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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水平

發布時間: 2021-02-16 16:38:06

❶ 商標行政復議的情形有哪些,申請商標行政復議的程序

你好,
《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申請商標行政復議的程序
復議程序是對處理決定進行再審查的一個措施,保證處理決定的正確性,它也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指導監督的一種方式。它有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高工作質量,提高辦案人員工作水平。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參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在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復議的申請
1、復議申請人應當向復議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在15天內不能遞交復議申請書的,復議申請人應在15日內明確表示申請復議的要求。書寫復議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記入筆錄,復議申請人簽名。
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a、復議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b、被復議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c、申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復議申請人的要求;
d、提出復議申請的時間;
e、其他材料及應提供的證據。
2、行政復議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a、復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以立案,並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b、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將理由書面通知原處理機關及復議申請人。
第一、行政處理不涉及復議申請人的權益,或者復議請示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的;
第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復議申請提出之前,復議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第四、不屬於本復議機關管轄的。
3、對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應把申請書發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可視為未申請或者申請已被駁回。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❷ 抽象行政行為可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依抽象行政行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並可對部份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申請附帶性審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得單獨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在復議過程中,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復議的過程中對其依據一並提起審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該依據(抽象行政行為)不包括規章,一般僅限於行政規范性文件。

當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單獨申請復議,是否可訴在法律修訂過程中有較大爭議。不應當具有可訴性或者可以提起復議,而應當通過單獨的一條審查途徑予以解決。因為,無論是法院還是大部分層級低的復議機構來進行審查將面臨專業能力和層級權力上的不足。

新的《行政復議法》規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2)行政復議水平擴展閱讀;

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申請人權利

(1) 申請復議權

(2)委託權。在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3) 申請迴避權

(4) 撤回復議申請權

(5) 申請執行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復議申請人有依法申請執行的權利。

(6) 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❸ 如何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文書是用行政手段解決行政爭議而使用的公務文書。由於審理爭議案是在行政機關內部進行,製作行政復議文書就成為行政機關本身的事。本章著重介紹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使用較多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除說明它們的性質、作用外,主要是闡明其寫作方法和要求。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概說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自從實施《行政復議條例》以來,機關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復議申請書這一文種。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性質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請求重新審查所製作的文書。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必須是《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見《行政復議條例》第二章),並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否則不屬於行政復議申請范圍,復議機關也不會受理。由於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罰涉及的對象可能是公民個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書有的是私人文書,有的是公務文書。無論為公為私,它都屬於行政復議申請書。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作用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行政復議行為實施和作出決定的書面依據,其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當申請人認為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提出復議申請,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種監督由內外監督組成。先說內部監督,由於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所以行政復議是上級審查下級工作的一種行為。它成為行政管理的一種內部監督方式。再說外部監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表明群眾對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異議。這是一種很好的民主監督方式,已成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種檢驗方式和信息反饋,有利於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作要求 製作行政復議申請書是一種嚴肅的行為,需要明確有關要求: (一)把握行政解決的原則 提出復議申請要立足於用行政手段解決,相信復議的行政機義能夠妥善罷甘休解決問題。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訴訟,另一種是行政復議。有些行政復議,具有一級復議、終局裁決的特徵。需用行政訴訟手段解決的爭議案,不宜選擇終局復議的審理程序。 (二)符合申請復議的時限要求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議申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lO天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決定。可見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很重要,否則,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 (三)符合行政復議的規范程序 行政復議是從行政復議申請程序開始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是申請復議,還是提起訴訟,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一行政爭議不能同時用兩種方式進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起訴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請復議;同樣,已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已經受理的,除非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就不得在法定期限或在行政復議作了終局裁決後又向法院起訴。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申請書由標題、首部、正文、尾部組成。 1.標題。要寫明行政復議申請書,不能只寫申請書,行政復議四字標明了申請書的性質。 2,首部。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申請人的簡況要寫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單位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有關情況即復議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主要是寫明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尾部。寫明申請人和申請時間。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後。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文寫法 正文內容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復議申請的要求,二是要求的理由。請求部分的內容要簡潔扼要概述案情,然後寫明不服哪個行政機關的什麼具體行政行為,及請求復議的目的要求。理由部分,應該寫明證明自己請求復議的要求、事實及證據。事實和證據的表述,採用夾敘夾議的寫法。說道理應該依據事實,引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說理。申請書使用書面語言,表述要體現重事實、重證據、說理充分、語氣平和、態度誠懇。

❹ 什麼叫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機制,是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以維護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

政府或者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發生糾紛和爭議,即行政爭議。糾紛和爭議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有公正而有效的解決爭議的渠道和方式,使社會和諧穩定。對於行政爭議,由於爭議者一方是掌握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就多了作為行政爭議一方的行政機關依法設置解決爭議的組織和途徑,直接解決行政爭議。這是世界各國都有的制度,在我國稱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我國一種正式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4)行政復議水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9年4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當前版本為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行政復議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行政復議的優勢:

1、專業性。行政復議機關仍是行政機關,本身擁有各行各業的專家,具有解決相關行政爭議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經驗和條件;

2、便捷性。程序相對簡便快速;

3、低廉性。行政復議不收費;

4、范圍較寬。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以合法性審查為限。行政復議的審查既可以審查合法性,也可以審查合理性,對當事人保護的范圍更寬。

❺ 本人文化水平有限所以想找律師幫助書寫一份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申請書一般是行政相對人(老百姓)對行政部門所作的決定不服,可以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並撤銷或者變更已作出的決定。要寫清楚主體,事實,證據,法律依據等等

❻ 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如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❼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2015年5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新法針對「立案難」、「審理難」和「執行難」等問題,強化了對行政相對人合法訴權的保障,嚴格了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司法審查標准,加大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監督制約。與此同時,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涉法信訪被導入法律渠道。作為行政執法「大戶」的公安機關,行政訴訟工作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一方面,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急劇增多。2014年,全市共發生行政訴訟案件132件;今年1-9月份,全市已發生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52件,同比上升80.6%;二審行政訴訟案件58起,同比上升160%;均超過去年全年總量。其中涉及市局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54件,同比上升了286%。另一方面行政敗訴風險大大提升。法院行政審判集中管轄制度的實施使得公安與法院的溝通協調難度加大,加之法院對合法性、合理性司法審查標準的嚴格,特別是對程序審查的嚴格,使得過去一些實體正確、程序瑕疵的案件也會面臨被確認違法的結果,公安機關敗訴的風險越來越高。法制支隊作為全局行政應訴的直接承辦部門,不等不靠、迎難而上,主動應對,在積極做好以市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的同時,主動加強對縣級公安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的業務指導,在努力預防和減少行政訴訟案件數的同時,著力提高行政訴訟案件的勝訴率。截止目前,市局機關未發生一起行政敗訴案件,全市行政案件的敗訴率也同比下降了50%。

一是狠抓法律培訓,著力提升訴訟意識。開展專題法律培訓。為讓全體民警充分了解新《行政訴訟法》修改的重點及實施後對公安執法的新要求,支隊先後以黨委議法專題學習、邀請專家舉辦講座、組織法律測試等方式,分層分級開展了多形式的新行政訴訟法業務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加深了全體民警、特別是各級領導對新行政訴訟法的理解,進一步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思維和規范意識。突出領導訴訟責任。為讓各級行政負責人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行政訴訟的壓力,支隊在徵得局主要領導的同意後,專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行政訴訟工作的意見》,對全市公安機關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進行了規范,要求以基層所隊為被告的,基層所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出庭;以縣級公安機關為被告的,由分管或掛鉤局領導帶領涉案部門負責人和法制民警共同出庭;市局為單獨被告的,由被訴行政行為涉及業務的分管局領導帶領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法制支隊民警出庭應訴。通過出庭應訴,進一步強化了各級領導的訴訟觀念和風險意識。目前,全市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始終保持在100%。狠抓旁聽庭審。一次身臨其境的旁聽庭審對民警的教育作用勝過十次法律宣講。支隊將強化旁聽庭審工作作為全年執法培訓的重要內容來抓,明確要求被訴行政行為涉及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專(兼)職法制員、承辦民警,法制部門的審核民警、負責復議應訴的民警都必須參加旁聽庭審;旁聽庭審結束後,各級法制部門要及時組織民警圍繞庭審中調查或辯論的焦點問題,進行總結、分析、點評。為確保旁聽庭審活動真正落到實處,支隊還將旁聽組織開展情況納入法制部門年度績效考評范疇。截止目前,全市共組織開展旁聽庭審活動180餘場次,有2000多民警參加了旁聽。此舉有效提升了民警的法治意識、證據意識和規范意識。

二是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著力降低敗訴風險。完善訴訟備案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對各縣級公安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管理,及時發現當前基層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減少和壓降行政訴訟敗訴風險,支隊建立完善了行政訴訟案件備案制度,要求各地必須在提交行政答辯狀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起訴狀、行政答辯狀及相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報市局法制支隊備案;在收到行政訴訟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訴訟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報市局法制支隊備案。完善研判分析機制。從去年8月份開始,支隊將每月20日以後的第一個周二確定為復議訴訟研判分析例會日,召集全市分管或負責復議應訴工作的法制民警,對上月發生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進行集中點評,分析案件產生的原因及辦案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通報情況,交流做法,相互借鑒;同時對遇到的疑難復雜案件進行集體會商,確保辦案質量。注重發揮行政訴訟對公安行政執法工作的糾錯指導作用,對存在問題的行政訴訟案件,無論結果如何,一律編發典型案例,上網供民警學習參考。今年以來,已編發典型案例14期。完善行政爭議化解機制。作為復議機關,支隊積極發揮復議前置糾錯作用,把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陣地。一方面,對明顯存在問題的復議案件,該撤銷撤銷、該確認違法確認違法,堅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4年以來,支隊共撤銷及確認違法、限期履行14件。另一方面,積極改進復議辦理方式,主動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交流和說理工作,對結論為維持的,強化文書的說理性。今年以來,有16起復議案件當事人主動撤回申請,占已辦結復議案件的14.5
%;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辦結的60起行政復議案件中,只有17起作為共同被告被提起了行政訴訟,且未有一起敗訴,通過復議行政爭議的化解率達72%。

三是規范行政應訴工作,著力強化訴訟保障。規范出庭應訴工作流程。制定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標准,建立了庭前合議、庭審參與和庭後評議制度,要求各地在收到起訴狀和答辯通知後,必須由分管法制的局領導和承辦該行政案件的辦案單位分管局領導召集法制負責人及負責應訴的民警、案件承辦單位的領導、辦案民警召開案件商討會,制定應訴策略、方案。在每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審結後,再由參加庭前合議的全體人員對該案應訴過程中的得失、經驗、教訓進行點評,總結並寫出結案報告。強化庭前溝通聯絡。對已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一方面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主動介紹交流案件情況,探討有關法律適用和執法實踐問題,爭取法官的認可和理解;另一方面,對有調解餘地的案件,主動上門開展說理工作,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公安階段。今年以來,全市通過主動上門工作,有12起案件通過釋法明理和真誠溝通獲得當事人認可、諒解,主動撤訴結案。強化應訴隊伍建設。為適應行政訴訟形勢的新變化,支隊邀請專家學者和律師組建了南通市公安局法律專家顧問團和行政復議委員會,注重發揮法律專家顧問和行政復議委員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中的參謀作用,提升應對解決執法難題的能力。支隊積極協調各地進一步配齊配強了專職應訴民警,保證各縣級公安機關至少有1名專職民警負責行政訴訟工作;同時,以法制系統實戰練兵考核為契機,組織對全市法制民警和法制員開展業務培訓考核,著力提升法制民警和法制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強化考核追責。支隊每月對各地發生的復議訴訟案件情況進行通報,對存在執法問題的訴訟案件,堅持通報、剖析和追責同步走。對已經發生的敗訴案件,支隊要求各地法制部門要會同涉案單位開展議法活動,認真剖析敗訴原因,對相關責任人必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對重大有影響的敗訴案件,相關縣級公安機關必須組織黨委議法活動,分管法制的局領導和法制大隊長必須到市局說明情況,案件剖析材料,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一並報市局備案並納入執法質量考核。今年以來,有多名民警因復議涉訴案件存在問題被追究執法過錯。

❽ 如何提高基層政府行政復議能力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內部一項重要的層級監督制度,也是化解行政爭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定機制之一。做好基層行政復議工作,對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設新的著力點。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心從完善行政法律制度,逐漸向保障和監督各項法律得到有效執行轉移。行政復議作為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和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必將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新的切入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其基本任務是以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良好秩序、有效應對社會風險,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健全完善行政救濟資源新的整合點。在當前社會矛盾多發多樣的背景下,我國已經構建了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並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由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功能不彰、解紛能力不足,加之一些群眾的模糊認識和工作方面的原因,導致主要不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信訪制度卻成為不少人首先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這種狀況在吸納解決不少矛盾的同時也帶來不少問題:「信訪不信法」,矛盾容易處於不穩定狀態;「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升級上移;「人民內部矛盾要用人民幣來解決」,刺激信訪人獲取非制度甚至是非法的利益。
此外,由於行政訴訟審查范圍僅限於合法性審查,而且成本高、時間長、解決實質問題能力有限,選擇性司法和司法不公兼而有之,從一定程度上導致行政訴訟在解決行政糾紛方面顯得「力不從心」。相比較而言,行政復議既具有法定機制規范、可預期的特點,也具有便捷高效、解決實際問題的優勢,應當也可能在化解行政爭議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甚至發揮主渠道的作用。可以說,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既是行政復議自身特點和優勢決定的,也符合國際慣例,符合我國「和為貴」的文化傳統,符合推進依法行政階段性特徵的要求。
二、基層行政復議工作開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
(一)化解行政爭議的作用日趨明顯。除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數量穩定增長,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也在不斷提高。《行政復議法》頒布實施十二年來,約77%的行政復議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當事人不再提起行政訴訟。約90%的行政復議案件發生在市縣兩級,超過85%的行政復議案件在基層得到及時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將行政爭議主要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的目標,有效地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行政復議作為政府主導的、功能比較全面的法定糾紛解決機制,在及時、公正、有效、便捷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經對近幾年基層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數據分析表明,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工傷認定、社會保障、治安處罰等涉及民生的社會熱點領域,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的行政爭議不斷增多,人民群眾對行政復議制度的了解和信賴程度不斷提高,更加註重通過行政復議依法理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得到有效促進。行政復議是檢驗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尺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既可以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有利於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促進行政機關不斷強化法治意識,完善有關制度,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行政復議能力建設逐步提高。行政復議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障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實施,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
在看到行政復議制度建設和制度實施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我們也感覺到,與當前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形勢要求相比,與行政復議制度本身應當發揮的功能相比,也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
一是認識層面的問題。我們在工作中了解到,有些地方和部門對行政復議制度重要意義的認識還不到位,一些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市縣的領導同志,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行政復議職責不了解,說不清楚行政復議是干什麼的,更不知道行政復議工作該怎麼干,甚至把行政復議與信訪混為一談;有的習慣於舊的「堵卡壓」的工作思維和工作方式,不習慣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行政糾紛,認為老百姓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有意見,就是跟政府過不去,行政復議就是遷就、姑息這些「刁民」,是政府自己給自己找麻煩、出力不討好,寧可疲於應付信訪、忙於應對訴訟,也不願意抓行政復議;還有的同志認為抓經濟發展才是大事、正事,抓行政復議、促政群關系、保社會和諧雖然重要,但眼下顧不上,僅把行政復議當作行政復議機構的事,對這項工作不聞不問,也不關心、不支持。
二是體制機制層面的問題。行政復議的體制機制還不適應行政復議工作的內在要求。行政復議是一項「辯是非、斷曲直、定紛爭」的工作,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活動。《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這要求行政復議必須體現一定的專業性和超脫性,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應當盡可能集中統一,行政復議決定的形成應當盡可能客觀公道。但是,目前行政復議還基本套用一般的行政程序,公眾參與程度不高,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需要由行政首長審批,既牽扯領導同志的大量精力,也使領導同志成為矛盾糾紛的焦點;同時,行政復議權的配置也過於分散,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都是行政復議機關,不僅很不便民,而且加大了行政復議的資源成本。這些情況的存在,還使得行政復議工作的社會認同度不高,行政復議決定的公信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效果。
三是工作層面的問題。任何一項工作的開展,都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作為基礎和保障。但從總體上看,行政復議的基礎建設還相當滯後。比如,行政復議任務最重的是市縣兩級政府,但是,正是這兩個層級的行政復議機構最不健全,行政復議人員也嚴重短缺。有的地方勉強設了機構、配了人員,但是「三無」現象突出(無辦案場所、無辦案經費、無辦案裝備),幾乎不能正常開展工作。
四是行政復議與相關機制之間不夠協調銜接的問題。主要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信訪之間還有相互掣肘的問題,不能形成合力。這里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上的問題。有的地方把老百姓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轉給信訪去處理,信訪又不是解決這類法律糾紛的途徑,造成問題久拖不決,人為地加劇了矛盾。
三、進一步加強新常態下行政復議工作的建議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將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要求,實現將行政爭議主要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標,需要在實際工作中注意把握「五個結合」。
(一)強化理念與落實責任相結合。
為了做好新形勢下的行政復議工作,需要從以下三個層面進一步強化理念:從政府領導層面來講,要強化既重視經濟建設、也重視依法行政的理念,防止和減少依法行政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要強化既重視信訪工作、也重視行政復議工作的理念,注重並善於依法化解矛盾糾紛;要強化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理念,避免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兩層皮」。從法制機構層面來講,要強化立法工作與行政復議工作並重的理念,將行政復議工作擺到重要的議事日程;要強化行政應訴工作與行政復議工作並重的理念,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內部層級監督作用。從社會公眾層面來講,要強化通過法定途徑特別是行政復議渠道解決糾紛的理念,宣傳引導更多的群眾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同時,要樹立「法治gdp」的理念,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制,加大行政復議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考核比重,通過剛性有效地約束,將行政復議工作各項任務真正落到實處。
(二)創新機制與整合資源相結合。
在創新行政復議制度體制機制方面,要重新調整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定位。面對轉型時期行政爭議的特點以及政府和人民群眾對法定糾紛解決機制的期待,需要對行政復議制度功能進行重新審視和調整,特別是要強化行政復議作為黨和政府主導的法定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作用,將其功能定位由內部監督、自我糾錯為主,向監督與救濟並重、化解行政爭議為主轉變。要創新行政復議審理體制機制。要以提升行政復議審理組織的權威性、專業性和公信力為目標,以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民主決策為主要內容,以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許可權和吸收外部力量參與案件審理為核心,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要適度拓寬行政復議范圍。通過暢通渠道、降低門檻等方式進一步擴大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為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奠定製度空間。同時,要進一步整合行政救濟資源,加強復議與信訪、訴訟以及行政調解等糾紛化解機制的銜接,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主渠道的作用。要妥善解決行政復議與相關救濟制度的關系問題。要強化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將行政管理專業性較強的行政爭議主要通過行政復議渠道加以解決。考慮通過完善制度機制,保證行政復議制度能夠充分介入各種類型的行政爭議,發揮其便捷靈活的特點,及時化解矛盾。要突出行政訴訟終局作用,使行政訴訟主要解決數量較少、法律關系復雜的行政爭議。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的處理處於「後介入」和引而不發的狀態,這樣的監督更有力量,更有權威,又不至於陷入力不從心的境地。要發揮信訪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補充性作用。從法律層面上講,信訪不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定渠道,其制度宗旨主要在於保護老百姓的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這些權利與行政救濟申請權性質不同。在立法上,已經切得比較清楚,屬於行政救濟申請權的信訪,都應當由信訪工作機構轉請行政救濟渠道解決。
(三)嚴格辦案與指導監督相結合。
行政復議要真正發揮作用,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防火栓」、「減壓器」,就必須做到依法辦案、有錯必糾。只有堅持依法辦案,才能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只有堅持有錯必糾,才能讓行政復議當事人心悅誠服。實踐中,大多數地方政府和部門都是能夠做到依法辦案、有錯必糾的。但是也要看到,有少數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中發現的問題視而不見,熱衷於當「維持會」;也有一些被申請人知錯不改,不主動取得申請人的理解和諒解,而是通過各種方式向行政復議機構施壓,要求遷就其違法不當行為。針對這些情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在實際辦案過程中要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不遮醜、不護短,真正做到有錯必糾。在做好辦案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扭轉忙於辦案、疏於指導的狀況,從法律規定的職責看,行政復議機構既要依法辦案,又要對本地區、本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這兩個方面需要統籌兼顧。地方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在職責許可權內,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著力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努力形成全國行政復議「一盤棋」的總體格局。
(四)依法化解與源頭預防相結合。
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把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糾紛作為復議案件辦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注重加大調解和解力度,努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確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同時,又要注重通過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深入了解群眾的普遍關注和訴求,及時發現制度建設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的作用,「辦理一案,規范一片」,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執法,推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發生。
(五)服務大局與加強建設相結合。
就行政復議機構而言,不能「就復議而復議」,行政復議工作只有納入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去研究、去審視、去擺布、去推動,才能找到正確的發展方向,也才能煥發強大的生命力。實際工作中,要善於圍繞領導關注的重點問題,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謀劃思路,開展工作,勇於任事、直面矛盾,在具體問題的把握上「既要敢於說不,更要善於說行」,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真正贏得領導的重視與支持,努力做到「有為才能有位」。同時,作為政府領導而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實際工作中,特別要重視和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和隊伍建設,特別是基層的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在這方面做點投入,不僅是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措施,也是花小錢辦大事、低投入高產出的明智之舉。

❾ 請教法律專業的高手,什麼是 行政復議參加人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和與行政復議當事人地位相類似的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復議代理人。

1.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一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不是以自己名義而是受他人之託、以他人名義參加行政復議的人,因為其所表達的意志不屬於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屬於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二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牽連。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未經有利害關系者授權,即便他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有不同意見,也不能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三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認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內部監督程序提請有權機關予以糾正,但是不作為行政復議案件處理,除非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四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只有不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心意願,但並未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就不能實際取得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地位。 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范圍,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公民。這里所講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而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如果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在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內死亡,其近親屬繼受其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義(而不必以死者的名義)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取代死亡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對我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我國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的法律對我國公民在其國內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我國對該外國人也應當給予同等的限制。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在我國,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它們作為組織,是與公民相互區別的具有自己獨立利益的一類法律主體。在它們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時,與公民一樣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具有雙重的身份。一方面,它們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可能成為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始作俑者,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體,相對於其他行政機關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經常處於被管理對象的位置,並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因此,在它們居於被管理對象的地位時,它們也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並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身份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所謂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組織。在實踐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很多。例如,根據合夥企業法成立的合夥企業,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法人登記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等,都屬於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這類組織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是與法人同樣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是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條件下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應當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講,如果它們受到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未及申請行政復議即告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順便提及,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境內,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處於相對地位,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一方。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體,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里應當提到的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是通過特定的工作人員來實施的,但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因為這些人員的具體執法行為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機關的意志,而不是他個人的意志。因此,當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而不能以該工作人員直接作為被申請人。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在作出某個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那麼該行政機關就處於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地位。在實際生活中,由於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是多樣的,有時也影響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地位的認定。一般來講,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都是單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例如,某縣土地管理局獨家辦理一件上地違法案件,並作出了處罰;某市稅務局以自己名義查處一起偷稅案件,等等。這種情況下,單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就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有些時候,也可能出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見,例如,工商局和煙草專賣局共同查處某煙草違法行為,如果因此引起行政復議,則工商局和煙草專賣局作為共同作出具體行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共同作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此外,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該被授權的組織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已被撤銷,一般來講,就以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但具體而言又包括幾種情形:一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後,其職權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合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個新的行政機關,此時應當以該新的行政機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二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後,其職權被另一個行政機關接管,此時應當以接管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三是,如果行政機關被撤銷後,沒有確定接管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原職權不再存在的,此時應當以撤銷該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3.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第三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行政復議第三人必須是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就是說,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行政復議可能影響到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律上的權利和利益,從而使其有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必要。第二,行政復議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被受理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才能產生。如果沒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復議活動已經結束,那麼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問題。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他人申請行政復議後自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那麼他也不是行政復議第三人,而是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行政復議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請,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四,行政復議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可以是一個公民或者組織,也可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者組織。

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是正確開展行政復議的需要,也是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對促進行政復議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由於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參與,有利於行政復議機關及時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實真相,有利於准確 地把握和分析有關法律問題,正確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次,避免對於同一問題產生新的行政復議,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由於行政復議第三人參與到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是建立在廣泛聽取包括行政復議第三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基礎上的,因此在結案後,有利於避免行政復議第三人再次申請行政復議,防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促進社會穩定。

3.行政復議代理人

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作為行政復議代理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徵:一是,行政復議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到行政復議當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復議活動。二是,行政復議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進行活動,他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進行活動的法律後果,包括對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後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活 動超出了代理許可權范圍,對超出代理范圍的部分,應當由代理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行政復議代理人原則上只能從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動,如提交有關文書材料、查閱有關資料、提 供答辯意見等等,對於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等重大事項,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否則不能擅自作出決定。

行政復議代理人包括以下兩種:

1.法定代理人。行政復議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對被代理人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即監護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兩種人需要設立監護人。一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過有關組織同意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個人,以及未成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組織;二是,不能辨認、控制或者不能完全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經過有關組織同意的其他親屬朋友等個人,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組織。 行政復議的法定代理人從法律地位上講,享有被代理人的全部權利義務。但是,他不得作出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更不能利用代理權為自己的個人利益謀取私利。由於法定代理人只適用於被代理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場合,因此,只有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行政復議第三人是自然人時,才可能存在行政復議的法定代理人。對於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因為只能是行政機關,不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因此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2.委託代理人。行政復議的委託代理人,是指受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委託,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人。由於行政復議是一種比較嚴謹的法律活動,參加行政復議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續,例如,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要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書並須寫明相應的內容;行政復議第三人要查閱被申請人的有關答辯材料,要到行政復議機構所在地,按照要求進行查閱,等等。因此,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是要耗費有關人員相當的時間和精力,而且還要具備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行政復議權利,有利於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行政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就需要求助於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相應能力的人,作為自己的委託代理人進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委託代理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和資格,行政復議法未作規定。主要考慮是,國家的有關訴訟法律對訴訟委託代理人的資格的規定比較寬松,實踐中也沒有產生什麼問題。對於更加便民、簡捷的行政復議來講,更不宜對委託代理人作過多的限制。按照有關訴訟委託代理的范圍,律師和其他由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託的人都可以充當行政復議的委託代理人。為了便於操作,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委託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應當事先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合同,並向代理人簽發授權委託書;行政復議的委託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時,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代理的事項、代理的許可權和期間。

這里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沒有委託本機關以外的人作為代理人的權利。行政復議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是,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一方面是作為一方當事人,另一方面則是作為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監督的下級行政機關。作為前者,它負有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義務;作為後者,它有親自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必要,並配合行政復議機關查清有關事實,而不能委託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人應付行政復議機關。因此,被申請人只能由本行政機關親自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當然,本行政機關親自參加行政復議,並不意味著必然由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親自到場,也可以由其行政機關指派的有關工作人員辦理相應的事項。因為從法理上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行政機關的行為,而不是其個人的行為,同時,也不同於一般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

❿ 低保行政復議

一、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二、村委會評議:
受鄉鎮政府委託,村委會組成由村幹部,鄉鎮包村幹部、村民代表、老黨員等成員參加的農村低保待遇評議小組,負責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及實際生活評估與計算的初審工作,召開村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初步意見,並將評議結果公示不少於3天(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員勞動能力狀況、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符合規定條件且經公示後群眾無異議的,發給並填寫(農村低保申請審批表),由評議小組負責人簽屬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起報鄉鎮政府復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申請和證明材料退還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公示後群眾有異議的,提請鄉鎮政府復審。
三、鄉鎮政府審核:
鄉鎮政府組成由主管領導、民政、財政、統計、工商及各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幹部等成員參加的農村低保待遇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可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估,符合規定的,由鄉鎮主管領導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屬審核意見後,連同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村委會並通過村委會向申請人做好解釋工作。
四、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區(縣)級民政部門確定每年辦理農村低保的日期,在規定期限內,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2次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予以批准,對未被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在《農村低保待遇審批通知單》中說明理由,並通過鄉鎮政府或委託村委會送達申請。
五、如果對鄉鎮政府或民政局不服的,可以到區(縣)級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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