部門根據本級稅務機關審定的稅收執法督察報告製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經本級稅務機關審批後下達被督察單位。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適用於對被督察單位提出自行糾正的事項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適用於對未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被督察單位作出評價。
受本級稅務機關委託,執法督察組組長可以就執法督察結果與被督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談話。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涉稅文件,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決定:
(一)對下級稅務機關制定,或者下級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責令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
(二)對本級稅務機關制定的,應當停止執行並提出修改建議;
(三)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制定的,同級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向發文單位提出修改建議,並報告上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九條 除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對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稅收執法行為,按下列原則作出執法督察處理決定:
(一)執法主體資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
(二)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四)未正確適用法律依據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六)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予以撤銷;
(七)其他不符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可以責令重新作出執法行為。
第四十條 被督察單位收到《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以書面形式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報告下列執行結果:
(一)對違法、違規涉稅文件的清理情況和清理結果;
(二)對違法、違規的稅收執法行為予以變更、撤銷和重新作出執法行為的情況;
(三)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四)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被督察單位對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並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 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范圍內對執法督察結果和執法督察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執法督察事項應當保密的,可以不予通報。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督察結果報告制度。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對執法督察所發現的問題進行歸納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等工作建議,向本級稅務機關專題報告,並作為有關業務部門的工作參考。
發現稅收政策或者稅收征管制度存在問題的,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稅務機關報送年度執法督察工作總結和報表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督察內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執法督察工作資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
執法督察檔案應當做到資料齊全、分類清楚,便於質證和查閱。 第四十六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稅收執法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執法督察中發現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執法督察中,被督察單位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查詢許可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阻撓執法督察的,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被督察單位未按照《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和《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的要求執行,由實施執法督察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執法督察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各級稅務機關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執法規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予以通報,同時將其先進經驗進行推廣。存在重大執法問題的單位、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不得參加先進評選。
第五十一條 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在執法督察工作中業績突出的執法督察人員,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並將其業績作為在優秀公務員等先進評選活動中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相關文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同時廢止。

⑤ 執法督察與稅務稽查有什麼區別

稅收執法監督是指稅務機關依據行政職權和法律規定,對本機關、下級機關及其公務內員是否合理合容法地行使行政職權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督察、糾偏的活動。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稅務稽查征稅時由稅收執法監督進行監督。

⑥ 如何更好地開展好2014年的稅收執法督察工作

首先,職業是一種謀生手段,通過就業實現生存的需要,保障個人最基本的吃喝拉撒睡的需求。用一份工作來養家糊口,更是每個人不可逃避的責任。這個層次是每個人最原始、最基本的想法,屬於工作的第一重境界。

⑦ 稅收執法督察和稅收執法檢查的區別

兩者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都是稅務機關對下屬機構、單位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區別可能是督察偏重於已經完成或現在正在進行的執法行為,重在規范、推動工作;而檢查側重於已經完成的執法工作,重在發現問題。

⑧ 稅收執法督察規則的介紹

《稅收抄執法督察規則》經2013年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9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執法督察的組織管理、執法督察的內容和形式、執法督察實施程序、責任追究及獎懲、附則6章55條,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通知》(國稅發〔2004〕126號)予以廢止。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