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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定稅務行政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2-16 15:22:05

❶ 稅務行政處罰有哪些規定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准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1、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序要公開。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兩方面的監督制約。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如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送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二是稅務機關外部的,包括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和司法監督,具體體現主要是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7、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❸ 哪些情形稅務局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版告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❹ 能否免於稅務行政處罰

一般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法行為的公民依照相關的。
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處罰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❺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設定什麼處罰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5)不得設定稅務行政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❻ 國務院予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對嗎

國務院本來就能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處罰的事項。關於稅收的有關規定一般由法律規定,但法律授權給國務院制定稅收相關法規的權利,授權期限為5年,期滿前6個月上報全國人大決定是否轉化為法律,或廢止。

❼ 怎麼解釋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中的經常性內容。一方面它對於稅務機關日常稅收徵收管理活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聯系緊密。可以說,能否正確貫徹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是檢驗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一塊試金石。目前,學術界對於行政處罰方面的論述、著作頗豐,但大多側重於法理闡述,而將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某一實務部門實踐活動有機結合方面的論著廖廖無幾,有關稅務行政處罰方面的某些具體應用研究尤顯可憐。基於此,筆者在不降低理論格調的基礎上,注重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稅務機關具體實踐相結合,本文就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等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進行了積極探索,創新地提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構成「四要素論」。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研究不多,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尚無通論,倒是對行政處罰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學者在綜合了十餘種行政處罰定義後基於行政處罰與稅務行政處罰外延上的屬種關系給稅務行政處罰下了一個定義:所謂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①筆者認為,上述定義基本上反映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內涵,但有幾點值得商榷:(1)處罰對象界定為納稅主體欠縝密,非納稅主體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納稅主體是否僅指納稅人?是否包括扣繳義務人?給人以模凌感覺。根據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人,只是因為法律的規定,使其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而已,而根據《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退一步講,即使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除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外的非納稅主體也可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納稅人,也不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但因其出售偽造發票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成為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又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6條規定,「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稅務代理人這樣的中介機構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此外,由於共同違法的原因,非納稅主體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的例子時有發生。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並不僅限於納稅主體,它包括按照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成為稅務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法學上一般稱之為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2)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的提法欠嚴謹。理由如下:一提到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容易使人聯想到《征管法》,實際上,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不限於《征管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以及其他涉稅法律規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規范主要是程序性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實體性規章當然也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3)對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人,稅務機關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例如,根據新刑法附則第452條第3款附件二第5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7條:「對犯本規定之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欠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對依法免於刑事處罰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外,處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都不能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較為科學的稅務行政處罰定義應是: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雖構成犯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行為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任何行政處罰,都有其基本構成要素。離開了構成要素,行政處罰將會「皮之不存,毛將附焉」。「稅務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體系中的一種形式,同樣也有其基本構成要素」。②怎樣理解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眾所周知,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已十分成熟,「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③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不應當簡單照搬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否則就成為「稅務行政違法的構成」了。構成要件強調的是具備了一定的事實條件後,將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強調的是若幹部分組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雖然二者有很大區別,但犯罪構成的理論對於研究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那就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性,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也應當具備有機統一性,類似於數學上集合與元素的關系,例如,小於3的自然數的集合,那麼「1」、「2」則是這個集合的基本元素,在這個集合中,元素具有互異性、確定性和無序性的特徵,它們有機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小於3的自然數這個集合。基於上述認識,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是指稅務行政處罰中那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這些基本的構成元素是稅務行政處罰這個「集合」的充分必要條件,它們有機結合成一個密不可分的統一體,這個統一體便是稅務行政處罰,沒有這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將不能構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研究不多,普遍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主要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和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三個要素構成④為了論述簡便,筆者暫且將其稱之為「三要素說」。筆者認為,「三要素說」不能全面准確反映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例如,我們經常見到稅務機關在報道稅務違章案件時稱:「某稅務機關對某公司的偷稅行為處以罰款××元」。在這則報道中,某稅務機關是稅務行政處罰主體,某公司是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即稅務行政處罰客體,偷稅行為是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是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由此可見,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

❽ 什麼情況下 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稅務局(稽查局) 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稅不罰„ ‟ 號
: 經我局(所)

,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
規定,鑒於上述稅收違法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或者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後發現的案件作出決定時使用。 3.「經我局(所)
」:橫線處填寫「於


日至


日對你(單位)


日至



情況進行檢查」,或者「對你單位
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4.「上述行為違反
規定」橫線處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正文直接填寫相關法律規定條款。 5.「鑒於上述稅收違法行為
」:橫線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顯著輕微,且能主動改正;或者屬於超過五年被發現的違法行為。 6.「向
」橫線處填寫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上級稅務機關的具體名稱。 7.本決定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並使用。
8.文書字軌設為「不罰」,稽查局使用設為「稽不罰」。 9.本決定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一份送徵收管理單位,一份裝入卷宗。

❾ 如何規范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不斷加快,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日趨提高,稅務機關作為重要的執法部門,稅務行政處罰是矛盾和焦點的集中所在。筆者從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法律依據、處罰對象和實施程序等方面提出幾點注意事項。

一是依法嚴格明確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首先要確保執法主體具有合法的資格,否則即使處罰事實和實施程序都准確,也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內設機構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縣(區)級稅務局下設分局是否擁有處罰權問題,這個問題爭議很多,從職能和本質上講,縣(區)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與稅務所是相同的,這一矛盾通過稅收征管法的修改完善可以解決。

二是找准稅務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文。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一定要注意法律依據的適用。

三是嚴格准確把握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協助義務人;要充分考慮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違法的主觀惡性,做到責罰相當。

四是要特別重視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具有制裁性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如果不受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限制而隨意處罰,就很可能要造成違法的稅務行政處罰。要認真分清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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