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執法反饋
❶ 昨天下午接到一張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談話通知書,要求第二天上午去辦公室談話,領限改書
肯定不對。限期沒恢復,整改,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❷ 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反饋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檢查報告意見,行政機關怎麼辦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行政決策程序」,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等等。可見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程序在建設法治政府中,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是對實踐中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傳統觀念和習慣做法的反對。法定行政程序,是實施行政管理必須遵守的「底線」,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是違法和應當被撤銷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具有不可違背的性質。這種不可違背性,是因為該程序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程序的重要性首先是因為事實上它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次(也是關鍵的)是因為法律承認了這種重要性,法律要求這些程序內容必須遵守或不得違背,否則就要產生違法或撤銷的後果。具體來說,行政法定程序主要有這樣幾種情形:一是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必須遵守或不得違背的程序。因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重要性等原因,立法表達了某些行政程序必須遵守和不得違背的意圖,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了這類程序的規定,就構成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或撤銷。例如,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法律明確表達了這種意圖的方式,就是將「不批准」、「不成立」、「無效」等作為了違背這一程序的法律後果或處理後果,也就是說,立法以結果的否定強烈的表達了法定程序的意思。二是行政行為的形成程序。形成程序是作出行政行為所必須的程序步驟,正是在這些一個又一個的步驟程序中,才產生了行政行為這個「產品」,這些步驟是形成行政行為的程序構成要素。由於形成程序在行政行為的形成過程處於不可或缺的地位和起著形成行政行為的作用,所以,如果違背這些程序的規定要求,足以構成違反法定程序。例如,按照該《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治安處罰行為是在傳喚、訊問、取證、裁決這四個步驟基礎上形成的,這四個步驟構成了治安處罰行為的形成程序,也就是治安處罰行為的法定程序,如果違背這些形成程序的要求(如缺少其中某個步驟等),即構成違反法定程序。三是與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則相關的程序。有些程序內容和程序制度,是與法律設計的某種制度的目的、原則相關的。這些與制度目的和原則相關的程序,就是法定程序,如果違背這些程序,就等於破壞了這一法律制度的精神。例如《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明確了結婚或離婚當事人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設計的婚姻登記制度,其中貫穿著一個基本的精神,就是婚姻自由自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就是在程序上確保婚姻(結婚和離婚)自由,以防止包辦、脅迫等自由原則的情形。如此說來,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親自辦理婚姻登記這個程序,就是與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原則密切相關的一個程序了,當屬法定程序無疑。四是有關真實性和正確性的程序。違反這類程序,可能導致事實錯誤或事實不存立,使得行政行為在法律上錯誤和違法。例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違法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陳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辦案人員也可以要求違法嫌疑人自行書寫陳述。違法嫌疑人應當在陳述的末頁上簽名或者捺指印。辦案人員收到書面陳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收到日期,並簽名。違法嫌疑人自己書寫陳述的,只要求在末頁上簽名或指印,而在筆錄上則要求逐頁簽名、指印,這顯然是對真實性問題關注的程序制度設計。同樣,要求在抽樣取證時有持有人或見證人在場、簽名,也是與證據真實性相關的大是大非問題。這些與真實性相關的程序,應當屬於法定程序。因為真實性是行政行為、行政案件的基礎,如果真實性不能得到保障(包括在程序上不能得到保障),或者是沒有足夠地體現真實,就不能說遵守了法定的程序。五是直接涉及利害關系人權益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直接涉及到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這些涉及他人權益的程序,也是法定程序的內容。因為,行政機關對這類程序的遵守執行情況,直接涉及到是否侵犯他人的權益問題。例如:《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以上這些立法中規定的程序,都共同涉及到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告知,無論是告知事實、理由、決定還是告知訴權,都涉及到被告知人的知情權,如果不告知,當然不僅是告知機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問題,還侵犯了被告知人的知情權利。六是有關行政基本秩序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也許並不與當事人的權益直接相關,也與行政行為的正確性相關,甚至是行政行為已經作出或決定後的程序,或者完全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但卻仍然會構成法定程序。因為,這些程序關繫到維護行政的基本法治和秩序,違反這些程序,會嚴重的破壞法律制度所要極力維護的秩序。即使與當事人和行政行為沒有什麼直接關系,也不得不遵守這些被立法認為是重要的和最起碼的程序,否則,法律所要建立和維護的行政秩序就得不到保障。《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摘自《學習時報》)
❸ 怎樣填寫行政執法檢查意見反饋表中的意見
如實填寫你在行政執法中收集到的群眾反應強烈的意見即可!
可以撥打95310進行反饋。現在微信開通了微信城市f務,在這個功能里也是可以反饋的,可以對環保問題和旅遊上的一些問題進行很好的反饋,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里還可以查詢和繳納家庭里的水電媒費和寬頻費,就連今年的GAO考通知書都是可以查詢。
❺ 綜合執法監察局和綜合執法局有啥不同么
作者:燾江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351090109/answer/85996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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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執法監察局與綜合執法局一樣,又不一樣。
一樣在都是綜合執法改革推進背景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執法監察權(包括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行政處罰權及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權,不含行政執法鏈條前端的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權)的機構,但往往又略有差異。綜合執法局更強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強制權的處罰懲戒職能;而綜合執法監察局在履行處罰懲戒職能的同時,更強調監督檢查及向行政執法鏈條前端決策、管理和服務部門的反饋。
綜合執法監察局(綜合執法局)兩方面職能
綜合執法監察局,也有不少城市叫綜合執法局,全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作為城市政府綜合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綜合執法監察局(綜合執法局)是隨著在城市管理領域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權(即行政執法鏈條末端的執法監察)而產生的,是綜合執法改革背景下以城市管理為切入點推進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監察的產物,一般包括兩方面職能:
①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巡查監察職能;
②對違反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處罰懲戒職能。
綜合執法監察局(綜合執法局)的職能范疇
綜合執法監察局以城市綜合管理領域為切入點對公共管理與服務領域的執法監察權進行更大范圍的綜合,是將過去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監察職能,即行政處罰懲戒與綜合監督檢查職能集中到一個機構,即綜合執法監察局行使,這些職能一般覆蓋以下范疇:
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開展巡查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職能。
綜合執法不是簡單多部門的聯合執法(物理聯合),而是將多部門交叉的執法監察權綜合到一個機構(化學整合),成立專門的綜合執法監察局。隨著綜合執法改革的深入,綜合執法監察的范圍還在不停的擴大,強化綜合監管,以減少多頭執法、職能交叉、推諉扯皮、執法擾民等行政執法監察領域的突出問題,同時形成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現代治理結構。
綜合執法監察 vs. 專業執法監察:跨領域與領域內綜合執法機構
綜合執法(監察)局是綜合執法改革背景下以城市管理為切入點推進跨領域綜合執法監察的產物,但是由於一次性跨領域大綜合存在很大難度,先在一些領域內部實現小綜合也成為一種現實選擇。於是,中央在2018年作出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部署,明確要求在市場監管、農業、文化市場、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推動綜合執法,推動成立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監察局、農業綜合執法監察局、文化綜合執法監察局、交通綜合執法監察局、生態環境執法監察局、民政綜合執法監察局、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監察局等專業管理領域內部小綜合的綜合執法局或綜合執法監察局。
當然,綜合執法監察與專業執法監察只是相對的。這些專業管理領域內的綜合執法監察局從專業內來看叫綜合執法監察,從更廣闊的城市管理與社會服務來看就屬於專業執法監察了。因此在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包括原國土資源)等領域內的綜合執法監察機構名稱往往不含「綜合」,如生態環境執法監察局、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衛生健康執法監察局、海洋與漁業執法監察局、能源執法監察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局等。
綜合執法監察局與綜合執法局的理念差異?
執法vs.監察:強化處罰懲戒與推動社會共治
由於實踐探索中最早的綜合執法是從相對集中處罰權著手,從行政執法監察領域(即行政執法中的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等領域)開始的,實踐中的行政綜合執法通常是指的《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中提到的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即僅綜合的行政執法鏈條後端的行政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等權力,而不含行政執法鏈條前端的行政決策、行政許可等權力。即國辦2002年56號文要求的,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將制定政策、審查審批等職能與監督檢查、實施處罰等職能 相對分開。2018年從中央層面開始推動的綜合執法,即五大部門內綜合執法,農業綜合執法、市場綜合執法、文化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以及跨領域跨部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際上均是綜合執法監察,而非全鏈條的綜合行政執法。綜合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也被稱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通過監督、檢查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
雖然綜合執法局與綜合執法監察局幾乎是同樣的機構,但一般叫「綜合執法局」的更強調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強調行政處罰懲戒的綜合。相對於叫「綜合執法局」的機構,「綜合執法監察局」更注重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通過執法監察一體化建設,強調巡查監察、綜合監管職能的發揮,即通過行政執法監察工作,強化向前端管理部門的協同反饋,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依法履責,更大限度的減少行政處罰,即將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作為推動依法治、社會共治,推動社會治理與公共服務各相關方充分參與的社會治理與公共服務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精細化。
當然機構名稱只是一個符號,有的叫綜合執法監察局只強化處罰懲戒,有的城市叫綜合執法局卻注重通過強化巡查監察職能推動全社會參與法治精治共治,盡量減少必要的處罰懲戒。因此,關鍵看這個城市的政府能否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對這個所謂「兜底」執法監察部門能否做到處罰懲戒職能和巡查監察職能的合理配置,推動形成「從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現代治理結構。
綜合執法監察局制度演變
綜合執法監察局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演變的產物,是強化城市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的產物。《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歷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綜合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今) 。
城建監察的誕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包括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產、風景名勝區等專業監察大隊,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這也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早期發展階段。
城管監察綜合執法
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城建管理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復,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區縣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成立。
城管綜合執法監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城管物聯網平台投入運行,保障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作為城市管理執法監察一體化探索,成為依託信息技術推進城市綜合管理與執法監察發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更名時,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基礎上增加了「監察」,正式更名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強化城管執法的監察職能,明確了城管執法監察隊伍的綜合執法、綜合協調、綜合監管三大職能。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連續就城管執法體制改革提出明確要求,並相繼出台一系列關於城市管理與執法的重要文件,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被放置於更廣闊的政府服務轉型與社會共治視野下審視,城管執法被作為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工作會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就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求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現數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體」智慧化升級。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出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發布,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行規范。
2018年,中央作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的部署,結合將前端決策監管與後端執法監察適度分離的要求,綜合執法改革必將推動綜合執法監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逐步形成「從綜合規劃決策、到專業運行服務管理、到綜合執法監察「兩頭收斂、激活中間」的橄欖型現代治理結構。
❻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有何意見或建議
一、概述
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及有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實行監察、督促、督導活動。是一個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團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評判、監控、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在狹義上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
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一。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權力來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在監督方式上可以更加靈活,溝通上也較為方便,一方面減少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一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加註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本層面進行監督,更加有利於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提供一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幾率,從而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機關因其他監督可能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將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正確這些因素,並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於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存在問題
一是監督力量較為薄弱,不利於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之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處於癱瘓或者空白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這種大的經濟、政治變革環境下得以恢復、重建並正常運轉起來。但是,由於我國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認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為非」的思想還占據著統治地位,這就造成了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著機構過於簡單,人員配備不齊全的情況。有些地方沒有設置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由相關部門作為一項「兼職」來對待。有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設備配置較為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對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職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實。
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學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對於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專門的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以及社會力量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而對於政府法制機構這一重要的政府內部監督力量,卻論之甚少。理論上的缺失使得這一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層面,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政府法制監督法。而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與之職權相適應的立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盡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但是,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協調。
第一,監督制約機制過於薄弱。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制度來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制度、案卷評查制度以及對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的檢查制度。首先,這些制度在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執行等後續行為往往陷於監督空白。其次,有些監督結果沒有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之中,這樣一來,工作好壞,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於內容。例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個季度一報,其數字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而且對其報送的數字並不要求有相關的案卷資料予以佐證,這樣就很難避免有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是編造一些數字來應付,這項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第三,監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內容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只是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但是沒有具體的制度來規定如何獲得此類行為,如何認定此類行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後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督機構等內容。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一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基礎。進一步規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與其他監督方式力量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關系著手,定位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結合各地行政執法實際,統籌兼顧,盡快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該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
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表面化、制約機制不健全等情況,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監督有效的制度勢在必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一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收集制度。通過實地調查、電視廣播、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篩選,從而將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聯系,從而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的放矢的重點執法活動。例如,監督機構在接受群眾對某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調查核實之後,就可以督促有關職權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於薄弱,不利於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起一套權責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並將處理意見採納與否等相關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監督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要把執法監督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與單位政績掛鉤。
結語
總之,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推動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傳統思想、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諸多方面的影響,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加大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一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出更大的監督作用。
❼ 急~~~關於綜合執法和市容的一些問題
這種事,明擺著就是要宰你們錢。
部分城管執法的人,就以此來掙點外快,你要是想息事寧人,那就交點錢把這個事蓋過去。
要是不交錢,那你就得准備以後會常碰到這些人找茬了。
要是不交錢,他們若在找茬,你讓他們拿出收費的依據,即使給他們錢了,你必須要求有收據。這些都是證據,以利於你以後向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申訴!打擊這種丑惡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