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製法屬於什麼法
Ⅰ 行政強製法屬一般法還是特別法
行政強製法是一般法。行政處罰法也是一般法,行政處罰法中的治安處罰法是特別法。
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Ⅲ 行政強製法 屬於憲法范圍嗎
行政強製法屬於行政法,不屬於憲法范圍,也不是憲法相關法。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是什麼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是行政法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不是行政法規,是法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第七十條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布。
第七十一條 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內容是什麼
行政強製法是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內,維護公共利容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強制包括兩部分:一是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是什麼時候實施的及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版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12年權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Ⅷ 行政強製法是否是特別法
就區域、時效、事項、主體的適用范圍而言,沒有其他法律與《
行政強製法
》交叉,即適用范圍比《行政強製法》寬,應該把《行政強製法》看成一般法。
Ⅸ 行政強製法是什麼行政強制權的立法
行政來強製法是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源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強制包括兩部分:一是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