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法規
『壹』 農村採光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抄依據我國《民法通襲則》第八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建築規范:相臨房屋的採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計算。
另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
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貳』 房屋採光與通風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97.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3。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叄』 2018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3)採光法規擴展閱讀:
維權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產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採光權維權主體。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採光權的法律要件.業主採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採光權的關鍵。採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於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鑒定。
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於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於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築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築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築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採光權的侵害。
『肆』 採光權國家如何規定
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預兆范圍更大,內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容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為准。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設計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伍』 採光權國家如何規定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專圍更大,現階段一般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准》(GB50180-2018)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5)採光法規擴展閱讀: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採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陸』 民宅採光法律上有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
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專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屬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審理採光權案件,主要以四部法律為依據:
一是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三是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柒』 採光權有那些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通風、採光和日照的規定專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屬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所謂採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准。
(7)採光法規擴展閱讀:
維權: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產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採光權維權主體。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採光權的法律要件.業主採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採光權的關鍵。採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於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鑒定。
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於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於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築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築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築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採光權的侵害。
『捌』 國家法律對房屋建築採光權距離有何法律規定
關於建築採光權的標准,主要依據國家標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其中:
5.0.2.2規定: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准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
5.0.2.3規定: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 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
2、高層塔式住宅、 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另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
(8)採光法規擴展閱讀:
採光權在民法上將採光權歸屬於「相鄰權」。《物權法》對採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採光權維權的主要法律依據除《民法通則》、《物權法》以外,還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具體適用:
採光權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
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沈陽一市民起訴一工廠侵犯採光權獲賠810元